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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体育场馆数据生产要素确权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2-02-23朱宏锐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体育场馆要素智慧

朱宏锐 ,高 扬 ,杨 懿

智慧体育场馆是指以数字平台为核心,将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与物联网感知设备相结合的体育场馆。其实质是体育场馆加入“数据”要素后,使得各类体育运动人群能够以更加精细、动态的方式在智慧体育场馆中体验“智慧化体育服务”。近年来,数据要素在政策导向下广泛应用于体育场景。2019 年8 月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依托已有资源,提升智慧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实现资源整合、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加强分析应用”[1];2022 年1 月6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通知中明确指出“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2]的现实要求,我国智慧体育场馆如何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成为亟待审视的问题。

学界已经关注到,体育场馆智慧化转型在服务全民健身方面将大有作为[3],但不得不考虑运营方面面临的诸多风险挑战[4],而借鉴域外经验成为转型过程中化解风险的可行路径[5-6]。纵观已有文献,单方面讨论智慧体育场馆建设或运营的研究比较丰富,但仍存在进一步探索的空间。实际上,智慧体育场馆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要素在体育领域的重要应用场景,就无法绕过对数据生产要素权属问题的阐释。基于此,本研究旨在从产业制度分析视角揭示数据生产要素为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创造经济价值的可能路径,同时为勾画实现价值增值的多方利益主体行为全景作出边际贡献。

1 数据确权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1 数据确权的概念

学界对“数据确权”的讨论始于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该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不同,数据拥有“使用的非竞争性”“零边际成本”等特殊的经济属性[7],因此在对其进行权利归属问题上,学者们研究视角的不同可能会造成概念界定的差异。较早的研究中数据确权指的是“确定数据的权利人”,也就是谁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对个人隐私权负有保护责任等[8]。但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数据确权的本质在于“产权主体各方在利益分配中的分享比例”[9],还有学者指出数据确权是“数据的权利性质、内容和归属”,这表明在探讨数据确权的目的时不应忽略制度设计安排,也就是其概念中蕴含对交易成本和制度效率的关系权衡[10]。基于上述学者的研究观点,研究对“数据确权”概念的界定更倾向于“数据的权利主体、客体及两者在经济活动上的流转”。从本质上说,数据确权在于明确权利归属的“变”与“不变”问题边界,即“数据的权利主体”和“数据权利的流转”之上。

1.2 数据确权的构成要素

1.2.1 数据确权的主体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由海量用户创造出的信息流被各大互联网平台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可认为大数据是由个人网络行为产生的,因此海量数据的初始产权是被默认给了能创造价值的大数据平台。但这种无确权时代终将结束、这种默认式的产权结构也会瓦解。换言之,大数据的“窗口红利期”只是一个短暂的、不稳定的过渡期。由数据的生产要素固有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面临要素的分配环节,也就是数据要素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经济活动过程。2018 年,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指出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可携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等。基于实践,国内大数据确权主体大致可分为4 类,分别是:大数据交易所、行业机构、数据服务商和大型互联网企业等[11],这四种不同类别的确权主体场景适用性边界仍需进一步深挖。

1.2.2 数据权利的流转

数据权利的流转是紧随在交易过程中实现“易主”。具体来说,数据最初由用户创造的初级原始形态存在,进而数据服务平台以“中介”角色介入到数据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促使交易得以顺利达成。在此过程中,数据服务平台除了主要的撮合作用,同时它还可以提供给需求者数据的专业化服务。通常情况下,数据供给方、数据服务平台和数据需求方是发生数据交易过程的主要实体,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组织关系上彼此相互独立,同时有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对数据服务平台开展营商环境测评。在这种常规流程中,数据要素的权利流转方向是单向的、路径是清晰的,即供给方创造出的数据(权利)先向数据服务平台让渡,进而将海量数据打包、整理、分析、运算等一系列业务完成后(这时的数据要素权利已属于数据服务平台),再与数据需求方开展数据产品的交付。

但现实情况呈现出另外一种趋势——由大型互联网企业直接驱动。这些数据服务平台多为企业独资或者是合资运营的,通过对数据供给方(尤指消费者)的初级原始数据获取与运算,主要包括个人数据资源中的行为数据、消费数据、地理位置数据和社交数据等[12],之后直接运用到自身的经营发展当中。这种情况下,数据服务平台与数据需求方通常都是同一母公司下的独立子公司,如京东万象大数据交易平台为数据提供方上传的数据,设置其价格范围,以维持自己的店铺和订单运营。同时,京东云将京东内部的企业总线服务云化,帮助企业内部各应用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造成的数据缺失僵局。再如阿里体育中心利用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e Things,loT)技术手段实现场馆业务服务的全过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运动健身APP(Application)平台与智慧体育场馆的场景服务这一双向关系能否实现实时互联互通。再更深一步地讲,二者都关联到的平台运营才是对从私人取得的源数据进行仓储、处理、分析、应用等程序的关键部门。立足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目前普遍认为一个企业的规模应控制在它处理某项决策所花费的成本至多和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一样,否则就不需要企业的存在。同时在一个寡占型市场结构中,智慧体育场馆如果能够实现集场馆资源、运动APP 和智能平台运营于一身,迅速实现纵向一体化的战略布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保护运动参与者的数据安全,同时也可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2 实施数据要素驱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多维价值审视

“着力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全面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点任务[13]。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发展建设,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安全、智慧交通、智慧水务、便民服务等城市治理领域取得重要作用的背景下,探寻数据要素在体育场景中的价值增值应是题中之义。而智慧体育场馆作为数据要素“生成—转化—应用”的重要场域,首要任务是明晰数据要素在驱动智慧体育场馆运用的诸多价值意蕴。

2.1 从生产上看,数据要素在降低运营成本和提升营销收益方面优于传统体育场馆的表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到:“劳动生产力是由于生产条件发展程度不同,等量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提供较多或较少的产品量。”[14]在数据生产力时代,数据要素与传统的产业生产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成为马克思经典理论中“劳动对象”的扩展。面对传统体育场馆运营中存在的难题,数据要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出应对方案。

具体而言,传统体育场馆的能耗问题是造成运营成本庞大的主要诱因。以前的体育场馆关于空调设备、照明系统等都需要专人负责,这样不仅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同时也会造成硬件系统在无人在场时的空耗,时常会遇到工作人员到位不及时、反馈不及时、处理不及时的局面。而智慧体育场馆多采用通过“互联网+场馆”的模式,布局包括微信企业号与管理APP、远程巡场、智能便携式终端、自助终端和第三方支付服务等信息化管理。其中,智慧体育场馆采用的智能LED(light -emitting Diode)灯照明系统比采用普通钠灯节约50%~70%电费,并且通过“并联”式单灯控制实现二次节能的效果。其次,传统体育场馆对于用户信息掌握的程度有限,可以说忽略了客户黏性这一取得长期收益的关键特性。而智慧体育场馆运用网络平台,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收集,并且依照用户的运动行为偏好进行针对性极强的价值增值服务。最后,场馆运营实现增加收入的方法可采用非价格竞争,这也是传统体育场馆无法实现精准匹配用户需求,难以开展营销策略的关键所在。而智慧体育场馆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物联网技术将结合的运用进行增值服务,由此形成智慧体育场馆自身的品牌效应。如为运动参与者推送运动场地空闲、运动时间的决策,特别是体育场馆完备信息的整合,这些都为用户参与体育运动提供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总的来说,数据要素作为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具备减少信息不确定性风险,提供供需决策的科学性的基础优势,同时有效促进信息技术与体育场馆的深度融合,成为智慧体育场馆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与支撑。

2.2 从分配上看,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形成了充分的替代关系,参与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价值匹配

智慧体育场馆的运营,除了传统的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生产要素,特别需要关注数据要素赋能的创新能力。与其他资源一样,数据要素的价值源于其稀缺性,这是主流经济学对“价值”存在的基本遵循。另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别于常规资源的一次性使用属性,数据可以重复使用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稀缺性”内涵的拓展。

具体来说,数据要素的分配,也就是将海量数据整合于一大平台进行算法运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海量数据经过特殊甄别、层层筛选、精准匹配等一系列科学运算,大大降低了数据要素使用的成本,进而导致单位数据的边际成本不断压缩,甚至最终趋向于零。如果将数据要素的分配过程置于智慧体育场馆的运营场景中,尤其是产生的商用性数据参与分配,则会大大冲击其他传统型生产要素在价值分配中的比重。如数据要素在自助服务机、无人值守闸机、人脸识别设备、灯控等智能化软件方面获取了部分劳动力剩余价值;在使用标准化的语言来分类用户数据、找到简单的方式抓取用户偏好、提高信息配对能力等方面是对技术要素的一种颠覆式革新。国际知名大数据专家维克托·迈尔在《大数据资本主义》一书中指出:“基于数据或者数据富集的市场是一个更好的市场,人们不再依靠单一的价格信息标签做出决策。”换言之,数据要素正在取代(金融)资本要素,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动能。掌握到更加广泛的数据要素获得者,也即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竞争格局中率先取得较大市场份额的受益者。加之“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精准落地,海量数据的存量问题得到解决方案。为此,数据参与价值分配机制的核心,是保证数据要素在更加公平的分配格局下,厘清数据要素对传统生产要素的替代作用,并将此替代“效率”反映在市场价值机制之中。

2.3 从消费上看,数据要素能够充分匹配不同需求层次,为健身需求创造具备偏好性质的交互式场景

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核心要义在于满足不断迭代升级的健身需要,能够给不同运动参与者提供各自所需要的个性化服务。相较于传统体育场馆而言,新一代智慧体育场馆不再只是满足消费者的单一需求,而是升级匹配其不同的追求层次[15]。目前,智慧体育场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体育场馆功能的传统认知,通过为体育用品增加传感器、物联网、数码全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实时获取动态性、可观测性的运动参与者的运动数据、位置数据、消费偏好数据等,既保障了用户在运动中随时知悉身体的变化情况,又能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运动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智能设备检测运动过程中的各项身体指标,更科学、更专业地指导体育锻炼。智慧体育场馆赋能的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了新型消费的快速发展。

具体来说,随着国内城市数字化治理的程度不断深入,传统体育场馆的智慧化改造能够承载城市居民对体育运动健身的多样化诉求。因此,作为城市体育名片重要的外在载体,智慧体育场馆也需要率先步入扩展新业态、探索新模式的新消费型发展阶段,加快构建城市公共体育服务生态系统。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智慧体育场馆需要秉持“用户需求为中心”的运营宗旨,在更大范围内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营造不同的交互式运动场景,设计出满足不同用户、不同需求的场馆产品和服务。智慧体育场馆的一大亮点是使用计算机情景模拟技术将真实运动场景搬到有限的空间,依然能够使运动参与者在“模拟实验”的现实场景享受到交互式、沉浸式的体验。这种由数据要素驱动的数字化新场景,正是当下体育场馆智慧化改造的现实路径,同时也是未来智慧体育场馆开发新业态的实践参照。从基础的数据驱动场馆业务决策、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技术与用户的交互式沟通,再到海量数据驱动的机器学习,数据要素逐渐进阶为智慧体育场馆的第一生产力,将直接为场馆的交互式场景打造提供创新动能。

3 智慧体育场馆数据生产要素确权困境

如前述,实施数据要素驱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具有多维度的现实价值,然而在实现价值释放的先决条件在于有效处理数据确权的困境问题。原因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数据要素在某一处理方式争论上达到一劳永逸地获得终结。实践进程表明,明晰数据权属成为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亟待审视的首要任务,而确立权属是行为的起点,因此必须予以明确。同时数据权属不等同于传统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关于权利归属的规则范式,它更像是由一组多个权利集合而成的“权利束”,涉及不同类型和不同主体,正是这一特性导致了既有法律体系的保护不足[16]。

3.1 上层法律适用条文缺失

数据确权是数据经济时代下的新问题,同时也是推进数据依法治国重要部署的关键一步。依照现有法律体系对数据确权问题的规范,存在无法正面解释的“真空”地带。在法律适用条文亟需更新换代的时间节点上,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的数据确权问题暴露出来也是不可避免的。2017 年3月15 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7 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表述几近完全回避了从立法层面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行为。那么从单个现行法律或综合使用规则层面对数据权属的解释来看,都不免出现未能回答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难题。一方面,如物权法的适用性判定始于数据属性的判断,特别是数据的“公有”和“私有”两者间的张力。前者忽略了数据私有收益的保护,而后者则又涉足违背物权法规定的模糊地带。数据本身具有的可复制属性涉及公共利益[17],但这一表述也不能作为数据共有结论的证明。其次,相同数据上可能存在多个数据权利,这也就是对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的直接冲击。包括上海市数据交易中心在内的诸多数据交易平台规定了数据权利共存的原则,其实质上强调了数据访问和使用权利的重要性,进而隐去唯一的独占权利[18]。另一方面,如有学者扩展制度经济学中“权利束”这一概念的适用场景,指出相较于以往“公”“私”的割裂式分析方法,以“权利束”视角可以更加统一与整体分析某一特定的权利[19]。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数据从采集到使用环节对数据“主体”的安全,但依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同时实践佐证,两者的相加也无法保证数据受到周全的保护。

3.2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对于数据要素在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环节产生价值增值,政府的监管困境主要表现为行政手段的有效性不足。从传统个人信息的监管情况来看,有相对完整的个人信息收集渠道、信息利用行为的规范等,但对于违反监管规则的主体而言,只需要承担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和力度较小的行政处罚,这样会导致违法成本偏低,进而造成行政手段的有效性不足[20]。其次,数据要素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客观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对保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个人数据安全这两个方面的冲击最为显著。如在电子平台进行交易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数据交易风险时有发生。亟待建立个人数据信用体系并将其记录在案,才能从根本上规避风险并保证数据要素的交易安全性。再次,政府对行业数据交易监管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行业自律是建立在政府监管有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发生关于数据要素的经济活动正经历从智能化制造向智慧化服务方向转变。但目前行业自律性还有所欠缺,特别是在算法的“黑箱”面前,政府想要展现强大的监管力度的“愿望”与“现实”表现出更加遥远的距离感。

3.3 公众保护意识不强

在数据要素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影响下的公众保护意识呈现普遍不强的现状。纵览影响公众保护意识强弱的因素,在两个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数据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格局直接决定了数据信息的掌权者身份。从实践证明来看,数据生产者通常表现出“弱”主导关系,尽管在数据生产、采集、加工和使用环节中,公众普遍充当生产环节的主要生力军,但在后向关联的数据要素经济活动流程中的作用不够凸显,由此公众在日常行为中产生的数据价值直接被应用于后续“再加工”的流程之中。而数据使用者从采集原始数据的工作一始,就表明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增值活动将在规范算法的数据处理过程中不断得到释放。每经过一次数据处理,其呈现出来的排列组合特征就会发生一次变化,伴随海量数据的汇入,这种变化最终会收敛于一种普遍性的特性,即在这样的数次算法运行下,数据生产者对其产生的数据“权属”更加模糊,进而致使数据使用者成为了这一关系格局中的“垄断者”角色。另一方面,各个平台作为智能终端的大数据仓储中心已经积累了海量的用户数据,能够对用户进行精确画像,从而对用户提供全方位的营销服务。尽管我国强化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工作,但是从现实情况的迫切性看来,依然有很多值得关注的细节需要处理。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部分运动健身类智能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其中有近1/4 的运动健身类智能平台中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现象,说明可能发生的超范围收集和过度索取等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依然严峻。再次,数据是深度学习后进行算法运作的关键前提,其直接影响到算法的效果[21]。也就是说,平台方善于通过一般性合同掩盖起对数据生产要素流动的控制[22],尽管各个平台都有隐私条款以供用户阅读,但在实际上用户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也就大大降低了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

4 智慧体育场馆数据生产要素确权的对策

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和数据市场的培育发展需要有完备的数据治理框架作为基础与前提。构建完整数据要素驱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治理框架是建立在数据要素确权之上的实践推进,成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创新动能的外在体现。为此,笔者尝试提出数据要素驱动智慧体育场馆对策建议,一方面为智慧体育场馆数据确权破解困境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为智慧体育场馆数据确权的多维价值释放提供政策驱动。

4.1 建设智慧体育场馆适用的数据要素产权制度

加快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建设,是实现“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与“契合用户权益保护”双重价值的现实需求。衡量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建设的评判标准,在于多方利益相关者主体情况下实现数据要素确权的现实可能。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而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一是“数据产权”这个概念需要有清晰的认识,可参照《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这一深具开放性特征的定义方式,避免将概念的内涵样板化、格式化。二是“数据产权”本质属性的归属问题,它是否能够成为继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并列式的新型权利类型,这都会引起我国数据法制进程中学理溯源、司法判决、市场竞争和社会规范等方面鲜明立场的站位。三是“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自身的特性,数据的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特征将决定“数据”生产要素配置与传统生产要素配置的方式有差异,因此需要积极探索与传统几种产权不同的数据产权新模式。四是构建“数据”流通和交易环节的规范机制,降低数据利用的门槛,为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等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建立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的交易规则,稳定数据流通秩序。五是“数据”参与市场要素分配,应健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市场交易的贡献程度、按照贡献决定价格报酬的制度,进一步对数据参与分配的倡导进行细化和落实,并将其融入分配的体制机制当中。

4.2 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落地

行业竞争规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也是大数据在各经济主体间流转、实现增值目标的重要原则,反数据垄断成为数字经济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任务。一家独大的数据平台垄断数据要素的行为会带来市场竞争扭曲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受阻的困境,同时这也是目前亟待审视的问题。这里可参照欧盟在2018 年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应对数据垄断情形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首先,其确立了消费者用户的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权以及在不同数据平台上间的互认、操作等。简单地讲,可携带权是指数据主体(多为消费者)向数据控制方(如数据平台、智能APP 等)提供其数据后并且有权获取提供的数据,同时也有权将其数据转移给其他控制方的权利。其次,对数据平台禁止其他平台的数据接入、排他交易合同、滥用用户隐私信息等数据滥用的行为,这些成为数据要素的竞争政策重点打击的对象。再次,对于很多不具有完成海量用户数据从收集、传输、再到储存和使用行为的全链条服务的在位平台,一旦做出干扰市场上数据交易经济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加以禁止并对涉事经济主体进行惩处。最后,认识到数据生命周期的环节与环节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进入壁垒[23],因此需要在数据收集环节对技术壁垒拥有充分信息的了解与掌握,才能够将数据匿名技术在合法使用的范围内产生经济收益。

4.3 规范智慧体育场馆数据平台的数据使用行为

智慧体育场馆数据平台运用人工智能算法得出的数据分析结果,通过连接业务数据、用户数据和智能硬件数据等,来为智慧体育场馆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这里我们关注到数据平台的核心作用是“算法”对“数据”的处理。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存在不可避免地算法缺陷,这种缺陷往往是由机器学习过程的不可解释与不可理解属性造成。人工智能的应用正在模糊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的界限,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关于技术伦理、数据安全的难题。“道德算法”是通过算法给智能机器设备嵌入人类的价值观和规范,让它们具有和人类一样的伦理道德规范。这要求我们关注数据平台做出智能决策时的道德维度,因为这关乎社会对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同时也是坚持人的道德主体性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出于对数据的安全保护需要,实践操作中通常会采取“数据脱敏”的处理方式,它是在给定的规则、策略下对敏感数据进行变换、修改技术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敏感数据在非可信环境中使用的问题。数据脱敏的原理是通过脱敏算法将敏感数据进行遮蔽、变形,意图是将敏感级别降低后再进行对外发放的流程,或者是提供访问的权利。依照不同场景、不同技术手段、不同部署方式的划分可将数据脱敏技术分为“静态脱敏”和“动态脱敏”。其前者更适用于将数据抽离出生产环境后开展数据分析的场景,而后者在对敏感数据查询和调用时进行实时脱敏的效果更好。

5 结语

新时代我国步入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新征程。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中数据要素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的作用,充分发挥5G、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的深度应用的作用。本文拓展了中国式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提供了基于产业制度分析视角的探讨空间。目的在于回答好数据生产要素确权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要实现什么的发展、为这样的发展怎样有所作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传统体育场馆智慧化改造升级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最根本性、本质性的发展桎梏如何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有所规避,重视数据要素在智慧体育场馆运营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力争实现智慧体育场馆迈向良性发展的新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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