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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的第九范届式全国建生命构伦:理理学学论术会、议决综述策、治理*

2022-02-25徐海波孙邦勇许华凤谭钰婷苏玉菊

医学与哲学 2022年20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生命

徐海波 孙邦勇 许华凤 谭钰婷 苏玉菊

2022 年5 月7 日~8 日,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主办,海南省卫生法学会承办,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等8 家单位协办的第九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圆满结束。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大连医科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单位的近300 名专家学者相聚云端,对生命伦理学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与重要现实问题进行交流;对将生命伦理学的理论与原则运用于卫生健康领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决策与行动方案进行卓有成效的研讨;为生命伦理学的范式建构与学科发展贡献智识。本次大会主要聚焦以下专题进行交流与研讨。

1 生命伦理学的进展与挑战

聚焦本议题,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强调科技活动应该严格遵循和恪守科技伦理原则,必须确保科技真正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权利(包括在动物实验中要善待实验动物);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同的社会群体,防止歧视,防止偏见;合理控制风险,不仅要考量技术安全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要关注人们因道德理念分歧而带来的问题;公开透明,将所有的研发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中。广州医科大学刘俊荣教授认为,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的边界,包括权利的上界和下界;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体权利的下限就是社群权利的上限,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只能牺牲前者而选择后者;社群权利的上限应当与个体权利的下限保持一致;政府作为组织管理者应当确保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平。《医学与哲学》杂志名誉主编杜治政教授认为,医学技术权利的异化是负面的、消极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应重视医学技术权力的研究,重视对权力异化的管控;各种医学问题的治理,必须抓住权力这个牛鼻子;过度医疗、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均源于技术、资本、权力的结盟,问题的总根子是权力异化。复旦大学朱伟教授提出,我们应关注与健康相关新兴领域(如生物样本库和大数据研究等)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对以往研究领域反复出现的、争论不休的伦理问题(如广泛知情同意和选择退出的同意策略,伦理审查中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等问题)也要有所回应和规范;要从伦理治理的视域看待与人的健康相关的问题。华中科技大学雷瑞鹏教授列举了学界反对发展合成生物学的三个论证理由:一是“扮演上帝”(playing God)的论证,认为合成生物学使科学家或人类扮演了本不应该扮演的上帝的角色;二是诉诸自然的论证,认为合成生物学颠倒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甚至损害了自然环境;三是诉诸一切生命都有内在价值的论证,认为合成生物学不应该去改变自然的生命形态或创造新的生命形态。其认为这三个反对发展合成生物学的论证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应该发展合成生物学。云南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陈明勇教授主张要加强亚洲象及其栖息地基础研究,规划建立亚洲象国家公园,完善亚洲象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亚洲象栖息地保护、恢复及食物源基地建设,开展与老挝、缅甸等邻国的跨境联合保护,开展针对性的种群及栖息地保护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总结认为,新形势下生命伦理学正面临如下挑战:新冠疫情的不断反复;新兴科技引发新的伦理问题;市场向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生命伦理学体制化与律法主义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国际上有将生命伦理学“政治化”“意识形态化”的倾向。生命伦理学界要直面挑战,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与方案,推动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2 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伦理、规制与治理

针对本议题,苏玉菊、李耀锋、彭迎春、陈化、卢奥蓝、吴静、袁曦、田冬霞、王继超、林宇虹、谢青松等专家学者分别作了相关报告。主要代表性观点为:其一,政府在规制公共卫生风险与危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为考量公共卫生风险、检测公共卫生规制手段与目的、评估公共卫生规制成本与效益、平衡公益与私益提供判断标准,指引政府采取对个人权益侵害最小但却最有可能防控健康风险的干预措施,从而为决策提供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基础。其二,建设“健康中国”的一条重要路径就是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真正解决好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其三,后疫情时期,需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加强个人、家庭、社区、机构、城乡、国家等之间的通力协作,以点带面织密、织牢基层防控“网底”,建立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才能彻底遏制疫情在全球的蔓延。而且,亟须从全球公共健康伦理的角度进行思考,以便形成消除分歧、共同行动的联合抗疫格局。其四,“同意”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实践中,发生了三个向度的转向-从同意的自主性转向个体与他者的关系性、同意的权利向度转向共同体的责任向度、从同意的质料性转向同意的程序性。其五,在疫情大流行期间,中医药领域虽然开展了大量的临床研究,大多设计为观察性研究,其证据等级低于试验性研究。在疫情流行趋势得到控制后,可考虑开展相应安慰剂对照研究,然后开展问卷调查,制定最佳临床实践策略,明确中医药在传染性疾病大流行期间安慰剂对照研究的适切性。其六,相较义务论与德性论,效用论存在更多争论,也更具吸引力,无论在理论创新还是实践改革方面,均保有相当高的活跃度与创造力。效用论在公共卫生危机的治理中也可得到应用与反思。应以保护和维护人群健康的公共卫生目标为导向,实施最小侵害的限制性措施,并对限制性措施辅以其他配套措施,以保障个人行使合法权利、实现正当利益。其七,“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入罪是必要的,同时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在生活中也应受到公正的待遇:保证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和作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甚至是缔结婚姻和生育的权利。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与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同等重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行为,除了法律规制外,更应当强化规制其行为的伦理规范,包括主动回避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行为和主动明示艾滋病病毒信息等。

3 临床研究与实践中的伦理以及伦理审查建设

就本议题,李振良、张迪、韩丹、周吉银、刘忠炫、邱英麒、燕娟、赵丽、李红英、郝新宝、刘婵娟等专家学者分别作了相关报告。主要代表性观点包括:其一,法律之于伦理:法律承载伦理原则、法律转化伦理权利、法律认可伦理责任、法律赋权伦理机构;伦理之于法律:伦理提供价值支撑、伦理支撑法律权利、伦理丰富法律内容;并对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伦理规制进行了剖析。其二,国际伦理准则及国内法规均要求研究避免对受试者产生不当诱导。向受试者,尤其是I 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支付不低的“补偿”被一些人视作是对受试者的不当诱导。其三,体外膜肺氧合(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ion,ECMO)技术在积极影响临床实践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临床伦理问题,包括ECMO 技术存在启用该技术前的适应性和非适应性评估等。医生应运用实践智慧针对特定个案做出符合伦理要求的临床判断,医患共同决策可以弥补低确定性的医疗情境中知情同意的不足之处。其四,针对非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常见的伦理委员专业能力欠佳、未履行科学性审查、重复审查等问题,建议提升法规层级,设立国家级伦理管理办公室,将伦理审查纳入单位管理体系,强制组建伦理委员会或委托审查,强化委员审查能力以确保审查质量,扩大伦理审查范围,实行研究者准入制。其五,对于伦理风险轻微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针对风险较大或者伦理争议较为明显的项目,可以考虑建立交叉式或者外审式的伦理审查制度;对于极具伦理冲突和风险的项目,甚至需要建立双审制或高级别委员会审查的伦理审查制度。其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生物医学研究拓展至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扩展了管理对象,并首次明确建立委托审查机制,同时提出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概念,为提高伦理审查效率和专业性作出重要探索。其七,临床研究中的前瞻性观察研究等不符合免除知情同意的条件,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对于风险极低的研究项目的免除知情同意审查,既需要坚持审查原则,又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以切实保护被免除知情同意的受试者的权益、健康和安全。其八,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应从医理、伦理、法理角度认证和解析相应典型案例中的新挑战,从而建立公开透明的受试者诉求及维权监管平台,规范相应处理程序,以促进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与其他新技术的发展,造福于民。其九,我国卫生健康管理部门以往发布的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 年)的规定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致使区域伦理审查和委托伦理审查的开展始终存在着不确定性。相关部门在规章的修订中需进一步相互协调、前后统一,以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其十,我国大部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建设处于中、差两档,造成各伦理委员会运行规范性差异的因素主要是组织架构、委员情况和内外部监督。建议对医学伦理委员会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构建出具有自我免疫、自动修复机能的医学伦理委员会组织运行机制。

4 医疗卫生政策、生育与人口政策中的伦理

围绕本议题,尹洁、邵健飞、陈旻、李枞、魏东力、王云岭、聂业、龚正伟、白晶、曹永福、杨同卫、贺苗等专家学者作了相关报告。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其一,医疗公正理论,作为一种必须与实践问题整合的、面向应用的理论,对其的探求与反思,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即“医疗公正为什么重要”。合格的正义理论,需要在考察和容纳人性,以及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的同时,既不能满足于对现状的解释和维护,亦不沉溺于乌托邦式的幻想。其二,通过讨论糖尿病医疗保健中的公正性问题,包括糖尿病患者医保类型差异挑战公正性、优质医疗资源稀缺阻碍糖尿病医疗保健机会平等、糖尿病患者个体的差异限制弱势群体多样医疗需求、患者身份与履行道德责任的差异导致不同疾病转归,提出实现糖尿病医疗保健的制度公正、逐步实现糖尿病患者基本医保待遇的统一等策略。其三,医学系统基于人体健康和疾病以及相互关系三元化管理的老年护理、老年临床、老年服务可以统合优化协同的三大专业社区理论假设,不断检验基于科学决策基础的老年医学认知的伦理质量和老年临床实践的道德质量的共同进步系统。其四,医疗改革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管理市场,保证所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来说,既要防止其垄断市场,又要为医疗卫生事业兜底。其五,全民免费医疗是在“公正”“共享”的伦理原则中证明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合理性、落实国家健康主体责任的可能性;病有所医是在保障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又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全民免费医疗是必要的、可行的。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保障制度、统筹使用当前的医保基金和财政基金;改革支付制度,从根本上截断驱利向导,可因地制宜地推进实施,以实现全民免费医疗服务。其六,“三孩政策”的实施对公共卫生、社会支持、传统体制以及卫生政策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应从医疗卫生资源的代际公平、婴幼儿看护的社会责任问题、相关配套政策问题等角度对“三孩政策”进行讨论。在“三孩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家庭、工作单位应承担好相应的责任。其七,“生育控制”政策取向强调生育主体的义务,而“家庭计划”政策取向则是尊重生育主体的权利;生育政策应该由重“管理”转变为重“服务”,由重“义务”转变为重“权利”。此外,生育能力保存是面向育龄期或青春期女性,是保护她们可能受损生育功能的一项医疗措施;但生育力保存的伦理和法律性质亟须生殖医学、生命伦理学和医学法学的协同研究,以达成共识。其八,应创造生育的社会支持环境,在具体细节上,应考虑为三孩家庭提供奖励与补贴、为父母双方提供较长的假期、实行适合女性的弹性工作制度、保障高龄产妇生育安全及重视多个子女的生理、心理照护等。

5 新兴生命科技的伦理、规制与治理

针对这一议题,贾平、石佳友、尹秀云、邹亚文、梁立智、彭耀进、韩丹、温春峰、王赵琛、伍春艳、陈海丹、吕建伟、刘芳、樊春良、毛新志、马兰、寇楠楠、王前、马永慧等专家学者和青年才俊分别作了报告。主要代表性观点包括:其一,针对《可遗传基因组编辑》报告,提出问题与建议:报告中缺乏多样性的患者视角;可遗传人类基因组编辑不是治理单基因疾病;报告的撰写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假设基础之上;擅用(科学)权威去决定什么是“负责任的”;如果允许国家层面立法有所不同,结果就会导致“旅游生殖”。其二,在治理体系中,各方应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如研究人员要充分考虑基因编辑技术整个过程对社会和人类种群的影响,特别是潜在风险和副作用;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技术创新的安全阀,应作出符合专业水平和公众期待的负责任决策。此外,要在综合考量效率和安全的情况下,对人类CRISPR 基因编辑技术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其三,以基因编辑事件为例,基于科学研究的历史和科研伦理的视角,探讨和思考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问题;认为科研活动有其特殊性,从强调同行监督的自治性过渡到越来越强的社会监督的态势,究竟会对科研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值得深思。其四,植入前基因检测技术的道德界限,涉及准父母的生殖自主权、代际义务与未来人权利的平衡,体现了人类风险预见的道德意识、人类生命的同感心,以及人类文明传承的责任。其五,胚状体研究的道德优势是使用诱导多能干细胞,能减少和改良人类和动物胚胎的使用;但也存在干细胞的来源、知情的捐赠者保护、“14 天规则”是否合理等方面的伦理挑战;应结合法律法规与道德准则,在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其六,冻卵是女性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根据收益-风险比的评估,冷冻卵本身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冻卵的公平可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不能作为反对应用冻卵的根据。其七,技术的进步固然好,但将人类本身可自行完成或本无法完成的行为随意或强行交给技术,到底是人理性思考之后的慎重选择还是人的又一次理性的自负,值得深思。其八,在人体生物样本库情境下对研究参与者的同意能力进行评估时,同意的标准、效力是否随着知情同意的情境变化而转变,需要寻求具有伦理可取性和法律合规性的解决路径。关于生物样本数据库的知情同意退出的形式,可允许相关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退出形式,待时机成熟后,可由相关法律法规吸收接纳。其九,深度脑刺激的研究与发展应该遵循不伤害原则、效用原则、尊重原则、责任原则和优后原则五个伦理原则,并从社会、专家和受试者三个层面提出具体的管理对策。其十,新兴增强技术的设计伦理,需要从人的生理、社会和精神属性出发,全面审视“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新兴增强技术的各种可能设计方案进行谨慎的伦理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其对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公正和全面发展的潜在影响,避免出现不可逆的消极后果。其十一,针对人-非人动物嵌合体技术面临的伦理立场与伦理挑战,应以整体原则、责任原则、尊重原则、效用原则、平等原则为基点,建构人-非人动物嵌合体技术研究的伦理规范,以“应当”的视角和公共利益的视角,重新理解人-非人动物嵌合体技术道德边界。其十二,我国应将已经或者即将引进、发明、推广的生物技术所涉专业科学领域进行分类,并适度考虑跨部门合作与协同,同时也应厘清国家科技委员会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生物技术伦理规范事项的关系和职责。其十三,针对目前刑事立法对生物安全规制所凸显的体系协调性不足、规制的内容科学性不足、预防性立法目的实现度不够等偏差,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法体系的协调并扩大规制范围等方式,探索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

6 动物伦理与素食主义

就此议题,李治言、杨通进、王珀、张峰铭、李亚明、张燕、刘怡、张梓琳、郭鹏、李剑、蒋劲松、王汐朋、林子琪、刘鑫、钱进等专家学者分别作了报告。主要代表性观点有:其一,以伍德为代表的对边缘案例论证的积极运用是自我挫败的,而以雷根为代表的消极运用虽然在批判康德时是成功的,但它会因为产生新的“边缘案例”而瓦解雷根对直接义务的正面论证。人对动物拥有直接义务的道路,这似乎与批评者想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其二,我们反对虐待动物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不是为了保护动物本身,这种观点是值得反思的。强间接义务论是缺乏说服力的,我们应当用弱间接义务论来替代之。其三,“边缘例子论证”无法回避基本道德争议,而补强边缘案例论证的策略有二:一是提供一个反物种身份标准的正面论证;二是主张在缺乏区别对待动物与“边缘人类”的合理理由时,推定二者地位相等。其四,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保护人类物种完整性与保护人权共同被视为尊重人的尊严的道德要求;此外,人类物种完整性的道德意义,在根本上决定了我们对于新技术可能持有的立场,也决定了我们对于权利、尊严和道德地位等重要概念的理解。其五,人类应履行基于严格而谨慎的镜像要求之下的道德责任来规定和引导人类对待动物的行为,将人类对动物、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内化为人类的共同信仰,从而将保护动物、尊重自然的美德培育成人类普遍的道德品质。其六,“以羊易牛”事件充分反映出感觉、生命、仁心在孟子的儒家动物伦理中的作用;如何妥善处理好人与动物的关系,既强调动物的天赋价值,又发挥儒家“爱物”的思想,是儒家生态伦理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其七,动物安乐死决策包括对动物的福利或生活质量的指标,主人的个人环境、对伴侣动物的感情以及一系列其他因素的考量。其八,野生动物对其栖息地的权利是野生动物拥有其栖息地的财产权利,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就其性质是一种集体权利,将动物财产权定义为集体权利可以消弭动物权利论与环境主义长期以来的理论冲突。其九,应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尊重野生动物天性和生命,重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建立健全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加快培养科学健康文明的消费观,努力促进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共生共荣。其十,在进行动物基因编辑时应遵循3R 原则、生态整体主义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正原则、预防原则等伦理原则,并且采取建立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标识制度等一系列规制措施。其十一,以蒙古族挤奶实践为例,认为家畜有自身情感,对家畜的干预以感化为主,人与家畜之间建立了一种伙伴性共生关系,这对提升现今的动物福利具有重要反思意义。其十二,基于佛教的伦理观和动物观,动物实验、动物表演等都应是不被认可的,对动物实施安乐死也是不可以的,但是对动物进行临终关怀则是值得赞赏的;而对动物的阉割、豢养等,需要更加细致的讨论,需要区别不同的因缘条件。其十三,素食主义的理论动机主要包括动物关怀伦理素食主义、生态素食主义、经济素食主义和健康素食主义等。健康素食主义鼓励实践者以追求自身健康而间接达成动物关怀、生态环保和资源优化的特质发挥出实践优势,呈现出深刻的伦理学意义。其十四,很少有国家像中国一样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国家宪法的中心位置(“生态文明”范式),在中国环境社会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就把对动物的考虑纳入环境社会学研究,对国内和全球的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7 生命伦理学、哲学和文化

围绕这一议题,李才华、闫升鹏、王明迪、李思雯、崔兰海、李明书、李浩然、胡荣、刘涛、欧亚昆等专家学者分别作了报告。主要代表性观点为:其一,人胚胎应当是居于人和物的中间地位的伦理之物;从生物哲学的角度看,人胚胎具有重要的生命价值和一定的人格性,同时人胚胎也具有工具性和一定的物性,人胚胎的伦理地位具备“人”和“物”的两重性,二者是互补的;在实践上可以利用人胚胎开展医疗和科研工作,但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其二,将代孕的客观、形式逻辑与生死哲学研究进行比对发现,若强行将代孕的形式逻辑置于客观逻辑之上只会构成形式的虚伪,即无法从“对生命来源的肯定”转化为“对生命肯定”,呈现出对生命来源和生命“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状态,这样的状态决定了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其三,传统儒家生死观肯定生命价值、提倡爱惜生命与身体、主张享受世间幸福、强调积极进取。这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构建提供可资借鉴的重要的理论资源,对现代生命伦理教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四,基于意识主体的身体观与基于身体主体的身体观在时代的发展中都具有其存在的缘由和意义,尤其是在面对生命科学技术对身体进行改造的实践中,均能体现其理论的现实意义。其五,行医与从政在“仁”的价值层面、“防”的方法层面、“治本”的目标层面、“精诚”的明德层面上有高度的契合;“上医医国”在提高医者人格格局、职业认同的同时,也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风气等提供了深厚历史文化资源。其六,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经由内尔 · 诺丁斯(Nel Noddings)的建构,成为一种不需依赖伦理规则,却似乎可以解决道德情境的理论,但却面临提不出伦理原则与规则、价值标准不明以及道德情境具有局限性等困境,应不断地反思才能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法。其七,从“什么是善”“善何以可能”“善如何实现”三个问题出发,玄学的代表人物王弼所构建的道德哲学体系的逻辑理路是把“仁”作为“善”的重要意涵;在这种一般意义上的“善”离场之后,王弼又通过对“真”的强调保证了道德存在的必要性。基于此,王弼的道德哲学比以往的德性传统更具有哲学上的纯粹与抽象。其八,中国本土儒家的伦理是一种从现实的血缘关系出发的准宗教文化建构,这种伦理教化具有宗教的功能,既能够慰藉个体的孤独情怀,又能以伦理架构的整体性超越死亡。其九,可从儒家思想角度出发,以“仁民”为基本视角,按科学原则、权衡功利原则与感受能力(人道主义)原则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其十,“病毒是活的吗”的答案取决于对生命或“活着的状态”的定义,可以用复制器(replicator)概念来定义生命;在生态关系中,病毒与其宿主可以建立对抗或者共存的关系,应基于此寻找更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病毒策略。

综上,本届生命伦理大会议题广泛新颖,内容丰富精彩;既有理论、原则、哲学、文化层面的探析,也有决策与行动方案的研讨;既有关于人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也有关于动物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既采用传统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也引入跨学科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既注重伦理引导,也强调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既探讨西方理论与实践,也注重中国生命伦理学范式建构,为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更好发展贡献了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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