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新
2022-02-28龙婧婧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龙婧婧[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司法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一国法治发展进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一系列关于司法的重要论述,构成一整套内容丰富、科学完备的司法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和实践,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本文以新时代司法制度发展创新为视角,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强化司法重要性、发展司法理论、推动司法实践方面达到的新高度进行阐述。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司法重要性达到新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这是实现司法理论和实践大步前进的重要前提,标志着我们党在强化司法重要性上达到一个新高度。对此,可以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重要定位的论述、司法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地位、党中央重要文件对司法议题的部署三个方面来解读。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重要定位作出系列深刻论述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②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而精辟地表明司法的重要定位,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一是从个人权利角度强调公正司法的基本要义。“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③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页。“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④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页。习近平总书记从救济和保护群众权益的角度论述了司法的职责,要求公正司法必须为人民伸张正义。二是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强调公正司法的重大影响。“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⑤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习近平总书记从辩证角度阐明了司法与社会公正的内在关联,如果司法行为是公正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正确的、正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产生引领、推动作用。反之,如果司法行为是不公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错误的、负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破坏。三是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角度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6页。如果党和政府缺乏公信力,那全面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公正司法定位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⑦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
(二)司法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占位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有关思想时对司法议题给予了格外关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部署未来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几项重点工作时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确立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十一个坚持”中的第八个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可见,尽管司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每一个方面都有联系,但有关司法问题仍然作为一个提纲性议题被强调,充分体现司法议题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地位显要。具体表现为: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政法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强调政法工作、司法工作的重要作用和重大价值。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批示:“政法机关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⑧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⑨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5页。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维护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⑩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页。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对于司法(政法)的论述占比突出。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中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有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文稿54篇,其中直接以“司法(政法)”为题名的文稿有11篇,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等;包含大量关于“司法”内容的综合性文稿主要有5篇,如《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
(三)党中央重要文件对司法议题作出密集部署
对司法的高度重视还体现在党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之中。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了38次会议,其中研究涉及司法改革有关的会议21次,占到会议总数的55.26%;审议通过的文件总数277件,其中有关司法的文件40件,占到通过文件总数的14.4%。例如,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重要改革文件。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密集部署、高频论述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细致规划、明确了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战略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党中央这些重要文件搭建起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四梁”;司法组织管理体制、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职业惩戒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人民参与司法制度、繁简分流的司法便民机制、司法公开机制、智慧司法机制的“八柱”,[11]徐汉明:《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从而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党中央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法院、检察院的改革,使司法体制改革彰显出渐进性、协调性特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研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亲自审查、签批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等重大事项,为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党中央始终以与时俱进的眼光关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的新需求、新期待。2021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焕发出法律监督工作的时代特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司法理论达到新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高度重视司法,而且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人民司法理论的基础上,对司法有关重要理论作出发展和创新,深刻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论证司法自信,凸显中国司法话语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1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9页。这种政治定力、制度自信,就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既是由司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决定的,是对公正司法“质”的规定性,也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政治前提。为此,习近平总书记从“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1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3页。两个层面进行深刻论述,表明:一是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对于司法工作来说,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主张和意志,依法办案就是落实党的政策。推进公正司法就是在司法办案中把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融为一体的过程。二是党领导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特色和政治优势。“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1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3页。推进公正司法,既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是通过公正司法赢得民心,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捍卫党的领导。
(二)提炼司法概念,充实司法制度法理基础
1.司法权的内在属性。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核。这包括:一是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1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2页。这一论断明确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明确了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点。二是司法权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十分注重对司法权人民性的把握和界定,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1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1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这些重要论断不仅揭示了司法权的本质,而且诠释了司法为了谁、依靠谁、由谁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立场问题,为司法恪守的人民立场提供了基本遵循。
2.司法权运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1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页。这说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都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页。要“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2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这些论述表明,司法权运行的整体规律是“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但对于审判权和检察权而言,还应遵循依法独立行使。
3.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坚持问题导向,把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运用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了系统的司法体制改革理论。这包括:一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3页。“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22]《习近平: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日报》,2017年7月11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二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剖析了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2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98页。并由此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2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2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2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8页。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2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9页。不断改进司法工作作风等。
(三)注重兼容并蓄,不断推进理论研究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发展了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司法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建设中作出了人民司法制度的开创性探索与实践。《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了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人民司法”的概念。此后,邓小平同志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院、检察院迅速得以恢复重建,司法组织体系、司法保障体系、法学教育体系全面恢复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此后,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以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等观点进一步深化了人民司法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勇于创新的改革思维,进一步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推动新时代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司法实践达到新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而且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明确了具体路径,在推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出强大指导力量。本部分从司法制度、司法主体、司法文化三个方面来论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实践的有力推动。
(一)领航司法制度完善,推动公正司法有效实施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50页。“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对于司法来说,制度完善至关重要。“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3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0页。习近平总书记为司法制度完善指明了具体方向,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向纵深迈进。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若干改革举措,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起,党中央对此作出了深入部署,例如,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司法权与行政事务权相分离,建立立案登记制,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三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等。
(二)深化司法力量建设,加强公正司法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人员、政法干警寄予厚望,指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33]《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明确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3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5页。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维度阐述了深化司法主体建设、加强公正司法能力的具体路径:一是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35]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页。习近平总书记从加强忠诚教育、职业培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等方面进一步作了细致强调:“要提高司法工作者公正司法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干部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建设,改善司法干部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工作生活条件,让他们更好履行职责。”[3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强和改进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3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专业化建设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38]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49页。二是严厉遏制腐败,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3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7页。提出“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40]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8页。这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零容忍”,敢于刀刃向内,持续打击司法腐败“毒瘤”的坚定决心。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政法系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2022年,中央政法委为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明确了“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10项重点工作”,保持严惩执法司法腐败的高压态势。三是狠抓制度运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4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7页。为此,党中央密集部署、深化实施,形成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规范政法干警离职从业管理等制度规定;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完善舆论回应、引导机制;加强上下级政法机关之间、政法各单位之间、政法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任职,健全和落实常态化交流轮岗制度等。
(三)繁荣司法文化,营造公正司法社会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文化建设,对营造公正司法的社会氛围作出了不少具有基础性的论述。一是高度重视司法人员的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42]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这要求司法人员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融入司法办案实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者,做崇尚法治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不断增强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二是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4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4页。这阐明了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两者同为规范行为、维系秩序的规则体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要求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法律和道德对立起来,避免因孤立理解和适用法律而作出有悖情理、伤害人民群众的裁判;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和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观,让司法有力度、有温度。三是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研究法治宣传教育新机制新方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44]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4页。《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均强调,要认真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同时,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加大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创新“检察开放日”“法院开放日”等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新举措,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知水平,进一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加强了对社会舆论的理性引导,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认可度,让人民群众更好了解司法机关,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铮铮誓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尺。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化中国司法理论研究,深化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实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话语体系,向世界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