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体系构建路径探究
——基于我国既有区域警务合作模式的借鉴与现实考量
2022-02-27周长明
周长明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1],这为我们进一步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现代化的治理能力和高水平的治理体系是支撑成渝经济圈高质量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高水平的社会治理又离不开高质量的警务合作。构建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体系是两地公安机关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和全省发展大局的具体措施。从服务成渝经济圈建设的角度来说,重视成渝两地警务合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营造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为落实党中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两省市党委政府部署要求,推进警务合作,两地公安机关先后召开三次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2 条》《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警务合作运行机制》和《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警务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合作文件,在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警务合作上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作为服务经济建设和警务模式创新双重功能的跨区域现代警务合作,应充分借鉴和吸取公安部区域警务合作的经验和范式,依据成熟的协作理论和模型,从指导理念、原则、内容、模式、机制等方面进行多维构建、优化,使警务合作切实起到为成渝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用。
一、我国既有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
区域警务合作以服务经济一体化为目标,通过信息化网络化等途径,促使经济联系紧密、地缘位置毗邻的某几个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形成合作共识,并协同开展一定警务工作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2]。我国的警务合作肇始于2010 年,至今已经形成了七个警务合作区域,在合作框架、机制方面探索出不少高质量、可供复制的经验。从合作效果上看,区域警务合作在整合不同地区警务资源、协同打击违法犯罪以及完善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1.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主要形式
从合作形式上看,我国现有的区域警务合作可分为双向需求自主合作与共同上级推动合作两种类型。
双向需求自主合作型警务是公安机关基于共同案件侦办、社会治安、公共服务需求而建立的警务合作关系。这种警务合作双方互不隶属,行政级别可不对等,具有松散性、不稳定性。合作各方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具有协议性、合意性。合作针对专项警务内容,任务完成即告终止,具有专项性、临时性。
共同上级推动合作型警务是具有共同警务需求的公安机关,由共同的上级行政部门推动建立的警务合作关系。这种警务合作形成三角形的协作关系,由共同上级推进、协调、监督,基于共同需求的公安机关互不隶属,但和共同的上级形成隶属关系。因此,这种警务合作具有隶属性和非隶属性双重属性。基于三角关系,无论纵向还是横向,在指令下达和任务达成以及双向合作上都能较为通畅,具有紧密性、稳定性。合作的运行具有行政指导、领导成分,具有合意性和指令性。合作内容涉及全警务内容,具有综合性、长期性特点。迄今为止,明确的国家层面区域发展规划已经有13 个,在公安部的完善区域警务合作、警种合作机制的总体安排协调下,全国建立了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五省、泛珠三角地区等七大警务合作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警务合作机制[3]。2021 年4 月公安部组织长江上中下游公安机关分别与长江航运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签署区域警务合作协议,建立的“一线带三圈”的长江警务一体化新格局。警务工作实现了“划界管辖、各自为战”向“警务合作”的转变,随着国家经济战略和国家安全战略的需要,区域警务合作也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2.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内容
从合作内容上看,我国现有的警务合作主要有基础保障性警务合作、专项性警务合作、大型联合警务合作三项,这也形成了当前警务合作的基本内容。
其一,基础保障性合作一般是指以情报信息共享、理论研究及综合保障为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推动区域情报互通、预测区域警务发展趋势、总结区域警务合作经验教训、实现技术开发与能力提升、共享人才资源。从具体的警务合作实践上看,西北地区的理论调研交流合作,泛西南地区的警务战略研究合作、刑侦技术研发与运用合作都属于基础保障性警务合作。
其二,专项性警务合作是指为了维护区域安全稳定,满足刑侦、治安、公共服务专项工作要求,而常态化开展刑事和治安警务合作事项。通过打破地域限制,合作各方可在打击违法犯罪、警务管理、行政服务等方面互惠互补,提升警务能力。实践中此类警务合作内容占比最高,环首都区域的刑侦警务合作、东北地区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警务合作、苏浙皖沪区域禁(缉)毒警务合作、泛西南地区打击经济犯罪警务合作、陕甘青宁新晋蒙七省区道路交通景区合作、中部五省刑侦警务合作及网络安全警务合作[4]都属于专项警务合作。
其三,大型联合警务合作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主要是在重大治安案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重大安保勤务等方面开展开展的警务合作,重点在于提升公安机关在灾害、突发案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能力。我国警务合作中东北地区和泛珠三角地区建立的重大安保任务互帮共助,泛西南地区开展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警务合作都属于高级别的警务合作。从实践效果上看,这种合作已经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以及汶川抗震救灾中体现出较大的实战效能。
(二)我国区域警务合作容易出现的问题
虽然我国推行区域警务合作建设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并且建立了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但由于一些传统警务模式的束缚,合作方彼此利益难以协调,区域警务合作效能并未充分发挥,有关制度的落实和机制运行尚待加强。
1.协作意愿不足
虽然七大警务合作区和“一线带三圈”警务合作是在公安部推动下建立的,但现行警务合作多表现为自发组织、平等协商、互惠合作、轮流坐庄的方式开展。这样的非制度性警务合作实际运行上无异于双向需求性的警务合作,不利于发挥指导性、协调性、监督性作用,同时还表现出多为双向需求型警务合作的临时性、松散性、不稳定性等弊端。由于上级组织指令性、协调性不足,互不隶属下平等协商建立的警务合作缺乏跨行政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无法实现对合作成员单位的制衡。由于缺乏共同上级对警务合作的监督,互不隶属的成员单位也很难实现互相监督,消极合作不可规避。
2.联动效应疲弱
跨区域警务合作是以合作单位为平台,破除各类壁垒,实现信息技术、人才资源、硬件设施等资源共享,促进信息对称、警令畅通、系统互补、功能优化,求得警种间的协调和合作。从合作层级和组织来看,合作层级较为单一,基本上是发起合作的同级机关双向一维合作,而对于各自下辖的组织合作联动不足,即使有合作也未经整体统筹,较为散乱,难以形成合力。从公安内部业务看,警务合作范围有限,并非全警种、全业务合作。已有的区域警务合作表明,因刑侦、治安办案需求,合作往往定位于专项性警务合作,并且刑侦办案占据合作内容的绝大部分,这种小范围的警务合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在具体内容上,专项警务合作“各自为阵”的现象较为突出,刑侦抑或治安区域联防的格局尚未显现。从构建初衷来看,全警种、全业务警务合作是七大警务区和“一线带三圈”警务一体化区域警务合作的应有之意,但在实践运行中,基于以块为主的利益格局,还未脱离一些传统警务模式束缚,并未真正实现综合性警务合作,联动合作效应自然不足。
3.监督反馈不足
区域警务合作涉及总对总、点对点的警务合作关系,对于点对点的合作质效可以由各自总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反馈、协调,但对于总对总的监督反馈并未真正实现。比如七大警务合作区中,泛西南警务合作区内点对点的市一级警务合作可以由各自的省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反馈,但对于泛西南合作区内各省之间的合作尚缺实质性监督机关。虽然七大警务合作区是在公安部推动下建立的,但针对以块为主的省级公安机关合作不积极、质效不明显等情形,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督。如果从合作区域内部共同选出监督机构,因难以完全剥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前的利害关系而容易对监督的公正性产生疑问。即使能够行使监督,因属利益关系也会导致双方都仅监督对方,也可能会将监督异化为合作筹码,最终产生零和效应。如在区域外单独成立的无关利益第三方组成监督机构,虽然在形式上具备了对警务合作各方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但第三方机构因难以完全掌握警务合作区域的具体实际而无法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且成本较高也不易操作。
虽然成渝双城经济圈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警务合作的内涵更广、标准更高,但我国既有的警务合作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认真梳理。
二、掣肘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深层原因
前已论及,我国既有的区域警务合作成效显著、成果丰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如下方面的情况:
(一)警务合作理念未能与时俱进
警务合作呈现出的问题是表象,其根源还在思维理念上。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在警务理合作念上还不同程度存在滞后保守的倾向,特别是部分基层民警对跨区警务合作的思想准备不充分,“重需求、轻给予”的本位主义思想人为造成合作上不对等的状况。合作应该是互利互惠的,资源劣势方在渴求得到资源优势方的协助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资源优势方的回报意愿,若索求与付出悬殊过大,则难以获得资源优势方的积极回应。尽管在上级部门促使下,跨区域警务合作一般都签订了战略框架协议,制定了议事规则和轮值机制,但有些警务合作只是浮于形式,合作理念上的本位主义容易导致跨省警务合作管理制度虚化,合作实践可能停留于形式,难以深入发展。另一方面,警务合作存在的联动效应不足,资源共享、协调合作不充分等问题也是源自警务合作理念上缺乏开放共享的意识。由于一些警务理念的滞后,创新性思路也显不足[5]。同时,合作方式局限于一些传统形式,现代化网络技术与警务合作的融合不足,使得当前区域警务合作停留在有限的封闭环境,难以实现动态合作的效果,信息科技助推警务合作效能的效果不佳,警务合作的立体性合作组织架构、常态管理制度、合作运行模式、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深层次、务实性的制度、机制的设计和建设也存在不足。此外,对跨省警务合作中的创新经验鲜有及时总结推广,或者没有结合本地实际而只是简单对其他地区警务合作的具体创新措施进行复制和移植,存在生搬硬套、创新不足的情况[6]。这也进而使得一些地区的警务机制改革也因此处在停滞阶段,改革的内驱力不够,合作多停留在单一性、形式化、政绩式的警务合作表层。
(二)法律规制阙如
管理制度是警务合作质效的基础和保障。因此,警务合作的顺畅有序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制度,并且制度的效果往往体现在合作效果上,只有科学的制度才能带来高效的合作。而现实层面,不仅是双向需求型警务合作,即便像七大警务合作区和“一线带三圈”这种由共同上级成立领导机构,自上而下管理相对顺畅的警务合作模式在管理制度层面也没有很好地实现长效动态的管理。无论是公安警务服务、行政案件处理还是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主要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而跨省警务合作涉及到众多公安警务业务需要打破地域之间的壁垒。当前人财物流动规模频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对常态化、多途径的社会交往安全性、便利性的需求增高,对社会治安和谐平稳的要求提升,这都需要更加高质量的跨区警务合作作为保障。而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这样才能有效发挥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的作用。当前,要推进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也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解决处理案件管辖原则与跨省警务合作之间关系的问题。当前警务合作的实践已经反映出各地公安机关之间紧密合作的动力减弱,需要有其他动力来共同促成各地更密切的联系[7]。
(三)合作体制仍存问题
跨区域警务合作呈现出监督不到位、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区警务合作体制仍然有待完善。我国公安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由于事权财权的划分,合作中“块”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但“条线”方面的指导、监督不足。坚实有力的自上而下指令性的三角协作体制还未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统一、完整的组织尚未架构。理论上,相较于双向需求型警务合作来说,协作型的警务合作更趋近于理想型的警务合作模式,但实践中由于合作成员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导性、监督性没有跟上,容易导致三角形的紧密合作体制难以真正建立。最终三角形的警务合作关系可能就会偏废了一角,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可能最终使原本理想的指导协作型警务合作陷于一维双向警务合作关系困局,影响了警务合作的目标达成。由于警务合作体制统筹设计不足,部省、省市、市县三级立体的警务合作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区域警务合作表现出临时性、零散性、碎片化的现象,常态化、模式化、制度化的战略性警务合作统筹设计不够。同时,由于警务合作体制不够健全,对于过程管理、监督、协调、奖惩等制度则考虑不足,合作成员在没有共同上级指导和领导情况下,作为利益相关方又无法实现互相监督、自我监督,最终可能形成无监督的局面,警务合作监督协调功能因此缺失。
(四)激励机制不健全
奖惩激励机制是警务合作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是警务合作监督的延续,是对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的明确评判与处置。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监督,互不隶属的成员单位又无法实现自我监督,因此就不能建立激励先进惩罚消极的“选择性激励”机制。警务合作中还存在缩水合作、办而不急等落实力度不够问题。区域警务合作效能要提升就应在各自履职和监督机制基础上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以增强警务合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已有警务合作实践表明,由谁来制定规则、谁来执行规则是警务合作面临的难题。与监督机制一样,互不隶属成员无法自我实现奖惩,自上而下可以实现监督与奖惩,但条线又受块的影响弱化了监督激励功能。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的现状
2020 年4 月成渝两地省级公安机关联合成立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警务合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双方签署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2 条》和其他合作文件,为两地开展跨区警务合作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合作目标。成渝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就此拉开大幕。
在宏观层面,成渝两地公安机关以齐心唱好“双城记”、携手建好“经济圈”为共同引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警务合作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安工作服务保障成渝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两地各级公安机关要重点从应对重大斗争、防范重大风险、抵御重大挑战等方面共同提升应对能力。同时,上级领导层也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为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把方向、谋好局。截至2022 年3 月警务合作领导小组已召开三次联席会议,深入研究成渝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合作的具体举措,总结两地各级公安机关取得的有益合作经验,形成双方警务合作共识。在政策支持方面,2021 年1 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与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共同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方案》,2022 年1 月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事项(第二批)》,都对两地公安工作合作提出明确支持。
在具体实施的微观层面,成渝两地警务合作在合作形式、执法办案协作、社会治理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良好的警务合作经验。在具体的合作形式上,两地各级公安机关围绕公安政务服务、刑事办案协作、警务资源共享、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一些市区公安机关还通过签署“警务合作协议”来进一步深化合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特别是在公安刑事案件协作方面,双方就打击重点违法犯罪形成合作共识,在案件管辖上精简管辖权移交手续、优化审批环节。在证据提取运用上,双方强化DNA、声纹虹膜等刑事侦查技术方面的学习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同时探索刑事案件无障碍委托取证、证据互认,加强案件信息情报共享。两地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上,在统一标准要求下共同推动了打击犯罪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在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安治理新格局上,双方公安机关就重大活动安保、重大风险化解深化工作衔接,在舆情防控、治安形势研判方面强化连接,通过协同治理、快速反应为成渝经济圈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公安大数据共享上,双方以流动人口信息互通为抓手,通过两地公安机关的数据交流研判,更加科学掌握人口变动规律,为公安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在人口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合作的覆盖面,探索数据聚合、装备整合、人才融合的警务合作新机制。
成渝两地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成渝经济圈建设的部署,结合公安工作,推动警务合作不断深化。经过三年的不断探索和努力,成渝警务合作通过明确的任务清单、行动清单、责任清单,将警务合作与具体公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构建“区域发展、平安建设、最强服务、系统协作”警务合作共同体。虽然成渝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在不长的时间里已然取得了突出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由于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是不相隶属的跨区域省级公安机关之间进行的全方位警务合作,因此,在警务合作中存在的协作意愿不足、联动效应较疲弱、监督反馈没跟上等普遍性问题,以及影响这些问题的一些理念、法律规制、体制机制等深层次因素依然存在,这些都亟待深入探究和考量。
四、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的路径思考
深化成渝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需要从重塑理念、明晰原则、创新模式、优化机制、拓展内容等多个维度入手,探寻科学务实高效的创新路径。
(一)重塑“共建共治共享”警务合作理念
跨区警务合作没有科学的理念引领就难以达成警务合作的效果,要解决协作意愿不足的问题首先就要更新警务合作的理念。因此,成渝两地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深入理解成渝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意义,摆脱单一化的思维模式。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必须树牢“一体化”理念,强化“一盘棋”思维[8],通过资源共享互利互助拓宽警务合作思路,通过资源整合并充分加以利用形成警务合作合力,切忌因某一地区的局部利益而影响协作的整体战斗力。随着成渝经济圈建设的不断深化,两地之间的社会生活关联越来越紧密,社会公共安全等问题相互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也随之更加紧密。因此,成渝两地公安机关对警务合作理念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类似“大协作”“大合作”的文字表述层面,要以具体公安业务工作为抓手让公安民警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警务一体化协作的良好效果。两地公安机关要深度培树“共建共治共享”的警务合作理念,以《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2条》为前提,立足公安职能共同推出创新警务服务措施,推动生产要素流动更加合理,产业聚集更加高效,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推动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鼓励支持毗邻地区率先开展警务合作,推进区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从警务理念上,合作各方要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开放警务合作理念,共同推动警务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水平发展。
(二)明晰警务合作原则
如上所述,由于案件管理原则对跨省警务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制约,现有的警务合作模式呈现出合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警务合作中属地管理与执法服务的原则来破解联动效应减弱这一困境。成渝双城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下的警务合作,不同于传统的单方请求协助、个案协作、单警种单业务协作、应急警务合作等区域警务合作模式,它是一种“区域间互动多领域合作”[9],服务于特定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需求。因此,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应当明确合作原则,形成合力,才能解决制度虚化、联动效果不佳的问题,实现高质量的警务合作效果。具体而言,一是坚持属地管理与执法服务相结合原则。在警务服务方面,重点关注经常跨界流动或长期异地居住的共同管理与服务对象,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成渝两地公安管理与服务紧密衔接,畅通合作对接。在跨区办案协作方面,以“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成渝警务合作,通过“警力互驻、联合设卡、分工协作”等联合执法执勤方式打破区域界限,将警务合作向基层一线延伸,提升跨区警务合作的效力。二是坚持互补互惠原则。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的新形势,在警务合作中坚持互惠互补,细化合作的具体事项、运行规则等,明确两地各类警务业务的办理时限要求,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补的警务合作要坚持围绕成渝经济圈建设,以户籍、交管、出入境等具体公安业务展开协作,统一服务标准,强化趋同服务,提升跨省办理相关公安业务的便利性和规范性,将合作运行落实到具体的公安行政服务业务中,共同提升成渝公安行政服务管理水平。三是坚持及时高效原则。跨省犯罪的手段更新变化加快,对打击这类犯罪提出了“快速反应、以快制快”的新要求[10]。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要更加强调尊重对方的合理意见,积极为对方的合理协作请求进行响应。同时,及时高效的跨省警务合作原则也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可或缺的内容。
(三)完善警务合作模式
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的战略工程,涉及到警务工作众多方面,必须要有全局的统筹谋划和科学的总体设计。当前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有益探索,但是仍需要通过完善警务合作模式来解决合作实践中监督反馈缺位等合作模式不健全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警务合作模式。
其一,升级组织领导机构。当前成渝两地警方已经通过联席会、签署《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2 条》等方式协调警务合作相关事宜,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效。成渝经济圈是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高质量的建设离不开高规格的领导机构,所以有必要升级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的领导机构,以现有的区域警务合作框架为基础,可以考虑从公安部级层面升格现有的警务合作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原则,成立成渝警务合作指挥机构。在统一的指挥机构领导下,在重点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理顺警务合作指挥专门机构与各地原有指挥部门的相互关系。同时,在具体的警务合作调度层面要注意从两地公安机关选拔协调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构建层级明确的领导组织体系,并实现对合作区域内所有公安机关的全覆盖。此外,还要注意明确各层级的领导、联络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确保警令畅通,执行有力,才能保证跨区警务合作高效有序。
其二,规范警务合作体系。跨区警务合作关键在于制定一系列警务合作规范及配套规定。成渝警务合作需要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为要求,联合研究制定警务合作的章程,对合作双方公安机关的权利义务以文本化的形式进行明确。规范组织协调、信息流转、资源配置、警务保障等具体操作层面是执行细则,确保成渝警务合作总体框架下双方各级公安机关在思想认识上高度统一,在具体行动上一致明确,将警务合作的各项约定融入到具体的公安工作中,为深入推动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履行好各方的职责。
其三,着眼警务合作长远规划。跨区警务合作的生命力在于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长期规划,成渝警务合作要立足当下,着眼未来,科学分析研判两地不同城市未来对社区治安、打击犯罪、基础设施建设、警力配备等方面的需求,预留警务合作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需要结合成渝经济圈未来五年、十年的发展规划,评估成渝经济圈发展未来可能面临的社会形势,制定相应的警务合作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实施步骤,注意将警务合作与成渝经济圈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成渝警务合作制定科学可行的路线图。
其四,储备警务人才资源。成渝地区分布多所国内外知名的高等院校,既有西南政法、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等在法学、国家安全学、电子信息等学科领域颇具影响力的高校,同时有四川警院、重庆警院两所专门的公安类本科院校,这是成渝地区重要的警务战略资源。成渝地区经济圈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警务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警务论坛建设等途径加强同相关院校的合作交流。同时建立警务专家人才库,并以此为依托,为公安机关在制定警务合作重大决策方面提供决策咨询,进一步提升成渝警务合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还要通过成渝地区公安警务资源与社会警务人才的共享共建,充分发挥社会科研资源对公安跨区协作工作的支持作用。
其五,注重警务文化建设。巴蜀文化底蕴深厚、同根同源,成渝地区具有警务文化建设的先天优势。在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的过程中,两地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文化平台,推动成渝地区警务文化交流。充分挖掘公安内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互访交流、专题培训、战术演练等活动。利用两地丰沛的红色文化、人文资源等共同打造党建品牌、深化警民共建等活动。利用好互联网、“两微一端”等平台传播警务合作文化成果。通过多途径传播警务文化成果,促进成渝地区公安机关警务合作荣辱与共理念的形成,强化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的凝聚力。
(四)优化警务合作机制
完善的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机制不是朝夕能成的,其本身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更新合作理念、明确合作原则、完善合作模式基础上,还需要优化完善相应的运行、保障、联动、组织等一系列机制。
1.构建集约高效的运行机制
成渝地区经济圈建设是国家战略。因此,与之相应的警务合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不仅要满足当前服务成渝经济圈建设的需要,而且要立足警务合作的长远规划,这就需要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作为保障,以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公安警务工作是保障成渝经济圈建设战略的重要方面,因此成渝两地公安机关要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完善制度机制建设。要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整体构架之下,从情报资源互通、重大安保任务互帮、重大突发事件互援、优势警务资源互补等方面形成科学可行的运行机制,为区域警务合作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确保警务合作科学规范运行,共同推动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工作可持续发展。
2.搭建务实灵活的情报共享平台
进入大数据时代,警务工作对情报信息的依赖越来越明显,虽然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警务情报工作,但是各地关于情报建设的标准、要求、内容不尽相同,存在数据平台不统一,查询使用权限受限等影响警务情报共享互通的问题。因此,在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中,两地公安机关应当整合现有情报资源,尽可能相互开放情报数据的查询权限,构建区域共享情报信息机制。通过灵活务实的警务情报共享机制,赋予各级主体及时沟通、相互协作的权限,避免冗余的数据查询程序,提升跨区警务合作效能。
3.创新丰富多样的交流联动形式
目前,国内跨区警务合作已经在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展开,但是尚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供全国其他地区复制借鉴。从开展跨区警务合作的实践来看,主要集中于案件协查、案犯追缉、线索通报等传统的内容,警务交流联动的形式不够丰富。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不仅要就传统的协作内容形成自己的有益经验,还要在情报研判、形势分析上进一步丰富合作形式,更需要在新型犯罪侦防、高精尖警务技术研发方面开辟新的合作路径。在常规性的年会例会之外,可以借助网络技术开展警务工作专题研讨,针对疑难案件邀请两地专家联合网上会诊,通过探索多种途径的合作联动方式,创新成渝两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形式,实现良好的警务合作互动效果。
4.形成立体互联的组织保障体系
考察警务合作实践,可以发现各地对激励机制的重视不足,具体表现在警务合作文件中几乎很难找到以激励机制调动合作主体积极性的相关内容。从警务合作的效果最优化的角度出发,不仅需要在合作协议中通过明确警务资源配置、各方权利义务等正向引导,还需要通过制定激励机制来反向激发各方合作的主动性,保证“合作博弈”能够重复。仅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签署合作文件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警务合作。因为区域警务合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更注重将协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公安机关,从而形成协作网络,促进不同地区无缝衔接,保障不同警种之间高效配合。因此,需要建立动员机制,通过宣传警务合作的重要意义调动双方成员单位参与警务合作的积极性,明确对口对等、分级对等的协作职责,为和谐有序的警务合作提供坚实基础。此外,跨省警务合作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不同省市之间警务资源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如果没有良好的组织保障机制,警务资源丰富的成员长期处于资源输出的位置就会失去合作的动力。这就要求合作主体之间建立有效利益补偿机制,明确规范的财政支付制度,以规范的利益转移来解决警务资源不平衡问题,通过实现公平保障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五)拓展警务合作内容
传统的区域警务合作一般以基础保障性警务合作、专项性警务合作、大型联合警务合作三种内容为主。成渝经济圈警务合作要吸收当前警务合作实践的有益经验,在传统警务合作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大风险联防、重大案件联办、重大安保联动等重点警务工作。同时,更要注意结合两地具体实际,围绕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重大事项联合会商,重点工作协同配合等方面继续拓展警务合作新内容。
具体来说,一是政务服务进一步融合。推动户籍业务网络通办、异地可办,共享流动人口信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过事故协同救援、异地违法案件协同办理、优化交管业务办理流程等实现同步联动和出入境管理服务同城化。二是治安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跨区域警情、案事件和安全稳定风险等形成情报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突出风险隐患共享数据库,对流动人口实行跨区域精准管理。三是联手打击重点犯罪。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涉黑涉恶、涉毒、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犯罪建立完善的案件通报和联合专案侦办机制,协同打击,重点整治。四是建立行政执法协作体系。围绕执法标准体系、执法协作机制、执法管理措施等明确统一的标准,提升成渝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能,协同加强网络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国际执法合作、共同保护对外开放通道安全。五是推动警务资源共享。公安大数据权限开放互通后,要优化交界区域警用设施共建共享,要共建共享警务专业人才库,更好培养两地警务合作人才。
总之,在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警务合作过程中,两地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警务合作理念,推动警务合作在合作领域、合作水平上更加深入,为警务合作提供更多的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为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这一国家战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警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