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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不实举报的法律治理

2022-03-02司仲鹏

新闻爱好者 2022年8期
关键词:举报者举报人网络空间

□司仲鹏

一、网络不实举报现象概述

(一)网络不实举报的内涵与解释

法律意义上的举报,作为执法单位的案件来源方式之一,指单位或个人发现了违法事实和违法嫌疑人而向有权受理、处理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属于行使民主监督权。[1]

网络举报,顾名思义,即网民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一般指以视频、图文等形式将违法事实或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发布在自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上的举报方式。网络举报有官方网络媒体举报和社会网络媒体举报两种,本文探讨的主要是通过自媒体和社会公共网络媒体的举报,比如我们常见的有人在某视频网站上手举身份证,列举某人或某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网络举报通过在公开媒体上发声,利用互联网传播的快速及开放属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社会各界发表看法,形成一定的社会评价、社会观点、社会态度等网络舆论,以对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某事项产生影响。

网络举报在本质上属于舆论监督或媒体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的具体方式之一,是公民举报权利和媒体监督结合的一种产物。公民希望借助网络舆论实现自身诉求,得到有关机关或部门的重视,快速、公正地处理,同时借助舆论关注寻求自保,在舆论的聚光灯下,任何存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被举报者,都不敢无所忌惮。

不管采取何种举报形式,举报者应秉持正义,坚持客观标准,坚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但实际中,举报者基于复杂的动机和心理,为了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编造、夸大、虚构事实进行举报,构成不实举报。在互联网公开举报,如果内容失实,存在虚假、虚构、欺瞒,会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二)网络不实举报的类型与表现

现实中,网络不实举报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混淆视听型。如2021年12月,网民朱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海门几个男子拿钢管打人”的自拍视频。视频中朱某把自己塑造成受害人,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事实恰恰相反,是朱某丈夫首先持刀砍人的。

报复泄愤型。如2021年12月,鹤壁张某全伙同杨某、牛某捏造张某慧行贿事实,制作举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内传播,意图使张某慧、艾某军受到刑事追究。

搬弄是非型。如2022年6月14日,网民刘某通过抖音实名举报崇仁县富溪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强拆和殴打他人一事。经查举报不实,实情是刘某三兄弟达成一致同意拆房,所谓“被打”是兄弟之间发生纠纷引发冲突。

夸大事实型。如2020年5月有家长发帖举报广州某小学班主任体罚学生。该家长展示了孩子校服上的大片“血迹”,经取证调查,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

以偏概全型。举报者通过网络发布举报文图或视频时大多只谈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己方存在的过错一般不提,内容上往往以偏概全,很容易误导民众,形成不良舆情。

这些不实举报的目的和动机大多是扩大影响引起关注、发泄不满情绪或博取同情、规避法律制裁等。举报人以所谓“实名”名义举报,无视法律道德规范,实际却是“不实”的举报,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网络不实举报的危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网络不实举报对被举报者不仅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且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一)不实举报严重侵犯被举报者合法权利

针对个人的不实举报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实举报指向某单位或部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单位的不满,影响其社会声誉,对该单位的社会形象十分不利,造成的隐性损失可能更大,比如被举报单位是国家机关,将严重影响该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特别是网络不实举报,对被举报者造成的后果更是严重。

(二)不实举报严重挑衅社会的道德底线,造成社会道德危机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展,网络不实举报行为严重破坏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一个人敢于手持身份证,曝光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举报,必定是有扎实的证据和真实的受害事实,一般会得到人们极大的同情和支持,基于朴素的正义感会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且应予以支持。但不实的网络举报严重破坏了民众对社会和他人的信任感,会产生社会信任危机。社会发展需要人们之间基本的信任,网络不实举报会让民众的同情心在“狼来了”的骗局中消耗殆尽,人们会缺乏安全感,出现社会道德危机。同情心的释放需要社会信任的土壤,透支同情心、透支社会信任必然导致社会冷漠。

(三)网络不实举报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网络举报成本低、速度快、很便捷,极易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和热议,从而给相关部门和机构造成压力,促使其尽快调查和处理。但是网络传播是把“双刃剑”,真实的举报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不实举报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网络舆论主体具有泛化和分散的特征,带来了多种声音,导致舆论多元化。在这多元的舆论中,鱼龙混杂,不乏价值导向偏颇者。网络舆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外在形式,社会舆论的过于分散并不利于社会的整合,舆论的极度混乱可能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四)网络不实举报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网络举报主体往往以受害者的角色进入人们的视野,一般民众会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通常会比较认同举报者的内容信息,对被举报者产生厌恶、不满的情绪,被举报者为了证实举报内容虚假,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甚至还要被人指责这是一种本能的“自救”,并不一定能够洗清“冤屈”。网络举报社会关注度高,有关部门必须对举报内容进行受理查处,展开调查取证,因此,虚假的举报会造成有限执法资源的浪费。当大量的执法资源投入到虚假的举报之中,势必会影响真正有价值或其他紧急事项的处置。

三、网络不实举报的法律治理

(一)建议对网络不实举报行为进行立法,对其依法严肃查处

对恶意举报、不实举报者的放纵,就是对正常举报者的不公,也破坏了举报制度本身的公信力。法律允许媒体监督、舆论监督,这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滥用媒体监督和不实举报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网络举报不同于电话举报、信函举报或当面举报,网络举报一旦产生就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网络不实举报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都很大,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依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网络不实举报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或者侮辱诽谤罪;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网络不实举报涉嫌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诬告陷害行为、侮辱行为或者诽谤行为。

网络不实举报不同于一般线下不实举报,其危害性不仅仅是对被举报者权利的侵犯,更重要的是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 而且对于内容片面偏颇的网络举报行为,由于不存在诬陷或虚构情节,是不能依据现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但是搬弄是非、以偏概全的举报内容极易造成视听混乱或形成不良舆论导向,给相关部门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舆论压力和被动局面,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分别增加网络不实举报行为条款,根据危害情节分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制范围。

(二)加强自媒体平台法律监管,依法明确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坚决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严禁传播违法信息、造谣传谣等恶意传播行为。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展,在网络空间同样应该遵纪守法。网络空间的治理,要廓清平台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防止非法信息、不道德信息进入社会大众视野,确保流入平台的信息符合社会伦理。对于社会责任履行不力的网络平台,应依法进行处罚。网络不实举报大多出自自媒体平台,为此,要特别加强对自媒体平台、自媒体用户及信息传播的法律监管。

对自媒体信息传播进行法律规范。坚持立法必要原则,既要保护自媒体行业发展,还要给大众创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当前自媒体传播领域法律文件多为部门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效力不足,建议提高立法主体层次,制定狭义法律层次的自媒体法律规范,或者制定专门针对自媒体信息传播领域的全国性法律文件。

建立自媒体平台和政法机关联动监督机制。自媒体经营者同实体经营者一样,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相关部门要周期性地对自媒体内容进行抽查,对于曾经发表违法不实信息、传播谣言的自媒体主体列入“黑名单”或永久关闭,对于发布违法不实信息查证属实者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平台对平台使用者要建立严格筛选机制,特别是要对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用户,进行进阶认证。构建自媒体平台“黑名单”制度,即各大自媒体平台共同对曾经在平台上有过造谣、侮辱、诽谤等行为的自媒体用户进行登记,根据事件具体情形,对这部分用户采取相应的行业禁入措施,情节严重者可以禁止其终身进入相关领域,从而减少自媒体平台不良分子的数量,营造风气良好的自媒体信息交流平台。[2]

(三)启动举报立法,畅通规范线下举报制度

网络举报盛行的直接原因是线下举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举报信息长期没有回应、举报人信息泄露遭到打击报复等,都极大地影响了民众线下举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匿名举报的比例不断增加,从而制约了举报价值的发挥,部分人进而选择采用网络公开方式举报。网络举报的实质是利用网络传播的公开性形成舆论压力促进举报事项得到有效解决。线下举报方式规范了,网络举报行为自然就少了,网络不实举报自然也会减少。

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受理部门一定要认真核实,有条件回复的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举报人敢于举报,是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现,对这种积极性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权利要充分支持,不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泄露举报人的信息,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者明确向受理机关提出不暴露身份的要求,可以拒绝直接充当证人。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作为诉讼证据。对于举报人为举报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补偿,对于承诺的物质奖励应该及时兑现。[3]

启动举报立法。我国的线下举报方式比较广泛,其具体制度散见于各部门法中,有些法律虽然规定了恶意举报、不实举报将受到惩处,但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举报法”,明确界定不实举报、恶意举报的法律要件、查处程序和处罚力度。网络实名举报应由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

(四)推进网络文明教育,提高公民网络媒体表达道德法律认知

网络匿名性和传播主体来源广泛性的特点给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泛自由化、可控性差等,较之其他举报监督形式显示了非理性特征,比如自媒体传播主体出现意见表达过激或失控,利用舆论监督之名散布谣言、披露隐私、进行偏激和非理性的评论、谩骂以及人身攻击,以至于触及法律底线。某些网络信息迎合普通民众朴素善良的价值观,特别是很多“不实举报”内容又多是普通民众痛恨厌恶的“官腐”或“滥用职权”现象,此类举报很容易引发普通民众的共鸣,从而得到广泛关注转发留言,实际上会对“不实举报”对象造成很大的伤害,行为本身也涉嫌违法。

提高公民的道德觉悟和法律素养,加强网民自身道德法律教育,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网络表达要有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各种违反道德、触犯法律的网络行为。在网络媒体上不片面宣泄表达情感,对于网络信息保持警惕,进行多方衡量,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更多地选择通过官方媒体获得信息,从而减少网络不实举报现象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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