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占铜官山矿民地处置问题的研究

2022-02-24肖宗建

安徽史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官山管理所卷宗

肖宗建

(南京大学 历史学院,江苏 南京 411201)

近年来,学界在国民政府战后接收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诸多成果:一是着眼全国性接收,从政治、经济、军事等角度进行阐述;(1)林桶法:《从接收到沦陷——战后平津地区接收工作之检讨》,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7年版;[美]胡素珊著、王海良等译:《中国的内战:1945—1949年的政治斗争》,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汪朝光:《从抗战胜利到内战爆发前后》,李新总主编:《中华民国史》第3编第5卷,中华书局2000年版;张宪文等:《中华民国史》第4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第4卷,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丁永隆:《浅议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接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孙宅巍:《国民政府经济接收述略》,《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二是针对特定区域,主要以东北、台湾、河北、山西、旅大、北平、苏州、南京等地为研究对象;(2)栗国成:《张嘉璈与战后初期中苏关于“国民政府接收东北”之谈判(1945/10—1946/4)》,《政治科学论丛》2003年第19期;汪朝光:《战后旅大接收问题研究》,《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会议论文集》,2003年;陈谦平:《国民政府战后对台湾的工业接收及其影响》,《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三是论及某一特定事物,如舰艇、金融机构、高校、工厂。(3)刘华:《战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复员与接收评述》,《民国档案》2004年第1期;张福运:《战后收复区高校接收:干预与维护力量的对抗——以北大、清华为例》,《民国档案》2006年第1期;刘恒妏:《战后初期台湾司法接收(1945—1949):人事、语言与文化的转换》,《台湾史研究》2010年第4期。现有研究成果初步勾勒出国民政府战后接收工作的基本轮廓,但多着眼于对区域性接收机构、政策、过程的描述以及对接收过程中存在的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问题的分析。具体到对矿山日占民地处置问题,鲜有论及。本文充分利用安徽省铜陵市档案馆馆藏铜官山分矿管理所档案,拟通过对战后国民政府接收铜官山矿期间,征收日占民地尤其是征地中矛盾纠纷的解读,探讨战后国民政府面对的产权乱局及其行政效能低下等问题。相关研究,也有助于加深对于抗日战争“善后”问题的认识。

一、战后国民政府接收铜官山矿及面临的问题

铜官山矿位于皖江之畔,铜陵境内,是铜铁伴生矿。其采铜冶铜历史可远溯至商周时期。近代以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疯狂掠夺中国的矿产资源,铜官山矿亦不能幸免。1938年4月8日,日伪华中铁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改组为“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由“日中根据现金投资和现物(矿山)投资合办”。伪政府现物投资包括铁矿、轻便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值合计约1000万日元。公司名义上为日中合办,实际上被日本人所控制。(4)《设立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过及其目的》,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管所,案卷号:57-11-25-39。铜陵沦陷后,“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39年11月着手开发铜官山的铁矿,并在铜陵县设立铜官山矿务所。

1943年,日本人大体摸清铜官山矿的资源,鉴于铜官山矿矿石中铜品位比较高,决定由开采铁矿转为开采铜矿,并扩大铜官山矿的生产规模。从用人数量看,铜官山矿规模较大。以1942年为例,铜官山矿务所在职员工有1084人,其中工人320人,小工764人;(5)《华人劳务人员就业状况调查表》(1942年12月31日),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编:《事业概况半月快报》第6期,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管所,案卷号:57-11-19-68。人数最多时达3000多人,其中日本文职人员和军警200多人。(6)梁成仁:《铜官山矿工同日本侵略者的斗争》,中共铜陵市党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共铜陵历史资料丛书之二:抗日战争时期资料》下卷,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页。1943年,日伪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铜官山铜矿开发计划概要》,宣称:“第一期计划的出矿目标是在1943年10月以后,每月出粗矿4000吨(品味2%)……第二期计划的出矿指标,年出矿量96000吨(粗矿,品味为1.8%)、块精矿12000吨(品味为5%)、浮游精矿7200吨(品味13.2%),精矿合计19200吨(品味8.08%)。”(7)华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铜官山铜矿开发计划概要》(1943年7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管所,案卷号:57-11-24-28。当然,由于中日战场形势的变化,庞大的矿山开采计划仅实施一部分。日本人从铜官山矿运出多少矿石已无从考证,但从日本投降后还遗留下来未运出的手选铜矿石就达14172吨,可以推算开采总量还是十分巨大的。(8)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冶金工业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第267页。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敌伪产业进行了有组织的接收和处置。1945年10月,设立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接收委员会,并在苏、浙、皖、粤、桂、闽各区设立敌伪产业处理局及审议委员会,作为敌伪产业接收机关。(9)《行政院收复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1945年11月23日),《中国农业》1945年第6卷第12期,第87页。10月27日,上海市敌伪产业处理局在上海成立。次年1月16日,行政院将其管辖范围扩充至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及南京、上海两市,并改名为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12月,苏浙皖区等处理局被撤销,“未了事务交由中央信托局代办,即改处理局为清理处(即中央信托局苏浙皖区敌伪产业清理处),审议委员会(即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仍直隶行政院”。1947年复设敌伪产业处理委员会。(10)陈晓敏:《抗战胜利后敌伪产业处理概况》,《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37、38页。为保障接收工作顺利、规范开展,苏浙皖区等区依据上级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接收办法,确保了接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各办事处办事分处敌伪物资估售办法》。仅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秘书处1946年编制的《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章则汇编》中就收集了清算、密报案件、日侨财产、出口及托售物资、平售物品等6大类40项办法。(11)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秘书处:《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章则汇编》(内部资料),1946年印。

经济部负责接收工厂、矿场设备、原料成品。(12)陈晓敏:《抗战胜利后敌伪产业处理概况》,《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第37、38页。经济部分区设置特派员办公处,第一批派驻收复区的经济部工矿特派员有苏浙皖区、湘鄂赣区、粤桂闽区、冀察绥区和鲁豫晋区。(13)《行政院各部会署局派遣收复区接收人员办法》,《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7编“战后中国”(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18页。经济部还在上海成立经济部苏浙皖特派员公署,下有工矿接管组,以于瑞年为组长,负责接收华中矿业所属各厂矿。其中,铜官山矿和马鞍山矿为华中矿业所属厂矿中最大的两处。铜官山矿先是由国民党川军44军占领,后归铜陵县政府代管。接收过程中,川军、铜陵县地方官员均大量倒卖遗留物资,矿山遭到严重破坏。工矿接管组派员到矿山后,与铜陵县、日本留矿人员进行了交接,清点物资发现“医院药品也大量被窃,未被盗走的医疗器械被捣毁后满地丢弃。仓库内电讯器材以及铜、铅等原材料也被盗走不少。唯装箱的重型器械,还原封未动。”(14)朱君哲:《我在铜官山矿保管所》,安徽文史资料全书编委会:《安徽文史资料全书·铜陵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368、368页。苏浙皖特派员公署撤销后,华中矿业公司工矿接管组改属经济部资源委员会,并于1946年3月设立华中矿务局筹备处(1948年12月正式设局,以下一般称为华中矿务局)。工矿组接收委员于瑞年、袁子营为正副主任。筹备处总办公处设在南京,下属有铜官山、凤凰山、马鞍山等矿。铜官山矿管理机构为华中矿务局筹备处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后改称华中矿务局铜官山分矿管理所,以下一般称为铜官山分矿管理所)。铜官山矿复工所需投资浩大,乃谋求与加拿大铜矿公司合作。(15)朱君哲:《我在铜官山矿保管所》,安徽文史资料全书编委会:《安徽文史资料全书·铜陵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368、368页。但加拿大专家考察后认为,“铜官山矿石含铜品味太低,无开采价值,轰轰烈烈的复工之事在一份专家报告中变成泡影。”(16)叶衍元:《我任铜官山矿保管所主管之经过》,安徽文史资料全书编委会:《安徽文史资料全书·铜陵卷》,第374页。此后,矿山大量机械设备被调拨给马鞍山矿以及江西、湖南等矿。(17)朱君哲:《我在铜官山矿保管所》,安徽文史资料全书编委会:《安徽文史资料全书·铜陵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6、368、368页。

工矿组接收委员接收铜官山矿后,发现日本人在开采铜官山矿时曾大量圈占民地。据查,日本在占领铜官山矿期间,为了解决生产、运输、生活等方面用地需求,在铜陵大规模强征土地,不仅有私田,也有公田(例如学产)。战后县人崔恂庵等在致县参议会的呈文中这样描述:

为充裕侵略资源起见,竟设立华振(中)公司开采铜官山矿业,凡属使用地区,不问业主为谁,肆行尅挖,任意强为。有筑为铁路,有建为车站,有建筑房屋。其建筑范围之内所有地亩,或挑泥运土,抑或挖沟填塘,以遂其开矿筑路建房之用,是以沿铁路两旁数丈之外,皆成水潭深坑,从此有收之地亩已成荒废之地。(18)《呈为前敌伪华振公司抢占西门滩扫把沟横港等三处民地数百亩恳予按照政府征用民地给价规定办理批示由》(1947年10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25。

从呈文可以看出,日占时期,日本人利用各种手段侵占民地,将肥沃的农田变成道路、工厂等矿山用地,原有的水系被打破、土壤被侵蚀。据1946年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土地移交清册中统计,日本人圈占田648.82亩、地96.54亩、基地16亩、洲地178.3亩、山503.01亩和新洲地138亩。(19)《华中矿务局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土地移交清册》(1946年7月8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租赋,档案号:1。日本人投降时将账册焚烧,文字档案难以查找,使后来征收土地失去了最重要的原始凭证。战后接收中,日占民地处理就成为棘手的问题。

二、矿方和地方政府对日占民地的征收

土地征收的基本前提是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传统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物权法概念,也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地权思想。近代以降,西方“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逐渐东渐,征地制度也逐渐形成。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土地征收法》《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以保护民众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

抗战胜利后,铜陵县业主多次向经济部、华中矿务局等机构反映土地被日本人强征事宜。业主董俊夫等致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的呈文比较有代表性:

今虽天日重现,田地仍无法垦复耕种,业于去年联名呈请经济部暨钧局予以救济,并恳请转咨安徽省田赋粮食管理处予以豁免田赋在案。迄今行将一年,仍未奉具体指示。近闻铜官山矿产继续开采,则俊夫等之田地、山场永远归公使用,而无垦复之日矣。俊夫等既不能享受权利,自不能将产权无条件充归公有。除分呈外,理合将尅挖田地造具清册一份,恳请钧处鉴核,转呈资源委员会,将被尅挖田地山场按时值价分别予以给价。(20)《照抄被前华中矿业公司尅挖田地业主申请救济呈文》(1947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1。

从呈文看,业主诉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恳请救济、豁免田赋、给价征收。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第3条规定:“凡敌伪组织对于公有、私有土地所为之处分及其所发给之土地权证件,一律无效。”(21)《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中农月刊》1945年第6卷第11期,第98页。该条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人对土地占用的事实是不合法的,土地应该属原主所有。鉴于国民政府在铜官山继续开采矿山的计划,对该地进行合法征收成为必然的选择。但问题在于1945年《土地法》仅仅规定了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对于铜官山矿这种日本人已经实际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特别是田赋等如何处置,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正是这种政策上和法律上的不明确造成了铜官山矿土地征收过程的复杂性。

摸清日占民地底数是进行土地征收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因此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围绕日本人征地范围、付款多少、契据收缴等情况展开调查。由于日本占领、经营铜官山期间,对该地区土地形貌破坏很大,且调查中难免掺杂人为因素,调查难度很大。铜官山分矿管理所通过对保长、佃户、业主等询问和实地调查,确认日本人圈占的土地既有无偿强占,也有付了少量费用而征收的。但当时“日本人气焰万丈,并未向居民取得地契”,也就是说付费征用的土地,地契并未被日本人收缴,仍由原业主保留。(22)《为饬关于前华中矿业公司征购土地情形应查明具报由》(1946年10月1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70。“江岸办公室附近之地系强迫征用,该地日本人最早设立筹备处,时值沦陷不久,日本人气焰极高之际,均全部无理强占,所有居民驱逐出境,故未订有任何手续。又江口至矿区沿铁路线确系毁坏麦田强行铺设路基,并未付给代价。”(23)《日占土地调查报告》(1946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24。从现存档案资料看,矿方基础调查大致弄清了日本人圈占民地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征地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1946年10月,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日本人强征土地之事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土地由国家征用,“应否付价抑仅付部分价格视实际情形及证件之完备与否而定”;二是田赋部分,“当在铜陵县政府办理土地呈报时期,由铜官山分矿管理所根据该居民业主土地证件出具证明,请求免赋。”(24)《为饬关于前华中矿业公司征购土地情形应查明具报由》(1946年10月1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70。这两点建议得到华中矿务局的认可。

在办理征收的过程中,考虑到日占时期资料佚失以及基础调查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精准,因此华中矿务局特别重视与地方政府的协同,赋予地方政府在土地权属、征地范围、价格确定等方面很大的发言权。第一,登记造册。主要登记业主姓名、田地亩数、坐落方位、粮户姓名、差粮数额等信息,以此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由镇公所通知业主在限定时间内到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登记,如觉得数字有出入,矿方也是会同镇公所实地勘察、问询调查后共同确定。第二,评估价格。依土地分类评估价格。价格由铜官山分矿管理所、镇公所、各业主共同议定。第三,列表送交备案。将征用土地、田赋等情况详细列表,送交铜陵县政府、田赋粮食管理处等机关备案,为进一步沟通办理手续和处理田赋做准备。(25)《矿山区域内占用地基表》(1946年7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14。第四,报送审核。报送审核是华中矿务局对征地事宜控制的关键一步,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收购手续、拨付征收款。因此,华中矿务局对所报材料审核非常严格,户数、亩数等有出入者,往往严令“迅行查照,详细具复”。

经过统计,最后形成的《资源委员会华中矿务局铜官山分矿实收用土地登记及收购对照表》涉及人数为91人。其中,备注有“复文追加”“误登记于某某名下更正”“增补登记”“依原契追加”“登记笔误”“清丈不足”“代登和涂改之处要加盖私章”等字样的多达62处,从中可见征地情况之复杂、审查之严格。(26)《资源委员会华中矿务局铜官山分矿实收用土地登记及收购对照表》(1946年12月31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44。

为了明确征地中的责任,防止业主弄虚作假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假作为,华中矿务局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要求:“一、由业主呈缴函件申明迁葬竣事;二、由卖方交出各该处乡公所书面证明,在敌伪时期,该项土地确未由伪华中矿务公司备价收购;三、各该处乡保甲长及保证人之出面,证明全部契据之真确性及无重复买卖情事;四、由买卖双方会同递请该处乡公所依法代为公示一月,征询异议,同时由买卖双方登载《中央日报》及铜陵县报纸征询有无第三者权利(报费由买方负担之)。”(27)《为据呈选该所收买田地新旧契据等件指饬遵办具报由》(1949年1月14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43。办理手续时,强调“必须将业主原有地契全部收缴”,“所有收购手续应以会同地方办理为原则”。(28)《为核示收购铜官山土地手续仰克速遵照办理具报以凭核办由》(1948年4月15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4。契约是确定地权转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铜官山分矿管理所与出卖人立契为证,载明立契人、所有权、土地四至、出卖原因、地价、纳税义务、担保、署名画押(中人和卖主)等项。典卖原因一般写“被前敌华中矿业公司占用”,证明人是五松镇公所(契约盖有公所印章)。同时在契约中强调“自卖以后,悉听受业主执业所有差粮”。(29)《梅占先土地卖契》(1948年),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卖契,档案号:2。契约还附有收条,载明领款数目、亩数和单价。从契约文书本身看,反映了近代的法制精神,明确标的物的唯一性、准确性和意思的真实表达;同时,以文字的形式明确了地方政府五松镇公所责任。

由于战争期间业主流亡他乡,日本人肆意改变土地形貌、用途等,在征地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地方政府出面一般均能很好地解决。这里面既有镇公所等地方政权机关所谓的“面子”,也有地方政权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责任的分担。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业主漏报、少报、错报土地的。在土地呈报登记时,有的业主远在异地,有的地权还存有纠纷。业主章少蘅在给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的呈文中写道:“惟以本业因被人盗卖涉诉数月始判决确定。而少蘅等又远住贵池、桐城以致稽误。”(30)《为呈请准予补报挖废田亩给价推差以维权益事》(1948年5月2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4。又如王敬修“因管公人避难后方,以致未得先行登记。最近管公人返里检出契据。”(31)《申请书》(1948年6月7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5。再如业主崔光涛因“新佃不明昔日情况”造成征收时土地面积丈量有误,后发现“田数不敷契载”。(32)《呈请办理给价手续文》(1948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49。对诸如此类问题,若地方政权能予以证明,在实地勘验的基础上,华中矿务局一般均予以登记确认。(33)《申请书》(1948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5。

二是业主丢失契约文书等资料的。近代以后,中国地权证明制度逐渐发生变化。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以契卷为凭;北洋政府后期,契卷为主,登记为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登记法定,实以契卷为凭。法律规定地权不经登记,不生效力,地权登记是土地权利证明的依据。(34)齐恩乐:《清末民国地权证明制度变迁探析》,《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并未完全排除契据和其它证明方式的效力。如1946年7月《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第5条规定:“敌伪组织没收或强占之私有土地,应由所有权人提出产权凭证发还之,……所有权人,不能提出产权凭证者,应取具乡镇保甲长或四邻之证明书。”(35)《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中农月刊》1945年第6卷第11期,第98页。业主胡德胜“因原契失落,疆域由地邻证明属实”。(36)《证明》,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10。又如业主张宗泽应被征收土地有田63亩1分、塘10亩、山27亩,原契战时遗失,由田邻及镇公所证明后,予以办理征购手续。

就政府而言,开发铜官山矿是既定政策,根据《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对日占民地进行合法征收成了矿方和地方当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首要的政治任务。在这个大局面前,双方各司其责、共同担责,保障了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华中矿务局依托镇公所等地方政权机关,对日占民地展开了基础调查和征收工作,最终确定了征收土地的价格、范围等。从整个处置过程看,较为严格地执行了时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彰显了三者部分利益的一致性。在调查和征收的过程中,华中矿务局表现了对地方政府充分信任、依赖,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使其在确定征地范围、土地价格以及土地权属等方面有很大的发言权,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地方政权机关在获得较大权力的同时,也必然要履行相应的责任。镇公所等地方政权机关作为国民政府地方管理机构,代表地方、熟悉地方,充分履行了居中协调等地方责任。

三、征地纠纷的处理困境

华中矿务局、铜陵县政府、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等虽然都属于国民政府统辖,但分属不同的系统,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虽有共同点,但也不完全一致;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站位也不尽相同,加上民众同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在征收权益、征收价格、田赋征收等问题的处理上,地方政府、矿方和民众三方产生了矛盾、纠葛,三方博弈不断。明确的权责有利于推动各方切实履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的效果,但也会使人在履职时心有顾虑,唯恐触犯制度、规矩,受到处罚。因此,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现象:表面上看,都是对各自制度、政策的严格执行,实际上都是僵化执行制度、政策,以各种借口推诿扯皮,未能主动作为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怕自己担责。矿方很多工作都是会同地方办理,某种意义上说也含有责任共担的意思在里面。

对涉及“永佃制”“一田二主”的土地征收时,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对征收权益处理方式过于简单,不能有效保护佃农(田面主)的利益。明清以来,江南一些地方就已经出现“永佃制”。太平天国战争后,长江中下游各省的土地“永佃制”更加普遍。随着“永佃制”的发展,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现象“一田二主”。民国时期,皖南地区“一田二主”“永佃制”普遍存在,永佃田交易非常活跃,且分别在田底田和田面田两个层次进行地权交易。(37)张明:《民国时期皖南永佃田交易及租佃考察》,《中国农史》2013年第2期。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对“一田二主”的概念给予这样的解释:“将同一块土地划分为上(俗称田面)下(俗称田底)两个不同的部分,并且由不同的主体所有,从而形成的土地关系就被称为‘一田二主’。田面权和田底权是两个独立存在的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且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38)[日]仁井田升:《明清时代的一田二主习惯及其成立》,姚荣涛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11页。也就是说,田底权、田面权是两个各自独立且地位相当的权利,两者作为独立的不动产权可被分别处分,田底主可以自由买卖、赠予、抵押自己拥有的田底,田面主不仅拥有永久耕作的权利,还可以自由买卖、赠予、抵押自己拥有的田面。1929至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民国时期的司法实践,对永佃权以及田底权、田面权均给予了司法保障。(39)张明:《民国时期皖南永佃田交易及租佃考察》,《中国农史》2013年第2期。

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征收的土地中即有此类情况。如佃农疏凤山等称“当开垦时,民与崔东议立佃有私顶”之权。(40)《呈铜官山分矿管理所主任朱函》(1947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29。此私顶之权即是对土地田面权的享有,业主崔东为鼓励疏凤山开垦荒地,给予其田面权。佃农赵孝模等给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的呈文对于两种权利的关系说得更清楚:

或自行开荒,或出价顶受。按例每季缴纳东租三分之一,东以得租为准,并无退佃之权。佃以交租为则,并无霸租之理。东有杜卖之契,有杜卖之价。佃有顶受之约,有杜顶之值。东杜卖于佃无干,佃杜顶于东无涉。两不相干,自来明例。(41)《为申请佃权请求给价由》(1937年6月9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4。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享有田面权利的田面主也希望能够适当获得补偿,赵孝模等在呈文中明确提出了“给价民等”的要求。对此,铜官山分矿管理所认为“该佃等所得佃权据呈系因开荒而来”,“佃户之权利即以劳力将荒地开为熟地”。但在征收土地时,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已对熟地、荒地加以区分并给予不同的价格,强调所给之地价系为熟地,因而佃户应直接向业主接洽、交涉。(42)《为申请佃权请求给价由》(1937年6月9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4。显然,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对该佃权的处置存在严重问题。第一,回避了部分佃权是佃农“出价顶受”得来的,仅仅对“开荒”所得佃权的处置进行了“解释”;第二,仅仅以“所给之地价系为熟地”笼统解释、回复,漠视了土地面权和底权的客观存在,违背了《中华民国民法》有关保护佃权的规定。相形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土改过程,人民政府对此处理则合理得多,不仅承认田面权的存在,将其进行了合法登记,而且还明确规定了“田面权价格一般可依抗日战争前价格计算”。(43)饶漱石:《解答若干有关土地改革的问题》(1950年10月),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临沂市兰山区委编:《封建土地制的覆灭——新中国成立初期山东的土地改革》,中国大地出版社1999年版。对于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的解释,民众自然是无法接受的,但受“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束缚,对铜官山分矿管理所的行为只有被动接受,难以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对土地征收款的发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业主实际得到的收益大打折扣,对此铜官山分矿管理所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业主的利益。1948年1月,矿方、镇公所、各业主共同议定被征收土地价格,并且确定以法币为本位币折算发放。“一、被尅挖田地山基照每年收益数量分为甲乙丙三等级;二、甲等熟田价格照时值价,每亩计值物资稻谷拾担正;三、基地山场价格照时值价,每亩计值物资稻谷柒担正;四、丙等荒田泊地价格照时值价,每亩计值物资稻谷伍担正。”(44)《致铜陵县五松镇公所函》(1947年9月20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21。由于华中矿务局财力有限,征收款项的发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从价格确定到付清款项用时较长。(45)《为核示收购铜官山土地手续仰克速遵照办理具报以凭核办由》(1948年4月15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4。在这期间,随着国内战争规模的扩大,国民政府财政恶化,法币、金圆券发行已无边际。以1948年8月开始发行的金圆券为例,“发行不到半年,已突破20亿限额。到1949年3月初发行额已增加到20亿元的65万倍”,“金圆券发行不到8个月已完全崩溃”。(46)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史》下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0页。由于物价飞涨、纸币贬值,每亩实际能得到的补偿必然大大减少。业主对此意见很大,“双方议完时值价格每亩实物稻谷6石,折合时价一百二十万元”,但“铜官山分矿请款手续历时过久,及至履行收购手续之日,因物价波动、法币贬值,则每亩仅合糙米十斤,已失核准时值备价收购之原则。”(47)《关于增加土地价格的报告》(1948年9月4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54。每亩的实际补偿款从稻谷6担即600斤降到糙米10斤,可谓断崖式下跌。业主张宗泽称:

三十六年冬决定每亩田价相当于六石稻谷,地价相当于四石稻谷,山及塘地每亩相当于一担有半。按当时价系为二十万元一担,原希能于决定时即可成交。讵料一再迁延。物价飞涨,法币贬值,以致本年六月间各业主所领田价,每亩在数字上虽仍为一百二十万元,而以实物计算,则价值稻谷十余斤……国币贬值以及稻谷上涨,所受之损失应请贵所顾念实际困难。(48)《张宗泽商请提高土地价格函》(1948年8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8。

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在函件上批示“业主损失较重,亦系实情”。(49)《张宗泽商请提高土地价格函》(1948年8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8。业主们提出了提高价格的要求,并动员地方机构积极予以呼吁。铜陵县参议会等地方机构给予了积极的响应,同华中矿务局进行了交涉,明确表达了对业主诉求的支持。(50)《关于要求提高土地收购价格的报告》(1948年9月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3。对此,华中矿务局开始态度强硬,1948年4月、6月多次令铜官山分矿管理所“收购土地价格应仍照原价办理,不能听原业主随意要求增加”。(51)《复函》(1948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8。当然,货币贬值、物价飞涨以及地方机关的强烈呼吁,也使华中矿务局不得不对业主的诉求进行认真考量。1948年10月,华中矿务局致函铜官山分矿管理所主任丁明远:“奉主座口谕嘱弟以私函请兄探明对方一般希望如何?已办妥手续者若干?尚未办妥手续者若干?如依兄估计如照彼等标准补价须款若干?能压低至何种程度对方差可满(意)而并不十分影响本处之财力负担?”(52)《关于土地价格的私函》(1948年10月1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9。但直到铜陵解放,此事依然没有结果。

围绕日占土地田赋问题,铜陵县政府相关机构、矿方也态度迥异,争执不下。日占时期,土地形貌遭到严重破坏,“被尅挖之田地均是巨疃深坑,水源渐绝,有用者甚少”,且战后被征收用于矿山开采,因此绝大部分土地无法继续耕种。但对这部分土地,铜陵县继续征税,且“实行征实,催迫甚急”。(53)《为呈请行文铜陵县先行免于征实以卸该民仔肩》(1947年4月25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11。因此,业主们深感“田荒差在,徒有虚名”。(54)《铜陵县五松镇居民呈函》(1946年6月),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调查,档案号:69。

在启动征收程序后,铜陵县政府、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在土地征购手续办理前后,多次要求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完纳田赋,主要涉及1946年、1947年田赋及相应的滞纳金。如铜陵县长李康海1948年7月称“军粮万急,刻不容缓”,要求“贵矿所收购土地无论已否过户,其应纳之田赋即请早日如数完纳”。(55)《准函近收购土地准交粮差清册电复查照由》(1948年7月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25。同月,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要求“粮亩当请尽先缴纳,并希派员来处办理推收手续”。(56)《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公函铜粮乙字等469号》(1948年7月30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50。

1946年、1947年每亩应缴纳田赋及滞纳金(约田赋的20%)标准均为银1元1角6分3毫。如不及时缴纳,每年每亩另收20%的滞纳金。虽然这一时期田赋折银计征,但实际征收时却是采取征实的方式,即“以粮代征”。1946年每元折代征粮为4斗9升(合市斤约52斤14两),1947年为6斗9升(约69斤1两),加上每年20%的滞纳金,则每亩1946年实际应纳粮约74斤,1947年每亩应纳粮约97斤。(57)《报告》(1948年7月2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27。土地的粮食产量没有提高,而纳粮的标准提高了,实际上是增加了每亩土地的田赋,加重了农民负担。

根据1946年4月修订的《土地法》第191条规定:“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筑改良物,免征土地税及改良物税,但公营事业或不作公共使用者不在此限。”(58)《土地法》(1946年4月29日),《法令周刊》1946年第9卷第21期,第9页。因此,铜官山分矿作为“公营事业之一,依照《土地法》第一九一条之规定一律不得免税”。(59)《资源委员会华中矿务局筹备处训令》(1947年2月2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26。在这种情况下,铜官山分矿管理所一方面请示华中矿务局,表示“原土地业主已无再行纳税之义务”,请求华中矿务局行文铜陵县政府“先准业主等免于征实,至应行纳税部分一经催索,当由职所缴付”;(60)《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呈字第67号》(1947年4月25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土地关系,档案号:9。另一方面将已购田地之差粮户名列表函送铜陵县政府、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及其五松办事处等处,并派专人进行沟通。(61)《关于送交收购田地差粮户名列表的函》(1948年6月26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19。但华中矿务局认为,1948年土地征收手续才办理,“所有关于三十五、六年度田赋本处应不负迟延责任,并查该项土地敌伪时期大部原系用作建筑房屋及码头、铁道、堆矿坊等基地。本处在接收后仍保持原来状况,并未用作耕种,似不能按照田赋办法缴纳田赋。”要求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向当地政府及田粮处洽请免缴至三十七年度。应缴田赋事宜在该项土地全部给价补偿完竣后,应迅向县府办理登记过户手续。”(62)《为据报铜陵县政府及田粮处催缴该所田赋一案指仰洽办具报凭核由》(1948年8月7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35。

对此,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毫不退让,强硬表示:“去粮手续必须经过财政部转达粮食部核准后,再饬省田粮处转饬县田粮处遵照,方得取消粮户赋额。否则,虽属荒芜,亦不能去粮,县中必须按数催缴。”(63)《为呈报粮赋洽办情形请核示由》(1948年7月14日),铜陵市档案馆藏,全宗名:铜官山分矿管理所,卷宗号:征用土地,档案号:31。这一时期,田赋粮食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但也受地方政府指挥、监督。1943年3月,“财政部安徽田赋管理处及安徽省粮政局合并为安徽田赋粮食管理处。承财政、粮食两部命令,受省政府主席指挥、监督,接办全省田粮业务”,各县设田赋粮食管理处。(64)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财政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版,第298页。“不冠以‘省’字,是意味着这个机构不属于省,而直属中央财粮两部,一切经费由中央核拨,人事亦由中央财粮两部审核委派。”(65)翁介中:《国民党田粮机构的内幕》,安徽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安徽文史资料选辑》第14辑,1983年印,第143页。由于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铜陵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可以不接受华中矿务局甚至铜陵县政府的命令,同时还能以此作为借口婉拒华中矿务局的请求。

矿方、地方政府争执不下,函来函往。1949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管制委员会马鞍山军管组派员接管铜官山矿,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结 语

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整个中华民族留下了深深的伤痕。不仅如此,日本侵占时期对于中国原有物权、产权的肆意破坏,也给战后国民政府处置与治理带来较大困扰。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地将日伪资产接收归国有。不仅有利于提振国人的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国家荣誉感,也有利于弥补战争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国民政府高度重视接收工作,制定了政策、保障措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并希望通过接收日伪产业来推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接收铜官山矿时,考虑到国民政府在铜官山继续开采矿山的计划,对日占铜官山矿民地进行合法征收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安徽铜官山矿,地方政府、矿方积极进取、各司其责,在地籍核实、价格确认等方面深度合作,保障了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这一时期对土地基础调查工作的开展,以及土地征收等,都反映了矿方、地方政府与普通民众的相互博弈,以及矿方与政府的沟通与协作,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民政府在地方的治理作为。

随着在战场上节节败退,国民政府政治统治逐渐走向崩溃。国民政府在对接收的日占铜官山矿民地征收时,对“一田二主”问题的处理是粗糙的,漠视了土地面权和底权的客观存在,既不符合当时民间对这一问题处理的习惯,也违背了《中华民国民法》有关保护佃权的规定。由于对土地征收款的发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加上通货膨胀、纸币贬值等因素,这导致土地业主因为土地征收而实际得到的收益大打折扣,对此矿方却迟迟拿不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土地被日本人圈占破坏,战后被矿方征用作为矿山用地,无法用于继续耕种,但对这部分土地,铜陵县地方当局不考虑实际情况,继续征收税收,而且催逼甚急,矿方、铜陵县地方当局争论不休,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利益的博弈,各方有不同的诉求是很正常的现象,但问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反映了国民政府没有建立有效的问题管控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各“表”其责、各失其职本质上是一种懒政、惰政,是机构官僚化的体现,是当时国民政府行政效能低下的缩影。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在统治后期出现了系统性危机,已无法有效保障民众的权益,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对政府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调节。

猜你喜欢

官山管理所卷宗
发动机卷宗管理信息化研究
国道218线那拉提至巴伦台公路隧道管理所设置方案探究
关于做好房地产管理所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
智慧司法下法院电子卷宗的归档模式与实践检视
江西九岭山脉种子植物区系研究
家在铜官山
陕西丹凤:实现电子卷宗全覆盖
腊梅花开(纪实文学)
燕归来
四川九寨沟地震致震区部分文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