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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三孩”生育意愿及其与婴幼儿照护支持的关系

2022-02-22洪秀敏朱文婷

关键词:托育意愿婴幼儿

洪秀敏,朱文婷

(北京师范大学 a.教育学部, b.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5)

一、研究背景

为优化人口结构,解决出生率下降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7月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通过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仅要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更要从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角度出发,回应广大育龄家庭的生育需求与共同关切。家庭“三孩”生育意愿向生育行为的转化与多方面因素有关,相关配套支持措施是否健全、友好,是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关键,而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支持体系更是直接关乎家庭后顾之忧的解决,可以帮助其更好地释放生育潜能。对很多家庭来说,孩子出生以后面临无人照护的困境,成了亟待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1]近年来,作为惠民生的重要领域,婴幼儿照护服务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着力解决婴幼儿照护和早期教育服务”。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可见,当前婴幼儿照护服务已然成为新时期促进家庭“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重要配套支持措施,不仅事关千万家庭和婴幼儿福祉,更是事关人口战略的实施和落地。虽然在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有部分研究者开始关注婴幼儿照护服务,但更多是在人口政策背景下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理论思考或国际经验的介绍[2-4],缺乏对家庭婴幼儿照护实际情况更为深层的揭示和探讨,更是缺少对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关系的相关研究。在新的时代背景和人口战略下,当前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如何?家庭能够获得哪些婴幼儿照护支持?这些支持是否能够促进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这些问题都亟待进一步厘清。为此,本文旨在通过了解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获得现状的基础上,对两者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为“三孩”生育政策下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配套措施的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已有文献回顾

(一)生育意愿及其测量

在人口研究中,生育意愿被认为是衡量人们实际行为和预测人口变动的一个重要指标。[5-6]因此,在出台新的生育政策时,都需要对人口变动做出相应的预测,而生育意愿可以在此类预测中发挥关键作用。[7]然而,在以往生育意愿的调查中,根据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所做出的生育预测与政策实施后实际申请生育结果之间存在着差距。例如,随着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的放开,人口出生率在经过了短暂上升之后又进入了下降的趋势,生育数量远未达到预测效果。[8-9]一方面,生育意愿为预测变量并不直接等同于生育行为,生育意愿与现实生育行为的关联过程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重新思考准确的生育意愿的测量方法。生育是一个连续的决策和以行动为导向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使用特征意愿计划序列模型(Trait Desire Intentional Sequence Model)[10]来解释。特征意愿计划序列模型可用于解释与生育行为相关的决策过程,并清楚地区分生育动机、偏好以及计划和行动,详细地说明生育行为的形成过程。生育始于态度和想法,以理想化的生育偏好为特征,进而转化为生育意向和计划,最终落实为生育行为。从生育意愿到形成生育行为,会根据现实因素来促进或抑制生育。基于此模型,生育意愿的测量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层面:(1)理想状态:反映一种社会提倡或家庭普遍接受的想法,即理想情况是实际情况的上限生育水平;(2)生育意向:考虑现实因素后,调整生育意愿随着生活经验和条件的改变;(3)生育计划:夫妻或女性一方对下次生育有一个明确的计划,比如什么时候生,间隔多久;(4) 生育结果:如果有生育计划,就要对出生人数产生实际贡献。这几个层次实则是相通和层层递进的。理想的生育期待、生育意向和计划是逐渐接近真正的生育行为。在有了最初的生育期待后,家庭还需要有明确的生育意向和计划的生育数量和时间,这样才更有可能真正转化为生育行为,最终对生育率产生影响。

在以往调查中,衡量生育意愿的指标不一致。在众多测量指标中,理想孩子数量和性别使用最多。[11-12]特别是理想孩子数量几乎包含在所有生育意愿调查之中。有研究在对近30年有关生育意愿的227项调查进行梳理后发现,在测量指标中出现最多的是理想一词,理想子女数、期望(意愿)子女数使用率累计高达85.9%。[13]理想的孩子数量并非预测生育水平的合适概念,也不是生育需求的有效指标,但可以被视为生育上限考虑的现实因素。[14]相比之下,生育意愿和计划更有可能会转化为生育行为,并且可以更现实地反映短期人口的变化。[15]生育意向是指在具备足够的动机后有生育孩子的意向,比理想孩子数更接近生育行为,因此适用于预测近期的生育行为。生育意向通常与生育计划相结合使用,有助于加强意愿强度和确定性。[1]在生育计划上,有调查发现,女性生“二孩”的计划与生育行为高度相关。[16]欧洲社会调查(ESS)在22个欧洲国家使用“你打算在三年内要孩子吗?”的问题,发现在已育“一孩”的女性中,计划生育的女性与后续生育行为显著相关。[17]可见,是否有生育计划是预测生育行为的关键指标之一。从最初的动机到最终生育行为的过程,生育意愿至少可以分为理想和现实两个状态。为此,生育意愿调查指标不仅应包括理想孩子数,还应包括生育意向和计划,而后者将更为接近生育行为。

(二)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的关系

“三孩”政策的出台是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利好消息。配套支持措施的推进实施,必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育和养育的获得感。然而,由于“三孩”政策刚刚出台,关于家庭“三孩”生育意愿的探索较少,已有研究者更多在全面“两孩”政策下围绕生育意愿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和探索。对于“一孩”政策来说,不管是政策实施的过程还是结果,都是可以预测和调控的,更容易获得预期结果。而“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在本质上有了新的变化,从限制变为了鼓励,在这种鼓励性的政策背景下,个体的生育意愿在生育水平的预测上将会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1]

生育不仅关于生,更涉及到孩子的养育问题。贝克尔的家庭时间分配理论和家庭经济学假定生育率是家庭经济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18]换言之,一个理性家庭关于生育的决定源于对家庭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关于生育或就业、生育孩子的数量、如何抚养,都取决于追求这个目标。因此,家庭成员做出理性选择将综合考虑各种育儿成本和压力。在面临生育抉择时,家庭会更多地从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深度考量。因此,很多家庭在选择是否生育时,会更为理性。经济基础和时间充足都是养育孩子的必需条件和成本[19],在现实中却往往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成为制约家庭生育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若想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夫妻双方需要通过工作来实现,而无暇照顾孩子。很多职业女性,面临着就业与生育平衡困境。生育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但是照料孩子的重责又该谁来担负?考虑上述因素,为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支持就显得尤其重要。

然而,由于婴幼儿照护支持体系的长期缺位,加剧了女性照料家庭的负担,更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生育意愿。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家庭结构小型化,女性普遍进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单位制解体后对生育和家庭照料的支持大幅减少,企业办或机关办的托儿所萎缩消失[20],原有的福利性支持体系基本瓦解。我国当前的学龄前教育主要是以3~6岁幼儿为主要招收对象,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质量也参差不齐。婴幼儿无人照护已成为许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工作与育儿之间寻求平衡日渐困难。李宝芳[21]对天津城市女性生育意愿进行调查后表明,面对生育第二个孩子,许多女性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无法平衡就业与生育成为阻碍女性生育“二孩”的重要因素。由于0~3岁婴幼儿托幼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多育龄妇女不敢生育第二个孩子,尤其是在城市中这种问题会更加急迫。有研究者基于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数据,探索城市女性劳动参与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并从子女照护需求视角对其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后发现,子女照护的问题是制约家庭生育意愿的关键桎梏。[22]田艳芳等[23]使用二分和有序Logit方法分析儿童照顾对上海市育龄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后发现,当育龄女性能够从家庭内和社会中获得更多孩子照料的时间支持时,她们有更高的“二孩”生育意愿,也会伴有更明确的“二孩”生育规划。王晶和杨小科[24]发现,在“二孩生育”问题上,父代能否承担孙子女照料是决定子代家庭生育“二孩”的重要条件。伴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逐步落地,过去传统的老人照看孩子的方法将难以为继。对许多没有祖父辈协助的双职工而言,客观上或许会造成母亲中断职业生涯,对家庭的经济生活及个人事业发展都将带来不小影响,摆在家庭面前的育儿压力较大。此外,还有研究者从生育服务和托幼资源视角,对育龄女性的生育行为与家庭幸福感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3岁以下子女的日常照料对育龄女性家庭幸福感影响显著。[25]随着“三孩”政策的推进和实施,许多城市家庭在0~3岁婴幼儿照护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

实施“三孩”政策,是我国适应社会新发展、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举措,现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与“晚稀少”政策和“一孩”政策时期,已经有了巨大的不同,生育主体的因素将发挥主要作用。同时,国际经验也表明,刺激生育率提升的政策,如果没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社会经济政策的支持,往往收效甚微。[26]政策和人口发展的现实因素必将带来一定规模的婴幼儿人口增长,进而导致家庭尤其是城市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支持需求的刚性增长。在“三孩”政策背景下,关于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需求探讨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尤其是人口新政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的发展,更是能够顺应经济社会转型和满足家庭需求,对“三孩”生育新政的落实,妇女就业、解除家庭后顾之忧均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目前已有研究者开始关注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之间的关系,但是缺乏在“三孩”政策背景下的探讨,更鲜有研究者从家庭这一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出发去客观揭示当前婴幼儿照护支持的现状和期待,且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的要素、内容等方面缺乏深入、系统的思考和研究。只有对需求方的真实感受及需求进行准确评估和把握,才能更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因此,在“三孩”政策背景下,亟待从政策直接利益主体即家庭的视角出发,探讨家庭“三孩”生育意愿及其与婴幼儿照护支持之间的关系,为更好地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配套措施,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地提供重要支撑。

三、研究方法与工具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的方法,为了保证样本的代表性,依据各地托育服务建设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我国东中西部各选取两个省,最终以我国东部的江苏、福建,中部的河南、山西,以及西部的四川、贵州,共6个省为调查地,对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展开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9 363份。

(二)调查工具

1.生育意愿调查

生育意愿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家庭生育情况和“三孩”生育意愿。首先,是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居住地、学历、工作情况等,具体见表1。本研究还对婴幼儿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了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下限,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为上限。[27]在此区间的即为中等收入家庭,再分别按照每个家庭平均1.49人就业的家庭结构[28],计算出不同家庭月收入水平的大致区间,低收入约为5400元/月,中收入为5400~13 600元/月,高收入为13 600元以上/月。其次,是家庭“三孩”生育意愿调查。Miller等曾总结从生育动机、观念,到包括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的生育意愿,再到落实生育行为的多环节路径,环环相扣,前后关联。[10]基于此,本研究认为,在生育意愿指标的选取上,不仅应包含常用的理想子女数,还应将贴近生育行为的生育意向和生育计划纳入调查指标,以此提高生育意愿测量以及对短期生育行为预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最终,生育意愿调查包括理想子女数、“三孩”生育意向(是否想生)、“三孩”生育计划(具体生育时间),以及不想生的原因等。

表1 调查家庭的基本信息(N=19 363)

2.婴幼儿照护支持调查

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的调查上,主要基于ERG需求层次理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涉及婴幼儿照护支持的相关内容进行构建。ERG理论提出,人的需求是由涉及基本生存的生理和安全需求、相互关系需求、成长需求组成,这三大需求层层递进,且可同时起作用。在婴幼儿照护支持的具体内容要素上,《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中针对前者的科学养育指导中,在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加强对家庭的生育支持服务、母婴健康服务以及科学育儿支持。而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主要通过提供托育服务,通过专业的托育机构对婴幼儿进行替代性照护服务。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婴幼儿照护支持的三层次四要素调查框架,具体来看:第一,安全性支持,包括母婴健康类支持,以保障婴幼儿的基本生活照料以及包括母亲在内的健康发展和基础性需求;第二,关系性支持,主要通过提供生育支持服务,帮助家庭能够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得到社会的尊重、认同而获得的一种情感上的满足;第三,成长性支持,包括面向婴幼儿的托育服务以及科学育儿支持服务,以此来满足家庭在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发展需求层面的需求。具体见图1。

图1 基于ERG理论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的调查框架

四、研究结果与分析

“三孩”政策是我国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为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育龄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及其与婴幼儿照护支持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困境出发,试图基于人口新政颁布后的大规模调查,思考如何通过完善婴幼儿照护支持配套措施,以切实缓解家庭“三孩”生育的后顾之忧。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一)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情况及人群差异

1.家庭“三孩”生育意愿的总体情况

调研发现,在理想子女数上,多数家庭(74.12%)期待有两个孩子,有9.78%的家庭期待子女数为三个及以上,还有16.09%的家庭仅想要一个孩子。在生育意向上,仅有9.48%的家庭表示想要生育“三孩”;有17.06%的家庭表示还未想好,仍处于观望状态;还有73.47%的家庭明确表示不想生“三孩”。那么,对于这些家庭而言,到底是出于何种原因不想生“三孩”?经调查发现,经济负担重(56.1%)以及孩子无人照料(36.99%)是家庭不愿生“三孩”的最主要因素,其他包括影响职业发展(4.81%)以及大宝、二宝不愿意(2.1%)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

而在想要生育“三孩”的家庭中,当问及具体的生育计划时,表示3年内有“三孩”生育计划的家庭占比最多,高达49.52%;其次是1年内,为28.57%;再次为5年内(14.29%);还有少数家庭(7.62%)表示5年以后才会考虑。可见,虽然当前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普遍较低,但是仍有相当部分家庭处于犹豫和观望状态。此外,在明确想要生“三孩”的家庭中,生育计划是比较明确的,大多家庭会在1~3年之内计划生育“三孩”。具体见图2。

2.不同人群“三孩”生育意愿的差异分析

调查显示,在对不同人群的“三孩”生育意愿进行卡方检验后发现,无论是家庭的理想子女个数,生育意向还是生育计划,在城乡、孩子照看者、学历背景、收入水平、从业情况这些因素上均存在显著差异(ps<0.001)。由于不同人群在生育意愿各项指标上呈现的差异趋势相一致,本研究重点对家庭“三孩”生育意向的人群差异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城市家庭不愿意生“三孩”,农村家庭生育意愿更高。如表2所示,城市家庭(8.2%)想生“三孩”的比例是最低的,而农村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相对更高(11.3%)。其次,若孩子有专人照料,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更高。可以看到,孩子主要由父母(9.4%)或祖辈照料(8.5%)的生育意愿要远低于由专业机构照料(16.1%)的生育意愿。再次,母亲学历越高,越不想生“三孩”。调研发现,母亲学历越高的家庭“三孩”生育意愿越低。其中,母亲学历为本科以下的家庭中有9.7%的想要生“三孩”,而本科及以上的仅有7.9%。基于生育和养育行为的家庭分工不平等会加剧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29],导致很多高学历的职业女性不愿生“三孩”。此外,收入与生育意愿呈现“V”形关系,中等收入家庭最不愿生“三孩”。经济收入是社会分层的主要标准[30],在生育意愿上也体现出了较大的阶层差异。分别有9.9%的低、高收入家庭想要生“三孩”,而中等收入家庭仅有7.3%。最后,双职工家庭更不愿生“三孩”。调查发现,双职工家庭中想要生“三孩”的比例仅有7.2%,非双职工想生“三孩”的比例有10.9%,可见当前家庭在考虑生育意愿时,已经不仅考虑是否能生,更要考虑生育之后的子女养育问题,能否有时间和精力照料孩子是影响家庭是否愿意生育“三孩”的关键因素。

表2 婴幼儿家庭“三孩”生育意向的人群差异分析

续表2

(二)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的获得情况与期待

本部分从安全性支持、关系性支持以及成长性支持三方面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安全性支持主要指向母婴健康类服务,包括婴幼儿及其母亲的生理及安全需要;关系性支持主要为了满足家庭在社会交往和工作中实现的个体尊重和认同的需求,包括各类生育支持措施,如产假、育儿津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而成长性支持包括个体发展和提升的支持,主要指家庭在婴幼儿照护中寻求专业的托育服务及科学育儿支持服务。

1.安全性支持:母婴健康服务的获得与期待之间存在不匹配

从图3可以看到,当前婴幼儿家庭对于婴幼儿成长发育和安全健康方面的支持是最为期待的,有高达56.49%的家庭希望能够享有婴幼儿成长发育检查评估,其次为婴幼儿疾病防控(42.96%)、安全防护(42.48%)、膳食营养指导(42.03%),但是在这些方面,家庭普遍的获得情况均低于期待,尤其是在膳食营养指导上,仅有22.63%的家庭能够获得相应的支持。此外,家庭对于婴幼儿免疫接种(34.47%)、公共母婴设施(24.95%)、新生儿访视(9.2%)的需求相对较低。从图3中可以看到,当前免疫接种的获得率是最高的,达73.64%,新生儿访视的实际获得率(22.64%)也远高于期待,体现出供需间存在较大的不匹配。

2.关系性支持:家庭生育支持服务获得情况较佳,甚至超出期待

在关系性支持上,主要涉及了针对家庭的生育支持服务。从图3可以看到,当前婴幼儿家庭在生育支持服务上以产假为主,有63.22%的家庭享有产假,其次为育儿补贴(35.65%)、在生育期间单位能够灵活安排工作(35.99%)。与家庭的期待相比,目前婴幼儿家庭获得的生育支持服务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甚至在各个方面均超出了家庭的期待。可以看到,当前婴幼儿家庭在生育支持方面的获得情况总体较好,各类生育支持服务能够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的需求。

3.成长性支持:减少宣传,加强游戏场地和普惠托育服务的提供

在成长性支持方面,首先在育儿支持服务上,当前家庭能够享有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家长育儿讲座、在线父母课堂平台、提供婴幼儿游戏场地等多种支持。其中,家长最为期待亲子活动(48.52%)、提供婴幼儿游戏场地(40.29%)以及家长育儿讲座(35.18%)。经调查发现,目前亲子活动(44.21%)和家长育儿讲座(37.05%)基本能够满足家庭的需求,但是在游戏场地的提供(24.86%)上远低于家庭的期待。此外,虽然目前不少家庭(36.83%)能够接触到各类宣传栏和宣传手册的发放,但是家庭对于这类宣传的期待是非常低的,仅有8.86%的家庭希望享有这类服务。其次,在托育服务方面,当前家庭享有的托育服务以私立非普惠为主,比例高达60.76%,但是从家庭的期待调查中可以发现,家庭普遍希望能够将孩子送往普惠性的托育机构,包括公立(82.71%)或者是私立(11.19%)普惠,而仅有6.09%的家庭希望孩子进入私立非普惠的托育机构。具体见图3。

图3 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的获得和期待情况分布

(三)婴幼儿照护支持对家庭“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探析

从前文可以看到,当前婴幼儿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普遍较低。作为促进“三孩”政策落实的重要配套措施,应当给予哪些婴幼儿照护支持能够切实提升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这将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家庭在“三孩”生育上面临的真实需求,进而提振生育水平。基于此,本研究将家庭“三孩”生育意向(生或不生)作为因变量,将婴幼儿照护的安全性支持、关系性支持以及成长性支持作为自变量,同时控制地区因素 (城乡),个体和家庭因素 (母亲年龄,母亲学历、从业情况、家庭收入)。数据在虚拟变量处理完成后进行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

结果发现,在控制变量后,三个层面的婴幼儿照护支持都有部分因素对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存在显著影响作用,具体见表3。首先,在安全性支持层面,仅有成长发育检查评估对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有显著影响作用(B=0.079,p<0.05)。这也与前文中家庭的期待较为一致,这类服务是家庭在生育中最为期待的。而其他的安全性支持,例如婴幼儿疾病防控、婴幼儿安全防护、膳食营养指导、婴幼儿免疫接种以及公共母婴设施的提供均不会对家庭“三孩”生育意愿有显著的影响作用(ps>0.05)。其次,在关系性支持上,可以发现,各项支持服务对于婴幼儿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均有显著的影响作用。其中,育儿补贴的影响作用最高(B=0.246,p<0.001),紧接着为灵活安排工作时间(B=0.227,p<0.001),再次为产假(B=0.142,p<0.001)。最后,在成长性支持上,主要是针对婴幼儿提供的游戏场地(B=0.227,p<0.001)以及面向婴幼儿的普惠托育服务(B=0.141,p<0.001)会显著影响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而其他针对家长的亲子活动、宣传栏/手册、育儿讲座、父母课堂平台等均对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无显著的影响作用(ps>0.05)。

表3 婴幼儿照护支持对家庭“三孩”生育意向影响的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

从上可见,在各类婴幼儿照护支持中,最能够显著影响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主要关乎经济成本、时间精力、孩子成长三大方面的支持性要素。对于婴幼儿家庭而言,高昂的生育成本让很多家庭不敢再生,因而对于育儿补贴的呼声强烈。此外,无人照看孩子也是影响家庭生育意愿非常关键的因素,家庭迫切需要通过产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来帮助他们照看子女,平衡家庭和生活。除此之外,家庭对于婴幼儿的健康发展和成长也是较为关注的。可以看到,婴幼儿成长发育检查评估和婴幼儿游戏场地的提供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显著影响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实现“幼有所育”,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的强国惠民工程,更是促进“三孩”政策落地和实施的关键配套措施。“十四五”时期,婴幼儿家庭作为“三孩”政策重要的目标群体构成,他们的生育意愿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需求将极大地影响人口新政是否能够顺利推进和落实。本研究通过对6省19 363个婴幼儿家庭的“三孩”生育意愿及其与婴幼儿照护支持关系的调查与分析,得出了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婴幼儿家庭在理想子女个数上普遍为两个,表现出“三孩”生育意向低的倾向,在具体的生育计划上,3年内有“三孩”生育计划的家庭占比最多。此外,不同家庭“三孩”生育意愿存在一定差异,来自农村、孩子由机构照料、母亲低学历、低或高收入以及非双职工的家庭更有意向生育“三孩”。

第二,从家庭获得的婴幼儿照护支持和需求情况来看,安全性服务的供需存在不匹配;关系性支持获得情况较佳;而在成长性支持方面,家庭期待减少宣传,同时加强婴幼儿游戏场地和普惠托育服务的提供。

第三,在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与婴幼儿照护支持的关系上,三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支持对生育意愿均有不同程度的促进作用,集中体现在生育意愿受到与经济成本、时间精力和孩子成长有关因素的影响。既表现在“经济成本”中的育儿补贴,也表现在“时间精力”方面的产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普惠托育服务,及促进“孩子成长”的成长发育检查评估和婴幼儿游戏场地的提供等支持性服务。

(二)思考与建议

中国已经进入生育率长期走低和老龄化加速的人口新常态,“十四五”期间,“三孩”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必须应时而动,做出迅速及符合实际的调整。生育归根到底是人的个体行为,必须紧紧依靠生育主体来实现。为此,应切实了解家庭在生育问题上的真实需求,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其缩短意愿与行为之间的差异。生育政策只有以服务家庭为准则,充分尊重个体的选择,协调多元诉求差异,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生育政策的作用,取得最理想的效果。根据研究结论,本文对于完善婴幼儿照护支持服务,推动“三孩”政策更快更好落地主要有以下四点启示。

第一,关注家庭生育意愿低迷现实,加快激发生育潜力。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人口生育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影响,低生育率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成为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调查,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31]本研究也发现,当前广大家庭理想子女数为两个,仅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家庭想要生“三孩”。为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当前生育意愿低迷的现实,通过随机抽查、调查问卷等方式加强对家庭生育意愿的调查,掌握群众意愿,确保调研成果客观真实,真正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依据,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次,科学把握人口变动规律,提出人口问题的差异化解决方案。要充分利用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对人口变动趋势做好提前预判;探索建立宏观人口变化与微观个体层面的关系,进而深入地解释人口变化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制,考虑在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下政策对家庭和个体的影响;此外,要充分考虑到生育意愿的差异问题,探索并着力解决缩小城乡、地区、阶层之间生育差别,使总和生育率稳定在适度水平,保持合理的劳动力数量和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

第二,完善生育经济支持政策,缓解“三孩”生育的经济压力。“十四五”时期我国生育政策进入了新发展阶段,生育政策对出生人口的调控作用开始减弱,经济社会因素影响加大。本研究发现,很多家庭面临孩子养育成本高的困境。生育经济支持政策仍然是亟待补齐的民生保障短板。为此,首先,应探索生育友好型的税收和配套改革,地方可尝试推行依据孩次进行累进的税收减免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相关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研究制定根据子女养育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其次,建立健全育儿津贴制度。例如日本《儿童津贴法》规定,对达到义务就学年龄前的儿童,国家必须按月将儿童津贴支付给父母或者监护人。[32]韩国在津贴方面,所有0~5岁的婴幼儿均可享有 20万韩元的幼儿园保育费或家庭养育津贴,还设有针对低收入家庭的照料津贴及隔代家庭补贴等。[33]我国可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依据家庭的收入水平设置阶梯式的育儿津贴,并出台育儿津贴的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三,健全生育休假制度,解决家庭精力不足的困境。从前述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当前婴幼儿家庭在生育支持方面的获得情况总体较好。但是,从具体覆盖比例来看,国家关于全面落实产假的要求并未落地,此外从家庭“三孩”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也表明,时间精力不足是制约家庭“三孩”生育意愿低的重要因素。为此,首先,应全面落实产假,并根据各地情况和家庭生育子女数量情况适当延长产假,使妇女在分娩后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34]其次,设置父亲陪产假,目前不少地区尚未设置陪产假,有部分地区的陪产假仅为7天,对于父亲参与育儿的鼓励作用有限,各地可根据情况探索将其适当延长,同时父亲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应由生育保险支付。再次,应尽快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来满足年幼儿童的临时性照料需求,对于3岁以下的婴幼儿阶段而言,父母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来陪伴和照料孩子,因此可探索根据孩子数量允许父母双方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最后,鼓励并倡导用人单位为有家庭养育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弹性工作制。

第四,关怀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配套儿童活动设施和托育服务资源。调查发现,当前家庭在生育“三孩”时不仅会考虑到经济压力和时间成本,也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予以考虑。因而,需要以家庭需求为导向,提供充足的育儿设施和托育服务资源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首先,加快推进社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配备婴幼儿活动场所等免费设备和游戏设施,为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儿童游戏活动场地。其次,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供由国家资助或补贴的普惠、优质的托育服务,以减少父母,尤其是母亲的无报酬护理和家庭工作,促进女性产后及时回归工作。[35]在具体扩充途径上,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发挥单位工会、妇联等组织力量,鼓励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形式,充分利用自有场地或单位内场所开办福利性照护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所在社区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提供托育服务;引导和支持有实力、信誉高的企业扩大服务供给,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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