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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2-02-19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12期
关键词:成员农户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5.9 万家,联合社超过1.4 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量在不断增加,增长速度在放缓。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从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增长转变,逐步朝向制度规范、经营高效、分配合理、创新发展方向迈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单位:万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年增长率(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成员中农民成员数量比例不低于80%。2009—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处于上升趋势。截至2019年底,农民合作社成员6682.8万个。

目前,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户成员占比95.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实际运营中分为普通成员与核心成员。核心成员对合作社实施“共有、共管、共享”制度,普通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更多体现为交易关系。核心成员数量占比较小,出资额占比较大;普通成员数量占比较大,出资额占比较小。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措施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中,具体集中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上。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着力加大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和服务中心建设,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其为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

推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等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要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劳动力转移程度、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小农户生产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与标准,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配套,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单环节、多环节、全程的托管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安装与应用,探索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浙江省乐清市绿农水稻专业合作社将温室出苗的秧盘移至育秧场地培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乡村振兴重要的组织载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做到“五个振兴”,即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考察调研时指出,“合作社的路子怎么走,我们一直在探索,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

内蒙古绿兆源公司以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抓手,为农户免费发放白菜种子,助力农户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体现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效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产业,如特色农产品、特色乡村游、农产品深加工等;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新农民,组合和带动农民学习新技能、熟悉新产业、接触新事物;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新技术,产业振兴必然要有新科技的促进,乡村振兴也必然是在科技促进下的乡村振兴。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纽带。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是相融的,小农户也可以实现现代化。经营规模小的农户,不一定产值也小。在小规模土地上,投入现代科技要素,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利用率,也可以提高单位产值。在土地资源愈发稀缺的背景下,提高单位土地的科技含量和产值尤为重要。实现农业现代化不一定要求每个农户都必须走规模化生产道路,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下形成有利于农业科技运用和发展的规模。单个农户采用先进技术不是不可能,但是成本会很高,也缺少集群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组织农户共同采用新技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可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创新,经营模式要与小农户有所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新科技有风险,需要农户风险共担,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发挥合作机制优势,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就为农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稳定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一是发展高附加值产业,增加土地流转收入和劳动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单个农户干不了的高附加值产业,让农户可通过土地流转参与其中,或以土地入股参与其中,或以劳动参与其中。二是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劳动更大价值。农户将土地托管,进城务工或在当地从事其他产业增加收入。托管是一种将经营活动外包给第三方的经营模式,农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还是农户所有。三是降低农户经营成本,通过集中采购和集中销售,降低农户经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高质量发展困难重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快速发展背后所隐含的小、弱、散等问题不容忽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1/3的合作社是“空壳社”、1/3是无力继续运营而荒废的“僵尸社”,剩余1/3 的合作社中,多数是以“公司+农户”方式运作,真正良好运营的估计只有10%~20%。

“一人社”“空壳社”等现象成因复杂。一是成立门槛低,合作社注册登记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等低门槛政策催生了大量合作社,不少成立之后无法正常运转。二是部分合作社成立目的是想借此获取国家补贴或支持。三是合作社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有些合作社虽然从研究机构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但仅限于技术指导,真正懂技术、会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很少。很多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分红、增收,对民主管理等问题也很少关心。四是合作社发展初期,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重数量轻质量、重发展轻规范、重建设轻指导、重扶持轻监管。

随着有关部门持续加强示范社建设,逐步强化监管措施,因低门槛导致的“空壳社”情况正在逐步减少,但合作社自生能力弱的问题,则日益成为继续导致“空壳社”现象的主要因素。通过综合分析,我们认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生能力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与发展的基础薄弱。我国农业生产力较为充足,但抗风险能力不足,大规模经营下产能可得到充分利用,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在形式上将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但大部分入社农户所掌握的生产要素较少,并不能有效改变合作社的先天要素禀赋,合作社仍然普遍存在单个农户同样存在的缺资金、缺技术、缺市场渠道等短板。因此,大部分合作社与单个农户相比,所面对的市场风险并未下降,反而因经营规模扩大而提升。

二是创新能力弱。首先,意识不到位。在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政策的保护下,农民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产量。农民无论品种选择还是田间管理,普遍以提高产量为核心,往往忽视市场需求的变化和产品质量的提升,缺少随市场需求而变化的经营管理意识。简单地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缺乏新产品、新技术、新经营模式,与农户分散经营差异不大。其次,人才缺乏。目前,农户年龄大部分在50岁以上,文化水平在小学到初中之间,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带来较大障碍。

三是融资能力弱。政府鼓励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但正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考虑,无论信用贷款还是资产抵押贷款,均对融资对象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并审慎制定了控制流程。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弱,创新能力不强,没有实体项目支撑,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及时获得融资。

市场竞争力不足。现代农业日益强调产业链的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只在原料生产环节具有一定优势,而在产业链最为关键的加工流通等环节普遍存在短板。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市场需求分析、营销策划等市场开拓能力。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企业的营销渠道,客户、品牌等资源都来源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只是农民的组织者,并不参与产业经营的核心业务。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深加工、仓储、运输、配送、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先天不足,自身缺乏延长产业链条的能力,难以分享更多二三产业附加值。有独立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较少;由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仅作为中间组织存在,只负责协调企业与农民的购销关系。

分配制度争议凸显。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有别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制度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制结构是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都应建有成员账户;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关系,实行民主管理,成员都可参与合作社决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盈余返还的分配制度,剩余收益按比例量化到成员。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账户运用、财政扶持资金处置、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社务公开等方面仍存在很多弱项短板。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完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操作,在调研涉及的安徽省21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分红的占1.4%,成员向合作社投资的占1.2%,成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占1.6%,所有合作社都没有对成员产品是否一定要销售给合作社作出明确规定。

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次返利)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大,争议也越来越大。有的合作社不是利润中心,是农户和公司的监督协调中心,按交易量(额)返还不现实;有的合作社中按交易量(额)返还利润,增加了合作社与农户的交易成本,农户和合作社都不愿意采用此种分配模式;有的合作社中农户分利可以,但不与合作社共担风险,二次返利的共担风险属性缺失了。

1.河南栾川县伊水湾种植专业合作社结合区域种植特色,建设3个特色的农产品种植基地,并为产品种植提供全程技术指导。

2.农民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二次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合作社自身的资源禀赋因素,也有成员之间禀赋差异导致的治理异化因素,还有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因素。

首先,合作社自身的资源禀赋因素主要由合作社成员主体——普通农户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决定,短期内无法显著改变。农户承担风险能力弱,共担风险机制不健全。

其次,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禀赋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般农户成员与企业成员、农民大户成员之间的经济实力及其带来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合作社内部决策的影响力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出资额较大的成员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如企业或农民大户成员,从而淡化民主管理机制,个别还存在侵占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但为激发涉农企业和农民大户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这种内部人控制合作社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完全避免。

再次,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日趋向好,但也存在结构性问题,主要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为农服务资源分散,服务成本较高,服务供给不精准,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对于弥补合作社自身要素短板、提升自生能力和培育市场核心竞争力缺乏支撑作用。

因此,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角度看,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政策体系不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部门的公益性资源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性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不能有效供给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终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发展党支部领办型合作社,提高合作社的公信力。农民合作社在发展高质量农产品中的重要功能是鉴定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约束农户行为。对于农户来说,也需要自己去探索市场,主动与公司对接。但等待公司领办合作社是被动的组织。农户可以主动组织起来发展高质量农产品。很多自组织的农民合作社缺乏公信力,赢得公司信任的程度并不比单个农户有太大改进,对农户的约束能力也弱。农户仍是农业生产中的主体,农户的自发组织是未来的大势所趋。关键问题是农户组建哪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才是有效的。

甘肃省临泽县供销百惠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温室大棚。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是农民自组织的有效形式之一。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归根结底是合作经济组织,秉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为人民服务最有力的践行者。由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比普通农户组建合作社更有公信力,更能赢得农户和社会的信任。党员作为农村先进农民的代表,有更强的领导力和执行力。党支部在农民心中有很高地位,对农户行为有很强的指导力和约束力。因此,由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可以提高合作社的公信力、领导力和约束力。解决合作社不被公司和农户信任的问题,解决合作社对农户没有约束的问题,解决农户盲目生产的问题。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还有一个重要优势,是可以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力量,使农民合作社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比普通农户组建的合作社组织成本更低。党支部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与农民合作社的经济优势相结合,可以降低农民合作社的集体决策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有组织无约束的现象,农民合作社活力被激活,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选择。由此一来,有了党支部的公信力、领导力和约束力作保障,农民合作社与市场对接的选择更多了,可以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也可以采用“合作社+公司+农户”的模式,即由合作社牵头,促进公司与农户的合作,或者由合作社创办公司,与农户展开合作。

抓住合作社制度内核,创新合作社制度安排。合作社经历了178年的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诞生于英国的罗虚戴尔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根源于英国1844年前后的发展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于英国,并且现在的中国也与以往的中国不同。所以,我们要弄清楚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以及后来ICA 确定的合作社原则的内核和本质,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具体原则和具体条款,要继承其合理内核。关于现实和理论有争议的地方,首先要尊重实践性和客观性,反思理论意识,是否能够促进实践的发展,而不是来禁锢和阻碍实践的发展。二次返利的本质是什么,只要能够反映这个本质,必须要采用二次返利的分配形式吗?其他形式能否更好地反映这种形式呢?这些问题现实和理论争论很热烈。我们应认真调研实践需求,不能墨守成规。二次返利目的是让合作社成员共担风险,所以不能一次性将利润分净;同时,又体现合作社让利给成员的特性,体现成员间的共享收益。这种形式是否适合于所有种类的合作社?是否每种合作社都要如此设置分配制度呢?只要能够体现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分配形式都满足了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条件。

充分利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性,突破分散性和盲目性。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具有单个农户不具有的组织性、制度性、约束性,这也是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之后,生产行为会发生改变的原因。农民合作社就是要做单个农户无法做到的事,农民合作社不是农户行为的简单重复,而是要改变农户行为、优化农户行为。很多学者将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归纳为整合农户资源,或者是实现规模化生产。其实,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功能还在于对农户行为的改变和提升上。农民合作社是一个组织,有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章程,接受农民合作社管理。

农户生产长期采用分散经营、自负盈亏模式,伴有随意性、自主性的特征,生产几乎不受任何组织的管理和制约,虽然农户具有非常高的自主权,但也具有非常高的盲目性。在发展高质量农产品中,这种缺陷表现得更为明显。面临高质量农产品市场,农户在市场上尽力摸索,却无法突破自身技术能力和认知水平的束缚,无法使生产可能性边界向外扩展。农户也期望提质增效、增收致富,但是没有组织引领。农民合作社可以充分发挥组织性、制度性和约束性等优势,将农户组织起来,与公司对接,按照公司采购标准,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户生产行为实行制度化管理,让农户行为在有约束的前提下变得更加科学、更加高效、更加规范。农民合作社通过管理和约束农户行为,突破了发展高质量农产品中的质量管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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