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
2022-03-01
【专题导引】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将3200余件涉企犯罪案件纳入合规改革试点的范围,并对多达800余家涉案企业和超过1600名企业责任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目前,这一改革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的检察机关,适用的案件类型也从最初的中小微企业扩展到大型企业,从最初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扩展到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经过近三年的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加强了对各类企业的特殊保护,督导涉案企业建立了旨在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合规管理机制,发现了一条通过合规整改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道路。
在企业合规改革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法学界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通过分析这一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成功经验,提炼出了合规制度成长的普遍规律。考虑到合规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涉及多个法学学科的交叉问题,检察官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实践困惑和理论难题。对于这些困惑和难题,法学界有责任作出必要的理论回应,提出可行的解决思路。有鉴于此,本专题组织了四位企业合规领域的研究者,围绕“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主题,各自撰写一篇论文,提出自己的见解。
陈瑞华的《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类处理的理论分析》一文,对重大单位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问题作出了初步研究,从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刑罚附随性后果的避免、法益修复的实现以及有效预防犯罪的角度,论证了分案处理的正当性问题,为检察机关在重大单位犯罪案件中探索适用合规整改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李奋飞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一文,对当前困扰改革的诸多疑难问题,包括“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企业犯罪分离追诉的可行性、检察建议模式的实践性质、合规考察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关系、合规整改验收的决策主体、有效合规与不起诉决定的关系、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工作属性、合规犯罪预防功能的绝对化等作出了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争议问题的思路,这对下一步的相关立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郭华的《企业合规整改行刑衔接的协调机制》一文,从消除内生性犯罪原因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角度,讨论了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正当依据、有效衔接的路径及相关的权利救济等问题。作者认为,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中,需要强化行政和司法职权的合作和配合,通过行刑衔接,实现合法的整改合规目标,促进涉案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应防止整改过程因行刑衔接加重涉案企业合规经营的成本,通过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抑制因行刑衔接的权力滥用而导致涉案企业权利受到侵害的风险。
李伟的《企业刑事合规中的法院参与》一文,对企业合规改革中的法院参与问题作出了初步分析,提出了在合规考察程序中引入法院参与的基本设想。作者认为,在当下的企业合规试点改革中,法院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事后合规整改进行被动审查,也可以对事先合规计划展开主动审查;从全面建构企业合规制度的角度来看,应从不同诉讼阶段考量法院的参与问题,明确法院在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审查角色和审判后企业合规的监督角色。(陈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