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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治理“高价”彩礼路径探索
——基于2019—2022年X市彩礼婚俗调研的系统研究

2022-02-21凡,何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陋习婚俗高价

朱 凡,何 晶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结婚前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我国的婚俗习惯。近年来彩礼数额水涨船高,不少地区彩礼数额超过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以上,彩礼成为高昂结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高价”彩礼使得男方家庭“因婚返(致)贫”,影响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导致彩礼纠纷以及与彩礼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发。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良风气盛行,天价彩礼让人“娶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让人“还不起”。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因婚致贫”现象,儿子结婚成家了,父母亲成为贫困户了。乡村是要有人情味,但不能背人情债,要在传统礼俗和陈规陋习之间划出一条线,告诉群众什么是提倡的,什么是反对的。要旗帜鲜明反对天价彩礼,旗帜鲜明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抵制封建迷信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1]。

一、X市彩礼婚俗现状调查

“高额彩礼的出现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基础”[2]。课题组选取X市的彩礼婚俗现状为调研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和司法裁判文书分析的方式分析X市彩礼问题,并从司法治理层面提出推动彩礼婚俗移风易俗的建议。

(一)调研方法

1.实地调研

选取X市A区、B县作为调研地点,课题组于2022年2月分别至X市A区人民法院、X市B县人民法院及B县X村进行了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农村彩礼婚俗调研,调研方法是到B县X村与当地村民进行访谈,目的是了解当地彩礼给付、返还的惯常做法;二是司法实务调研,调研方法是到X市A区人民法院、X市B县人民法院与办案法官及研究人员交流关于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司法裁判文书分析

以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期间,课题组在裁判文书网以“法院省份:X市”+“关键词:彩礼”+“裁判日期:2019-01-01TO2022-6-30”为高级检索条件,整理汇总获得329份裁判文书、273个相关案件,其中与彩礼有关的纠纷绝大部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①获取的273个相关案件中,民事一审程序占比为83%,民事二审程序占比为16%,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占比为1%;此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数量为237例,占比为86.81%,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即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数量为36例,占比为13.19%。

(二)调研结论

当前X市彩礼婚俗的主要问题是彩礼数额居高不下,彩礼纠纷多发。通过汇总整理X市2019—2022年的相关裁判文书(见图1),在210个明确判定为彩礼的案件中,彩礼数额低于1万元的案件有4个,占比仅为2%;5万元到8万元彩礼数额的案件有65个,占比为31%;彩礼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有27个,占比为13%。但是,根据X市统计局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X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2021年X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00元。从图表统计的数据来看,80%左右的案件中的彩礼数额都高于这个数字,有的甚至超出数倍有余。且根据在X市B县人民法院调研了解到的相关数据,在婚约财产纠纷的起诉金额上,2019—2021年案件平均诉请彩礼金额为12.26万元,最大金额达113万元(涉及将房屋、车辆作为彩礼),远远超出X市的农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图1 X市2019年—2022年彩礼数额统计

二、司法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在彩礼司法纠纷多发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应发挥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助力对“高价”彩礼陋习的治理。

(一)司法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的必要性分析

1.助力推动乡村振兴,建设文明乡风

乡村振兴不仅仅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更要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对以“高价”彩礼为典型代表的不良风气加以治理。农村现代化发展绝不只是关注产业振兴和物质财富积累,更要注重农民精神素质的提升。面对农村“高价”彩礼甚至“天价”彩礼陋习,要在思想层面和行为规范上树立正确导向,明令禁止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相违背的彩礼婚俗。

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必须建立和塑造乡村的文明秩序,凸显“公序良俗原则”的法治底线[3]。乡风文明建设必须要准确区分善良风俗与不良风气。在传统乡村民俗文化中,彩礼是对明媒正娶、结两姓之好的礼仪性表达,合理的彩礼是一种具有历史沉淀和人情味的地方习俗,尊重善良风俗是得到民众支持的前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升,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令彩礼成为婚姻的标价,从“百里挑一”到“万里挑一”,甚至“十万里挑一”,攀比之风久禁不绝,严重阻碍了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与乡风文明建设。

2.减少结婚支出,减轻经济压力

X市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与其他省市相比,当地彩礼的绝对数额维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沿海地区彩礼动辄数十万,在X市还是相对少见的。但是,正如前文中提到的,越是偏远的农村地区,彩礼要价越高。以X市B县为例,其正式退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4年不到,在2019年至2021年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中,平均诉请彩礼金额已高达12.26万元,超出这三年内X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倍有余。且根据田野调查了解到,B县当地村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X市发布的“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高额的彩礼支出令农村家庭苦不堪言。富裕阶层因面子竞争而攀比消费,而一般家庭为保住面子而不断追赶消费水准,有的农户甚至因此负债累累、陷入贫困[4]。

“儿子娶媳妇,爹娘脱层皮”,彩礼婚俗改革需要对彩礼数额进行必要限定,避免部分农村家庭“因婚致贫”或“因婚返贫”,“莫让天价彩礼压弯了腰”。

3.维护幸福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彩礼本是传统婚俗文化中体现两姓交好、缔结婚约的一种仪式,是对男女双方未来美好生活的祝福与希冀。“嫁女择佳婿,勿索重聘”,男女嫁娶,应当考虑的是对方的为人品行,若是过于注重彩礼数额,使得物质条件成为衡量婚姻质量的标准,难免会使得婚后纠纷多发。

彩礼给付不能成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借口,更不能开历史的倒车,使之成为买卖婚姻的对价。且部分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彩礼给付是由全家共同举债而来,缔结婚姻后家庭将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对于新婚夫妻而言也是不小的经济压力。为了维护幸福婚姻,构建和谐家庭,让爱情和婚姻不再物质化和货币化,规范彩礼给付是很有必要的。

(二)司法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的可行性分析

1.国家宏观政策导向

近年来“高价”彩礼问题多次引发社会关注,由于各地婚俗不一加之立法所具保守性,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难以合理、恰当地规制“高价”彩礼陋习。与之相较,国家政策弥补了立法的这一不足。政策在法律上是指一个国家分阶段、阶层、对象所要完成的公共性的任务[5],通过法定程序针对特定时空范围内面临的具有紧迫性、重要性问题制定相关规范,及时处理民众关心的民生大事。

在“高价”彩礼问题治理上国家政策具有独特优势。第一,灵活性。通过国家政策宏观指导,推动各地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规范,因地制宜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第二,目的性。将“高价”彩礼治理作为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工作,以形成正确的婚嫁家庭价值观为目标导向,遏制彩礼攀比之风。第三,实施性。“高价”彩礼陋习治理不仅需要宏观指引,更需具体实施,以政策形式规范彩礼返还数额、彩礼返还主体等内容,有助于“高价”彩礼问题治理的具体实施。第四,当下性。“高价”彩礼是近年来凸显的社会问题,以制定法形式规范难以避免立法的更替性,而通过国家政策治理,解决当下民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符合社会实际。

自2019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三次提出要在乡村治理方面规制“高价”彩礼问题。2020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在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上,中央对“高价”彩礼问题持明确否定的态度,整改农村不良风气、推动移风易俗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明确的改革方向。

2.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

走进人民、了解人民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不仅要在司法裁判中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更要在法庭之外用法治力量服务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体现出司法权的前移,在程序上表现为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司法被动的禁区[6],进一步扩大了权利救济范围。

人民法院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树立社会治理大局观,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2021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指出,要依法治理高价彩礼的不良风气,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服务乡村振兴。“三治结合”下的村规民约不仅需要村民自我管理,更需要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助下共同建设,使“德治与法治并驾齐驱,共同发挥有利作用”[7]。当前,全国人民法庭中60%以上是乡村法庭,将其设置在农村社会的最基层,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基层矛盾,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保障。“高价”彩礼问题需要各方协助、共同治理,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种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让法官走进田间地头开展破除“高价”彩礼陋习的法制宣传,有助于及时预防和化解彩礼纠纷,推动“高价”彩礼问题从“定分止争”向“少诉无争”发展。

三、司法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的对策建议

人民法院可以从如下三方面进行高价彩礼陋习治理。其一,通过人民法庭协助各乡村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民众抵制“高价”彩礼;其二,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形成对“高价”彩礼的认定、评价和区别处理;其三,对于借彩礼名义行诈骗、买卖妇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将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建议。

(一)人民法庭协助各乡村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民众抵制“高价”彩礼

1.村规民约助推彩礼婚俗改革

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推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乡村民主治理的重要形式[8]。村规民约的约文具体细致,极易为乡民所理解并参照执行,并成为其日常行为规范[9]。在当前农村治理过程中,大多数乡村会制定村规民约,并通过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相较于国家法律而言,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都较为突出。

将彩礼婚俗改革的相关内容放置在村规民约规范中,令广大村民充分参与讨论。在结合本村实际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前提下,对何为“高价”彩礼进行具体数额认定,充分体现基层事务处理的民主性和自主性。且在发生“高价”彩礼纠纷时,可以有效发挥村规民约的教育、惩戒功能——调解相关纠纷,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对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的情形给予一定的惩戒措施。

2.当前村规民约制定存在不足

村规民约的制定有助于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与服务,但就当前村规民约的实践发展来看,以“高价”彩礼规制问题为例,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内容合法性难以保障。“高价”彩礼虽是不良风俗,但是在整治时发现部分村规民约中规定了,“给付、收取高价彩礼的,没收彩礼”等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条款,这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第二,可操作性不强。规范彩礼内容应当切实可行,具备可适用性,但在实践中部分村规规定“红白事,要从俭,铺张浪费人人管”等类似口号宣传的内容,虽朗朗上口但内容薄弱,难以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第三,脱离现实,与当地实际不符。彩礼婚俗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制定与彩礼有关的自治规范时,应当注重当地特点,因地制宜、因村制宜,不能只是笼统地抵制高价彩礼而对高价彩礼的具体数额、返还比例等视而不见。第四,过分注重惩戒,忽视激励机制。为了尽快推动“高价”彩礼问题的整改,大多村规民约中都对“高价”彩礼的违反规定了较重的惩戒措施,例如取消集体分红等,但是对于自觉遵守相关规范、收取低价彩礼甚至零彩礼的农户,却并未加以奖励,仅通过增加惩戒负担而无足够的激励机制,政策往往难以得到民众的支持。

3.人民法庭协助制定村规民约规范“高价”彩礼

第一,明确规范彩礼限额。规范“高价”彩礼的具体标准,是对治理高价彩礼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以X市为例,参考其他地区对“高价”彩礼数额的认定,以及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可以在村规民约中将彩礼数额上限确定为3.8万元。

在确定彩礼上限的同时,也要规范彩礼的范围和种类。除了订婚仪式或结婚仪式前后给付的大额金钱属于彩礼范围外,“三金”由于数额较大,且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女方,因此也应当属于彩礼范围。在村规民约中制定相关条款时,应当将“三金”明确列入彩礼范畴。

第二,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要率先垂范,带头抵制高价彩礼。习总书记强调,“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10],开展治理高价彩礼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尤其是在村任职的相关公职人员,更应当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带头接受群众监督,做“移风易俗”的先锋队,同时教育约束好自己的子女和亲友,主动少收彩礼甚至不收彩礼,为村民树立优秀榜样和标杆。

第三,实行奖惩管理,发挥制度约束。首先需明确“任何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势必会遭到道德的谴责和村治主体的共同惩戒”[11]。例如,对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取消其评优评先,并按照相应的行为规范严肃问责。同时,也要在公约中规定一定的奖励措施,对于收取低额彩礼、零彩礼的农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评选其家庭为“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对于治理高价彩礼陋习中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在相关评优评先中给予肯定评价。

在村规民约中制定与彩礼婚俗有关的条文时,可以在结合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参考以下内容进行规范:

“1.彩礼是指为了在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本人或其家庭按照当地婚俗习惯,赠与女方或其家庭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贵重物品。

2.坚决抵制高价彩礼陋习,提倡低额彩礼、零彩礼。结婚彩礼不得超过X万元(包含‘三金’),若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应当少收彩礼。

3.结婚一方或双方为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当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带头少收、不收彩礼。

4.凡违反本公约中有关彩礼婚俗规定的,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等取消评优评先,并按照相应的行为规范严肃问责。

5.对收取低额彩礼或零彩礼的农户奖励100元至5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或评选其家庭为‘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对治理高价彩礼陋习中成绩突出的相关人员,在相关评优评先中给予肯定评价。”

(二)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形成对“高价”彩礼的认定、评价和区别处理

1.结合地方风俗,认定“高价”彩礼及彩礼范围

(1)“高价”彩礼的认定

以X市为例,根据当地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社会经济水平,可以将彩礼数额限制在3.8万元以内,超出3.8万元的部分为“高价”彩礼。根据X市2019—2022年彩礼数额统计(见图2),与彩礼有关的210个民事案件中彩礼数额超过3.8万元的案件比例达到了75%,但X市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尚处于较低水平,虽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根据近几年的数据显示也仍未超过2万元。前文中提到X市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00元,将彩礼数额限制在其两倍左右、数额适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结婚带来的经济压力,抑制攀比的不良风气。且3.8万元在中华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吉利的数字,在实践中易于操作,有助于遏制高价彩礼趋势。

图2 X市2019—2022年彩礼数额统计

3.8万元只是一个参考数额,在调整确定彩礼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考虑地区单一标准与特定农户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若当地的人均收入和经济水平相对较低,可以将彩礼上限再降低标准,并结合具体个例、充分考虑特定农户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确定彩礼的数额标准。其他省(市、区)在对“高价”彩礼进行认定时,可以参考以上因素。

(2)彩礼的范围认定

法律规范中对彩礼的认定是按照“习俗给付”,各个地区具有不同的婚俗习惯,“但就当地的习俗看,都存在一个为当地社会普遍认可的彩礼标准”[12]。但是,有时司法实践并不能与当地习俗完全契合。以X市为例,在“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的认定上,有的法院判决①参见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235民初1353号;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235民初1751号。认为,“三金”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不具有彩礼性质,但也有法院判决②参见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238民初3585号。认为,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三金”是根据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支付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属于彩礼。此外,对于当地风俗“下轿礼”“改口费”、购置衣物的赠与等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不同法院的认定也有差异。彩礼认定标准不明,将导致法院裁判困难,在社会上也易引发“天价彩礼”纠纷,必须加以重视。在处理婚约财产返还问题上,要充分尊重地方差异性,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结合当地婚俗习惯,确定彩礼的范围和种类。

首先,男女双方恋爱过程中赠与对方的小额款项或者礼物不属于彩礼。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的赠与应视为表达心意、取悦对方从而维护爱情,并非谈婚论嫁。如果将恋爱过程中数额不大的消费都认为是彩礼,在感情破裂时要求返还,那么男女恋爱就变得更加现实且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丧失其纯粹美好。当然,如果女方认可其为彩礼的除外。

其次,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本人或亲友的礼节性红包不属于彩礼。以X市为例,女方亲友第一次到男方家“看人户”③“看人户”为X市本地风俗,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若女方有意愿进一步交往,会与自己的亲朋好友一起到男方家中进一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取得对方及其亲戚朋友对男女双方的认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内进一步明确男女双方关系。时,男方会赠与女方亲友“脚步钱”,属于礼节性红包;在订婚仪式或婚礼仪式上男方近亲属为表示祝福,会给予女方“改口费”,同属礼节性赠与,在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时,法院一般不应当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④参见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4民终753号;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238民初2604号;X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101民初15540号。在X村调研时也了解到“脚步钱”“改口费”等并不具彩礼属性。

此外,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产生的共同消费,如共同旅游、拍摄婚纱照等不属于彩礼;因举行订婚仪式或结婚仪式而置办酒席、招待亲友的费用亦不属于彩礼。在产生彩礼纠纷时,要仔细审查相关费用支出的时间及原因,从而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并在之后的彩礼返还中得到正确基数。

彩礼的范围认定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该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给付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以及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婚俗习惯,在作出司法裁判时,法官一定要结合社会实际深入了解。

以下给付可以纳入彩礼范畴:第一,在订婚或者结婚仪式前后赠与另一方或其家庭的大额给付。彩礼虽不是订立婚约的从义务,但是两者在时间上还是有所关联的,在订婚前后赠与的大额金钱应视为彩礼。⑤参见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235民初3362号;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2民终1475号;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235民初6657号。但同时,赠与不应以订立婚约时所给付为限,即在订婚之后期待订婚所为的赠与,以及在订婚期间以结婚为目的或其赠与物本身带有此目的的赠与(如祖传结婚戒指),亦包括在内[13]。因此,在按照农村风俗办理结婚酒席上赠与的大额金钱亦为彩礼。⑥参见X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154民初6329号;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0235民初1419号。第二,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例如,传家宝、家族信物等带有精神利益的物品,本是男方父母赠与未来儿媳妇的信物,如果将其视为一般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不得请求返还,可能会对赠与人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属于彩礼。“三金”是指男方于订婚或结婚前后为女方购买的包括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在内的首饰。在“三金”的性质认定上,部分地区法院将其视为缔结婚姻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而购买,且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应当予以返还”。①参见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2民终1475号。也有部分地区法院将其视为交往过程中的必要支出,认为“首饰系原告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予被告,被告已经予以接受,根据法律规定,该赠予行为完成。这符合本地民俗,不违人情常理,原告主张返还没有法律依据”。②参见X市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233民初1178号。但是,如果不将“三金”纳入彩礼范畴,将意味着在3.8万元彩礼限额之外再加上一笔高额的结婚费用,且在发生纠纷时被视为一般赠与,难以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支持。“三金”在民间传统婚俗中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且价值较大,在“高价”彩礼陋习治理中将其纳入彩礼范畴将有助于推动移风易俗、减轻结婚经济负担。

2.区分“高价”彩礼与一般数额彩礼的返还规则

(1)“高价”彩礼返还规则

对于超出“高价”彩礼限额部分,原则上应当判决全部返还。法律不禁止彩礼给付,但是坚决抵制“高价”彩礼陋习,司法始终对“高价”彩礼持明确否认态度。因此,对超出正常范围的彩礼即“高价”部分,应当判决全额返还。

但是,在例外情形下,“高价”部分可以酌情返还。例如,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女方已经生育,或者处于怀孕、终止妊娠等情形。共同生活两年以上说明女方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意图,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并不大,且两年的共同生活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名誉有一定影响,若男方获得随意悔婚权利的同时还能降低金钱损失,将会严重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男女两性从法律上、形式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实质平等过渡的有力保障”[14],法院在裁判时应当加以重视。

针对女方生育、怀孕或者终止妊娠的情形,首先在登记结婚之前,女方自愿生育子女,至少可以说明女方具有与男方长期、稳定生活的意图,彩礼收取并非是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是为了之后能够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彩礼赠与的解除条件适用。其次,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即使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安排上可以类推适用相关规定,由女方抚养为宜。此前支付的彩礼女方一般也会用于子女的抚养,即使彩礼超出“高价”限额,也应当酌情予以返还。此外,即使女方并未生育子女,而是终止妊娠,对其身体、心理、社会名誉等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法院在判决“高价”彩礼返还比例时,应当加以重点考虑。

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对于超出“高价”部分,应当以全部返还为原则,部分返还为例外。综合考虑是否有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女方是否有生育、怀孕或者终止妊娠等情形,在公平原则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民众预期的恰当裁判。

(2)一般数额彩礼返还规则

由于《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有限,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并非“一刀切”地按照所规定的情形判决全部返还或不返还彩礼,往往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各种考虑因素,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法官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根据,结合司法理念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中相关事项进行权衡和裁量[15]。为统一裁判标准,应当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考虑因素进行明确,在重点关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女方是否生育、怀孕或者终止妊娠,一方有无过错,当地经济水平,男方是否因支付彩礼而家庭困难,女方是否将彩礼用作共同生活支出,以及女方是否有财物支出行为等因素。其中,对于“共同生活”需要强调以下内容。

首先,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只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都可能产生彩礼返还问题。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亲友见证下办理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共同生活,直至产生纠纷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若男女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则在他人心中被视为夫妻”[16],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对女性社会评价和身心健康往往影响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6日《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6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该规定明确表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情形,仍可以作为彩礼返还及返还比例的参考。也对该种情形加以明确。因此,“共同生活”在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上具有极其重要的衡量作用。

其次,何为“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不一,部分学者用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作为标准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越小。但是,仅考虑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时并不符合司法实践。在考虑同居时间的同时,至少应当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处所,生活中相互帮助、承担家庭义务,精神上相互慰藉,夫妻生活。同时结合双方是否有持久、稳定地生活下去的意愿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作出公正裁判。

因此,对于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彩礼返还纠纷,可以通过发布裁判指引的方式规定如下:“彩礼返还纠纷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若(一)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二)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可以酌情返还彩礼的70%~80%;(三)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可以酌情返还彩礼的50%左右;(四)双方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或已生育子女的,可以不予返还。若存在一方有过错、女方嫁妆冲抵等情形,可以在共同生活时间基础上适当增减返还比例。”

(三)对于借彩礼名义行诈骗、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建议

彩礼本是对美好婚姻的祝福,但是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偏远农村地区,不乏以结婚收取彩礼为由,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收取高额彩礼后逃之夭夭的“骗婚”事件。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大龄未婚男青年及其家庭为了能够用较低的经济成本缔结婚姻关系,往往成为收买妇女的主要成员。且女方父母或出于家庭经济压力,或出于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也往往积极参与到买卖婚姻中,出卖女儿的婚姻自主权。有些男青年因无法给付彩礼想结婚而不能,有些女青年因父母已收下彩礼而不得不结婚[17]。在审理因彩礼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发现疑似构成诈骗、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向受害人提供司法建议。

四、结语

“高价”彩礼陋习成为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彩礼数额居高不下、彩礼纠纷多发成为各方治理的难题。在“高价”彩礼陋习治理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功效,“强化司法价值引领和行为规范作用,反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风气”[18]。

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协助制定村规民约的方式,在彩礼婚俗部分具体规定彩礼限额、奖惩措施以及对党员干部等的率先垂范要求,对“高价”彩礼陋习进行预先规制。在“三治结合”的要求下,人民法庭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将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制定出合法合理、具体可行的村民自治规范。

在司法裁判尺度的确定上,首先要明确认定“高价”彩礼,将3.8万元作为一般彩礼限额,将超出部分认定为“高价”彩礼。此外,要明确规范彩礼的范畴,对于不属于彩礼范围的,例如恋爱过程中的小额赠与、双方亲友赠与的礼节性红包,以及男女双方共同消费等支出应当确定排除在彩礼范围之外。同时,要对“高价”彩礼和一般数额彩礼的返还规则予以不同认定标准。“高价”彩礼部分原则上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只有存在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女方有生育、怀孕或终止妊娠等情形时才应当作为例外,酌情返还“高价”彩礼部分。一般数额彩礼的返还在重点关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基础之上,应综合考虑女方是否生育怀孕,或者有无终止妊娠、一方有无过错、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最后,要恰当处理彩礼纠纷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构成诈骗、拐卖妇女儿童及买卖婚姻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为被害人提供司法建议。

“高价”彩礼陋习治理需要各方协力完成,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在文明乡村发展的法治建设方面发挥司法价值,依法治理“高价”彩礼陋习、移风易俗,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在此,向对本文有贡献的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陆晓蓓、张萌和卢珉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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