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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义词“爱”“恨”的不对称现象研究

2022-02-22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不对称性反义构词

李 莎

(上海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30)

“爱”“恨”是一对反义动词,词典中有“爱恨分明”等许多表达,但当被问“你爱吃糖么?”否定回答是“不爱吃”,并不采用“恨吃”的说法;形容女孩娇气会说“她很爱哭”,与之相反的说法是“她(一点儿都)不爱哭”,也没有“恨哭”这种表达。本文从词汇层面和句法层面对“爱”“恨”进行不对称性分析,理解反义词的语用规则和要求,能够在传递信息时增强表达的准确性、鲜明性和生动性。

20世纪50年代,对反义词的研究集中在概念的界定问题上,即什么样的词算反义词、反义词的特点及其在语用中的作用等基础问题。[1]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派语言学家用“图式理论”“标记理论”“义素分析法”等新理论对反义词的分类、特点、修辞作用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更细致的划分方法和特点阐释。经过几十年的研究积累,反义词的不对称研究涵盖了反义方位词、反义趋向动词和反义形容词。尤其是反义形容词,学者们从句法、词汇和语用等方面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对于反义动词的关注与研究仍有待加强。本文以反义词“爱”“恨”为研究对象,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北京语言大学“全球汉语中介语语料库”等语料,分别对反义词“爱”“恨”在词汇层面、句法层面进行不对称性的分析与描写,并进行原因分析。[2]通过对二者在词汇和句法方面的考察,发现“爱”“恨”的使用特点,对其常用语义出现条件进行分类讨论,归纳总结二者的不平衡现象和规律。

一、“爱”“恨”在词汇层面的不对称性

“爱”和“恨”在生活中使用频率极高,但对于其具体含义,我们一般只模糊了解大概含义而不会进一步做具体分类,该部分从词汇层面对二者的义项进行考察。为了选取更贴近实际生活、具有说服力的语料,本文选取了现代汉语词汇研究中最具有权威性的工具书《现代汉语词典》作为参考。

(一)义项对比

词典中关于“爱”的义项有5个,与“爱”组合而成的词语有82个;“恨”的义项有2项,与“恨”组合而成的词语有36个。将二者在现代汉语中常用的基本义项列举如下。

以下用爱1、恨1的形式来表示表1中“爱”“恨”的各义项。《现代汉语词典》在“凡例”中指出:“词类标注是在区分词与非词基础上进行的。单字条目在现代汉语中可以成词的标注词类,不成词的语素和非语素字不做标注。”[3]因此推测,义项前有标注词性的为词,无词性标注的为语素以及非语素字。“爱”的义项1234是词,义项5作为姓氏出现不在本文考察范围内,不予考虑,即“爱”的所有义项既可以独立成词,又可以和其他语素组成合成词。而“恨”的义项1是词,2为非语素字,只能作为构词成分和别的语素组合成词。

表1 “爱”“恨”的义项对比

通过表1可以发现“爱”“恨”的各义项中只有一组在词性和意义上完全相反,即爱1和恨1。爱234是“爱”独有的义项,“恨”没有与之相反相对的义项;恨2也是“恨”的独有义项,“爱”没有与之对立的义项。这说明二者在义项上具有不对称性。

(二)构词能力对比

构词能力的强弱常常是通过构词数量的多少决定的。本部分通过对《现代汉语词典》进行穷尽性统计,考察了“爱”和“恨”几种义项的组词情况,具体见表2。

表2 “爱”“恨”处于不同位置时的构词量及比重

从表2可以发现,二者在构词总量上差异很大。词典中“爱”的构词数量有82个,而“恨”构词36个,不到前者的二分之一。“爱”的构词数量比“恨”多,且具有更强的构词能力,这是二者构词能力不对称的表现之一,同时,“爱”“恨”在词首和词尾两个位置上的构词数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爱”位于词首构词占43.9%,在词尾构词分别为54.88%,二者差别不大;而“恨”在词尾构词占比近八成,词首构词则不到20%,二者相差很大。通过内部构词对比发现,“爱”比“恨”的构词比重分布更具有均衡性,因此“爱”的构词能力比“恨”强。

(三)构词方式对比

义项上的不对称性不仅影响构词能力,也会影响构词方式。本部分主要考察“爱”“恨”作为语素参与构词时,与其它语素之间的关系。这里要去除不方便划分结构的三字词、四字词,即“爱…不…、爱窝窝、三角恋爱”等17个词和“恨不得、恨铁不成钢”等8个词。共讨论92个双音复合词的构词形式,其中“爱”作语素的65个,“恨”作语素的27个,具体构词方式见表3。

通过表3可以发现,“爱”“恨”构词方式有相似性,联合、动宾两种类型的构词数量基本持平,“加词缀”型词例都有且只有一个,“可爱”“可恨”也是对称的。但“爱”的偏正类型构词数量最多,此时多采用义项1“对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恨”的偏正构词非常少,联合型构词最多。“恨”的动宾类型构词数量甚至多于“爱”。这些都是二者在构词方式上的不对称表现。

表3 “爱”“恨”构词方式对比

二、“爱”“恨”在句法层面的不对称性

(一)“爱”“恨”在状中结构中的对比分析

“爱”“恨”做动词的义项最多,而动词会受到副词的修饰限定,因此需单独分析二者以动词身份充当构词语素时选用副词的不对称现象。将偏正型构词中的状中结构挑选出来,且“爱”和“恨”必须是中心语成分,发现有关“爱”的状中结构词语有“博爱、痴爱、垂爱”等14个,而“恨”只有“痛恨”一个。可以看出,“爱”和“恨”的状中结构构词数量有很大差别,前者受副词修饰的程度远远大于后者。修饰“爱”的状语主要以描摹状态和标记程度为主,如“错、偏”表示“爱”的状态,“痴、厚、酷”等表示“爱”的程度。

(二)“爱”“恨”在动宾结构中的对比分析

“爱”和“恨”虽然都出现在动宾结构的头尾,但充当的成分不同。“爱国、爱岗”的“爱”是动词,充当动语发出动作指令;“割爱、求爱”的“爱”是名词,充当宾语接受支配。纵观语料库的例句,“爱”在词头作动词的频率远远大于在词尾作宾语。“恨”则相反,在11个动宾结构词语中有10个是在词尾作宾语,如“抱恨、含恨、解恨”等;只有“恨人”一个词的“恨”是在词头作动词,且这里“恨”是使动用法,表示让人遗憾。可以看出动宾结构的二字词语中,“爱”多位于词头作动词,“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位于词尾作名词。这是“爱”“恨”作句法成分时的不对称对比分析。

三、“爱”“恨”不对称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则

马丁内对语言经济原则的解释是较有代表性的,他认为:“经济原则必须以保证完成语言交际功能为前提,同时,人们有意无意地对言语活动中力量的消耗做出合乎经济要求的安排。”[4]受经济原则制约,人们在表达中为了用最简单的语言传递更丰富的内容,会减少不必要的语言符号的数量,减轻记忆和理解负担,所以反义词内部出现了不对称性。即汉语的词汇系统中不会存在两个意义和用法一模一样的词,因此,出现了上文“爱”和“恨”在义项数量与构词能力、充当句法成分方面存在不完全对称的现象。

如“爱”的本义起初只用来表示对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其原型义是喜欢,后来引申出了爱惜、爱护的意思,这些都是符合人主观意愿的积极情绪。但后来也用它表示“常常发生某种行为或变化,通且常是说话人主观上不愿意发生的”,如“小姑娘太爱哭了。”这里与前面的积极情绪不同,但没有再生造出一个新词加以表示,而是借用义项2“因为喜欢而常常去做某事”的含义表达了新的含义“常常发生”。这是“爱”在语义系统扩大外延,给旧词添加新义项的发展过程。这在词语发展中十分常见,有些词语甚至会出现语义发展的跨域现象。而“恨”并没有发展出和“爱”一一对应的义项,因此,出现了语义演变不同步的不对称现象。

(二)反义关系的不唯一性

受经济原则和语义演变不同步影响,“爱”“恨”呈现出反义关系不唯一的现象。“现代汉语中,词语可以通过各语义间相对相立、相关相似等关系构成不同的语义场,如反义义场和同义义场。”[5]“爱”“恨”在人的内心情绪感受上存在对立性,二者构成反义义场,并在很多方面存在对称性,比如“可爱——可恨、喜爱——憎恨”等。然而,在现代汉语反义义场中,“爱”不但可以与“恨”构成反义关系,义项2“喜欢”和“讨厌”也构成反义关系,义项4“常常发生某种行为或容易发生变化”和“偶尔、难”构成反义关系。如“爱妈妈——恨妈妈、爱吃青菜——讨厌吃青菜”在具体语境中都满足对立关系,此时便不能够用“恨”简单带入反义词的位置。另外,仅就表达情感一个义项而言,“爱”和“恨”处于极性反义义场中,“处于这种语义场中的两个词,肯定A就否定B,肯定B就否定A,但否定A一定就是肯定B,否定B也不一定就肯定A,因为还有C、D、E等其他意义存在的可能”。[4]感情好恶除了两端“爱”和“恨”的极端情况,还有许多中间状态,如“有兴趣、不感兴趣、厌恶”等等。反义关系的不唯一性也是导致“爱”“恨”在意义、构词、句法等方面发展不均匀的原因之一。

(三)礼貌原则

20世纪80年代,语言学家利奇提出了“礼貌原则”,即人们在日常交际过程中,不论是表达观点还是评价某些事物,常常以一种委婉的表达方式发表观点。因此,汉语反义词中表积极肯定的词语反复运用,而表消极否定的词语使用较少。[6]如在会话中,问到我们对其他事物的情感态度时,我们会大方表达自己的喜爱,但如果出现不满或不同意情况,也不会直言“恨”,毫无遮拦地直接贬低或否定该事物,而是采用委婉修辞去表达自己观点,以此达到会话的“得体原则”。

现代汉语反义动词的不对称性表现在很多方面,本文通过“爱”“恨”这组典型的反义动词在词汇、语义演变、构词能力、构词方式以及句法分布上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爱”“恨”在词汇层面具有不对称性。义项数量上,“爱”有四个常用义项,“恨”有两项。构词数量上,“爱”比“恨”的构词数量更多,且比重分布更具有均衡性,即“爱”的构词能力比“恨”强。构词方式上,“爱”的偏正类型构词数量最多,“恨”的联合型构词最多。第二,“爱”“恨”在句法层面具有不对称性。在状中结构中,“爱”的构词数量远大于“恨”,前者受副词修饰的程度远大于后者,修饰“爱”的状语主要以描摹状态和标记程度为主。在动宾结构中,“爱”多位于词头作动词,“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位于词尾作名词。最后,“爱”“恨”产生不对称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语言经济原则。为了交际顺利,词汇要在不同语境下实现不同语用功能,因此“爱”发展成多义词,二者的义项呈现不对称现象;二是“爱”“恨”在极性反义义场中反义关系具有不唯一性,两个词语在使用中并不是严格的一对一关系;三是由于交际默认的“礼貌原则”和“得体原则”使反义词中表积极肯定的词语被高频使用,而表消极否定的词语出现较少。以上都是造成“爱”“恨”在意义、构词、句法等方面发展不均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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