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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家庭伦理观的生成及其现代价值

2022-02-28尤吾兵

关键词:实体性黑格尔伦理

尤吾兵

(安徽中医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12)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承载着种族繁衍、社会稳固发展的使命。现代性家庭出现了一系列危机,诸如不婚不育、离婚率增高、极低生育率陷阱以及丁克家庭增多等等,都在冲击和侵蚀着家庭稳固存续的可能性。现代性家庭的危机引发对其产生根源性问题的思考,从“内质”维度上探求,黑格尔指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1]173,“伦理精神”成为评判家庭存续合理性的价值预设。相应地,家庭现实危机的根源内蕴着“伦理精神”在家庭中的丢失或湮灭,面对现代性家庭危机,家庭伦理观的重塑是理性回应,而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可提供一定的历史学术资源。

学界对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研究基本沿循两个进路而展开:一是聚焦梳理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内涵的“样貌”。田伟松认为黑格尔把家庭作为伦理的初始环节看待,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是围绕“家庭的成立——婚姻;家庭的主体——夫妻与子女;家庭的领地——独立王国”展开论述的[2];吕云峰则认为黑格尔把家庭当作伦理实体看待,其家庭伦理思想是基于对“主观性的爱与婚姻、客观性财富和权力、子女教育”三个环节的论述体现的[3];谢明轩也持相似观点,认为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具有三个维度:以爱统一的婚姻伦理、去除任性的家庭伦理、教育子女独立的养育伦理,这些论述体现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家庭伦理思想[4]。当然,这些研究可以说较为客观地展现了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概貌,但多是从“静态”层面呈现其思想内涵,缺少对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内涵生成逻辑方面的“动态”研究,这与黑格尔重视“辩证、运动、发展”思维论述问题的习惯有些不吻合,同时也没有“原滋原味”揭示出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内涵。二是学界关注了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指导当下社会实践发展的研究。田伟松认为黑格尔思想中的“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具有特殊伦理规定和规律,这对如何看待和认识现代家庭具有重要意义[2];谢明轩从美满幸福家庭形成、和谐家庭构建以及社会稳定运转上讨论了黑格尔家庭伦理的指导意义[4];张泼则站在更高的维度上,分析了黑格尔家庭伦理具有的现实关怀意义,以及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可提供理论参考[5]。但这些研究多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讨论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指导意义,缺少对当下家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关照研究。如时下不婚不育、闪婚闪离、高价彩礼、极低生育率等等现象冲击着家庭的稳固发展,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对于理解和破解这些问题所能提供的醒鉴意义、指导作用以及实践价值等问题,都有待学界进一步探求。

一、黑格尔家庭概念生成的逻辑

“家庭”在黑格尔法哲学中被放置在“伦理世界”中“第一”位置上。我们知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意志自由出发,讨论了作为自然法所固有的内在发展规律,揭示自由意志的定在是法的本质,并把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而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作为一个精神性的、自由的、有机的世界,其发展过程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以及国家,三者的辩证运动体现了自由意志在伦理世界发展并复归自身的过程,而家庭作为伦理实体,位于伦理的初始阶段,亦可称为伦理的“策源地”。

何谓“家庭”?需从“概念”的认识开始,这也是黑格尔一直所主张的,“在哲学中,如果想不用概念立论,那就没有参加谈论的权利”[1]162。虽然黑格尔也曾看到“概念”可能具有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但他还是坚信只有具有现实性的“概念”是探求问题的依托。在《法哲学原理》中,对于“伦理世界”中第一个发展阶段——家庭,黑格尔给出了这样的“概念”:“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1]173,“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1]175。这两句话相互联系、彼此贯通、层层递进,“直接的或自然的”“实体性的”“伦理精神”缀释了“家庭”的重要特征,明确诠释了家庭“概念”的辩证发展。因为黑格尔是把家庭“概念”的讨论放在“伦理”阶段进行的,这样,“直接的或自然的→实体性的→伦理精神”等概念的论述,可称为黑格尔家庭概念依次递进生成的逻辑呈现。

(一)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家庭

对于“伦理”的讨论,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和道德体现的只是自由意志的片面性,欠缺客观意义和真实内容的统一。只有到达伦理领域,自由意志才得以真正地实现,正如黑格尔所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162“自在自为地存在”说明伦理已不是抽象物,应是外化成了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不只是个体存在,而应是团体生活图景,而人与人组合的第一个团体,常识告诉我们,只能是家庭。因此,黑格尔在探求“伦理”发展时,直接从“家庭”谈起,这是“直接的或自然的”家庭概念的逻辑推导层面含义。

对于“直接的或自然的”内在含义,首先要看到“家庭”是基于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自然关系”,是家庭缔结的天然纽带,这构成了家庭伦理的“天然因子”。黑格尔也说:“它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现着伦理,……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6]8意思很明显,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由血缘关系而形成,或称为“神的规律”支配的,“正如家庭之以共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的现实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它的力量和证实。”[6]17黑格尔所谓的“神的规律”,可以理解为我们传统文化中的“天道”,“神的规律”、“天道”其实内蕴的就是“自然的”规律,因而家庭是“自然的”。

其次,还要看到,男人与女人最初通过婚恋结成家庭,此时不是遵循“神的规律”结成的,因为夫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家庭”何以可称为“直接的或自然的”?对此,黑格尔提出了“人的规律”遵循,“人的规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6]7可理解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组合了家庭,遵循的是现实人的群体应遵从的原初生活伦常,例如,黑格尔说:“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1]170这种生活伦常在黑格尔看来就是要求对个体成员进行规范化、道德启蒙以及伦理训诫等,使成员的个体性与普遍性融合,亦即向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的回归。“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1]176其含义很明显,无血缘关系的男女组成一起,在家庭中通过遵循原初生活制度——“类中的现实性规定”,从而体现出“伦理性”,而这些原初生活制度都存在于家庭中,家庭也即为伦理关系结成的“直接性的或自然的”实体。

(二)作为“实体性的”家庭

在对“家庭”概念化时,黑格尔提出了“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论断,其中“实体性”被视为家庭的重要特征。理解家庭的实体性,需要从理解黑格尔的“实体”概念做起。

西方传统哲学中,“实体”是一个概念“范畴”,“范畴”就是“实体”。而在黑格尔看来,这个实体其实是“虚体”,因为它没有把客观性和主观性进行融合,或者说主体自我与其客观化是分离的。黑格尔的“实体”是辩证运动的主体,它通过展开自身而成为现实,或者说是“主体的现实化”,“自我的实体就是它本身的外在化,而外在化就是实体,换句话说,就是将自身形成为一个有秩序的世界、并且从而使自身得以保存的那些精神力量”[6]39。实体是辩证运动的主体,是自我的现实性的外化,这些可以看作黑格尔对“实体”属性认识的概括,其实也可以拿来考察黑格尔为什么把家庭当作实体看待。黑格尔说:“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1]173很明显,黑格尔主张从实体性的进路来考察家庭。对于实体性的体现,黑格尔首先认为家庭是伦理自身的“第一个”客观外化物,也就是伦理自身在现实中展现出自我,成为了现实,因此可以看作“活的实体”。在论述道德过渡到伦理时,黑格尔就有:“作为精神,……因为它是它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1]173其次,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存续也是辩证运动的结果,它是按照“婚姻——家庭财产和地产——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过程发展的,婚姻是缔结家庭的基础,开启了家庭的现实性展现,家庭作为人格而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而家庭延续和解体在子女教育成长中和父母的死亡中得以体现。总之,家庭通过这种运动在现实中得以展现,家庭成为“实体性”的存在。

(三)作为“伦理精神”的家庭

家庭若只看作实体性的,那么家庭可能只处于“自在”状态,“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6]2。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发展需要从“自在”走向“自为”,“自为”就是自由意志得到充足体现,对自我可以进行“反思”,能够认识自我,“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6]7。“自为”亦即家庭体现出具有了“本质性”的东西——精神,“至于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将其自身呈现于自己之前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6]2,从而家庭是具有“伦理精神”的实体。对于黑格尔提出作为“伦理精神”的家庭的理解,关键在于对“精神”概念的认识。

黑格尔认为“精神”不是抽象静态的,它是一个自我运动、辩证发展的理念,黑格尔对“精神”的一个定义就是:“精神以自然为它的前提,而精神则是自然的真理,因而是自然的绝对第一性的东西。……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7]10对于自我运动和发展的“精神”(这里的“精神”主要是指向人类整个“精神”),黑格尔对其进行了分类,将“精神”按发展过程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类。而法的、道德的、家庭社会的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等,黑格尔认为它是主观精神显现于外,是“客观精神”。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对作为客观精神的“精神”定义道:“精神就是自己支持自己的那种绝对实在的本质。”[6]3精神就是本质,是区别于其它一切抽象物的标志。但它也是自我认识自我、回归自我的过程,“理性已意识到它的自身即是它的世界、它的世界即是它的自身时,理性就成了精神”[6]1。

黑格尔提出家庭作为伦理精神的实体,一方面意味家庭应有精神本质,方显是实体,而不是抽象物,这是家庭本质的使然。这种本质性在黑格尔看来,它不是简单的“单子式”的集合并列,而是个别意识不断发展而与普遍意识统一的运动,这也是精神的体现。家庭是从单个的男女自由组合,到生育子女,再到子女成家立业,对于家庭成员来说,抛弃个别任性,向普遍性回归,这个过程就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家庭的伦理精神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意味伦理精神可以作为凝固剂,保持家庭的稳定。因为这是伦理精神的功能,它比自然简单的组合带来更强的家庭稳固性,“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对主体说来都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巩固”[1]165-166。

二、黑格尔家庭伦理观生成的环节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家庭的生成是在“婚姻的缔结、家庭财产的规定、子女的教育”三个方面完成的。婚姻被看作家庭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直接的伦理关系;从法的意义上讲,作为一个人格体现,家庭因为成员占有的财富和对财富的照料有了外部的实在性;家庭最终是要解体的,它不仅表现在父母的死亡上,而且更为子女通过教育形成独立人格特征所决定。但就是在对子女的教育过程中,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体现了他们爱的客观化,同时家庭完成了它的伦理使命。概括来说,黑格尔家庭伦理观其实就是在婚姻伦理、家庭财富伦理和抚育伦理中展开生成环节的论述。

(一)家庭伦理观生成的基础——婚姻伦理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的缔结是形成家庭实体的初始阶段,也是孕育家庭实体的关键步骤,“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1]176。男女通过婚恋结成夫妻,在黑格尔看来这是人存在的目的之一,“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1]177。

婚姻不是儿戏,对于其生成基础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首先批评了三种习惯认识:建基在“性”上的认识,这是大多数自然法主张者的观点。黑格尔认为它把婚姻还原为人性中肉体的本能需要,婚姻中其它高尚的伦理目的被淹没了;而以康德主义为代表的“民事契约”论也有很大市场,黑格尔认为,要看到以“民事契约”为基础同样也是非常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1]177,婚姻目的变成利益算计;还有是仅仅把“爱”作为婚姻关系基础的认识。黑格尔认为这种观念也是应该受到唾弃的,因为所谓的“爱”,一般“是感觉,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统一无能为力”[1]176。“爱”的“感觉”特征使“爱”表现出“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1]177,感觉上的“爱”不可能给婚姻带来稳定性。因而,黑格尔提出婚姻应建基于“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177,勾勒了婚姻伦理的概貌。

黑格尔反对仅仅把“感觉”之“爱”作为基础的认识,但并不排除“爱”的“感觉”特性对婚姻缔结的作用,因为“法”意义上的“爱”的内涵就应该包纳“感觉”。我们知道,自由意志的发展要经过抽象法、道德,然后上升为伦理,在抽象法阶段,黑格尔也谈到“爱”,相当于主观感觉之“爱”,“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1]177,“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1]175。主观感觉之“爱”对婚姻关系缔结是有着一定作用的,如现实中存在男女“一见钟情”现象。在包含着感觉之“爱”的基础上,黑格尔进一步认为上升为伦理性的“爱”才是婚姻生成的基础。

那么,何谓伦理性的爱呢?所谓“伦理性”,黑格尔曾指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伦理性的规定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1]181,也就是说,“伦理性”指向独立的个体趋向“统一体”的建立。我们知道,缔结婚姻是男女之间形成夫妻的结合,男人和女人在本性上是具有不同伦理性格的,所以他们的统一和向实体的回归才能称之为“伦理性”,婚姻的伦理性也就在于其中。因此,伦理性的“爱”的品性也应是指向“统一体”的建立——婚姻实体。黑格尔认为“爱”的辩证发展在两个环节变化中展现了自我的“伦理性”,“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1]175。这个环节的实质就是“爱”的“不独立”性,这种“不独立”就是看到自己应与婚姻实体是不能分离的,所以就会否定和扬弃自我的个别性,同意为婚姻“统一体”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自愿与对方组成“统一体”。虽然此时,“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但黑格尔认为,“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1]177,因此,这一环节可看作“爱”潜存的向实体运动的动力。“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175,这一环节是肯定性的,即个体扬弃了抽象的独立性后,把“爱”投掷到与对方的关联中,在和对方相互承认的过程中形成“统一”,“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6]13,相互“承认”就是双方意识到婚姻的目的是向伦理实体的逼进,彼此愿意去除各自的特殊偏好的任性、偶然性等,用伦理精神作为纽带把各自同化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爱”使双方的任性、偶性得以去除,走向实质性的“统一”,伦理性的“爱”在辩证发展中得以体现,伦理性的“爱”亦成为婚姻生成的坚实基础。

(二)家庭伦理观的定在——财富伦理

以伦理性的“爱”构成家庭生成的前提基础。黑格尔认为,作为人格存在的家庭,还需要通过“所有物”的拥有来体现它的外在实在性,这在现实中就是家庭占有的“财富”,“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1]185。在黑格尔看来,财富作为反映家庭实体性人格的定在,关乎财富本身的内在规定。财富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体现出了普遍性或公共本质,从而构成了财富伦理的内涵,同时反映出家庭实体的定在规定性。

财富一般认为是外在的、代表着家庭的定在,“是被动的或虚无的东西”[6]46,何以成为伦理精神的实体?黑格尔认为这是财富本身凝结着精神的元素,因为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结果,在财富的生产增益中体现出伦理性。财富“也同样是普遍的精神的本质,它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6]46。在黑格尔看来,财富不仅是个己的劳动行为,其实还隐匿着他人劳动,是家庭中他人劳动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6]47在劳动中,家庭成员个体有着特殊需要以及欲望的自私心,面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对财富的希冀,需要统整这些。这样,黑格尔认为,在财富增益面前,成员个体的任性开始向普遍同一性转变,家庭财富增益行为具有了伦理性。

一般认为家庭成员在享受财富时受个人私欲的支配,消费财富的行为被看作自私自利的,从而财富是不具有精神性的东西。黑格尔认为,其实财富消费中也存在着个体性和普遍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财富是好的东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牺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识他们的自我。……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质在于: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个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6]49。因此,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的财富消费不是自私自利,这是由财富自身善的特性决定了财富消费的精神性——“分享性”来决定的。家庭财富的共同分享其实就是在家庭中当事人自愿放弃他们的“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进而“同意组成为一个人格”。也就是说,它追求的是一种外在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性在自我意识中不是保持那种形式上的独立性,而是要“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财富分享具有了“普遍性”,具有了“精神”,因此,黑格尔说:“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6]46黑格尔以家庭为整体单位,把家庭财富作为家庭共同体的生产、消费所有物,这些不是在经济学层面进行言说的,而是在法哲学层面将财富当作扬弃家庭“人格”主观性的定在,“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1]50,这样家庭财富具有的伦理规定性显露出来。

(三)家庭伦理观的最终体现——抚育伦理

通过婚姻缔结了家庭实体,尽管婚姻有真挚的“爱”情感作为纽带,黑格尔认为在这个层面还是不够的,“爱”的情感需要进一步获得客观性表现,这种客观性就是通过生产和抚育“子女”来实现的,“在子女身上,母亲爱她的丈夫,而父亲爱他的妻子,双方都在子女身上见到了他们的爱客观化了”[1]187。“子女”是夫妻彼此热爱的客观性体现,是“爱”的实存,生产和抚育子女成为家庭伦理生成的最终体现。

父母是婚姻中两个有差别的个体,“子女”是父母之间“爱”的产物,黑格尔认为同样父母也有抚育他们的权利。因为子女还处在未成人阶段,心智尚不成熟,受主观本性迷乱可能性很大,单靠自然本能约束是不行的,这就要求父母进行教育和引导,把正确的做人规则告诉他们,“把普遍物陶铸到他们的意识和意志中去”[1]187,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父母矫正子女的“任性”,是抚育子女的目的要求。在家庭抚育的过程中,子女作为个体逐渐成长,日益独立强大起来,进而与父母产生“分离”。在其中,黑格尔认为抚育的伦理性体现在肯定性与否定性两个方面。所谓“肯定性”在于,家庭具有抚育子女的责任,子女生活在父母的爱和信任之中,而具备独立性和自由的人格,具有了脱离家庭统一体的能力。家庭的伦理性主要是通过情感教育在子女心中慢慢培养起来,所以黑格尔指出,“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是纪律,它的涵义就在于破除子女的自我意志,以清除纯粹感性的和本性的东西”[1]188。但要看到,子女也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他们不是物体,既不属于别人,也不完全属于父母,所以对他们抚育时,也要遵从子女的自在自由,而“以自身为目的”,“把子女当作奴隶,一般说来,是最不合乎伦理的”[1]188。而“否定性”在于,抚育子女制造了家庭的解体。关于家庭的解体,黑格尔认为由于父母的死亡引起家庭的解体是自然解体,而那种抚育子女成人,造成了子女的分离,是“伦理解体”。其内涵在于,对子女抚育目的是让子女否定和摆脱自然性,实现其自我规定性,最终达到人格的自由和独立。“子女经教养而成为自由的人格,被承认为成年人,即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自由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190当子女独立组建新的家庭后,原来的家庭也就会分崩离析,完成了它实体性的使命。

新的家庭的出现,其实也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社会就是这样的伦理解体后生成有无数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实体构成的,这无疑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代表了一种伦理的秩序。按照黑格尔所说,“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地对待着。换句话说,由于家庭还是在它的概念中的伦理理念,所以结合在家庭的统一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从概念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实在性。这就是差别的阶段”[1]195。黑格尔意思很明显,事物发展的逻辑遵循从对立、差别出发,必须向统一发展,因此,有差别的家庭必然会解体,它的伦理宿命是将过渡到市民社会阶段,最后直到国家。

三、黑格尔家庭伦理观的现代价值

(一)以“婚姻的基础是伦理性的爱”的认知促进婚姻关系理性缔结

随着时代的变迁,现代社会中出现不婚不育、闪婚闪离、高价彩礼婚姻、婚外恋、一夜情等等问题,反映出现代人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婚姻形态受到了极大挑战。面对现代性婚姻问题,除了看到婚姻受到市场化的影响,婚姻出现了“物质化、商品化、世俗化”趋势,婚姻从表层改变了自我的形态外,还应在深层意义上对此进行哲学和文化反思。我们认为,其中缘由多是因为现代性社会发展过程中“理性主义”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张扬,婚姻成了理性的算计以及对个性固执坚守的“场域”,造成人们无法从精神层面对婚姻给予伦理认同,亦可以说,“现代性婚姻的病灶在于:伦理的缺位和精神的祛魅”[8]。黑格尔关于婚姻的哲学思辨思想可为解决当下婚姻出现的困境提供一系列理论分析资源。

首先,黑格尔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伦理关系”对现代婚姻的缔结具有启发性。黑格尔认为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精神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因此婚姻的伦理性必须透过精神才具有合理性。这种“伦理关系”反映在婚姻中,就是当事双方的各自人格自愿结合成为一个人格,成为“一个人”,“一个实体”,如此一来婚姻就超越了自然的激情、一时偏好等等“任性”,婚姻有了“精神”,本身成为不可解散的关系。“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1]179而现代社会人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希望活出真实的自己,所以“享乐主义”成为不少人的人生哲学信条。自我享乐凸显的是人们追求“悦己”的表现,不愿去迎合他人,相应对他人、对社会担负的责任感意识就会弱化。对不符合自己兴趣或者认为可能给自己造成负担的事情就会明确拒绝,如对婚姻问题,人们也就很难去放弃自我特性,迎合另一个“他者”,婚姻“伦理”实体难以构建。因此,黑格尔婚姻观点提供给现代婚姻的醒鉴是,婚姻缔结中不是个性的张扬,人们要认识到放弃各自的偶性,“心向一处”化为“一个人”,婚姻才能理性缔结,也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1]180。

其次,婚姻是建立在“伦理性的爱”的基础上。婚姻的基础是什么?黑格尔反对以契约、感性之爱为基础缔结的婚姻,因为这些在现实中都可能外化为不符合理性的婚姻,如一夜情、婚姻的物质化——高价彩礼婚姻、闪婚等,很明显,这些也是黑格尔反对的现实婚姻形式。继而,黑格尔提出了“伦理性的爱”应是婚姻的坚实基础。伦理的爱就是把“爱”投掷到与对方的关联中,“爱”使双方的任性、偶性得以去除,走向实质性的“统一”,伦理性的“爱”在辩证发展中得以体现,伦理性的“爱”亦成为婚姻生成的坚实基础。现代人如果能认识到以伦理性的“爱”缔结婚姻,婚姻的“实体性”就会体现出来,也就是“整体性”的一种自觉意识的呈现,那么婚姻就会坚不可破。因为伦理性的“爱”在此时不仅包含着自然感觉之“爱”的付出,更包含了对于信任、责任等婚姻本质的坚持,“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1]178,婚姻在恢复“伦理精神”本性中获得了全面维护和理性缔结。

(二)以“家庭是伦理精神实体”的认知促进家庭稳固发展

相比过去时代的外在权威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位置,市场经济对自然经济的更迭,自由、平等、民主、自主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家庭成员尤其是年轻一代独立意识、个人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颠覆了包括家庭父权主义在内的外在权威的认知,家庭神圣性的丧失以及家庭精神实体的丧失,使家庭成为无内容的东西,甚至成为利益算计的场所,如有些家庭,因为经济、财产纠纷闹得成员老死不相往来,于是现代家庭变成了“空虚化”,给家庭稳固存续带来了影响。为了摆脱这种空虚性,人们渴求抓住某种“牢固”的东西,重塑现代家庭观念。黑格尔在“伦理精神”中刻画了家庭的伦理结构状态,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理论参考。“家庭”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是伦理的“第一”环节,是个人走向社会的关键,家庭对整个伦理体系的运行起着助推作用。在黑格尔那里,“家庭”不是“个体”的自然组合,也不是契约性的“个体”组合,而应该是以“伦理性的爱”组合的实体,“伦理精神”实体是家庭的本质。“伦理性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1]173家庭伦理精神体现的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黑格尔虽然主张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是理性的人,即使子女也潜在地是理性个体,都要受到平等的尊重和对待,尤其是在财富的生产和消费上,这是较为直接的家庭“定在”的反映。但他更强调家庭的“整体性”和“统一体”,认为它应该高于一切,家庭个体都要服从整体,这样的家庭才是有精神的实体,用现代话语来说,家庭要有代表一个家庭的“主心骨”意识观念。黑格尔这一家庭思想无疑对维持家庭的稳定,构建和谐家庭有着重要的意义。

黑格尔思想对我们的启示是,树立家庭伦理精神可以使家庭稳固发展,也要使得这种家庭传统得以继承。任何家庭的发展其实质都是一种在生灭变化的过程中,一代又一代地繁衍生息,推进伦理实体的传承。这种伦理精神传承在家庭中首先是要注重家庭教育的作用。家庭是子女教育的第一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良好教育环境的形成和教育目的的采取,可以把子女培养成为自由人格的人,不能过于自私和看重个己利益的索取,避免让孩子在将来为了“任性”“个性”付出代价,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教育的伦理意义更在于把子女培养到有脱离家庭的能力,组成新的家庭,子女在新的家庭中完成了他们实体性的使命。其次是注重敦厚家风的传承。良好的家风,不仅体现出家庭精神的传承,更体现家庭成员的修养。良好的家风会让人们在行为前深思熟虑,使主体行为更符合伦理。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爱、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兄弟姐妹之间平等的关系,不能为了财富利益而斤斤计较,均表达了敦厚家庭伦理风尚的形成。这些也都反映出对家庭整体性的认同,可以使家庭稳固发展,“家和万事兴”表达的即是这层意思。因此,注重敦厚的家风传承可以培养家庭的凝聚力,使美满幸福的家庭延续。

(三)以“抚育子女使婚姻、家庭永续”的认知促进生育率的提升

《中国统计年鉴202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等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现已跌至10‰以下,已处于“极低生育率”状态。在现实意义上,“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9]146。现代社会养育孩子的各种投入的压力不断增大,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意愿。此外,过去传统“多子多福”“早婚早育”“养儿防老”等观念失去了存在的社会环境根基,生育不再被看作人们生活的必然选择,生育具有的伦理意蕴隐身褪色。探究“生”和“育”具有的深层伦理意义成为理性的回应,而挖掘黑格尔在子女抚育上的独到伦理观念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在“子女”的生产上,黑格尔认为这不仅仅是遵循“家神”规律(相当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道”)的自然方式,更是家庭、家族、社会延续的需要,子女生产更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在婚姻中,只有有了子女,父母的爱才能体现出客观化,婚姻才具有伦理性;在家庭方面,只有有了子女,才表明父母结合使家庭成为伦理实体,“他们在子女身上才见到他们结合的整体”[1]187,即现实中我们常说的“有了孩子,家庭才完整”。黑格尔将人类生产放在婚姻的缔结、家庭成立的“根基”地位来认识,对子女的生产具有的伦理价值意义和功能进行了阐释,给出了为什么要生育子女的哲学上的答案,这对鼓励现代人积极生育,走出“低生率陷阱”同样具有说服力,相应地,也给当下那些持有“单身贵族”“丁克家庭”观念的人带来反思。

对子女的抚育,这也是现代家庭所困惑的。可以说现代人的“生育焦虑”主要是在不能理性“育孩”上,具体来说,是不知道“育”的方式和“育”的目的。黑格尔在“抚育伦理”上的观点对我们也应有一定的启发。黑格尔认为要尊重子女的人格,对孩子进行“爱、信任和服从”教育,孩子不是附属物,不能把父母的意愿强加在孩子身上。教育孩子,“这些服务不应该以自身为目的,因为把子女当作奴隶,一般说来,是最不合乎伦理的”[1]188。在黑格尔看来,“教育既不是被某种外力强加的,也不是从自然状态中派生出来的东西,亦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暂时使用或临时借用的手段。教育是基于人的本质发展而产生的”。[10]这些观点直至今日,可以说都还存在着理性教育的光芒。在教育目的上,现代人受“孩子不能输在起跑线上”等一些心灵鸡汤的鼓动,“虎妈”“鸡娃”频现,孩子的成就大小成为父母相互攀比的资本。而黑格尔认为教育孩子是为了培养孩子独立成人,与父母分离开来,组成新的单位,延续家庭和社会。其伦理意蕴在于,我们要对子女这一“实体的个体”通过教育使之成为“主体”,继而在家庭实体解体上完成了教育的伦理使命。黑格尔是将子女教育放在人的“类本质”和“文化基因”不断传承的视野中来探讨,目的是使个体成为“主体”,继而融入“类”的生命达致生生不息,这无疑为当下人如何理性“育孩”注射了一剂清醒针。

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围绕“婚姻的缔结、家庭财产的规定、子女的教育”的论述呈现了自身的理论体系框架,抽取其中“婚姻的基础是伦理性的爱”“家庭是伦理精神实体”“抚育子女使婚姻、家庭永续”等思想精华,对我们重新认知家庭应具有的“伦理精神”内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可以说,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是指导现代家庭稳固发展的理论“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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