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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税收减免法律制度研究

2022-02-24孔令秋郭海霞

北方文物 2022年6期
关键词:物力牛头金代

孔令秋 郭海霞

(1.哈尔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内容提要〕 金代承袭了辽宋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并基于缓和阶级矛盾、实施仁政,以及促进封建经济的繁荣稳定等目的,不断完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金代的税收减免包括因自然灾害、特殊身份和特殊事件而进行的减免措施。金代税收减免制度体现了承袭前制以加速封建化进程、基于民族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减免方式多样化,以及制度缺乏稳定性等特点。金代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固有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

金代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的王朝,尽管财政实力并不雄厚,但为了稳定统治秩序的现实需要,“仍然继承了中原王朝的税课减免政策”①。同时,又基于本民族的特点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形成了金代特有的税收减免制度体系。

一、金代税收体系以及税收减免的立法目的

金在立国以后,基于传统的游猎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形成的习惯、习俗明显无法为其统治秩序的建立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承袭中原地区的封建制度以稳固其对被征服地区的有效统治为最现实的需要,因此,金代以辽宋的税收制度体系为蓝本,结合统治需要和民族特点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税收制度。

(一)金代的税收体系

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并满足长期对外战争的需要,自金太祖开始,在承继辽代税制的基础上,在“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②的思想指导下,金代开始探索相关的税收法制建设,构建自己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下,金代的税收体系不断完善,并形成了金代税收“其立法也周”的局面。

以辽宋为蓝本建立的金代税收法律体系以土地和人头税为主,以其他税收作为补充,具体包括租税、牛头税、物力、商税及其他杂税等。金代的土地税即为租税,“官田曰租,私田曰税”③。“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④作为金代独创的税收,物力钱的征收范围极广,无论是公卿大臣,还是平民百姓,无一置身于事外,均须照章缴纳。“金代商税……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税体系。”⑤这里的商税既包括对榷货所征之税,如盐、酒等,还包括一些经营场所征收的税,如榷场税、金银坑冶税、金银及诸物贸易税,还有对房屋租赁、地基等所征之税,对商品交易征收的市税、关税等。金代的杂税主要是“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⑥,从中不难看出,金代杂税范围广、数目多,以至于达到了“名目琐细,不可殚述”⑦的程度。

金代税收的征收一般“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⑧,按照户籍制度,金代的户可分为州县院司赋役户、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等,州县院司赋役户是整个王朝赋税的主要承担者,而猛安谋克户是对女真人编户的称谓,在税收上金代统治者对其有诸多关照,即“凡户隶州县者,与隶猛安谋克,其输纳高下又各不同”⑨。按照纳税情况而言,金代“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⑩。金代的统治者通过通检推排排查各税户财产多少,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户的人口与土地财产进行通检,动态确定其赋役承担情况,所以,税户的身份及其财产的多少成为金代统治者计税征收的重要因素。金代的完税称为输税,输税有相应的限期,超过限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二)金代税收减免的立法目的

第一、缓和阶级矛盾。金代占领中原地区之后,一些农民因战乱而逃跑,放弃耕种,还有一些农户因无力承担赋税而脱离土地,灾民、难民的增多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统治秩序面临危机。金自“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税收减免制度建设的重视。因此,金代“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明昌元年(1190年),金章宗曾下诏恩准对耕佃河南荒闲官地者“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泰和八年(1208年),金章宗诏令“诸路农民请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此类“轻徭赋,劝稼穑”为目的的税收减免不绝于史书,仅在《金史·食货志》“租赋篇”中有详细记载的就多达数十次,这对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第二、体现统治者的仁政思想。金代统治者入主中原后,深刻认识到其本民族文化的落后性,以及学习中原地区先进文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因此,金朝统治者秉承着“夷可变华”和“华夷同风”的指导思想,主动将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吸收到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在税收制度建设方面,“金代赋税负担,一般来说比辽、宋轻”,但是,金统治者为了突出体现 “仁政”和“恤民”思想,在原有轻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税收,以彰显其施“仁政”以及对“民之疾苦”的体量,以此来迎合民众期待,减少统治成本,稳固统治秩序。

第三、促进封建经济发展的繁荣稳定。金代统治者面临“储积之志”“边费亦广”等现实情况,竭力扩大财政收入以满足现实之需,但为了避免“竭泽而渔”,必须繁荣封建经济,以保证朝廷财政收入的长久持续,所以,减免税收也就成为金代统治者实现上述目的的必要手段。在明昌元年(1190年),金章宗下诏“免赁房税”,明昌二年(1191年),则减免了南京地区出赁官房的税金以及地基钱。这对繁荣封建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金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年),朝廷制定商税法,规定:“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一年后,因物价高涨,诸物征收改为百分取四,此事争议颇多,到了金章宗泰和七年(1207年),在户部尚书的力主下“遂止从旧”。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商品流通,推动了封建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

二、金代税收减免制度的具体内容

金代税收减免一般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农民的贫困而无力纳税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当然,也有一部分税收减免则是因为纳税人的特殊身份或者发生特殊事件。

(一)因自然灾害而减免税收

金代自然灾害频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粮食产量,农民无力负担相应的税赋,基于“体恤民间疾苦”的统治思想,统治者会适时的下诏减免税收,所以,因自然灾害而减免税收也就成为了金代税收立法的重要内容。通常的税收减免是以直接减免税收或宽限输税期限而实现的。

遇灾年,官府会根据受灾程度,确定减免税的额度。通常是减损八成及八成以上的全部减免,减损七成的则按照减损的实际数量免税,而减损六成的则照常全部征收。当然,这种减免是建立在“民诉水旱应免”基础之上的。在发生季节性自然灾害时,民应在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减免,如河南等特定地区,对于夏田申报期为四月,而秋田申报期则为七月,对于其他各路,则是夏田申报期为五月,而秋田申报期则为八月。对于在限期内未申报的,则不予受理和减免。

对因灾害之年或气候不正常,无法及时上交租税的,统治者通常是通过宽限税收征收期限解决该问题。如在元光元年(1222年),金宣宗根据奏报听闻“征税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应限”,遂下诏有司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有犯者以慢军储治罪”。贞祐三年(1215年),御史上奏称,各中央和地方征税部门不体恤民力,对于租税征调不顾实情而操之过急,希望皇帝能够督促官员按期征缴,金宣宗根据奏报,下诏要求以后凡是课征税收必须事先发布公告,公布征收事项与征收期限,凡是不急于征收的“皆罢”,既解决了官府征税之急导致的民不聊生,也使征税期限的事先告知制度化。金宣宗兴定元年(1217年),因天气干旱久未下雨,宽限了百姓们输税的期限。为了减轻输税过程中民之负担,金宣宗年间一改以往的跨越郡界输税的惯例,改为“止输本郡”。这是因为以往输税的距离过长,途中消耗较大,如果遇到雨雪天气,很可能造成缴纳时限的延误,甚至可能遇到盗贼而死伤,所以,统治者想出折中办法,根据各地“称屯兵之数,使就食之”。以上因自然灾害而减缓税收的诏令既缓和了阶级矛盾,也体现了“恤民”思想。

(二)因特殊身份而减免税收

金代通常是基于身份等级确定纳税多少,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构成了不同的税户,税收负担也完全不同。如普遍征收的一些税会因为税户身份给予免除,前面提到物力钱是普遍征收的,但“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墓田、学田,租税、物力皆免”。为了保证税源的稳定,金代统治者严格控制各阶层身份流动,各户身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金史》对户口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但是,统治者为了收买人心,往往通过改变不同身份等级以改变其不同的税收承担比重。二税户承袭辽,原本有投下军州、寺院两种二税户,受主人和官府双重剥削,到了金代除被剥削外,逐渐失去人身自由而沦为奴隶。金世宗时曾至少两次在朝廷上探讨放二税户为良的问题,最终还是在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年)下诏“免二税户为民。”

金代针对女真户(猛安谋克户)征收专门的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本来牛头税较之于对被征服地区人民的土地税赋而言不甚繁重,但金代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女真人往往是被优待的,对牛头税也经常给予减免。本来在天会四年(1126年)形成定制的牛头税为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但此后,统治者不断找出各种理由减免。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金世宗下诏称,以往丰年一年所收够猛安谋克户三年所需,而今年收获却只能支撑半年,因此,为了减轻猛安谋克户的负担,以避免其陷入贫困,则按照每头牛只需要缴纳三斗赋粟即可。在大定二十六年(1186年),有司奏报要求征收猛安谋克以往所欠牛头税,金世宗认为,本来牛头税已经被积欠了5年之久,现在要一起征收上来,猛安谋克户难以承受,因而拒绝一并清欠,下令依旧按年输税缴纳,而且一旦有灾害,受灾者的牛头税就会被免除。如此种种,不难看出,金代统治者因猛安谋克户身份的特殊性而在税赋减免方面对女真人予以特殊对待。

(三)因特殊事件而减免税收

基于特殊事件或原因,如国家有重大事件等,金代统治者也会宣布税收减免,如明昌年间,金世宗就曾因为“恐廪粟积久腐败”而诏令“薄民之租税”。泰和八年(1208年),金章宗因“以宋谋和”而下诏“免河南、山东、陕西六路今年夏税”。其他此类的税收减免也常见于史书之中。

三、金代税收减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金代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呈现了既具有在承袭前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及减免方式手段多样化的特点,也有制度缺乏稳定性等不足。

(一)承袭前制以加速封建化进程

入主中原之初,金代统治者急需在被征服地区巩固统治政权,而施仁政、体恤民之疾苦成为仿照中原地区、稳定民心的最关键举措。如轻徭薄赋的思想,“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金代不仅继承了宋的两税制,而且对业已成熟的、已经封建化的辽代制度也悉数拿来,这在减免税方面体现最为深刻。金代对辽宋税收制度及减免税制度的承继,推动了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了金代的统治秩序,加速了金代的封建化进程。

(二)基于民族特点进行制度创新

在承袭辽宋的基础上,金代完善了税收制度,并基于本民族特点,在税收减免制度体系中充分体现了本民族特色,主要创新体现在牛头税和物力钱征收的减免方面。牛头税本身就是极具女真民族习惯的税收制度,而牛头税减免则充满了优待本民族的意味。此外,作为金代独创的、对民户资产所征收的物力钱,主要目的在于形成赋役的分配标准,而不是单纯地为了扩大财政来源,所以,物力钱的减免也主要是针对特殊身份的猛安谋克户和官员,以及官田、学田等。

(三)税收减免方式多样化

由于税收减免多发生于税赋产生之后,所以其灵活性与普遍适用性不言而喻,这也就使之成为金代统治者进行经济调节,进而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制度完善过程中,金代统治者逐渐形成了直接减免税、改变税户的身份、宽限输税期限等税收减免方式,减免方式的灵活性和手段的多样化能够及时解决当时所面临的矛盾和现实问题,这样既体现统治者的“仁政”思想,同时也能够缓解阶级矛盾,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税收减免制度缺乏稳定性

由于金代统治者一味追求轻徭薄赋,税收减免频繁,所以,积累较少,造成了金代的财政窘境,一旦战事发生,基于战争的需要,又开始横征暴敛,掘地三尺,造成破家无数的局面。正如《金史》中所记载的那样“若足支历年者,郡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金代统治集团内部也不得不承认,“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金代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大都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的,稳定性较差,这使得统治者所追求的轻徭薄赋的统治局面无法实现,基于战争需要而临时大规模征税反倒成为人们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到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四、结 语

综上所述,税收减免制度是金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金代遵循儒家的“仁政”思想建立了以辽宋为蓝本并融合了本民族特点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体系。从统治阶级角度看,金代税收减免法律制度为缓解阶级矛盾,推动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纳税人角度来讲,税收减免法律制度减轻了贫苦阶层的负担,为一部分穷苦群体的生存提供了条件,进而为服从统治提供了“合法性”的心理基础。金代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整,内容丰富,很多的税收减免制度能够严格执行,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封建社会的本质决定了金代的税收减免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按照身份的不同进行税收减免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税收减免制度中的不平等,税收减免制度缺乏稳定性,根据统治阶级的需要而随时发生变化,等等。总之,金代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既具有历史进步性,同时也具有阶级局限性。

注 释:

①⑤王德朋:《金代商税制度考略》,《社会科学辑刊》2007年第3期。

③⑥⑦⑧⑩《金史》卷46《食货一》,第1028页。

④《金史》卷46《食货一》,第1028页。物力就是指民户的资产,物力钱即物力税,即对民户资产所征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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