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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2022-02-28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国司法 2022年12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试点工作检察院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基础上,把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扩展到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有效的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此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张军检察长专门作出批示,强调按照“两高两部”的要求,务必做好试点工作。下面,我就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对辩护权的保障,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保障人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一)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率总体还不高,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更多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有利于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人权,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健全刑事诉讼结构、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对于确保有罪者得到应有惩罚、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能够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更早更有效行使,有利于更好保障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经过四年的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率已达90%左右,制度适用成为刑事诉讼的新常态。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影响案件质效的问题,其中值班律师资源缺乏、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不高问题较为突出。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结果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二、准确把握试点案件范围和工作要求,依法规范推进试点工作

依法规范推进,是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和“两高两部”《意见》的规定要求,准确把握通知辩护案件范围和工作程序,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依法执业,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关于试点区域问题。根据《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由每个省级检察院商司法厅(局)确定两至三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先期试点。各省级检察院也可以商司法厅(局)根据本省实际,确定更多的地方开展试点。

(二)关于通知辩护案件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司法实践,目前《意见》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范围设定为四类:一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是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三是案情重大复杂的;四是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在经济条件允许、律师资源较为充足的地方,也可以商司法厅(局)适当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刚才作经验交流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全覆盖试点就涵盖了全部刑事案件。

(三)关于辩护权保障。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检察机关应当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

(四)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并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也可以安排值班律师采取集中查阅方式进行阅卷。

(五)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应当高度重视听取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就量刑问题主动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开展沟通协商,充分阐释量刑建议依据和理由,对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要注意吸收和采纳,不合理的意见要有反馈和说明。同时,要严格落实听取意见协商量刑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切实提高沟通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将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作为重要工作来落实,院领导要亲自抓试点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扎扎实实落实试点要求。试点地区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级检察院要组织试点地区检察院加强对法律援助法、“两高三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两高两部”《意见》等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学习培训,使检察人员熟悉法律政策,吃透试点精神,明确试点要求,依法依规推进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涉及司法行政、检察、财政等多个部门,各省级检察院和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试点案件范围、工作衔接程序,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推进试点工作。涉及法律援助经费和值班律师经费问题的,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协调财政部门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调研,做好试点工作的数据统计、经验总结和工作推广。各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密切关注辖区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试点情况,给试点总结评估提供实证依据,各省级检察院要落实专项统计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联系试点工作,组织辖区试点检察院做好试点的专项统计工作,及时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对通知辩护案件要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按月整理汇总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联合司法部等部门择期开展调研,全面掌握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我们要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统一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深入推进试点工作,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彰显中国特色刑事司法文明、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这是陈国庆同志2022年11月18日在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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