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哈跨境物流法制发展研究
2022-02-23邢忠贺伊犁师范大学新疆伊宁835000
邢忠贺 (伊犁师范大学,新疆 伊宁 835000)
0 引 言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开展,促进了沿线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倡议为相关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动力。“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国际贸易,带动了中哈间跨境物流的发展,提升了跨境物流行业的层次[1],同时也对中哈间跨境物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跨境物流多元化的需求,对于跨境物流法制要求也日益提高。为了适应跨境物流的发展需求,满足跨境物流的要求,必须不断夯实物流的法制基础,建立完善的跨境物流法制体系,从而应对中哈跨境物流法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中哈跨境物流服务的有序开展,为中哈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保障。
1 跨境物流概念简述
对于跨境物流的概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跨境”“物流”“跨境物流”。
对于“跨境”来说,从宏观上讲是指两个不同的区域之间的联系。在目前的情况下,“跨境”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跨境电商、跨境贸易、跨境提供等。在微观上讲,跨境包括跨越国境、边境、关境,中哈两国之间的跨境就是微观意义上的跨越国境、边境、关境,指货物从中国到哈萨克斯坦不仅仅需要跨越国界线,还需要进行过关的清算、交付相关的边税、接受相关的检查等行为。
对于“物流”来说,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其进行了解释,即“产品从供给位置到接收位置的实体的流动。”当下,现代物流结合了综合性的科学属性,是一个可以从不同学科进行不同解释的综合性概念。
对于“跨境物流”来说,首先,从字面上来看,其是“跨境”与“物流”相结合的产物,可以理解为跨越两国不同区域之间的实体流动;其次,从专业角度来说,其是指以海关关境两侧为端点的实物和信息的有效流动和存储的计划、实施和控制管理过程。
2 中哈跨境物流的发展背景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贸易发展迅速,虽然自2020年以来,两国之间的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但两国之间的贸易水平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在双边贸易层面,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为252.5亿美元,同比增长17.6%。其中,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出口额为139.8亿美元,同比增长19.5%;自哈萨克斯坦进口额为112.7亿美元,同比增长15.3%[2]。由此可以看出,中哈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并不大,仅仅一年的时间就恢复到了正常水平(2020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为214.3亿美元,同比下降2.6%),甚至还大幅超过了新冠疫情之前的贸易额(2019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为219.9亿美元)。综合分析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新冠疫情的暴发确实给中哈之间的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是暂时的,随后中哈之间的贸易额又恢复到了正常情况,并且还有所增长,创下近年来贸易额的新高。由此可见,虽然中哈之间的跨境贸易会受到各种突发情况的影响,但是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带动下,中哈之间的贸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的发展前景,在两国贸易的带动下,作为跨境贸易的支撑,中哈之间的跨境物流也必然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3]。为了适应中哈两国间跨境物流发展的需求,就必须重视两国间跨境物流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断完善两国跨境物流的法制合作,为中哈两国间跨境物流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促进中哈两国间贸易的健康发展。
3 中哈跨境物流法制问题
相比较于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物流合作,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境物流合作由于产生时间较晚,并且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同为发展中国家,因此在跨境物流法制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
3.1 国内领域所存在的问题
中哈跨境物流的法制问题,虽然是中哈之间存在的国际领域的法制问题,但毕竟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如果国内法存在缺陷,那么无论规定的多么完善的国际法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受到阻碍,因此如果想真正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就必须先要完善国内的法制。在探求中哈跨境物流所存在的法制问题的时候,也需要先探求我国国内对于物流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国内的物流法制来说,其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缺失,并且现存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体系化应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各个部门、各个领域的,进而也适用于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一类是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当下我国虽然存在着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不存在专门规定物流的法律法规。在发生与物流相关的案件时,主要是通过这些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的,我国目前现有的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除了这些法律之外,还包括全国性的物流政策以及地方性的物流政策。我国虽然有大量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当下还没有专门规制物流的法律,使得一些有关物流的专业性的法律问题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系统性的调节管理,导致其在规范的客体上存在着重合;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案件来说,可能存在着多种法律法规都可以管辖的情况,这就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会给判决带来困扰,同时也会损害个案的公平正义。
跨境物流作为一门独立的产业,其是建立在物流之上的,由跨境物流所引申出来的跨境物流法制也是以国内物流法制为基础的,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要对其做出特殊化的规定;同时又由于跨境物流具有涉外性,因此对跨境物流的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当下我国有关跨境物流的法律呈现出来的状况更多是分散的甚至是空白的,面对跨境物流行业的快速兴起,我国的跨境物流法制并不能完全满足其发展要求。除此之外,由于跨境物流行业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对于法律的要求较为复杂[4],缺少针对性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体系的规范与调整,使得人们在面对跨境物流产生的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应对,从而阻碍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会影响相关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国际领域所存在的问题
3.2.1 中哈跨境物流合作协议缺乏约束性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跨境物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出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中哈两国之间关于物流的合作协议缺乏约束力和实操性。对于两个国家而言,最有约束力的往往是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因为这些协议是基于两国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是最能代表两国的态度的,同时也是两国最容易遵守的。但是当下,从中哈两国的跨境物流合作现状来看,中哈两国关于物流的合作文件中政策性文件多、规范性文件少,这些政策性文件往往也是“宣言”性文件,这些“宣言”性文件往往缺乏操作性、约束力,其主要特征就是大多只对合作的原则、宗旨、目标等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实际的操作性。比如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都加入的上海合作组织,有关物流领域合作的相关协议大多为宣言、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等形式[5]。
3.2.2 缺少统一的国际物流协调机构
中哈两国之间的跨境物流发展过于迅速导致中哈两国关于跨境物流的机构建设还不够完善,还缺乏统一的国际物流协调机构,统一的国际协调机构的缺乏导致中哈跨境物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中哈两国运费不统一,同时海关税费、卫生检疫费等项目上的规定也繁多不明而且价格不一。其次,信息不通畅。虽然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物流运输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都对运输过程进行了跟踪和记录[6],但是目前这些信息大部分是为各自国内服务的,对外服务很少,并且两国之间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这就导致在两国的边境处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信息监控的缺失[7]。最后,作为中哈之间跨境运输主要通道的欧亚班列也存在着拼接式的运输模式,中国段与哈萨克斯坦段是相互分开的,各有各的承运人,各收各的钱,并且在铁轨的规格上也存在差异,中国采用1 435毫米的国际标准轨距,而哈萨克斯坦则采用1 520毫米的宽轨距。这就导致跨境货物在运输到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交界处时还需要进行换轨操作,增加了运输的时长。这些问题使得中哈间跨境物流运输运作效率低、成本高,严重影响着中哈之间跨境物流的发展。
3.2.3 合作协议的执行力不足
基于国际法所存在的国家间的合作协议,是两国之间相互协同合作的产物,因此其强制力的效果并不明显,国际协议的遵守往往依赖于国家的自我约束。对于中哈跨境物流而言,虽然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仓储、运输等的合作协议,为中哈跨境物流合作提供了一定的体制保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合作协议在实际的运行中,并不能完全发挥出作用,也不能得到完全适用。比如在物流合作协议中关于运输距离的规定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使得物流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形同虚设,这些问题都成为中哈之间跨境物流持续发展的阻碍。
4 跨境物流法制发展策略
针对中哈跨境物流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哈跨境物流法制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建议和措施。
4.1 促进国内物流法律完善
对于国内物流法律的完善,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完善国内的物流法律;另一方面是完善国内的跨境物流法律,其中完善国内的物流法律是基础,完善跨境物流法律是补充。
国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基础,所以要想促进中哈两国跨境物流法律的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我国国内关于物流的法律。当下,物流行业在我国获得了空前迅速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法制问题,而只有建立专门的物流管理法才可以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上,由于目前我国有大量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各样的国家或地方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在解决物流的相关问题上产生过积极有效的影响,因此在制定《物流法》的时候可以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借鉴,从各种法律法规中汲取有关物流的规定,同时借助《民法典》的颁布,我国大力推行法律法典化之机来建立属于我国的物流法典,为物流领域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对于跨境物流法来说,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单独立法;另一种是在《物流法》中用独立的一章来对跨境物流进行特殊规定。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需要注意结合全局,将现存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融合,而不是独立创造。因为跨境物流的涵盖范围较广,尤其是当下针对复杂的物流贸易,仅仅利用单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无法完善地解决跨境物流所产生的多方面的问题的,所以在制定关于跨境物流的法律法规时要突出注重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系统化的整合,同时还必须从实际出发,优先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建立基础性的法律规范,并在实际案件中加强完善和监督评价,进一步增强跨境物流立法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8]。
4.2 成立跨境物流管理机构
关于中哈两国之间协调机制不足的问题,两国可以通过成立跨境物流发展委员会或其他专门的涉中哈两国的跨境物流管理机构来管理相关事务。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可以通过协议来建立专门管辖两国之间跨境物流的国家级的双边机构。在当下,由于各种国际原因,中哈两国之间成立物流管理机构可能并不容易,这种时候可以先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入手,充分利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相关规定,可以先建立专门的关于两国间物流的对话合作机构,以此为两国之间因跨境物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磋商合作解决平台,以期促进中哈跨境物流的健康发展。
4.3 制定跨境物流协议大纲
由于跨境物流最早起源于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所以在和哈萨克斯坦的物流协议的履行中,我国更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与哈萨克斯坦形成合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包含着中哈两国关于跨境物流的法律法规和双边协议的整体性、融合性及规范性的物流管理大纲,对中哈间跨境物流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定,并且还要形成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此来提高中哈之间跨境物流法制的协调性以及加强两国之间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4.4 通过国际性组织进行调整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境物流合作还可以通过国际组织来完善和调整,比如通过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同加入的国际性经济合作组织,中哈两国可以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对跨境物流的法制进行管理和完善。当前,阻碍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物流合作的主要是体制方面的障碍,如海关程序、标准化等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因素,面对这些挑战,中哈两国应积极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机制来进行磋商合作,逐步减少体制性障碍,全面推动两国之间跨境物流的发展。同时上海合作组织内部也可以加快监督机制建设进程以保障成员国之间相关合作协议的落实[9]。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实践证明,一体化组织达成的各项有关经济合作的协议能否顺利执行将是决定该组织一体化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上海合作组织应加快机制化建设进程,根据各成员国的特殊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建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构,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推进各种合作协议的实施,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间的区域经济和物流合作的发展。
5 结 语
随着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两国跨境物流的发展,中哈之间的跨境物流法制暴露出来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中哈两国间跨境物流健康发展。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国应该在尊重客观情况的背景下,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同时还可以借助《民法典》颁布的时机,来编纂、颁布一部专门规定物流的法律,并对跨境物流进行特殊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和哈萨克斯坦协商,共同建立关于跨境物流的协调机构以及制定相关的国际协定来加强中哈两国跨境物流的合作深度,提高两国合作协议的执行力,促进中哈跨境物流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未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中哈之间跨境物流的合作也会越来越深入,或许还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磋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中哈两国可以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等其他国际组织来建立相关的磋商协商机制,以期应对跨境物流可能产生的问题。面对跨境物流所存在的法制问题,中哈两国应该积极进行磋商协调,建立相关的物流合作机制,以提升跨境物流的整体质量,保证国际贸易能够稳定发展,同时也为“一带一路”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