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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

2022-02-19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12期
关键词:农民农业农村

合作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行为方式。现代西方合作运动及相应产生与发展的合作社组织形式与制度安排始于19世纪初,此后存在并发展到今天,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体制中的一种有机组成部分,并以其特有的治理架构和制度安排为人们所知晓。

在中国,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繁荣城乡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就业和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土地流转合作社

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为了解决承包地分散经营、抗风险能力弱、收入不理想等问题,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把家庭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实行“三权分离”,随后进行集中统一规划和经营的农村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式是股份制和合作制,原则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流转方式包括委托代耕、入股或其他流转方式。内部管理架构设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

目前,土地流转合作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通过合作社转租,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中介作用,实际上是村集体组织“统”的职能的体现。合作社自己不经营,只是充当流转中介。但是通过土地整理,合作社也可以得到大约10%土地的租金,这部分租金除了弥补整理土地的支出外,主要用作村集体的办公经费。二是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自己经营。合作社从充当流转中介,逐渐转变为组织本村的剩余劳动力自己经营。这样既增加了入股农民的分红数额,又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

土地流转合作社公司化运营与维护的劳动力成本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0—2019年数据显示,2018年流转入农业大户的耕地面积占当年总流转面积的57.17%,占据主体地位;农民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第二大主体,流转耕地面积在2013年突破当年总流转面积的20%,近年来仍有所增加,但增速放缓;流转入企业和其他主体的面积在增加但比重基本保持不变。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生产的成功创新,但是仍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环境,不断深入发展。

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意义

以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整合。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带动农民增收具有积极意义。二是农民把土地委托给合作社统一经营,使农民从土地中解放了出来,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第二、三产业,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同时,农民又能得到土地收益,有利于保证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三是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土地流转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土地流转短期行为严重,土地流转合作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从出让方来看,主要是务工经商不稳定也担心政策变化,怕土地转出后失去土地,所以大多采取短期流转方式;从合作社的情况看,由于流转期限短,容易产生短期行为,致使合作社不愿在土地上投入过多的成本,难以发掘土地的最大效益。土地流转期短、合作社核心服务不稳定,致使其他服务也难以形成制度化、常规性、可持续性发展。

合作社股权集中度过高,土地流转合作社治理结构有待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产权属成员联合所有,表现为成员加入合作社时,采取公平的方式交纳入社股金,从而体现对合作社产权拥有的平等性,以保证在合作社中,包括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公共积累提取及使用、盈余分配的程序及方式在内的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集中在全体成员手中,并真正实现成员的民主控制。目前,土地流转合作社股金制度尚不健全,登记管理还不规范,再加上出于对核心成员的不信任,许多普通成员投资意愿不强,所以出资入股的普通成员数量非常少,导致合作社股权集中度非常高。这种产权拥有上的不平等,造成合作社决策机制不健全,利益分配等重要决策都由核心成员控制。

“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土地流转合作社的监管机制有待优化。成员民主控制原则是合作社的原则之一,要求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都要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通过投票的方式管理合作社。目前,我国多数合作社融资非常困难,合作社牵头人或理事长的作用过于突出,此时出资多、作用大的发起人或核心成员顺理成章地成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出资少的普通成员基本不能进入管理层。因此,合作社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表现为依赖牵头人的合作社多,真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少,监事会也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合作社社员缺乏认同感,土地流转合作社组织认同有待提高。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合作社给予了积极肯定,但社员在流转土地后很有可能成为土地名义所有者,理念层面上缺乏对主人翁角色的认同感,社员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既没有参与管理欲望,也没参与管理能力。

土地流转合作社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培训制度。现代职业农民的职业培训体系有待建立。一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民主议事、奖赏惩罚、土地核实等决策不公开。由于缺乏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失去了约束,少数人控制了合作社,一股独大造成大多数社员利益的流失,合作社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同时,一些土地流转合作社由于缺乏培训经费,相关业务的培训不到位,缺乏业务骨干,影响合作社经营水平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扩大。

鼓励和扶持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建议

第一,完善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只有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社员才会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真正为自身及其他社员的利益考虑,为广大社员谋取福利。而当合作社的质量有保证后,才会增加对农民的吸引力,提高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要完善土地流转合作社的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形成内外双重质量监控,内部加强监事会职能发挥,外部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联社,制订质量标准与行业规范。

第二,完善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组织体制能有效约束社员的行为,发挥能人引导作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解决社员之间的难题,带领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后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助农节本增收。

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的市场营销机制。市场营销机制应具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市场营销窗口,另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力度。开展多样的宣传方式,多参加各种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合作社影响力,使更多的人认识并了解合作社的方方面面,扩大合作社的市场影响力。

第四,建立现代新型职业农民的文化培养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应该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与科学技术素养。因此,一方面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学文化教育,引用高水平人才,发展先进技术。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的培训,培养专业的农机操作人员;组织开展对电脑技术、微信公众号宣传、网店经营的培训,同时加强法律等各方面的人才培育,加强自身实力。

测土施肥合作社

测土施肥合作社主要由土肥技术人员、农资供应人员、配方专用肥生产企业、施肥作业人员、种粮大户、种植业生产合作社组成。主要任务除开展统一施肥等作业任务外,还包括及时向社员提供最新土肥信息、开展市场土肥信息与技术的收集和交流、为社员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员提供肥害补救措施等内容。合作社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最大限度发挥了土肥社会化服务功能。

测土施肥合作社的创建,把土壤监测体系、科研单位的配方专用肥技术、市场化运作的专用肥生产企业、连锁经营的农资供应网络、统一施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公益型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真正把社会化服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对农业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提高有着积极影响。

测土施肥合作社的意义

农业现代化要求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必由之路,测土施肥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从宏观角度看,只要实现土肥、植保、栽培、机耕、灌溉在内的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就可打开传统农业的产业化发展空间,使农民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实现劳动力的实质性转移。同时,也解决了新农村建设中居民区与农业作业区空间布局的矛盾,以及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建立统分结合、双重服务机制的历史性课题,实现与国际社会的农协等基本农业制度接轨。这是“三农”工作重大的制度性突破,代表了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其意义深远。

从微观层面讲,土肥社会化服务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优势明显。一是可解决劳动力转移后的后顾之忧,使外出人员安心务工、经商;二是土肥服务平台前移,技术服务到户到田,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难题;三是专业人员统一操作,提高工效和施肥质量;四是依托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项目推进,加快测土施肥新技术推广;五是科学用肥,化肥减量使用,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六是组建一支专业化测土配方施肥队伍,为开展大规模统一施肥等社会化服务创造条件;七是构建新型土肥服务体系,为现代农业消除体制性障碍。

劳务合作社

随着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滞后的问题日渐凸显:一方面,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农村出现季节性用工难和社会服务用工难问题;另一方面,随着青壮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部分是老人、妇女或儿童,存在就业困难问题。这就催生了对劳务合作社发展的需求性。

劳务合作社的分类

农村劳务合作社大体有两类,一种是农村劳务合作社,另一种是农业劳务合作社。

劳务合作社为农民再就业提供了新路径。

农村劳务合作社主要出现在江苏省苏南等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部分农民由于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劳动技能有限造成就业困难,收入水平较低。为此,当地政府鼓励支持农村劳务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以解决这部分农民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但难以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劳动力的从业问题。通过劳务合作社平台,为企业发展、社区管理、农业项目、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提供劳务服务,既为用工单位解决了劳动力需求,又促进了农民增收。这些劳务合作社的主要业务通常集中在绿化养护、环境保洁、河道保洁等农村公共服务领域方面。2001年,江苏太仓市浮桥镇将被征地农民组织起来,既解决了一些难以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闲置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又为用工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劳动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业劳务合作社。近年来,为提高留守农民劳动技能,提升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树立自主创业意识,四川省崇州市、河北省抚宁县等地政府部门,以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的劳动合作为基础,引导成立农业劳务合作社,旨在通过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管理中的用工“瓶颈”。这些劳务合作社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劳动用工、现代农业技能要求统筹兼顾起来,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业主提供劳动用工、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劳资双方无缝对接、合作共赢。

劳务合作社的功能和意义

不难看出,农村劳务合作社与农业劳务合作社都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的有效途径,但前者侧重于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后者侧重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其中,更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劳务合作社,他们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特色需求,开展针对性专业技能培训,并依据企业需求和农民特长,组织农民成批次有序地为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提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销等多环节专业化服务,促进入社农民从自耕自种转变为产业就业,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了就业专业化、集团化、稳定化。

应该说,劳务合作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一是劳务合作社不仅为解决农村留守人员就业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同时缓解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之间的矛盾;二是劳务合作社根据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依据成员的农业技术特长,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了成员的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三是劳务合作社有效连接了农民和市场、农民与企业、农民与岗位,使留守农民获得了较好就业和再就业机会,增加了劳动收入,改善了生活质量;四是劳务合作社将原来的突击整治环境转化为经常性环境管理,既降低了村级行政开支,又确保了农村环境的长效管理和不断优化;五是劳务合作社在解决中老年农民和困难家庭的就业增收问题,并在消减社会转型期农村各类矛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

在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城乡统筹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过程中催生的劳务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同时,通过农村劳动力就业方式的转变,能引导农村居民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提升农村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业保险合作社

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合作制保险形式之一,目前全球具有影响力的保险合作社有美国的蓝十字与蓝盾协会(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这种组织形式分布于30 多个国家,其中英国的数量最多。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来的、由参保的农户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时须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投保时缴纳保险费。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有权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业务结余留在社内归全体成员所有。作为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非营利性互助合作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农业保险方面具备许多优势,并成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合作社在许多国家推广并取得成功经验,其中日本、法国两国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运转最为成熟,对世界其他地区借鉴程度最大,但各国国情不同,具体操作上各具特色。例如法国主要由农户自愿组成合作社,日本是在政府大力支持下成立农业共济组合。

日本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发展状况

日本发展农业的先天性自然基础差,它的耕地面积极为有限,农业自然灾害频发。为应对以上不利的客观条件,相关部门开创性地设立了农业共济体系,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模式,完善的运行体系与农业保险立法相搭配,使日本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并为日本成功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巨大贡献。

日本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结构严谨且规范,它实行的是自下而上“三级”共济制度。第一级为村级农业保险合作社,也可称为农民共济组合,目前整个日本有2000多个具备相近特征的共济组合。第二级为府、县一级的合作社联合会,也可称为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第三级为在最高农业机构设立的特别会计处。其中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与农民共济组合之间是保险协助分担关系,特别会计处与共济组合联合会之间是再保险关系。政府直接参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合作组织也给予协助,如县以上联合会经营和管理费用、少数基层农民共济组合的运营经费由政府提供。然而政府作用仅限于管理监督,经营权则完全由共济组合联合社自身掌握,因此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工作更加高效。

日本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农业保险在日本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改进而逐步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法》是日本农业保险的基本法律,于1947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进行7次修订。该法对农业保险险种及费率、政府补贴额度与政府职责、具体业务操作、大灾应对等方面都做出详细规则制定,对合作组织社员的法律支持实用性较强。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日本未能实施免税政策,但对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税收优惠程度大,征税税率和额度远低于其他行业。

补贴支持上,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财政补贴担负着重要责任:在面向保险合作组织会员的保费补贴方面,政府直接担负的农民所交保费的大半份额。在面向保险合作组织的运营补贴方面,政府在负担合作组织的管理费基础上,还补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农业保险项目的亏损。

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发展状况

欧洲工业革命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进步、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相关市场的扩张,极大地冲击了法国先前存在的的农业经济体系,农民及农场主的利益严重受损。为应对此种不利局面,进行合作运动的概念被提出,合作组织被建立。

法国现有农业保险合作组织遵循农民自愿原则,是一种具有民间色彩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优越性包括:坚持非营利性质,保险合作组织通过其他途径募资支持农业保险;具有完善的再保险支持,不论具有政府背景还是不具备政府背景的保险公司均可向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提供再保险;保险覆盖人数多,覆盖面广,功用大。功能方面,不仅承担对农民的救济,还进一步给予金融支持与生活福利补贴。

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制完善程度较高,利于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的发展。《农业互助保险法》于1900年7月颁布实施,是法国的第一部农业保险法律,该法从颁布实施之日到现在进行了多次完善。此法令中,与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相关的内容为:明确农业互助保险社自身应担当的责任与义务,即牲畜意外死亡、火灾、冰雹险等由互助保险社承保;洪涝、干旱等大灾险由承保政府和其他实力较强的社会机构进行承保。20世纪20年代,法国专门的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法律颁布,规定的保险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火灾、家畜、冰雹、意外保险4 大险种。1976年7月,法国通过了《保险法典》,将法国100 多年以来所颁布的保险法律条文与规则进行了内容方面的总结充实,并进行一定的创新。对农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在组织形式、承保与理赔方式、政府角色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与完善工作到现在仍在继续。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法国政府在收入、存款、资本与财产方面,对合作组织成员在生产方面进行了赋税的免征。补贴支持方面,法国政府对作为合作组织成员的农户坚持高补贴低费率政策,给予的补贴额度是农户所交保费的50%~80%,同时对农业保险合作组织自身的运营也给予一定补贴。

我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重视的力度逐步加大,接连推行相关农业保险制度及规范。2013年,我国首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将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生产提升的重要媒介,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抵御风险水平,大力发掘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新品种,形成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机制联动,对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快速发展,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现有的经营模式仍不能满足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与农民的需求,需要拓展新的经营模式,因此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正在尝试构建与发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强调,继续拓宽经营模式,加大服务“三农”力度,支持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并将农业保险渗透到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方面首先展开相关工作。

保险合作社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尤其在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供求不足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因此这种组织形式很适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理想的组织模式,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自治并不成熟,完全依靠农户组织保险合作社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因此应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立足于自身特点,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合作组织。

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消费者,通过其共同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消费合作社也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原则,因而在本质特征上与其他类型合作社并无实质区别。最典型的消费合作社类别是经营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类生活用品的消费合作社,其广义的业务领域更可包含电力、电话、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消费合作社种类。

我国第一家消费合作社建设

1922年7月,中国工人阶级最早的合作经济组织——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正式成立。合作社设立兑换、粮食、服物、器用四个股,分别经营兑换银钱和贩卖日常生活物品业务,每股设经理一人。合作社聘请营业员10余人。

合作社刚开张时,主要经营布匹、油、盐、米、茶和其他日用杂品、小百货,经营布匹主要是考虑到井下矿工衣服磨损大,是他们消耗最大的一宗商品。消费合作社的所有商品都只有微利,尽可能让利于消费的矿工兄弟们。为了让群众在合作社买到物美价廉、称心如意的生活用品,消费合作社根据群众的需要,派人去长沙、汉口等地去采购货物。为了减少运费,购回的货物一般由俱乐部所属的株萍铁路职工顺车捎回。这样一来,消费合作社售出的货物价格比当地市场便宜1/3以上。

随着消费合作社的不断壮大,合作社几乎垄断了安源煤矿的消费市场。在当年消费合作社的一份月报表上,清晰地记录一个月销售大米500石、食盐万斤、食油4000斤、煤油2000 斤、布匹价值约3000 元等等,售货总额约1.3 万元。这对于当时仅有8 万人口的安源来说,已是相当可观的数目。到1923年8月,合作社的商店由一个增加到三个,管理人员和营业员增加到约40人。

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全国第一个和当时仅有的一个工人消费合作社,也是中国工人阶级第一个经济事业组织。它的创办和发展,对于改善工人的经济生活,团结工人坚持斗争,训练工人管理经济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事业创造了经验。

现代消费合作社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消费合作社发展主要涉及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领域,特别是在农产品销售领域。

北京市农研中心成立的农研职工消费合作社与延庆北菜园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进行“社社对接”,消费合作社搭建了社员在线购物和监督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充值卡+智能配送柜”的形式,提供随时随地在线订购北菜园蔬菜的服务。同时为了拉近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农研中心职工消费合作社还组织社员定期考察参观北菜园联合社的蔬菜生产环境,了解蔬菜的生产管理和配送过程,不仅让消费者用得放心,同时对产品的质量起到监督作用。

全国第一个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成立的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云南永的大树营消费合作社位于昆明市大树营后村成立。这是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牵头,目的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优惠的服务,在市场物价波动的时候,可以通过对分布各社区的消费合作社进行适当补贴进行物价调控。

济南市鲍山花园消费合作社由郭店供销合作社、供销新合超市、鲍山花园社区三方共建,采用会员制,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互利合作”的原则,发展鲍山庄园社区居民为会员,消费合作社遵循“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市场化运作、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原则管理运营,现已发展会员600 户。其中,供销新合超市共有17 家大中型超市、151家村级加盟店,实现了乡镇全覆盖,年盈利698万元。

有效参与到社区公益服务和社区治理中,不仅是消费合作社的特点,更是济南历城区社为农服务的创新之举,尤其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济南市鲍山花园消费合作社担起了保障社区居民生活的重任。面对社区封闭管理,供销新合超市鲍山店承诺所经营商品保质量、不涨价、保供应。在人、物、车等资源都非常紧缺的情况下,供销新合超市鲍山店确保供应链不中断,稳定了居民情绪,为社区疫情防控贡献了供销力量。

现代消费合作社的意义

市民对高品质农产品的强烈需求与农民生产的绿色有机农副产品没有通畅的销售渠道、市民购买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与农民合作社产出的农产品批发价格极其低廉是当前存在的两个矛盾性的问题。在矛盾面前,消费合作社能够充分发挥合作经济优势,通过开展消费合作,把消费合作社打造成为新时代供销合作社为市民服务的主阵地以及推进“消费合作+消费帮扶”的生力军。消费合作社一头连着农民,将农民及农民合作社生产加工的特色有机农产品从乡村、从菜地收集起来,另一头连着广大市民,将生鲜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直营网点直接推送到市民身边,在农民与市民之间搭建起一条便捷顺畅的交易渠道。消费合作社将农产品从直供基地通过网上商城和社区直营店直供广大市民消费者,减少传统农产品流通中间商层层加价的现象,农民和农民合作社利润增加了。与此同时,消费者通过加入消费合作社,成为消费合作社社员,不仅能买到价格低于市场的农产品,同时,还能够分享消费合作社交易额返利以及各种社员福利。

乡村旅游合作社

伴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由农户各自经营、各自为政引发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为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应运而生。乡村旅游合作社是指以农事生产为基础,占有相关资源的农户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

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类型

实物合作,即以乡村旅游发展依托的、实际存在的有形事物为入股要素进行合作。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旅游资源,如属于农户私有的特色建筑、田园菜畦等;二是旅游生产要素,如土地、房屋等,对其加以征用和改造,使其成为旅游接待设施;三是其他相关资源,如豆腐作坊,旅游者对乡村豆腐坊生产的豆腐兴趣较浓,开展乡村旅游时将其作为常见的饮食类别,因而,可以考虑将豆腐作坊纳入乡村旅游合作社。依托实物是开展乡村旅游合作的基础。

文化合作,是将文化纳入合作范围能够有效提升乡村旅游文化内涵。文化合作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文化艺术载体以产品形式参与合作,如木版年画的印制、竹工艺品的编制等;另一方面是指具有某种文化艺术表演能力的人,如皮影戏的传承者、民族舞蹈的表演者,其可以通过艺术表演而加入乡村旅游合作社。文化合作是乡村旅游合作的提升。

我国乡村旅游合作社建设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组织,但其仍然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促使乡村旅游在以下方面发力。首先,获得财政支持。如政府对乡村旅游合作社予以适度的财政补贴,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解决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其次,享受惠农政策。如政府对乡村旅游制定统一的营销战略,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统一推广,从而为乡村旅游发展扩大宣传,节约成本。最后,接受培训教育。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对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从而提高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乡村旅游合作社也需要企业的参与,企业参与乡村旅游合作社运作应当是全方位的。首先,参与融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运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其次,参与生产,提升乡村旅游合作社竞争力,引导乡村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最后,参与管理,以企业管理的视角,指导合作社成员规范化生产运营。

社区股份合作社

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形式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形成全体社区居民(农民)所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一般以村级组织为单位,也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大发展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把村集体中无法分割或没有承包到户的资产,以股份的形式按照一定的规则平均分配到每一个社区成员,年底按股分红。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总体来看都体现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这个核心,体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一些地区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了规范,如江苏省在2011年出台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主要是规范登记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村级的社区成员之间有一定的血缘关系,活动范围较小,较易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便于实行折股量化、以分为主的方式,农民也乐于接受。目前,进行这一改革比较著名的村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当数华西村。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社区股份合作社

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是一个从未有过的理论难题。这不仅因为村庄所在地的自然禀赋、经济结构、社情民意等外部因素不一样,还在于在其内部还有着复杂的人地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这个集体可能是村、可能是村民小组,农户获得30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另外还有一块宅基地。而在承包地之外,还有大量的所谓机动地和荒地,有些地方还有所谓的建设用地。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农产品供不应求的市场,所以农户生产力的解放能获得可观的发展成果。进入21世纪以来,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挤压越来越突出,这使得农村治理弱化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合作经济发展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兼容的问题正在阻碍中国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合作组织体系。我们需要依据中国的国情来构建农村经济组织结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市场提供通道。加速推进建立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通过各地的不断尝试与努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形成了晋江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但是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仍处在摸索阶段。

华西村的经济发展之路是对苏南模式的扬弃,它吸收原模式的精华,又结合了现代股份制的优点,走出了一条新路。对于村民实行既可以搞集体经济又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村两制”,实行“多提积累少分配,少分现金多转制”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使闲置资金在统一经营中实现裂变增值,既避免了收入差距过大,又保证了广大农民在资产的不断增值中持续增加收益。

华西村通过村企分开,经济统一管理、干部统一使用,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统一安排、福利统一发放、村建统一规划的“一分五统”办法和周围16个行政村合并组成了一个大华西村,成立华西村集团,下辖9大公司60多家企业。现在的华西村集团正是集体控股70%、村民参股30%构成的社区合作经济模式。对超额利润按20%上缴集团公司,80%留给企业分配。留归企业的部分按“一三三三”比例分配,即10%奖给承包者,30%奖给予技术、管理人员,30%奖给职工,30%留作公共积累。这种分配机制既平衡了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又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华西精神的核心是“创富”的使命感和“共富”的社会责任感,尊重市场是配置资源基础要素的要求,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融入市场发展的循环中。但华西模式并不一定适用所有的农村社区,一方面要学习华西村发展集体经济经济、共同富裕的理念;另一方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走适合本地发展的道路。

通过股份合作能够有效带动集体经济发展。

农产品商务合作社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正在逐步兴起,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较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的采购。在农产品销售活动中,其对象主要是个人客户和组织客户,采用B2B和B2C 的混合电子商务模式,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便利的农产品交易渠道,比如开通农产品网上零售店、“社超对接”系统、“社校对接”系统等;合作社生产资料的采购借助互联网,开通网络采购平台,提升采购活动的效率。

无论是农产品的销售,还是生产资料的采购,都是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来实现的,打破了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采购的地域局限性,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平台对贸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后,通过标准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向贸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交易服务,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农产品供应体系的建立,使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保证了农产品的供应;第三方综合平台的建立,不仅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以及整个交易过程安全、规范地进行,而且交易双方通过规范化的交易,加强彼此的合作,有助于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省份根据自身农产品的特色,与各大知名电商合作,共建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的“特色中国”版块,云集了全国各地的特色农产品、土特产,是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不仅扩大了农产品的销路、推动了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还提供电商操作的相关培训课程,提高了当地农民的电子商务营销能力。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

农产品期货合作社

目前,我国大部分粮食品种已经放开价格,棉花也逐步实现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活动无不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天气影响很大,天灾减产无收,丰收了粮多价贱愁卖,市场价格波动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农民将面临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价格波动将更加剧烈。

农民与商业性的公司一样,能够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例如,在存在期货市场的条件下,农民在播种小麦的同时,可以预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他预计的小麦产量数量相等的小麦期货合约。如果收获季节小麦价格下跌,农民在期货市场上的收益将能完全或部分弥补在现货市场上的损失。农民是农产品现货市场的主体,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农民进入期货市场,就很难说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育是完善的。但是,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要使一定数量的农民直接从事期货交易是不现实的。

发展农产品期货合作组织是目前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美国、日本都有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便利条件。美国农民参与期货市场的方式有多种,大的农场主资金实力雄厚,信息来源充足,可以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但大多数农民则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间接参与期货市场。据统计,美国目前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量的60%。农民一般预先和合作社签订合同,将粮食按某一约定价格销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则通过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

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关键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参与期货市场,从而解决小生产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民无论从知识层次上,还是资金实力上,都不具有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的特点,鼓励农民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期货合作组织,由农民自己经营管理,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和有价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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