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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社会的归葬现象

2022-03-01王丁诺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王丁诺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早在先秦时期,社会上便已经产生了落叶归根的习俗,假使亲人或朋友逝于他处,生人亦会想方设法将其尸身运回故土安葬。《史记·秦本纪》:“楚怀王走之赵,赵不受,还之秦,即死,归葬。”[1]210楚怀王客死于秦国境内,归葬故土楚国。又如《孟子·公孙丑下》“孟子自齐葬于鲁”,孙奭疏:“孟子仕于齐国,丧其母,乃归葬于鲁国。”[2]5866孟子尽管在齐国出仕,其母亲去世之后,他仍不惮路途遥远,执意要把母亲的遗体运回鲁国归葬。进入汉代,归葬之风更盛,并且受到大一统政治的深刻影响。鉴于此,本文拟对汉代社会的归葬现象进行探讨,发掘特定民俗所牵涉的政治及文化问题,以期有助于深化对汉代历史的认知。

一 汉代民众对归葬的强烈期盼

秦汉社会之所以重视归葬习俗,与其传统的生活环境密不可分。邢义田认为,在秦汉时期,人们对于自己生前习惯已久的生活环境十分依恋,“秦汉承古遗风,家族聚居,亲朋旧故,具在于斯。田园庐墓,彼此相连,死生同恤,祭祀同福”。[3]62-100秦汉时人生前聚居,邻里友好,并且希望死后彼此之间的坟墓也可以相互连接,这就不难理解归葬故里对于客死他乡之人的特殊意义了。假使此时行政力量能够深刻认知归葬习俗对于人们心理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有助于笼络民心,把控政治局势。

《史记·留侯世家》:“天下游士,离其亲戚,弃坟墓,去故旧,从陛下游者,徒欲日夜望咫尺之地,今复六国,立韩、魏、燕、赵、齐、楚之后,天下游士各归事其主,从其亲戚,反其故旧坟墓,陛下与谁取天下乎?”[1]2041张良认为,复立六国之后固然可以起到短暂对抗项羽的作用,但这无异于饮鸩止渴,六国贤士一旦还归故土,故旧亲人的坟茔和熟悉的生活环境则会在心理层面上将六国贤士牢牢地把控住,使他们不再舍近求远为刘邦效力。对于普通士兵来说,政府在他们遭遇不测之后将其尸身送归故乡,则可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提振士气。《汉书·高帝纪》:“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4]46同书《韩安国传》:“今边竟数惊,士卒伤死,中国槥车相望,此仁人之所隐也。”[4]2398《三国志·魏书·文帝纪》:“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其告郡国给槥椟殡敛,送致其家,官为设祭。”[5]61侯旭东认为,传统意义上牺牲疆场之人往往只会被就地草草掩埋,[6]195而政府所提供之槥却解除了战士战死之后无法归葬故里的后顾之忧。①《汉书·高帝纪》臣瓒引《金布令》曰:“不幸死,死所为椟,传归所居县,赐以衣冠。”颜师古注:“初为槥椟,至县更给衣及棺,备其葬具耳。”这种摒弃常规,转而以超乎寻常的手段帮助战死士兵归葬乡里的做法,足以体现出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顺应归葬习俗对于提振士气的重要性。简牍材料亦可反映西北边地亡故士卒归葬的情形,悬泉汉简有:

神爵四年十一月癸未,丞相使李尊,送获(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东郡、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槥。为驾一封轺传。御史大夫望之谓高陵,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7]45因为环境恶劣以及其他因素亡故的士兵,边塞地区政府也会以行政力量将他们的尸身送还故里。

此外,政府还会对民间的归葬行为进行干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地方政府会为无力举行丧葬的百姓赐棺收敛。《汉书·成帝纪》:“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4]311然而,这仅仅是政府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时的人道主义关怀,并非常态。

就民生常态而言,汉代社会时常出现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而导致逝者无法归葬的情形。至于具体原因,最常见的是距离因素。《后汉书·张霸列传》载“后当为五更,会疾卒,年七十。遗敕诸子曰:‘昔延陵使齐,子死嬴、博,因坎路侧,遂以葬焉。今蜀道险远,不宜归茔,可止此葬’”,遂“葬于河南梁县”。[8]1242张霸鉴于归葬故里的路途太过遥远,所以一反常态地禁止子嗣归葬自己于故里。其次,经济因素也会影响归葬行为。《新论·识通》:“扬子云为郎,居长安,素贫。比岁亡其两男,哀痛之,皆持归,葬于蜀,以此困乏。”[9]83扬雄将亡子归葬故里后,生活变得愈加困乏,说明归葬是一种颇耗资财的民俗行为。从逻辑上讲,汉代社会应当存在出于财力的考量而放弃归葬的现象。另外,归葬还受到社会秩序的影响。社会动荡时,归葬异常困难,只有当日后有条件时,逝者的亲朋好友才有可能继续完成此前无法施行的归葬行为。《后汉书·廉范列传》:“范父遭丧乱,客死于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8]1101廉范因为遭遇战乱,并且其父归葬路途十分遥远,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所以他选择在“西州平”后再完成归葬亡父之事。又《后汉书·郑兴列传》:“兴入见嚣曰:‘前遭赤眉之乱,以将军僚旧,故敢归身明德。幸蒙覆载之恩,复得全其性命。兴闻事亲之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奉以周旋,弗敢失坠。今为父母未葬,请乞骸骨。’”[8]1219郑兴遭逢赤眉之乱无法归葬父母,待到局势稳定之后请求隗嚣准许自己回乡归葬。

当归葬故里的强烈期盼与客观现实之间发生尖锐冲突时,人们往往会将归葬的希望寄托于神秘主义,比如亡者灵魂本身。《礼记·祭义》:“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10]1219《列子·天瑞》:“古者谓死人为归人。夫言死人为归人,则生人为行人矣。行而不知归,失家者也。”[11]27早在先秦时期,人们便已有了死后化鬼并且自行回归故土的朴素认知。《汉书·高祖纪》:“游子悲故乡。吾虽都关中,万岁之后吾魂魄犹思沛。”[4]74刘邦深知自己要葬于关中,但他强烈期盼灵魂可以代替肉身还归乡里。《后汉书·章帝纪》:“壬午,遣使者祠昭灵后于小黄园。”李贤注引《陈留风俗传》曰:“沛公起兵野战,丧皇妣于黄乡。天下平定,使使者以梓宫招魂幽野。”[8]157-158刘邦遣人对其亡母所进行的招魂行为,同样属于迫于战乱肉身无法归葬时退而求其次的魂归行为。《后汉书·邓晨列传》:“二十五年卒,诏遣中谒者备公主官属礼仪,招迎新野主魂,与晨合葬于北芒。”[8]584刘秀的姐姐在嫁给邓晨之后不幸死于战乱,待邓晨死后,刘秀遣人以招魂之法招其姊亡魂前来合葬。虽然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归葬乡里,但未尝不可视为一种肉身无法归葬的变通之法。并且,这种退而求其次的魂归行为广为流传。《晋书·袁瑰列传》:“时东海王越尸既为石勒所焚,妃裴氏求招魂葬越,朝廷疑之。”[12]2166作为东海王的亲属,在王尸被焚的情况下,王妃即以招魂的方式安葬东海王。除了灵魂归葬外,由于人们的普遍希冀,还诞生了一种归葬术法。《太平御览·药部》引《淮南万毕术》:“磁石悬入井,亡人自归。”[13]5812以神秘主义帮助亡者归葬,实际上是归葬习俗受到现实因素阻碍时的一种变通。

此外,时人甚至会将一些灾异现象与逝者是否得到妥善归葬联系起来。《后汉书·杨震列传》:“朝廷咸称其忠,乃下诏除二子为郎,赠钱百万,以礼改葬于华阴潼亭,远近毕至。先葬十余日,有大鸟高丈余,集震丧前,俯仰悲鸣,泪下沾地,葬毕,乃飞去。郡以状上。时连有灾异,帝感震之枉,乃下诏策曰:‘故太尉震,正直是与,俾匡时政,而青蝇点素,同兹在藩。上天降威,灾眚屡作,尔卜尔筮,惟震之故。朕之不德,用彰厥咎,山崩栋折,我其危哉!今使太守丞以中牢具祠,魂而有灵,傥其歆享。”[8]1767杨震此前因为遭受迫害而不得归葬,待到政敌被肃清之后得以归葬华阴,归葬时甚至有大鸟哭冢,统治者为之震动。《后汉书·周嘉列传》:“嘉从弟畅,字伯持,性仁慈,为河南尹。永初二年,夏旱,久祷无应,畅因收葬洛阳傍客死骸骨凡万余人,应时澍雨,岁乃丰稔。”[8]2676周畅任河南尹时,久旱无雨,在祷祝祈雨无用的情况下,他收葬客死洛阳之人的尸骨,旋即下雨。这些都体现出时人会将一些灾异现象,与客死他乡之人的草率埋葬或者未能如愿归葬联系起来。

二 汉代政治行为对归葬习俗的冲击

政治行为不仅可以帮扶民众归葬,也可能给民间的归葬习俗带来一定冲击。2007年发掘的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14]墓坑集中稠密,排列整齐有序。从发掘的516座刑徒墓的墓坑遗迹看,有些墓葬保存时间很短,下葬几年后便被重新挖掘开来另行安葬新死的刑徒,少数墓坑既无棺材,也无骨架。①这些既没有棺材也没有骨架的闲置墓坑,是刑徒家属将刑徒遗骸迁走后尚未得到再次利用的墓坑。侯旭东认为刑徒墓出现被重复利用的情况,是因为刑徒的家属在得到政府的通知后,将刑徒的遗骸运回了故乡进行安葬。[6]182-208这便意味着,对于刑徒家属来说,尽管刑徒生前有过错,但家属还是愿意按照传统的习俗将其归葬故里。然而,除了少部分刑徒的遗骸被家人找到并归葬故里外,多数刑徒的遗骸一直葬在刑徒墓穴中,并没有归葬乡里的机会。由此可见,一些触犯法律的犯人因为服刑而失去人身自由,如在服刑过程中不幸死亡,也可能导致其难以归葬故乡。

政治力量主导下的强制性人口迁徙也给归葬习俗带来了冲击。《汉书·地理志》:“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两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枝,非独为奉山园也。”[4]1642汉王朝建立之初,将地方上一些较为强大的家族及势力强制迁徙到长安及其附近地区,这些被迁徙的家族及势力,多数会选择在新的地方落地生根。《汉书·董仲舒传》:“家徙茂陵,子及孙皆以学至大官。”[4]2525《后汉书·第五伦列传》:“第五伦字伯鱼,京兆长陵人也。其先齐诸田,诸田徙园陵者多,故以次第为氏。”[8]1395董仲舒和第五伦的家族迁徙到长安后,再次凭借自身实力发达,从而乐于融入新的生活环境,不再追求归葬故土的习俗。然而,也存在着臣子试图反抗迁徙,求得保留传统习俗的情况。《汉书·孔光传》:“元帝即位,征霸,以师赐爵关内侯,食邑八百户,号褒成君,给事中,加赐黄金二百斤,第一区,徙名数于长安。”[4]3353孔霸虽然被迁徙至长安,却请求元帝允许本家族继续在故地奉祀远祖,“霸上书求奉孔子祭祀,元帝下诏曰:‘其令师褒成君关内侯霸以所食邑八百户祀孔子焉。’故霸还长子福名数于鲁,奉孔子祀”。[4]3364-3365孔霸虽然不能自己回乡奉祀,但以长子代替自己,符合宗法制下的继承秩序。从孔福将户籍回迁于鲁的情形可以推断,他死后应当是葬于故土的。孔霸的事例反映了父子两代异地而葬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强制性的迁徙纵使可以在空间上割断被迁徙者与家乡之间的相互连接,却无法隔断时人根深蒂固的归葬观念。

对于功臣来说,得到皇帝的恩宠是特殊的荣誉,这种恩宠不仅体现在凡世间的特权,还表现在其离世后的丧葬仪节上。两汉时期,臣子因为功劳和恩宠,死后被皇帝赐冢地安葬的事例屡见不鲜。[15]99桓荣卒,“帝亲自变服,临丧送葬,赐冢茔于首山之阳”。[8]1253张皓“其年卒官,时年八十三。遣使者吊祭,赐葬地于河南县”。[8]1816宦者徐璜卒,“赙赠钱布,赐冢茔地”。[8]2522冢地的赐予,一般来说不以死者官职以及身份区别优劣,完全取决于皇帝对其本人的恩宠程度。相比于受赐坟茔,得以陪葬皇陵则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赏赐。《汉书·佞幸传》:“又令将作为(董)贤起冢茔义陵旁。”[4]3734同书《夏侯胜传》:“年九十卒官,赐冢茔,葬平陵。”[4]3159同书《霍光传》:“东园温明,皆如乘舆制度。载光尸柩以辒辌车,黄屋左纛,发材官轻车北军五校士军陈至茂陵,以送其葬。”[4]2948董贤、夏侯胜、霍光等人被特许死后陪陵,足以看出他们或与当世皇帝,或与已故皇帝关系亲密,从而获得特许陪陵的荣宠。

赐冢地以及陪陵的褒奖,表面上看对于去世官员来说是一件十分风光的事情,但实际上,这种赐予冲击了传统的归葬习俗,以至于有的大臣被赐予冢地之后,家属竟然上书请求归葬。《后汉书·承宫列传》:“建初元年,卒,肃宗褒叹,赐以冢地。妻上书乞归葬乡里,复赐钱三十万。”[8]945同书《温序列传》:“光武闻而怜之,命忠送丧到洛阳,赐城傍为冢地……长子寿,服竟为邹平侯相。梦序告之曰:‘久客思乡里。’寿即弃官,上书乞骸骨归葬。帝许之,乃反旧茔焉。”[8]2672承宫之妻拒绝所赐冢地并请求将承宫带回乡里安葬;温序在被皇帝特赐冢地进行安葬之后,其子得到托梦这种虚无缥缈的指示,便认为归葬故里优于皇帝赐冢,遂请求皇帝允准葬亡父于故里。由此可见,在原有的社会认知中,归葬故里对于死者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有功之臣被褒奖封侯,或者是刘氏宗亲被封为王,也会导致传统归葬习俗受到冲击,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汉书·景十三王传》:“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4]2410刘德以皇子身份被封为河间王,最终病逝于封国,葬于封国。同传又载:“中山靖王胜以孝景前三年立。”[4]2422刘胜以皇子身份被立为中山王,病逝于封国,葬于封国。《汉书·宣帝纪》:“盖闻象有罪,舜封之,骨肉之亲,析而不殊。其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4]257海昏侯刘贺被复封并就国,死后葬于海昏侯国。这些诸侯王、列侯的实际出生地并不在封国境内,死后却葬在了封国。可见,行封诸侯王、列侯的行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葬地,从而使其不再归葬故里。另外,《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孝文九年,夷侯灶嗣,七年薨。”[4]534汝阴侯夏侯婴死后并没有葬在封国,其子夏侯灶嗣位,死后却葬于封国。①关于夏侯婴墓的记载可见《水经注·渭水》“故渠东北经汉太尉夏侯婴冢西”,(陈桥驿《水经注校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55页)即夏侯婴墓在昆明故渠附近;夏侯婴之子夏侯灶墓为阜阳双古堆汉墓,学界对此基本达成共识。这里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般情况下,皇帝赐予封王或者封侯的褒奖,会使得诸侯王以及列侯的葬地发生改变,但是否安葬在国境内,也涉及他们生前是否就国的问题。实际上,没有就国的诸侯王和列侯,其死后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葬在长安,体现了皇帝对其特殊的恩宠。大多数侯国从第二代列侯开始就封,这与他们同皇帝之间关系较为疏远,不会获得与其父相同的荣宠有关。但无论如何,一旦封王或封侯行为发生,归葬习俗极有可能受到冲击。

三 汉代归葬行为所反映的政治文化变迁

归葬问题有时还会在权力集团内部引起纠纷,甚至成为政治博弈的导火索。《汉书·荆燕吴传》:“孝文时,吴太子入见,得侍皇太子饮博。吴太子师傅皆楚人,轻悍,又素骄。博争道,不恭,皇太子引博局提吴太子,杀之。于是遣其丧归葬吴。吴王愠曰:‘天下一宗,死长安即葬长安,何必来葬。’复遣丧之长安葬。吴王由是怨望,稍失藩臣礼,称疾不朝。”[4]1904吴王刘濞之子因为在六博棋局中表现强势,被汉文帝太子误杀,吴王认为自己的儿子既然死在了长安,就要葬在长安,但汉文帝并不这样认为,这背后所反映的问题值得探讨。

在七国之乱以前,汉中央政府与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就已经十分微妙。《二年律令·津关令》:“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16]83又:“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中,给置传,以为恒。”[16]87汉中央政府曾经严格限制对诸侯国的战略性物资供给。《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憙敢谳之。劾曰:临淄狱史阑令女子南冠缟冠,佯病卧车中,袭大夫虞傅,以阑出关。……诘阑:律所以禁从诸侯来诱者,令它国毋得取它国人也。阑虽不故来,而实诱汉民之齐国,即从诸侯来诱也,何解?……阑当黥为城旦,它如律令。”[16]93甚至正常的齐国狱史阑与女子南的通婚行为也被认为是诸侯国从汉王朝“诱人”。此外,《汉书·高五王传》:“时诸侯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4]2002汉初诸侯国的官员设置与中央政府高度同构化,甚至在后宫妃嫔方面也与中央政府相类似,彼此之间从属观念比较模糊。在这种社会认知背景下,吴国太子意外死在长安,中央政府认为其是“异国”之人从而要求其归葬吴国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安排却导致了汉王朝大小宗之间的对抗。一方面,汉文帝太子与吴国太子在六博对弈时就已经表现出大宗对待小宗的强势态度,即汉文帝太子认为吴国太子虽然名义上是自己的玩伴兼同姓亲族,实际上却是自己的附属,因此不应该在棋局上使自己难堪,遂怒而杀之。另一方面,汉文帝一脉所代表的刘氏大宗出于维护大小宗之间的等级秩序,认为吴国太子并不是大宗之子,也没有资格安葬在长安,这是汉中央政府在刻意突出正统意识;而吴王刘濞认为以汉文帝一脉为代表的大宗在整件事情中是过错一方,于情于理也应该给予己方一些弥补,这种弥补甚至可以是将意外死亡的小宗之子破格葬在长安。吴王刘濞的抗拒显得底气十足,他是凭借日益壮大的吴国势力去挑战汉中央政府,并以小宗的身份挑战大宗的权威。

此外,王莽所主导的哀帝祖母傅太后、母亲丁姬被迫归葬定陶一事,亦可体现归葬行为背后大小宗之间的对抗。《汉书·外戚传》:“元始五年,莽复言:‘共王母、丁姬前不臣妾,至葬渭陵,冢高与元帝山齐,怀帝太后、皇太太后玺绶以葬,不应礼。礼有改葬,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冢,取其玺绶消灭,徙共王母及丁姬归定陶,葬共王冢次,而葬丁姬复其故。’太后以为既已之事,不须复发。莽固争之,太后诏曰:‘因故棺为致椁作冢,祠以太牢。’[4]4002王莽认为哀帝祖母傅太后、母亲丁姬的葬仪规格不符合礼制,从而要求将二人还葬定陶。王莽的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应当出于这样的考虑:定陶一脉势力的扩大威胁到了王氏宗族的权力,哀帝尊奉亲祖母、生母的行为损害了其姑母的地位。王莽所主导的将哀帝祖母傅太后、母亲丁姬归葬定陶一事,是其以臣子的身份借用宗法制度来维护中央权威以及大宗尊严的尝试,同时也是对王家既得利益的一种维护。

东汉时期,大小宗之间因归葬问题所导致的紧张对立相对缓和,诸王可以葬于京师是其突出表现。《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淮阳顷王昞,永平十五年封常山王……立十六年薨,未及立嗣。永元二年,和帝立昞小子侧复为常山王,奉昞后,是为殇王,立十三年,薨。父子皆未之国,并葬京师。”[8]1678同书《章帝八王列传》:“平春悼王全,以建初四年封,其年薨,葬于京师。”[8]1799“城阳怀王淑,以永元二年分济阴为国。立五年薨,葬于京师。”[8]1810诸王得以葬于京师,一个显而易见的因素是长期“未之国”,死于京师故而葬于京师。而皇帝之所以容许诸王长期不就封,《后汉书·章帝八王列传》的解释是,新君即位后,遵先帝“故事”,“兄弟皆留京师,恩宠笃密”。[8]1806反观西汉时期,诸侯王一旦受封便须就国,似乎缺少了皇族内部大小宗之间的“恩宠”。

皇族内部的“恩宠”由缺失发展到“笃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汉统治思想的变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家学说被纳入统治思想,政治环境就发生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密不可分。《史记·太史公自序》:“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1]3291对于法家来说,进行是非判断并不会因为彼此的亲疏远近而发生改变,只有“法”才是万事万物的最高准则。相对于法家思想,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然而,“列序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1]3290儒家更擅长运用礼仪秩序来厘定君臣、父子、长幼之别。叔孙通为汉朝制定朝仪,“于是皇帝辇出房,百官执职传警。引诸侯王以下至吏六百石以次奉贺。自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肃敬。至礼毕,复置法酒。诸侍坐殿上皆伏抑首,以尊卑次起上寿。觞九行,谒者言‘罢酒’。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竟朝置酒,无敢喧哗失礼者。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1]2723直到叔孙通以儒家思想制礼作乐之后,刘邦才感受到了作为皇帝的尊贵,这是儒家重礼主张给汉王朝带来的实惠。西汉在归葬问题上对大小宗的严格区分,正可视为对礼的极度重视。而东汉则在重礼的同时,对“仁”的情感予以更多的关注。丁佳伟指出,在大宗小宗的冲突中,东汉在顾念私亲方面完全突破了西汉礼法实践中的困境,表现出异于西汉的平和景象。东汉在成功建构汉家故事和准确把握礼法核心要义的基础上,创造出经学礼法与皇帝私情合理分流的有效机制。在这种机制之下,不仅仅大宗的独尊地位被确保,甚至是入嗣者尊号本亲的行为也可以被适度满足。[17]西汉“尊尊”而东汉“亲亲”,东汉相比于西汉在处理私亲的问题上变得更加人性化,这种人性化甚至体现在入嗣者尊号本亲这一敏感问题上。那么,统治集团内部对兄弟亲情的让步,自然也就变得不那么敏感了。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西汉时期督促诸侯王就国的政治举措在东汉时期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四 结语

汉代社会极其重视归葬习俗,执着追求对客死他乡的亲人进行归葬。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依旧有许多逝者不能如愿归葬,于是古人采用了一种变通的归葬方式,即“魂魄归于故里”。由于行政力量的介入,某些逝者得以在国家的帮助下完成归葬,但诸多行政举措也导致汉代归葬习俗面临着冲击。此外,统治集团内部的归葬问题反映了深层次的政治博弈,吴国太子意外死亡的归葬风波,以及王莽所主导的将汉哀帝祖母傅太后以及母亲丁姬归葬定陶的事件,无不体现了汉代皇族内部大小宗之间的角力。而东汉时期多见诸侯王未就国并葬于京师的现象,理解这个现象,需要注意两汉间统治思想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