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学术期刊数据权保护

2022-02-24

关键词:学术期刊权利期刊

章 诚

(南京工业大学 学术期刊编辑部, 南京 211816)

学术期刊是学术传播的重要载体,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2021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三部委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学术期刊发展进入加速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数字中国时代,学术期刊的繁荣发展也进入数字化转型发展新阶段。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下,学术期刊的内容获取、内容出版以及内容传播的数字化发展成为可能,这为我国学术期刊的数字化转型和发展带来机遇。学术期刊的数字化转型不仅给学术期刊带来巨大变革,同时也对原有的期刊版权保护体系提出新问题。一方面,学术期刊在数字化转型中的著作权问题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另一方面,期刊的数据权保护还未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既有研究对科研领域的数据权问题较少涉足。学术期刊领域的数据承担着科研评价、知识共享等多重功能,对相关数据权益的确权与保护是促进学术期刊数据流转与利用的重要基点。由于学术期刊的数据关涉原始数据的来源主体、文章作者、作者单位、期刊出版社、网络出版平台、数据存储平台、数据的引用或使用者以及政府等多元主体,各主体就期刊数据可主张的权利类型及权利边界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亟待解决。此外,在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理念下,学术期刊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应如何平衡亦是关键议题。本文基于学术期刊的数据资源类型划分,拟以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这对范畴为框架分析学术期刊数据权保护的现实风险和解决进路。

一、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学术期刊数据权的构成

学术期刊的数据权所依托的数据资源可从多个维度进行探讨。从数据内容划分,学术期刊数据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学术期刊所刊发论文的科研数据。以学科划分,学术期刊可分为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自然科学学术期刊中的数据通常被称为科学数据,这是科学假设、科学实验、科学分析产生的基础证据,同时也是同行进行数据评估和检测科研结果的重要证据。人文社会科学论文所涉及的数据大多是通过传统的田野调查、问卷调研、定性研究、定量研究等获取的用于表示客观事物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二是涵盖学术期刊所有关联内容的期刊数据。期刊所刊发文章的主题、关键词、学科类别、研究层次、被引频次、刊发时间以及文章中的任何字段等都属于学术期刊数据的范畴,此类数据可基于多元方式排列组合用于统计,以反映某一时段特定问题的研究热度和研究趋向,或者用于科研机构学术评价及学术期刊影响力评价等。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数据均可依据数据生产的方式划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前者指“通过合法的收集、记录、存储手段而产生的数据”,后者指“基于特定目的,利用算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脱敏、匿名、加工、计算、聚合等处理后而形成的系统的、可读取(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的数据”。(1)陈俊华:《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图书与情报》2018年第4期。在数据权保护问题中,基于衍生数据所产生的权益问题则更为复杂。

从数据数量划分来看,学术期刊数据可分为大数据和小数据。大数据是“巨量数据、海量数据,是由数量巨大、结构复杂、类型众多的数据构成的数据集合,是以云计算的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为基础,通过数据的集成共享和交叉复用形成的信息资产”(2)吕廷君:《数据权体系及其法治意义》,《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5期。。大数据是由不同单位的小数据组成,小数据既有分散性、独立性,也有相互之间的耦合性,是大数据的数据来源。学术期刊中的小数据通常包含科研数据或期刊数据的原始数据以及将小范围原始数据处理分析得来的相关数据,而学术期刊的大数据则是指通过软件工具以极快的速度对海量数据捕捉、集合而来的数据集。学术期刊的数据,不管是小数据还是大数据,都具有特定信息含量和学术价值,这些数据不仅可以转化为生产力,亦可成为某一领域学术研究创新突破或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驱动力。然而,学术期刊的数据不同于个人数据,其一般均为知识产出,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投入、智力投入和财产投入,与知识产权等问题息息相关,且相关数据关涉的主体众多,故其在数据开放方面面临较大的阻力。为促进学术期刊数据的流转与利用,对其数据权益的明确与数据开放的规范必不可少。

学术期刊数据权可划分为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大类别。数据权的法律性质一直为学界所争论,主要包含有“物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特许经营权说”“知识产权说”等学说,但是这些学说均未跳出传统研究范式,即延用基于物理世界的研究方式去研究网络虚拟世界的问题,故均难以全面回应数据的特殊性。因此,新兴的“数据权说”渐成主流。“数据权说”主张承认“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形式而独立存在。(3)邓刚宏:《大数据权利属性的法律逻辑分析——兼论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路径》,《江海学刊》2018年第6期。202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基于《数据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和“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数据权可分为指向公权力的数据主权以及指向私权利的数据权利;其中,数据主权包括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数据权利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下面以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这对范畴来分析学术期刊的数据权。

数据主权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享有的最高排他权利,即独立自主占有、处理和管理本国数据并排除他国和其他组织干预的国家最高权力”(4)齐爱民、祝高峰:《论国家数据主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我国境内产生的数据、数据资源的跨境流通以及域外产生的但与我国信息相关联的数据都是我国数据主权所关注的内容。针对学术期刊的数据,基于数据管理权,我国对学术期刊数据的传出、传入和对学术期刊数据的生成、处理、传播、利用、交易、储存等具有管理权,以及就数据领域发生的纠纷享有司法管辖权;基于数据控制权,我国对学术期刊数据可采取保护措施使学术期刊数据免遭被监视、篡改、伪造、毁损、窃取、泄露等危险。因此,国家有权对学术期刊数据的跨境流动等问题作出要求与限制,以此促进国家发展和保护国家安全。

与指向公权力的数据主权不同的是,数据权利是指向私权。私人主体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可分为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一般认为,数据人格权包含数据知情同意权、数据修改权、数据被遗忘权;数据财产权包含数据采集权、数据可携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由于学术期刊的数据涉及数据的创作者、学术期刊社、网络出版平台等多方主体,虽然一般语境下学术期刊数据为零散的小数据,而非大数据意义上的数据产品,但是其中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数据且各类数据相互关联,故亦很难在整体意义上说明学术期刊数据的数据权利归属于某一主体。不过,与有体物之上形成的各个物权的平行结构不同,在数据之上的权益往往呈现网状结构一般的“权利束”,基于数据这一客体,不同主体可主张不同的权益,且这些权益相互独立且有明确边界。(5)王利明:《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因此,学术期刊数据之上的数据权益可视为“权利束”,不同主体在其中所享有的数据权益应分别探讨。首先,就学术期刊中的科研数据而言,其原始数据的来源者(研究对象)及衍生数据的创作者(研究者)均对相应数据享有上述数据权利。但是,随着原作品文章的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许可,上述数据财产权部分会转移至学术期刊社或网络出版平台等主体。同时,在数据开放的要求之下,科研数据的权利享有者不得不放弃相应权利以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利用,故其数据权利保护的重点转变为如何设置数据使用的限制条件(如涉国家机密、隐私信息、商业机密等)。事实上,学界已有观点认为数据资源的配置不需要确认数据的拥有者,而是需要在数据的生产、存储、传播、利用等环节中就各主体的数据获取行为进行界权。(6)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其次,就学术期刊的其他期刊数据而言,学术期刊社就汇编作品的相关数据享有数据权利,如期刊名称、ISSN号、期刊类别、期刊板块名称、刊载文章主题、刊载文章数量、出版时间等数据。再次,数字出版平台对数字出版文章的下载量、被引率等数据享有数据权利,除此之外,其还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中的算法数据享有数据权利。此外,就期刊所刊载文章而言,其经数字出版后亦可称为数据,此类数据的数据权利享有者同样应根据该文章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许可的情况具体判断。

二、学术期刊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保护风险

对学术期刊数据权的周全保护是保障学术期刊数据正常流转利用的重要基础,否则数据利益的损害风险可能会使权利主体拒绝进行必要的数据开放,数据利用者也需要承受更高的数据使用成本,进而有碍数据价值的实现。为达成对学术期刊数据权的有效保护,应将其面临的现实风险逐一纾解。当前,学术期刊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保护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数据输出背景下的数据主权与数据控制风险

数据的跨境流通一直是数据主权的重要关注领域,中外合作期刊中数据的输出导致我国存在数据控制风险。随着我国学术影响力的增强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的增多,国外对我国学术期刊的需求见涨,进而催生了国内期刊与国外出版公司的合作。该合作在形式上表现为与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国内期刊的英文版,其本质属于知识产权的输出,而非一般国内期刊的涉外合作(资金引进和内容引进)。(7)陈绍玲:《国内学术期刊涉外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中国出版》2016年第15期。因此,该合作会涉及著作权归属这一关键问题,而数据属于期刊作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归属我国还是域外,与数据控制权紧密关联。学术期刊的著作权涉及两个层面,一个是期刊作品中刊载论文的著作权,即汇编作品中原作品的著作权;另一个是期刊作品的著作权,即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期刊作品的出版必须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许可,若期刊获得原作品的著作权转让,国内期刊即有权将期刊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国外出版公司;若期刊仅获得原作品著作权的专有使用许可,则国内期刊仅能许可国外出版公司使用期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对期刊数据的控制而言,无论是著作权转让还是专有使用许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首先,期刊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会让国内期刊丧失对期刊数据的控制,进而影响到我国数据控制权的实现。从现有的合作形式来看,国内期刊与不同的国外出版公司合作,双方约定的著作权归属条款各不相同。与Springer Nature合作的期刊,著作权归属于我国期刊编辑部,而与Elsevier合作的大部分期刊,著作权则归国外合作方所有。在著作权归国外合作方所有的情况下,国内期刊丧失了对期刊数据的控制,因而存在期刊数据的控制风险。

其次,期刊作品著作权的专有使用许可会影响我国对期刊数据引用情况的管理。在国外出版公司获得期刊作品的专有使用许可后,数据的转载人必须从国外出版公司处获得引用许可。国际合作出版期刊被引用内容的许可授予是期刊著作权贸易中常见的问题。对于一般的数据引用,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其引用只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便可。但对于科研数据、科研图表、科研图片等期刊数据的商业性使用(转载)则需要支付费用,引用主体应向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国外出版公司发出引用请求。在处理数据引用请求方面,欧美发达地区著作权贸易市场比较发达,有着一套成熟的处理著作权许可请求的服务交易系统,如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s)、美国著作权结算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和英国著作权许可证贸易代理公司(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等,一些比较著名的出版商如Springer Nature、Elsevier、John Wiley & Sons Inc等都是使用美国著作权结算中心旗下的Rightslink系统处理许可请求。(8)陈昕伊、何晓燕:《论国际合作出版英文学术期刊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性:从著作权许可谈起》,《编辑学报》2021年第4期。但这样仅仅保障引用者向出版社获得许可,却无法保障我国获知引用许可的情况,进而影响到我国对期刊数据的管理与控制。

(二)学术期刊数据生成与流转中的数据权利与侵权风险

第一,学术期刊数据涉及多方主体,导致数据权利的归属存在争议。在学术期刊领域,科研数据等的产出与研究人员、研究团队、研究机构、合作机构、资助机构等均有关联(9)盛小平、吴红:《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活动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动力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19年第17期。,故很难明确数据的归属。举例而言,某机构研究团队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申请国家资助,共同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其中某研究人员利用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案例数据,借助某一技术公司人员所提供的算法,得出了相关研究数据,那么该数据的权利主体究竟归属于何者则存在争议。毕竟研究人员得出这一数据离不开研究团队、研究机构、合作机构、资助机构等的资源支持、技术支持及资金支持。现实中最为常见的争议即离职人员是否对在原单位产生的数据享有数据权益,其是否可将相关数据携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而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赖各方主体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相关争议的处理则存在难题。

第二,期刊数据流通的各个环节均存在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就科研数据而言,不同主体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均存在侵权风险。首先,研究人员对原始数据的获取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风险,若相关期刊数据公开了研究对象的人脸数据、错误标识了研究对象的信息或者未对研究对象的隐私信息及重要信息作匿名或脱敏处理,则会造成对研究对象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其次,在科研数据的流通过程中,其他主体的获取行为可能会侵犯数据权利主体的权利。即便科研数据的流通以公开、共享为目的,各方主体对科研数据的获取也需要遵循获取规则,违反规则获取数据则可能造成对数据权的侵犯。如以爬虫等手段不正当获取大量源于网络出版平台或科研数据存储平台的科研数据,则构成对相应数据控制主体的侵权。(10)盛小平、袁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治理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2021年第5期。在所有的侵权风险中,最为重要的是研究人员等权利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作为数据的生产者,其他主体在引用或使用其数据时的滥用行为、篡改行为、抄袭行为是其进行数据开放的重要顾虑。有研究显示,约三分之二的作者不愿共享研究结论或试验结果的关联数据或推演数据等重要数据。(11)罗晓兰、李明:《国内期刊论文科学数据共享政策与投稿意愿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7年第8期。由于科研数据主要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出,且可能与研究人员的进一步研究计划相关联,故科研数据的被侵权风险不利于数据的开放与流通。更何况,国内期刊总体上并没有形成体系完善的数据政策,仅少部分科学期刊尤其是英文期刊为了与国际接轨以实现数据管理、挖掘、交换和传播,制定了相关的数据开放政策或者接受国际的数据开放要求。比较典型的是中华医学会的20多种期刊以及《中国组织工程研究》,它们均满足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要求的数据共享声明。(12)程铭、潘云涛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出版数据政策研究》,《科技与出版》2021年第4期。总的来看,由于期刊数据政策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数据权利被侵权的风险。

就其他期刊数据而言,数据的开放流通可能会造成对数据隐私权、收益权等的侵犯。首先,研究人员在数据库平台的注册信息、在使用平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系列信息以及纳入数据库平台的科研成果中所显示的个人信息,经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显示出相关主体的研究方向、阅读偏好、研究成果、研究计划、所属单位、政治倾向等敏感信息,故有可能侵犯权利主体的数据隐私。若研究人员的注册平台为域外数据库平台,或者其在国内的数据被域外主体所收集,则其危害性有可能上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13)艾琼、刘纯璐等:《科研用户访问国外学术数据库的隐私保护与对策》,《图书情报工作》2019年第10期。其次,针对数字出版的期刊作品,网络出版平台就其所有的论文内容均享有数据权益。若有主体未按照规定的获取途径(如注册付费),而采取黑客入侵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论文数据,则会造成对网络出版平台数据收益权、收集权的侵犯。

三、从公权保护和私权保障两方面建构学术期刊数据保护体系

学术期刊数据在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导致学术期刊数据的开放与保护难以达至平衡,对学术交流的发展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形成了一定阻碍。为加强对学术期刊的数据权保障,保护各方主体的相关权益,应针对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保护风险,从公权保护和私权保障两方面入手来维护学术期刊的数据权。

(一)规范数据跨境流通

应加强学术期刊数据跨境流通的规则制定,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的规则不够完善。虽然既有的法律规定对数据跨境流动做了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数据安全法》则建立起以各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体的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并指出数据跨境流动以“安全”“自由”为导向(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11条之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均为原则性规定,在数据的跨境流动管理上,主要体现为指导意义,操作性不强;相应地,学术期刊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则更为薄弱。为维护我国学术期刊领域的数据主权,统一的学术期刊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细则亟待制定。

具体规则的制定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我国学术期刊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立场。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数据跨境流通中所秉持的利益导向不同,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数据跨境流通治理模式,如美国注重科研自由,相关治理模式便以鼓励数据跨境流动为主。(15)王燕:《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国别模式及其反思》,《国际经贸探索》2022年第1期。对学术期刊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立场反映出我国对科研发展、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多元因素的取舍。当前,我国整体上在数据跨境流动持防御态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意旨(16)王伟玲:《数据跨境流动系统性风险:成因、发展与监管》,《国际贸易》2022年第7期。;但同时,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亦是我国的发展导向。为助推科研数据实现开放共享,学术期刊数据的跨境流动应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学术期刊数据的自由流通。第二,学术期刊数据流通的传输条件。当前,我国立法虽规定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1条之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18)《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4条之规定。等内容,但具体的重要数据目录和管理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规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中发表,因此该规定不能适用于学术期刊领域的数据问题。学术期刊数据的分类定级以及具体的跨境流通条件应基于法律法规尽快细化完善。第三,接收国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学术期刊数据的跨境传输还应考量接收国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若接收国的数据安全保护标准过于宽松,则可能导致我国学术期刊数据在域外的安全难以保障,流动亦难以把控。同时,由于数据跨境流动尚未形成国际统一标准,故亦应考虑数据接收国是否在数据流动方面对我国设有歧视性限制措施,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等对待。

(二)完善中外期刊合作协议

在中外合作期刊的协议内容中应明确保障我国数据主权及国内学术期刊的数据权益。首先,应尽可能避免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转让至国外出版公司会导致我国国内主体丧失对数据的控制权。实际上,著作权转让协议并非国际合作期刊关于著作权交易的常见方式。对以著作权转让为内容的合作协议应审慎对待。其次,应对国外出版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单独规定。学术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其数据权益直接关联。然而,目前不少中外期刊合作协议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相对模糊,即双方合作主体仅约定由国外出版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一般认为,专有出版权包含复制权与发行权,但是其是否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存在争议。为明晰相关数据权益的归属,应就国外合作主体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专门规定。不过,为使合作期刊亦能在我国进行传播流通,应考虑与国外出版公司签订非专有许可使用协议,或对国外出版公司专有使用权的地域范围进行约定。

另外,还应明确国外合作主体具有告知国内出版主体数据引用情况的义务。为保障我国可以知悉合作期刊的数据引用情况,无论我国与国外合作主体签订的是专有许可使用协议还是非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协议都应明确国外合作主体就数据引用情况对我国出版主体负有告知义务。

(三)建立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

当前,我国的既有规则不够完善,难以形成对学术期刊数据权的制度化、体系化保护。在一般性立法方面,2021年,我国出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立法体系逐渐形成。但遗憾的是,《数据安全法》并未解决数据确权的相关问题,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数据权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的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19)《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故不能全面回应学术期刊数据权保护的诉求。在专门性规定方面,我国仅有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201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科学数据引用》国家标准,亦无法回应学术期刊数据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故亟待建立在不同层级中维护学术期刊数据权的相关规则,以形成对学术期刊数据权的制度化、体系化保护。具体而言,多层级、标准化保护规则的确立应从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是关于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宏观层面,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引导学术领域的数据使用。学术期刊的数据权保护应以促进数据共享为基本理念,细化对数据的分级管理。为使学术期刊数据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相关规定应当在数据的保护与利用之中寻求平衡,过于强调数据权的归属反而是对数据价值的限制,故相关规定的重点应在于如何限制行为主体对数据的收集行为。(20)钱子瑜:《论数据财产权的构建》,《法学家》2021年第6期。目前我国《数据安全法》已经确立了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学术期刊领域的相关规则需要在此基础上细化学术期刊数据的分级分类,根据数据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识别性(即根据数据可以识别到关联主体)以及是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科研规划等内容,划定学术期刊数据的保护等级,然后依据数据的保护等级,明确获取该数据的限制条件,即免费开放获取或付费、授权等附条件获取。同时,相关规定还应对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以尽可能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侵权难题。

另一方面是关于期刊数据政策的制定。中观层面,应依托行业协会制定期刊数据政策。在文章的录用与发表过程中,学术期刊社具有相对较大的主动权,故其制定的数据政策对于数据的保护与利用具有导向与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学术期刊针对科研数据的数据政策存在缺位现象,应尽快制定出台相应政策。

首先,在数据政策的制定方式上,各学术期刊应依托期刊协会共同商讨制定。学术期刊数据政策的制定与其数字版权的保护息息相关。目前在维护学术期刊数字版权的问题上,由于单个期刊的维权力量不强,需要依托集体力量以获得维权优势,故学术期刊与期刊协会合作开展数字版权保护应当是未来的发展趋向。数据政策的制定亦是同样道理,数据政策的制定对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作者的可接受度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期刊数据政策的制定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影响力,然而单个的学术期刊很难实现这一目标。加之期刊协会在期刊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而数据权问题又是数字版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学术期刊与期刊协会合作共同制定数据政策具备一定优势。

其次,在数据政策的具体内容上,应对接国际标准细化完善。目前国际出版机构Springer Nature、Elsevier、Taylor & Francis、John Wiley,以及学术期刊Science、Nature、Cell、PNAS等在数据出版上达成共识,数据出版应当对“数据提交”(包括数据提交强度以及数据提交方式)、“数据评审”(包括数据质量和数据可用性)、“数据开放与存储”“数据保护”四个方面作出规定。(21)彭琳、韩燕丽:《我国科技期刊数据政策分析及启示:以中国科学院主办英文期刊为例》,《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9年第8期。目前我国已有的数据政策基本上参照域外合作出版机构的数据政策制定,为促进我国国内学术期刊形成较为统一的数据政策,应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在数据的提交、评审、开放、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内容。

具体而言,期刊的数据政策应涵盖如下内容:第一,在数据提交方面,学术期刊应明确数据的定义,即需要提交的数据的范畴。在大多数情形下,我国学术期刊的科研数据,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数据,尚不需要在论文正文之外单独提交数据,故数据的流转一般随论文正文一同流转。为更好地促进数据流转,保护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防止数据造假,对数据的单独提交与出版被提上议程,如有些期刊会要求作者在提供论文之外提交源代码等内容,以保证论文中的数据可验证。然而数据的单独提交给数据的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论文正文中已经呈现的数据,得出研究结论或实验结果的原始数据、支撑数据、关联数据等是否提交需要期刊在数据政策中予以明确。除此之外,期刊还应明确数据提交的强度,即强制提交数据、提倡提交数据或强制提交部分数据类型。第二,在数据评审方面,期刊应在数据政策中明确数据审查的具体内容,一般而言,数据审查会涉及数据的格式、统计方式以及数据的科学性、创新性与价值性(22)方恒、宋立荣:《国内外期刊机构科学数据出版政策研究》,《情报杂志》2022年第3期。。除此之外,还应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查,即如果科研数据属于衍生数据,那么作者应对从他处获取的数据进行标识并接受审查。第三,在数据开放与存储方面,数据出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作者将论文观点的支撑数据以附件的形式附随论文进行发表;作者将论文涉及的数据上传至专业数据库或出版机构网站;作者发表以数据为核心对象的数据论文。(23)刘凤红、崔金钟等:《数据论文:大数据时代新兴学术论文出版类型探讨》,《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年第12期。期刊应明确其数据出版方式,同时,期刊应要求作者提供数据可用性声明,以表明数据是否共享、在何领域内公开可用、有何限制条件、如何访问或获取等内容。(24)雷雪:《科技学术期刊数据可用性声明规范应用的现状及建议》,《编辑学报》2021年第3期。第四,在数据保护方面,应载明数据的出版应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并明确数据的引用规范,如Nature、PNAS要求在引用数据时标明数据的作者、数据集标识、出版时间、数据存储仓库名称、永久标识符(如DOI)等。

(四)完善协议内容与技术保障

虽然立法及期刊政策可以为学术期刊数据保护提供基本保障,但是数据保护的具体落实还有赖各方主体增强权利意识,在数据流通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协议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为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平台支持。

首先,数据创作者与学术期刊、研究单位、资助单位等之间应就数据权益进行明确约定。第一,数据创作者应与期刊签订明确的授权许可协议。知识共享协议有很多种,如CC-BY,要求只要保留原作者姓名,就可以基于商业目的传播、改编或者二次创作;CC-BY-ND,要求保留原作者姓名即可商用,但是不能改编原作与他人分享;CC-BY-NC,要求保留原作者姓名,允许非商业目的重新编排、改编或者再创作,但是不能商用;CC-BY-NC-ND,该类协议的限制最为严格,要求保留原作者姓名,允许下载和分享,但是不能对原作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和商用。(25)陈昕伊、何晓燕:《论国际合作出版英文学术期刊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性:从著作权许可谈起》,《编辑学报》2021第4期。数据创作者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学术期刊社签订上述知识共享协议,以达到保护作者的数据权益和让读者与科研者对数据进行重用、再挖掘的双重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签署的授权协议一般未对原作品的著作权和数据权进行分别规定,建议针对数据权益进行专门性的条款设计。第二,数据创作者应与其所在单位就数据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相关协议不仅应明确研究人员在职期间的数据权归属问题,更应明确研究人员离职时就其所创作的数据享有何种权益,是否具备可携权等重要权益。同时,为促进数据开放,协议亦应明确数据创作者在出版数据时,是否需要获得其所在单位的授权。第三,资助单位应就其资助项目的数据管理和数据开放进行明确规定。资助单位可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交数据管理计划,并向项目申请人说明数据开放的具体条件(如公开时间等),需要资助单位授权才可公开共享的数据应特别注明。

其次,网络出版平台或存储平台应注意数据安全风险,增强技术支持。网络平台对数据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无论是出版后的科研数据,还是其他存储于网络平台的期刊数据,网络出版平台或存储平台对学术期刊数据均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为维护自身及相关主体数据权益,保障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营,各网络平台应加强技术保障,维护数据安全。在数据权利确权方面,网络平台可借助数据引证分析技术、数据溯源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可逆数据隐藏技术明确数据的权利主体;在数据权利侵权方面,网络平台可用差分隐私技术、安全多方计算技术、同态加密技术、代理重加密技术、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技术应对权利主体数据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侵犯。(26)盛小平、袁圆:《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治理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2021年第5期。技术的支持可明确数据在流转过程中的创作者、处理者、控制者和二次转载者,还可保障数据在安全的环境中流通。故各网络平台应加强技术支持以保障数据安全。国家层面也应对相关网络出版平台和存储平台的技术进行信赖性认定,并定期进行公开检查。(27)孔丽华、习妍等:《科技期刊关联数据开放共享及出版政策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22年第2期。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无论是科研数据还是学术期刊所承载的其他数据,其数据价值与数据安全风险相伴而生。数据密集型科研活动的蓬勃发展、知识共享的发展需求、期刊提高自身影响力的现实希冀以及学术期刊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促进学术期刊数据开放共享的客观因素。然而,数据流通的不规范或数据安全措施的不到位,会导致我国数据主权受到损害,数据权利的权属纠纷和侵权风险亦随之而生。为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期刊数据的规范流通与安全流通,宏观层面的规则完善、中观层面的学术期刊数据政策建立健全以及微观层面的各权利主体就权利归属的约定、技术资源的配置等,都是系统化保障学术期刊数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及学术期刊界应共同努力,不断细化对学术期刊数据的保护规定,充分挖掘学术期刊数据的价值潜力,提高我国学术期刊的影响力与话语权。

猜你喜欢

学术期刊权利期刊
期刊更名启事
期刊简介
2020年百种中国杰出学术期刊获奖证明
我刊获评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
我刊获评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期刊
我们的权利
期刊问答
股东权利知多少(一)
权利套装
祝《导航定位与授时》学术期刊创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