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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特征、难点及治理思路

2022-02-26吴茵

开放导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平台经济

[摘要] 平台经济在扩张进程中出现了掠夺性定价、大数据“杀熟”等不当定价问题,对平台企业进行价格监管可以有效规制低价倾销,限制价格歧视,遏制价格串联,是提升治理效能的有力抓手。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难点在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并谋求全消费场景盈利,难以判定其合理的价格或投资回报率水平,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字能力不对称,现有法规体系与监管要求不匹配等。要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规制原则,构建恰当的价格规制体系,以增量改革的思路推进价格监管,确定合理的价格监管基准,让平台企业成为定价合规“守门人”,多利益共同体参与价格监管,加强对平台经济价格进行有效监管。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政府规制   价格监管

[中图分类号]  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2)0081-08

[作者简介] 吴茵,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公共经济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带来了新契机。但是在平台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本无序发展,垄断开始抑制竞争,特别是平台企业采用低价倾销占据优势地位之后频频涨价,利用数据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平台寡头之间进行价格串联等问题,已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2022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要“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规则”,防止因平台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联等价格问题导致消费者福利受损。尽快制定平台经济价格行为规则已成为社会共识,如何构筑有活力、有创新、有效力的价格监管体系,成为当前面临的新课题。

二、平台经济不当定价行为的

典型特征及成因

我国的《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联、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平台经济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与传统经济有类似之处,也存在较大差异。平台经济的特性让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联这三种传统企业不容易实现的违法定价行为成为现实,也是其良性发展的最大阻碍。

1. 掠夺性定价

共享充电宝价格过快上涨一度成为社交媒体热议的话题。有消费者表示,使用共享充电宝充满手机的费用甚至可以购买一个新充电宝。2015年共享充电宝项目在我国市场刚刚出现时,是以免费充电的方式打开局面,逐渐培养了消费者的使用习惯。随着共享充电宝被广大消费者从逐步接纳到广泛应用,其每小时充电价格开始一涨再涨。无独有偶,平台企业先低价揽客再频频涨价的现象近年来屡屡出现。共享单车经历了五颜六色的“单车大战”后,行业退潮,个别企业押金难退,幸存下来的平台企业定价也在悄然上涨。网约车企业从激烈竞争走向一家独大之后,也几次涨价。搜索引擎企业的竞价搜索排名一直以来被舆论诟病。

共享充电宝、共享单车、网约车、搜索引擎企业等平台企业的发展方式和涨价“套路”,让平台经济的发展看起来存在某种固定路径。平台企业往往在建立的早期为了吸引顾客、增加流量,产品或服务物美价廉,企业通过大量补贴,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形成价格优势。一旦通过价格优势和补贴大战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一家独大或寡头鼎立后,就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始对消费者和上下游企业两头不断涨价,使上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苦不堪言。

如果平台企业通过一段时间以低廉价格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获得了垄断性定价权并以此取得超额收益,那么这种定价策略就属于低价倾销,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称之为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主要是企业牺牲短期利益以谋求利用长期市场支配地位盈利而采取的一种定价策略。在传统经济领域,掠夺性定价策略不太可能奏效,芝加哥学派就认为这种策略过于昂贵因而不可持续,其经济性远不如直接收购对手。但是,“烧钱大战”让平台企业能够挺过低价甚至免费的成长期,平台经济的特性让其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后更容易排除竞争对手,我国超大人口规模带来的超大消费者群体让占有支配地位后盈利能够超过低价时期的损失,行业类别里的平台企业龙头对竞争对手直接收购也被采纳,这些条件让掠夺性定价策略在平台经济中成为现实。

2. 一级价格歧视

平台企业不仅频频涨价引发讨论,外卖、票务、网购等平台企业利用其收集的海量信息和超强数据处理能力,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也引发关注。如某外卖平台企业在同一时间、配送至同一地址、从同一店家购买、选购同样菜品的订单,购买了该外卖平台会员的消费者订单价格会高于非会员订单价格,网友们时时喊话建议该外卖平台企业注意“吃相”;在線票务平台根据顾客查询内容和频次、使用手机型号等信息,来给消费者区别定价的质疑时常出现在社交媒体,有人发现老旅客用户反而可能比新旅客用户被收取更高费用;某购物平台的评论中常出现因为购买了该平台会员而无法领取优惠券的现象等,呈现出典型的“大数据杀熟”特征。

价格歧视是对不同顾客或不同购买数量采用不同定价,但这不同的价格无法反映成本差异,是占有市场一定份额商家的重要定价策略。平台经济的重要特点在于供给侧足够大,会改善需求侧的体验。供给侧足够大的时候,规模集合,交易量会成指数上升,这就是网络外部性。这种属性让网络平台经济成为垄断企业诞生的温床。自然垄断行业属于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比多家企业提供更有效率。在自然垄断行业内很容易产生价格垄断者。平台企业有能力提高价格,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利用市场力量抑制潜在的竞争,并破坏创新竞争对手将新服务推向市场的机会。平台企业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具有盈利能力,所以其天然具有寻求垄断的本能。垄断企业的定价行为是垄断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

价格歧视的最高等级就是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完全价格歧视)。这在数字经济出现之前是极为少见的,因为垄断厂商难以识别不同消费者的价格弹性。数字技术让平台企业拥有了一级价格歧视能力,也就是说垄断厂商可以根据收集到的充足信息对消费者进行分析。根据千人千面的消费画像,平台企业有能力给每个消费者看到不同的商品定价,想方设法让消费者支付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排除套利行为,从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

3. 价格串联

传统的经济形式中,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可以货比三家,根据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商家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和定价策略,考虑自身的供给品质与价格,通过提供差异化策略谋取利润。而在平台经济时代,消费者需要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时经常会发现,线上市场中提供这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台只有一家或者有限的几家。虽有数家平台企业提供此种商品或服务,其定价也相当接近,甚至一模一样。消费者如果想要以更加低廉价格购买此种商品或服务,往往需要花费时间研究平台复杂的优惠规则、找寻优惠券,或者等待平台购物节优惠。即使是消费者付出时间成本研究优惠策略,经过复杂计算后,也经常发现在不同平台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相当接近。经历了低价福利期、形成了几家平台巨头鼎立后,线上购物在很多时候甚至不如线下购物价格低廉。更有甚者,同一经营类别的平台在宣布涨价或增收节假日服务费时“神同步”,让人不得不怀疑这些平台企业之间存在价格串联。

合谋是寡头通过协商使得定价水平高于竞争水平,包括价格串联、协商产量、划分市场等表现形式,以达到类似于垄断的效果。以往技术条件让价格串联较难实现,总有商家“背叛”联盟,私下使用优惠价格获得更多收益。但是,数字技术让捕捉价格信息变得轻而易举,“背叛”合谋联盟很容易被发现。

平台企业之间的价格串联甚至不需要达成协议,可以通过默契形成,也就是隐形的价格串联。平台企业通过信息抓取能力和算法设置,了解其他企业的定价信息后,再通过算法设置锚定价格,并试探其他企业。被锚定的平台为了取得超额收益也会通过算法设置进行回应,形成了事实上的合谋。平台之间还会通过动态价格调整维持这种合谋关系。这种隐形的价格串联更加难以发现和监管。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是算法,而是制定算法的规则。想要防止价格串联,就需要在平台企业价格行为规则中进行明确限制。

三、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难点

平台企业不断变化的价格竞争策略和可能形成的不当定价方式,如果监管不力,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科技创新壁垒。政府对垄断企业的规制策略中,价格规制是核心内容。平台经济的网络属性、资源禀赋和自身模式的新业态特征,對政府原有的价格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 难以判定不当定价行为

判定平台经济的定价是否属于不当定价行为,首先难在区分差别定价、价格战与掠夺性定价的区别。并不是所有的低价策略都是掠夺性定价,差别定价是合法的定价行为,平台企业能够凭借其对数据的出色分析能力灵活调整定价策略,因为季节或经济的波动采取不同的定价;平台企业销售多种商品时,在单一产品价格优惠以吸引顾客;平台企业在新产品或服务上市时短期内采用低价策略吸引顾客,以上这些都不是掠夺性定价。

特别是针对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属性,其可以合法地采取差别定价策略,即在初始阶段设计接近成本价格,取得市场份额。这种定价方法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如某通信生产企业便是依靠此策略打开局面,成功抢占该品类市场份额,并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成功打造了消费生态,成为家喻户晓的平台企业。对平台经济价格规制的难点在于监管部门难以区分平台企业究竟是采取合法的差别定价策略,还是违法进行低价倾销以挤走竞争者。平台经济领域经常发生的价格战也不一定属于掠夺性定价,需要建立监管规则,严格限定和审视区分掠夺性定价。

垄断企业的价格监督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难题,对具有网络效应的垄断平台企业进行价格监管更是难上加难。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针对具有网络效应的平台经济治理模式还没有成型理论,按照传统经济治理的方法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治理。

2. 难以判断价格监管基准

要对平台经济不当定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就要参照一定的监管基准。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认为,对于准公共物品或者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可以对其价格水平或投资回报率为基准进行规制。目前的问题在于,我国很多行业难以提供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或投资回报率水平作为监管基准,导致理论上经典的价格监管模式可能难以实现。

对平台经济难以找到监管基准,一方面来自传统行业没有形成合理的定价模式。以客运出租车行业为例,长期以来我国出租车没有形成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导致从业人员收入低、提供服务质量差、顾客不满意和被拒载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巡游出租车定价为标准,对网约车行业进行价格监管,可能会让这个市场缺乏足够的利润空间以吸引新进入者,供给水平低于实际需求水平,导致客运出租车市场失去活力。

另一方面,新旧业态之间企业形态差异显著,参考传统业态的投资回报率水平价值有限。传统巡游出租车往往采取“重资产模式”,拥有大量运营车辆,可以较低价格购买车辆、雇佣司机,以供给规模争取市场份额来提高投资回报。网络预约车平台企业一般采用“轻资产模式”,倾向于用高技术手段和大数据,围绕订单提升用户体验,通过增加用户对平台的黏性和依赖,以及用户需求扩张追求投资利润。新旧业态利用不同优势取得资源,盈利点有明显区别。

3. 难以监管全场景、全链条盈利形式

调研发现,平台经济的盈利模式与传统产业有明显区别,平台经济有充分动力去深入产业链,从而获取从全消费链条、全消费场景获得利润的能力。全场景盈利能力和多种收入来源,可以围绕政府监管规则和行为,改变从不同消费链条定价策略和盈利模式,以继续获得超额利润,这使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和价格监管更加困难。

对平台经济全场景进行价格监管的难度在于其表现为某个消费环节或场景低价甚至免费,具有迷惑性。事实上,平台企业不是慈善组织,这种定价行为也是为了谋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企业有一种可能是采取了低价倾销的策略,即通过价格低于平均水平以驱逐竞争者,获得垄断地位后涨价以取得超额利润。另一种可能是平台企业通过此消费环节定低价甚至免费,不在这一消费环节盈利,但是通过此环节吸引流量,在其他消费环节盈利,平台企业通过某个环节的流量引入可以打造成为闭环的消费链条或场景,以长期稳固消费群体,形成可持续的全场景盈利模式。

对平台经济多品类定价的判断已有监管理论支撑,但是动态多品类的合理定价存在监管难题。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捕捉分析,以及全场景盈利的能力,让其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不同消费环节的定价行为,在全链条和长周期超额盈利,让政府难以找到不当定价的判定依据,逃避政府对其实施有效的动态价格规制。

4. 平台企业与政府数字能力不对称

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数据资源是第一资源。这一认识已经越来越被学界和公众所接受和认同。平台企业能够实现传统企业难以企及的市值增长奇迹,凭借的就是平台企业对数字资源的收集、分析、处理能力。平台企业价格监管的难点与痛点也在于政府与平台企业对数字资源的收集能力、处理能力、分析能力存在差距,不同地区之间数字治理能力不对称。被监管的平台企业可以凭借数字优势进行一级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巨大浪费。数字经济发达地区有能力监管,欠发达地区则无从下手。

相对于政府目前只拥有静态的企业经营数据,平台企业能够掌握动态、实时的企业经营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如果政府能够具备这样的风险防控能力,就可以像靶向用药一样,找准风险点对症下药,及时找到哄抬物价、价格歧视等行为并进行联排联查,真正实现有效监管。

监管部门的数字治理水平有欠,还表现为无法让市场主体完全相信监管部门的数据安全,遵从监管提供数据。对平台企业的调研发现,目前企业对数据安全有较大的担忧。某平台企业明确表示,一些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采用第三方合作模式,有些三方企业还是其最主要竞争对手,一旦提交的数据接入政府系统,竞争对手如果留有“后门”,可能掌握其核心商业机密。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依靠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才能做到依法搭建数据平台、依规提交价格数据,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惩处,才能实现数据全口径如实提供,促使承担搭建数字平台的企业和具有提供数据责任的企业都依据法律法规行事。

5. 现有法规与监管要求不匹配

从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20年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到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均指向价格问题。然而法律法规是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渐演变形成的,隨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律法规与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时代相比,必然会出现滞后效应,从而给平台经济实施有效价格监管带来了困难。

某平台企业在调研中表示政府为了实现监管需要,要求平台企业提供某些数据,这与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之间存在矛盾,让企业左右为难,在提交数据时格外谨慎,甚至不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数据尽可能不提供,以规避企业风险。

与此同时,当平台企业在谋求全场景盈利能力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跨行业经营行为。平台企业需要满足合规要求的法律法规不仅是主营业务,而且多种行业法律法规都会有所涉及。这就要求政府完善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法律体系建设,避免不同法律之间存在适用分歧,让法律法规体系和各部门监管力量形成合力。

四、平台经济价格监管治理思路

如何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遏制平台企业依靠数据分析能力对消费者进行低价倾销和价格歧视,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新业态在呼唤新监管的同时,新业态发展也为价格监管提供了新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思路。

(一)让政府和市场共同起作用

首先,加强价格监管需要在制定平台经济价格行为规则时,继续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我国政府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导向是发展和规范并重,制定平台经济价格行为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该领域定价行为,而不是用政府定价取代市场定价。针对平台经济的价格监管要重点突出,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其重点便是要从竞争性和排他性来判断平台所提供的商品是否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如果在公共产品性质的谱系中,这类产品的公共产品性质很弱,那么要相信市场的力量,放开让市场定价,只要设置好反垄断性定价的监管规则,并提升监管能力,在发生问题或接到价格投诉时便有能力及时处置。如果公共产品的性质强,那么对这个类别平台企业的定价要实施有效的监管。我国近来对于平台企业史无前例的高度重视和严厉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平台企业正常发展,而是引导平台企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遏制垄断,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其次,对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目的是设置合理的竞争机制。政府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规则,要通过监管设置产生一种类似的竞争机制。对垄断企业的规制手段主要有价格水平管制、价格结构管制、进入管制、投资管制。要想实质上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多种手段结合运用,价格监管是核心内容之一。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是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必要前提,对平台企业过度垄断行为和资本无序扩张进行治理和遏制,也是确保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要吸取欧盟和韩国在平台经济发展方面的教训,欧洲国家和韩国的学者反思因为本国法律过于严厉,抑制了平台企业的发展,错失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再次,在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要尤为审慎。针对掠夺性定价认定的问题可以参考欧美国家相关法案的认定规则。美国《谢尔曼法案》认定掠夺性定价的核心在于看企业是否追求垄断地位。在欧洲,一般还会结合企业市场份额的考量。欧美国家通过判例,逐渐形成了五种可借鉴的检验规则:一是使用短期边际成本来作为标准,看价格是否高于此成本;二是计算平均为倾销而增加的成本是否低于价格;三是可以看企业是否在提升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四是先判断企业是否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确实占有支配地位再比较成本和价格,价格应高于平均可变成本;五是看企业除了掠夺性定价外是否还存在其他不当策略。我国在认定平台经济是否属于掠夺性定价行为时,可以参考这五种规则,特别是第四种两阶段检验规则,因为不是所有的低价销售都是倾销行为。

(二)确定合理的价格监管基准

首先,参照投资回报率或最高限价价格监管模式,确定平台经济价格监管基准。这方面英美两国规制自然垄断的传统方式可以借鉴,美国主要控制投资回报率,政府与被规制企业是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合适的资本回报率。通过政府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主要采取原始资本成本法来计算资本回报率基数。这个方法缺点是缺乏对通货膨胀和技术进步因素的考量,由成本变化带来的利益或风险由消费者来承担。英国主要采用最高限价管制模式,由于成本变化所带来的收益或风险是由企业来承担,这种模式会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缺点是会抑制企业投资。我国可以在这两种主要监管模式的借鉴中建立自己的监管规则。

其次,针对多种产品经营平台企业的价格管制方法可以考虑采用拉姆塞定价法。拉姆塞价格针对的不是同一品类,而是经营多种品类的价格静态条件下,政府应该如何规制的定价方法。但是,在动态的情形下,政府难以确定什么是拉姆塞价格。动态价格控制机制是应对政府无法掌握信息及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价格监管的办法从而达到让企业自行制定拉姆塞架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动态价格控制机制的应对策略是故意扩大成本,从而提高下一生产周期的政府规制价格水平,以获得更多利润。

再次,以增量改革思路推进新旧业态价格监管的融合。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历了主要由政府定价到主要由市场定价的过程,这一经验值得当前制定平台经济价格行为规则时借鉴和深入学习。1978年,我国曾有超过90%的产品由政府定价,价格双轨制改革是通过首先扩大政府指导价比重,再逐步推进市场定价,即逐步推进,增量改革。传统业态的价格监管为新业态价格监管基准提供了参考模式。虽然新业态有其区别与传统业态的经营方式和定价策略,但是依然有相当的共性特点。平台经济的价格监管改革可以参考增量改革的思路,在传统业态价格监管难以深入时,先对增量的新业态部分进行监管创新,以新业态改革经验带动传统业态升级,实现新旧业态融合发展。

(三)让平台企业切实承担起合规定价责任

首先,正确认识平台企业在价格监管中的作用。平台经济与以往经济形态的价格监管模式有差异,平台经济的价格监管表现为政府需要面对一些平台型的企业,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监管数以万计的小商家。在这样的一种监管形势下,如何协调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处理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核心议题。在数字经济监管上,政府不能把治理权完全交给平台,平台是趋利的商业体。监管部门需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规制体系,确保规则的公平,遏制一家独大,防止垄断限制竞争,让我国的数字经济能够继续蓬勃发展。

其次,让平台企业成为定价合规的“守门人”。2020年12月欧盟公布的《数字经济法案(提案)》正视了平台企业与政府在监管中的关系问题。法案认为大型平台连接企业和重点用户,为大部分大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成了“守门人”,法案重点在规制“守门人”,防止其权利被滥用,以形成公平和有竞争力的价格。从理论上分析,欧盟的思路是政府和平台企业合作、协同共治。数字技术让防止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变得更为便利。在价格合规监管方面,平台企业和监管部门也是合作伙伴。监管部门未来可能是与平台企业在监管博弈之中探讨出一条良性互动的监管之路,让平台企业真正发挥应有的定价合规“守门”责任。

再次,让平台企业从单纯的政府价格监管对象,变为政府价格监管合作者。平台企业全场景、全链条盈利能力,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严峻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监管新思路。如调研显示,某地方政府要求某平台企业提供部分字段数据,但该字段并不在该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而是本地生活服务拓展经营领域数据。因此该企业猜测当地政府可能是想從另一平台企业索要相关数据遭拒,或者出于监管需要使用这一字段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从而确定主营这一业务的平台企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这一事例说明不同平台企业在谋求全场景盈利能力时,经营业务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交叉,政府可以使用比对分析,判断平台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平台企业之间也存在激烈竞争,有动力帮助政府部门监督其他平台企业的不法定价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与平台企业在监管互动中,形成良性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构建适当的价格规制体系

为了避免平台企业通过不法定价行为损害社会福利,应当构建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价格监管体系。

首先,提升政府数字治理水平。数字经济时代的政府监管不能只靠传统思维、使用传统手段,政府监管需要从数据思维出发,使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手段。平台经济的监管相比传统监管更具有穿透力,对平台经济的价格监管涉及到海量的定价数据。只有监管部门掌握了相关数据,具有数据接入、储存、分析能力,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及时治理。

其次,监管部门应当在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要求平台企业接入数据。数据和算法都是平台企业商业模式的核心,监管部门应当特别注重提升数据安全处理能力,防范因监管失误造成竞争企业间商业机密泄露,扰乱市场秩序。价格数据中包含着海量消费者隐私,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监管部门亟须在完善配套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以提升对隐私保护的力度和执法能力。

再次,积极鼓励地方对平台经济价格监管上先行先试,探索最优模式。平台企业每天产生海量数据,数据分析和存储如果仅依靠市场监管总局显然能力有限,如果把责任放在各个地方政府,发达地区政府有相应人才储备和技术实力,而欠发达地区相应能力却相对缺乏。要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传统的政策试点方式,即采用中央顶层设计,地方试点再推广的思路,可能效率不佳。经济学家诺斯指出具有适应性的制度能够容错试错,才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创新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难以采取传统的政策试点和创新模式,监管路径和技术选择需要进行广泛尝试,才能找到最优路径加以推广。因此,可以鼓励各地进行积极探索,小步快跑,中央政府及时推介先进地区经验,把先进地区成熟经验、好的做法和监管平台推荐给欠发达地区学习模仿。

(五)多利益共同体参与价格监管

首先,要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监管,就需要构建多利益共同体参与的监管格局。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防范价格监管能力要有正确认识,平台企业有充分的数字能力对消费者进行一级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价格串联。在发生定价问题时,平台企业往往具备超强公关能力进行处理。这种公关能力不仅表现在对媒体的渗透影响,还体现在对有社会影响力媒体的直接收购,甚至是超大平台企业把控流量入口。这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需要有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巨大决心、超前判断能力、数字经济政策制定能力、数字存储和处理能力、坚决的执行能力,也需要有力的监管合作伙伴。

其次,发挥好传统媒体对价格监督的作用。调研显示,某监管部门赴某平台企业审查时,起初同行的某传统媒体进入遭拒,但其后因无法忽视其影响让其进入。这一事例说明平台企业对媒体的监督作用存有敬畏,必须充分发挥媒体对价格监管的积极作用。数字经济虽然诞生了平台经济这样传统手段难以监督的庞然大物,数字技术也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自媒体兴起后社会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元化,更便于发挥传统媒体对平台企业价格监管作用。

再次,监管部门应当搭建有利于群众参与平台经济价格监管的平台。我国数以亿万计的消费者,也是数以亿万计的监督者。人口优势,也是价格监管优势。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也可以对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等行为进行价格监督。目前群众价格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的一个大痛点,是监管部门可能没有足够力量对价格投诉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这影响了群众进行价格监督的积极性。让平台经济诞生壮大的土壤中,也孕育着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技术和手段。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经建立了12315消费者投诉平台,这种以“平台”治“平台”的思路是值得坚持的。要让监督投诉平台真正发挥作用,可以使用大数据时代先进的统计技术手段,对自然语言进行处理技术,如文本分析、词频统计、数据抓取、词义网络等。对相似的投诉进行归类和统计,节省人工整理的时间,有针对性地重点治理,甚至可以实现对某领域容易发生问题的提前判断,有针对性地预先加强监控。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要积极予以回应,让消费者形成维护自身权益的定势。

五、结 语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规制平台经济、进行有效价格监管将对监管部门构成持续挑战。我国地方政府正在争创政府数字化转型中的世界标准。在对平台经济的价格监管方面,我国拥有的庞大互联网用户和高频数据,是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在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规则上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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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ce Supervision of Platform Economy: Characteristics, Difficulties and Governance Ideas

Wu Yin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National School of Governance), Beijing 100089〕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latform economy expansion, unreasonable pricing and other problems have arisen. Price supervision of platform enterprises can effectively regulate low-price dumping, limit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curb price series, which is an effective way to improve governance efficiency. The difficulty of price regulation of platform economy is that platform economy has network effect and seeks profits in all consumption scenarios, so 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its reasonable price or ROI level, digital capability asymmetry betwee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platform enterprises, and existing legal system does not meet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erefore, we should seek a balance in the development and specification, build appropriate price regulation system, with incremental reform ideas to promote price regulation, determine reasonable benchmark price regulation, make platform enterprise pricing compliance “gatekeeper”, and make more benefit main body participation in price regulation to enhance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platform.

Key words: Platform Economy;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ice Supervision

(收稿日期:2022-01-15   責任编辑: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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