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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践、问题及完善

2022-02-27卓裕春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6期
关键词:服务平台司法法院

卓裕春

诉讼服务不仅是人工智能技术较为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亦是“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现有技术水平对审判核心领域的裁判工作尚难以发挥替代性作用,但对于非核心审判领域的诉讼服务工作而言,由于其大多数工作内容较为规范化、程序化,且重复性与辅助性较高,恰好能够被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所替代。因此,诉讼服务成为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较为频繁的领域。除此之外,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诉讼服务当中,不仅可以提高法院诉讼效率,还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那么,人工智能技术融入诉讼服务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解决对策为何,值得探讨。首先,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诉讼服务实践层面,有学者将其笼统地概括为诉讼风险评估、虚假诉讼识别、恶意诉讼识别、智能立案、智能调解、智能送达等;(1)参见孙晓勇:《司法大数据在中国法院的应用与前景展望》,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也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分类,认为各地法院结合智能技术正尝试构建定向化和专业化的诉讼服务;(2)王禄生认为各地法院结合智能技术正尝试构建对每个诉讼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定向化的诉讼服务,以及构建起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专业化的诉讼服务。参见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抑或是构建智能化的诉前服务与诉中服务。(3)李鑫认为目前法院系统内正全面推行“互联网+诉讼服务”,包括简单案件立案审查、诉前辅导、风险咨询等诉前服务,以及诉讼文书收取、扫描及传送等诉中服务。参见李鑫:《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应用的路径与前景》,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18第4期。但上述学术探讨,多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诉讼服务作为其智慧法院研究的组成部分,未专门就“智慧诉讼服务”这一专题进行深层次地研究。其次,周佑勇教授从宏观理论层面对智慧诉讼服务进行专题研究,认为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诉讼服务存在阶段定位偏差、场景设置缺失、区域协同困境、智能技术瓶颈的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4)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此外,亦有司法实务人员从自己所在法院的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践出发,对其取得的成效进行了分析(5)参见李林、田禾等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收录了杨敏、罗健豪所著《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所著《泉州法院运用“互联网+”打造新型诉讼服务平台》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著《电子法院迈向智慧法院的吉林实践》;李林、田禾等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收录了朱深远、姚海涛所著《浙江法院以“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为载体的“互联网+司法服务”调研报告》、张能、彭惠琴所著《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眉山实践》;李林、田禾等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收录了靳学军、李响所著《推进“多元调解+速裁”打造便民高效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所著《四川法院构建新时代电子诉讼服务体系调研报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所著《移动微法院运行情况调研报告——以宁波法院的探索实践为例》。,但这些实务类文章对于当前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鲜有提及,即便有也是浅尝辄止,并未进行更细致、更深层次的分析。

本文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可能的推进之处包括:一是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西部A省某新兴一线城市B市法院进行实践考察,获取了其2019年、2020年、2021年智慧诉讼服务实践的相关数据,并对B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内地处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7个基层法院的14名法官、3位技术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获取了关于智慧诉讼服务实践的经验性数据;(6)B市法院辖区内共计22个基层法院,笔者所调研的7个基层法院中G区、W区法院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一圈层法院,L区、D区法院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二圈层法院,X区、C区、Y区法院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三圈层法院。因此,笔者调研的7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整个B市基层法院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的全貌。二是基于实证调研数据,整体勾勒出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诉讼服务的真实图景,并试图爬梳出当前法院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存在的新痛点、新难点,进而提出具有实操性的建议。

一、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践及其效果

当前,智慧服务系统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平台、在线保全系统、在线鉴定系统等。(7)《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5条第2款。在中央层面,基于地方法院试点,研发了一系列智慧诉讼服务系统,诸如“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8)“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的前身为“中国移动微法院”,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参见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以在线服务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2022年3月1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821.html。,期冀通过构建系列智慧诉讼服务系统为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提供调解、立案、送达等诉讼服务,以更好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诉讼理念。据了解,“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于2018年2月建成,现今四级法院的在线调解平台应用率已达100%,依托该平台,2018年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已在线调解超过2962万件案件;(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29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于2020年1月实现全国各个省级区域全覆盖,依托该平台,截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共计受理线上立案1330.56万件,跨域立案13.88万件,送达文书2339.39万份,累计注册用户超780万人。(1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移动微法院,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载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

在地方层面,各地法院分别研发出各具特色的智慧诉讼服务产品。例如,2016年5月,成都中院与新浪网合力打造推出“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平台充分挖掘线上资源,高度融合司法调解资源,汇集86个调解组织、479名调解员并与调解组织、法院系统对接,为当事人提供立体化、全天候、普惠式的司法调解服务。(11)参见李少平:《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提升多元解纷水平 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升级版》,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9日,第5版。又例如,为提升庭审效率,2016年苏州中院与科大讯飞等科技公司合作研发庭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开发电子质证模块,将庭审时间平均时间缩短30%至50%。(12)参见林子彬:《审判如何“智慧”,苏州这样装“科技大脑”》,《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5日,第8版。再例如,2017年8月,结合微信小程序、手机APP,余姚市率先开展“移动微法院”试点,12月底覆盖宁波两级法院的“移动微法院”平台搭建完成并试运行,2018年2月,“浙江微法院集群”在全省范围上线,该套系统借助人脸识别技术、远程音视频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在线立案、送达、调解、开庭、执行等诉讼程序。(13)参见张昊:《2018政法智能化建设研讨会政法单位代表发言摘登》,《法制日报》2018年7月28日,第6版。

那么,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诉讼服务具体情况究竟如何呢?笔者实证考察了A省B市两级法院智慧诉讼服务实践,根据诉讼服务对象的不同,从“对外”与“对内”两个层面描绘智慧诉讼服务实践图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工作通常是由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承担,诉讼服务中心作为当事人、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与法院工作最密切的联结点,不仅要为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讼咨询、材料接收等服务,还要为法官办案提供诸如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材料转送等系列审判辅助服务。可见诉讼服务的对象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由此,本文以诉讼服务中心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将诉讼服务工作体系划为“对外服务体系”和“对内服务体系”,即:“对外”是指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或人民群众提供的系列诉讼服务;“对内”是指对法官、法官助理办案提供的系列辅助性服务。

第一种是“对外”智慧诉讼服务实践。典型运用场景包括在线立案、线上调解、法律问答等。首先,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升级在线立案系统。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对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身份认证;运用文字识别技术上传证据等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生成技术一键生成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等。其次,运用人工智能提升在线调解成功率。运用自动化识别技术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等调解较易案件分流至在线调解平台;基于大数据分析,根据案件特征,自动匹配擅长调解该纠纷类型的调解员。再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出法律问答机器人。目前B市法院及其辖区内多家基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已引入法律问答机器人,并宣称其能基于自然语言处理自动识别用户问题,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引、诉讼风险评估等诉讼服务。

第二种是“对内”智慧诉讼服务实践。典型运用场景包括案件分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电子送达等。首先,运用人工智能实现案件分流。运用“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对案件进行“画像”,通过该“画像”,分案法官判断出该案难易程度,并将其匹配至合适的承办法官,实现案件分流。其次,运用人工智能实现裁判文书一键生成。通过语义分析技术对起诉书、辩护词、证据、庭审笔录等进行智能分析后,按照法律文书格式要求,依托各类文书底层要素框架,一键生成裁判文书。再次,运用人工智能升级电子送达系统。将电子卷宗一键生成技术应用电子送达,实现送达文书在线自动生成,且智能送达系统可以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

那么,智慧诉讼服务实践效果如何呢?笔者发现,人工智能运用各诉讼服务功能效果不一,其中比较受欢迎、且使用较多的是线上立案、在线调解和电子送达系统,而其他对智能技术要求较高的诉讼服务系统或设备大多属于闲置状态。首先,线上立案效果较好。人工智能技术升级了法院原有在线立案系统,便捷、高效的立案方式促使线上立案逐渐成为B市法院广为接受、主流化的立案方式。2019年、2020年、2021年B市两级法院民商事纠纷立案数分别为27.31万件、29.35万件、36.97万件;在线立案数分别为9.77万件、14.62万件、20.44万件;在线立案率分别为 35.77%、49.81%、55.29%。其次,应用在线调解作用明显。通过人工智能筛选调解案件、匹配适宜调解员,提高了调解成功率,2021年1月至7月,B市法院线上调解案件39,553件,调解成功19,069件,调解成功率为48.12%。再次,应用电子送达反响较好。在送达难的现实困境下,相较于传统送达方式,由于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电子送达具备一定优势。2019年、2020年、2021年B市两级法院电子送达总次数分别为:35.32万次、87.99万次、70.21万次;电子送达适用率分别为34.46%、51.21%、48.34%。需指出的是,采用在线送达方式的法律文书中庭前文书电子送达率占比较高,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率占比较低,且通过访谈发现,出于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的考虑,法官对电子送达裁判文书的整体接受度不高。

相比之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法律问答、案件分流以及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效果并不理想。首先,法律问答机器人效果一般。虽然法律问答机器人能够识别语音或文字问话,并做出相应反应,但往往只能回答系统预设问题,且回答都比较机械、简单,基本上只能提供普适性建议,而并不能就当事人、人民群众等咨询的法律问题给出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建议。其次,人工智能运用案件分流效果欠佳。通过访谈发现,目前案件难易程度尚未有统一、精确的判别标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仅靠现有技术很难达到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精准识别。事实上,即便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也不一定能够百分百准确识别案件难易程度。再次,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内容有限。对于简单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工具”基本能够自动、半自动地识别、提取起诉书、辩护词、证据、庭审笔录中的要点,进而生成裁判文书。但对于复杂案件而言,该系统目前还较为吃力,提取的内容有限,“事实认定”与“本院认为”部分较难提取。

二、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的问题

可以说当下所研发的诉讼服务智能系统在实践中处于有限运用状态,并且有限运用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重复

具体体现在除上级法院研发的智慧诉讼服务平台之外,B市法院及其辖区内多家基层法院还与不同科技公司合作,研发了形态各样的智慧诉讼服务平台,引发系列问题。首先,平台重复建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平台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动辄上百万、上千万,且后续运行和定期维护也花费不菲,在已有上级法院研发、推广应用的平台下,下级法院仍重复研发,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例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研发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已于2019年在B市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但B市法院又于2021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其研发的“X易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14)“X易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于2021年3月份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在线调解、立案、缴费、庭审、文书送达等20余项“一站式”电子诉讼服务,实现从立案到结案直至上诉、执行全流程诉讼事务网上办理。截至2021年8月23日,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已入驻当事人8,428人,律师3,217人,上线以来在线申请立案48,982件,在线文书送达125,714件次,提交上诉申请11件,开具生效证明1,214件。,且其下辖的C区、Z区基层法院亦分别于2020年自主研发了“XX智法院”“Xe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其次,平台重复建设给用户带来使用障碍。一方面当事人、律师等需反复注册、登录不同的诉讼服务平台,且各平台对案件材料的格式、内容等有不同要求,增加了当事人、律师诉累;另一方面繁多的诉讼服务平台功能不一,不仅给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熟悉系统带来困扰,还容易带来应用混乱问题。再次,平台重复建设导致后期平台整合困难。由于各级法院合作的科技公司不同,因此研发出来的诉讼服务智能平台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诉讼服务统筹管理、协同指挥、高效督办面临障碍。(15)参见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以B市在线送达平台为例,B市法院与某科技公司合作建成内网办案系统综合送达平台,但由于其所管辖的W区、L区等基层法院使用的是新视云公司研发的内网综合送达平台,C区法院使用的是联通公司研发的内网综合送达平台,这给B市法院在对包括电子送达在内的送达事项进行集中集约管理带来了极大不便。

(二)诉讼服务系统存在数据壁垒

具体体现在各诉讼服务平台产生的司法数据缺乏有效整合,呈割裂化状态,这给法官办案及数据有效利用带来系列问题。首先,司法数据传输存在障碍。一方面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间数据不能实现有效传输,以B市法院自主研发的在线调解平台为例,其在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研发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时,出现数据对接存在滞后或无法提取的情况;另一方面同一法院内网与外网的司法数据传输亦存在问题,例如“X易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中在线庭审音视频文件以及庭审笔录无法直接回传至内网办案系统;又例如法院内网办案系统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尚未完全实现司法数据对接。其次,司法数据难以被有效利用。由于各诉讼服务平台的数据无法进行交互、汇总,导致司法数据沦为“沉睡”中的数据,无法产生相应的效益。例如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在进行诉讼服务中心运行的质效分析时,其中涉及的线上、线下诉讼事务办理、涉诉信访、多元化解、诉讼辅助服务等运行情况因数据壁垒无法进行汇集并自动生成分析报告。(16)参见李鑫、王世坤:《“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的构建逻辑及其实践展开》,载《学术论坛》2020年第6期。再次,司法数据破壁成本高昂。通过访谈,笔者发现由于法院科技人才匮乏且流动性较强,因此数据破壁大多需寻求外包科技公司帮助,在科技公司对技术形成垄断、控制的情况下,法院自主“破壁”艰难,而寻求外包科技公司帮助成本又较高。

(三)司法数据安全缺乏有力保障

数据安全是保护数字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披露或删除的状态。(17)参见闫志开:《人工智能时代司法效率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模式》,载《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当下各智慧诉讼服务平台运载着规模庞大的司法数据,在司法信息化背景下,如何保障司法数据的安全性成为B市两级法院正面临的棘手问题。首先,法院现有网络安全系统对司法数据保护能力不足。大量的司法数据储存在信息设备上,给法院的网络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访谈,笔者发现受领导重视程度、经费充足程度等影响,部分基层法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并没有同步升级网络安全系统,导致现有网络安全系统保障能力不足。其次,司法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存在泄露风险。当前当事人、律师等通过各诉讼服务平台录入个人身份信息、提交诉讼材料,海量司法数据随之产生。但这些数据储存于外网,“裸奔”于互联网之上,安全性较差,且外网数据在向法院内网传输的过程中,面临被截取、篡改、泄露、丢失的风险。再次,当前法院大多将智慧诉讼服务系统的研发与运行维护承包给科技公司,这就导致大量司法数据为科技公司所掌握,甚至存在科技公司对司法数据的掌握能力远超司法机关现象,这为司法数据安全埋下隐患。

(四)诉讼服务平台升级存在技术瓶颈

具体体现诉讼服务平台“智能化”程度不足,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运用诉讼服务大多数是共性通用技术的平移,未结合诉讼服务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技术升级与迭代。首先,人工智能运用主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一些实质上是信息化内涵的诉讼服务被冠以“智能化”标签。例如在线立案、在线调解、电子送达中的起主要作用的支撑技术依然是以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其起到的作用是“锦上添花”,一些需要人的智力来完成的工作内容人工智能仍然“束手无策”,例如在线调解依然需要发挥调解员的纠纷化解能力与主观价值判断。其次,人工智能运用诉讼服务尚属于浅层技术的运用,未结合诉讼服务实际需求进行专门化升级。当前人工智能在诉讼服务中的运用既不能为当事人、人民群众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亦不能为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精准预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更不能为审判人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提供案件难易程度的精准分流方案。本有的技术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并不完全匹配,人工智能的诸多技术瓶颈使得其难以胜任司法实践的智能化应用。(18)参见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三、缘何如此:智慧诉讼服务建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上文通过对当前智慧诉讼服务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当前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存在平台重复建设、数据壁垒、数据安全缺乏有力保障、系统升级面临技术瓶颈等问题,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如下:

(一)地方法院的个性化需求

首先,上级法院研发的诉讼服务平台虽具有普适性,能够满足用户最基本诉讼服务的需求,例如“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可以实现为全国范围内当事人、代理人提供在线立案、在线调解等服务,但对于下级法院而言,由于上级法院研发的系统存在封闭性、不可扩展性的特征,很难根据司法实际需求对该系统进行个性化修改。在此情形下,下级法院倾向于“因地制宜”,从实际存在的司法需求出发委托科技公司研发方便其随时进行修改、完善的智慧诉讼服务系统。例如访谈时,B市中级法院一位负责主持“X易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研发工作的院领导坦言:“上级法院研发的智慧诉讼服务产品再好,如果地方法院没有办法修改,就没有意义。我们为什么要做自己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比如说我们合作的技术公司,我们想让他们改什么,他们就会给我们改,如果全部是用的上级法院研发的诉讼服务系统,这就不能契合我们的实际需要。”其次,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智慧诉讼服务产品以迎合司法改革试点。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20个城市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是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B市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城市之一,为迎合“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改革试点,B市法院研发了“X易诉”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以期为当事人、法官提供个性化诉讼服务。例如当事人、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就近预约“5G参审室”参与线上庭审是该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服务之一。再次,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基于一些现实因素的考量,例如产出“政绩”需要,在经费充足的情形下,仍愿意不遗余力地研发智慧诉讼服务产品。

(二)各诉讼服务系统不协同

首先,同一法院的各个诉讼服务系统不协同。同一法院内的不同诉讼服务系统由不同科技公司研发,其采用的开发平台和开发技术不同,且各系统间数据格式多维、采集标准不一,即便一致,其各自的数据接口也不匹配,无法实现诉讼服务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其次,同级法院诉讼服务系统不协同。由于同级法院“各自为政”,出于对数据保密性考量,导致同级法院间共享数据条件复杂、难度较大,进而致使同级法院诉讼服务系统协同存在一定障碍。再次,上下级法院诉讼服务系统不协同。虽然就形式而言,上下级法院数据整理和报结流程是畅通的,下级法院按流程将数据逐级上报,但是数据汇聚至上级法院系统后,却无一专有部门负责对该数据进行归纳、整理和结构化,以及向其他司法机关共享这些数据。(19)参见赵龙、刘艳红:《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的实践探微——以破除“数据孤岛”为切入点的逻辑证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并且,全国各级法院数据共享的权限呈“倒金字塔”形态,对下级法院而言,数据交互存在不平等性。通过访谈B市法院相关技术人员,笔者发现由于A省法院对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严格管控,导致目前中、基层法院的自建的、包括诉讼服务在内的信息化系统很难与省级法院的信息系统进行对接。例如B市法院自主研发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无法与A省“微法院系统”进行对接。综上,整体而言,同一法院、同级法院间、上下级法院的各个诉讼服务系统数据整合、共享具有较大阻力。

(三)司法数据的法律保护缺位

首先,虽然目前关于数据安全问题,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保护问题存在规定粗疏、缺乏细化问题,且尚未针对司法大数据安全保护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2021年6月正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其第6条、第21条要求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但就司法数据而言,特别是诉讼服务数据而言,法院尚未制定统一、细化的数据分级目录。又例如对于法院收集、使用的数据尚无关于一般数据与敏感数据的规定。其次,针对在线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但其均为程序性规则,并未对数据安全进行规制,虽然后续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对诉讼服务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规定,但该规则仅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自我约束,而对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笔者调研发现,对于《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制》等新兴立法中关于司法数据收集、存储、传输的安全性规定,地方法院存在未能及时跟进执行现象。再次,目前尚缺乏如何规制参与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研发的科技公司进行数据处理的法律法规,全国范围内也未形成一致的针对科技公司如何进行司法数据保管、传输、处理、删除的企业行业规范。

(四)人工智能技术尚未有根本性突破

从1970年人工智能第一次发展浪潮起,人工智能发展至今,基于计算机计算能力与存储能力的升级,其已跨越运算智能阶段,进入感知智能阶段,即其可以通过各种感知方式与目标对象进行信息交互。但是,针对需要高级思维与理解能力需求的部分诉讼服务功能而言,感知智能的相关技术在实际中的运用却显得捉襟见肘。以法律问答机器人为例,现有技术只能针对用户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关键词匹配,将其与已有案例进行类比性推理,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用户的问题提供相似案件参考,但由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现有技术对于当事人、人民群众等提出问题的精准识别与精准作答依旧力有不逮。现有法律问答机器人较为成熟的工作方式依旧是法律问答机器人与法院专业工作人员人机协同作业,先是由法律问答机器人提供参考信息,再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当事人、人民群众等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对于当事人、人民群众而言,该种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简单的法律咨询问题,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复杂案件而言,比起询问法律问答机器人,其更愿意直接咨询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综上,虽然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并在许多产业界已经成为成熟的支柱性技术,但是在司法领域,由于相关问题需要高度人工思考与理解能力,而人工智能技术尚无法达到要求,进而针对诉讼咨询服务、诉讼风险评估、裁判结果预测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潜在场景,现有技术仍然无法达到有效覆盖。

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统一构建自上而下的诉讼服务平台

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应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通过顶层设计,统一智慧诉讼服务建设标准,改善现有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各自为政”的情形,避免在线诉讼服务平台重复建设。首先,建立统一的智慧诉讼服务建设技术标准。在智慧法院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地各级法院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信息技术的研发,重复建设严重,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技术平台。(20)参见赵桂芳:《从实践角度论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载中国法院网2017年11月23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5397.shtml。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智慧法院建设中包括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在内的技术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在新建或改建时应当参照该标准进行,通过统一研发、统一技术、统一平台等方式来实现智慧讼服务建设技术标准化、统一化。其次,坚持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运行。一方面上级法院应严格把关项目审批,下级法院在建设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之前,应向上级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履行项目报批程序,避免与上级法院建设产生重复。另一方面上级法院也应严格落实下级法院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及时叫停辖区内法院关于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重复建设计划,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二)打破诉讼服务系统的数据壁垒

大数据时代,数据只有互通互联、互惠共享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如何打通数据壁垒,挖掘数据存在的价值,可以从以下路径展开:首先,在全国层面推进法院信息系统的数据整合。司法大数据作为国家层面的战略,仅靠单个部门之力或单个法院之力的推动远远不够。破除司法大数据的壁垒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统筹,加强法院之间的系统兼容性,促进数据与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打破各地各级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其次,在省级层面推进法院信息系统数据整合。加强各级法院的信息共享,破除各级法院间的信息壁垒。而数据壁垒的打通不得不需要省法院向下级法院放开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通汇贯通。再次,推进法院内部系统之间的数据整合。在法院内部,应将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功能整合,将诉讼服务系统与审判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对接,做好各系统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可以全面涵盖法院各项工作的统一的信息化系统,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数据,为移动电子诉讼的发展打好数据基础。(21)参加胡昌明:《移动电子诉讼的司法实践及其限度——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例》,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2期。

(三)建立、完善与司法数据安全相关的体制机制

首先,法院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建立隐私数据保护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对当事人敏感信息的安全保障制度。敏感数据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法院对敏感数据的储存和访问要建立严格规定,对敏感数据的使用和应用要进行模糊处理,并采取加密保护措施。其次,法院应根据《数据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重要司法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诉讼服务信息属于司法数据范畴,法院应针对诉讼服务信息制定详细的收集和保护目录,并对该数据进行差异化保护。再次,对与法院进行合作的科技公司数据处理进行严格规制,并建立技术故障应急机制,在线诉讼服务过程中出现各种数据存储、传输、获取等故障时科技公司应及时响应。

(四)促进诉讼服务信息系统的智能升级

推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必须顺应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升级的时代需求,以司法智能化建设为核心,走司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相结合的道路,进而保障技术路线与方案的专业性、科学性与实用性。(22)参见王禄生:《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及其理论解读》,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对于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而言,必须要以满足诉讼服务对象的实际司法需求为导向,以人工智能新兴技术为路径,推动其进行技术转型升级。首先,针对诉讼服务,拓展人工智能的应用深度。基于神经网络、模糊推断等人工智能新兴技术与司法数据库,研发具有高度司法专业性的诉讼服务平台,以实现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的深度智能化。虽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应用尝试,例如在电子卷宗自动生成、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身份认证、线上庭审等共性通用性技术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现有的技术应用只是人工智能的浅层应用,并未与司法实践进行深度融合,亦未满足智慧诉讼服务的个性化需求,且司法的诸多属性决定通用性人工智能技术必须结合司法场域的特征进行专门化的功能开发和升级迭代。今后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建设必须将通用性技术向专用性技术转型,各地各级法院在进行诉讼服务人工智能改造升级时,不仅要重视审查人工智能特点,采纳各类最新的人工智能技术,同时更要重视审查人工智能与司法的融合度,以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匹配度去衡量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优劣。例如,对于面向诉讼服务的法律问答而言,可通过建立完善的多级司法问答知识数据库,以人工智能数据推理为基础,结合语义分解、关键词匹配等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研发具有高度可交互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系统,进而在语音智能化技术的协助下,构建高度自适应性的智能服务语音平台,以达到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服务水平。其次,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诉讼服务中的应用广度,以适应诉讼服务对象多元化的司法需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水平的提升,人们对智慧诉讼服务抱有更高的期待。因此,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诉讼服务的广度也需要不断扩展,向着多元化、精准化发展。一方面,智慧诉讼服务建设需要更加重视诉讼服务对象的需求,将智能化建设方式由传统的产品模式升级为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模式,实现基于诉讼服务对象的精准化开发;另一方面,智慧诉讼服务建设需要更加重视技术更新和模式升级,针对用户的体验反馈与现有技术的革新,需要对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进行快速的迭代升级。当然,由于技术的局限与思维观念的限制,在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过程中新的尝试无可避免地会遇到新的问题与阻碍,但只有在现有平台基础上,不断改进用户体验,不断尝试技术突破,才能使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院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理应回应新时代的司法需求,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春风,不断进行自我革新,阔步向“智慧法院”迈进。在人工智能时代,“智慧法院”是一个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不宜把它简单化为“人工智能审判”。(23)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诉讼服务的智能化亦是“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服务智能化建设不仅能够提升法院多元纠纷化解能力,还有利于缓和目前法院的人少案多的矛盾,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于当事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而言,诉讼服务的智能化建设还使得以往因时间、经济、地域等因素影响下难以获取的诉讼服务变得触手可及。诚然,目前智慧诉讼服务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总的来说,我们仍不能放弃对智慧诉讼服务的深入探寻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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