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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肉类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2-02-17陈泽宇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22年7期
关键词:限量肉类新西兰

陈泽宇

(三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福建 三明 365000)

新西兰是全球农食产品出口型国家,是我国进出口贸易重要伙伴,是与我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的第一个发达国家。新西兰是全球畜牧业高度发达国家之一,畜牧产品畅销国际市场[1],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新西兰已拥有较为完善、健全的食品监管体系。牛肉等肉类产品是餐桌常客之一,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国产肉类产品及进口肉类产品监管,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健康、高质的消费体验是肉类监管部门和行业始终关注和探讨的焦点。

本文通过梳理和剖析新西兰现有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特点,结合我国监管实际提出三点启示,为健全监管体系、提高我国肉类产品质量提供理论参考及经验总结,对推进肉类有效监管具有启示意义。

1 新西兰肉类产品监管机构及主要法规介绍

1.1 政府监管机构

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inistry for Primary Industries,简称MPI) 是新西兰主管农牧业部门,是新西兰肉类产品监管主管部门。2011年由原渔业部与农业和林业部合并,2012年正式更名为初级产业部,2018年下设食品安全局、生物安全局、渔业局以及林业局4 个业务部门,2019年增设第5 个部门即农业和投资服务局[2],用于保障新西兰初级产业高质量发展。MPI 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食品政策和监管建议、市场准入与贸易服务,同时是管理生物安全、食品安全、林业、渔业和动物福利等方面的主要监管体系,监管战略是“让新西兰成为世界上最具可持续性高价值食品和初级产品的供应商”[3],旨在确保食品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可以忽略不计,并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福祉。

1.2 肉类产品法规标准概况

MPI 负责制定涵盖食品安全方面的所有立法,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法(2014年)》 (FoodAct2014),《动物产品法(1999年)》 (AnimalProductsAct1999),《农业化合物和兽药法(1997年)》 (Agricultural Compound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ct 1997) 和《葡萄酒法案(2003年)》 (Wine Act 2003) 四项法案保障新西兰国内消费及出口产品的安全性[4],法案涵盖生产、加工、运输和零售,目的是为新西兰国内消费和出口提供安全食品。新西兰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农场到餐桌”延伸,涵盖供人类消费的所有食品和饮料以及宠物食品、动物饲料、农用化合物和兽药(ACVM)。MPI 食品安全立法包括四点:制定、规范和实施食品标准;为进入海外市场的出口商提供葡萄酒、动物和植物、食品的官方保证和其他认证;严格控制可用于农业的产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以及涉嫌违法行为。下文主要介绍与肉类产品监管有关的法规。

1) 《食品安全法(2014年)》于2014年5月通过并取代该国1981年出台的食品法案,包括概述、基于风险的措施、国家计划、监控程序、其他规定等5 个部分内容,该法侧重于对食品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生产场所的监管,根据该法案,与被认为风险较低的企业相比,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将在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查下运营[5]。

2) 《动物产品法(1999)》于1999年11月1 日生效,主要适用于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材料和动物产品,法规主要包括概述、风险管理计划、监管控制方案、动物产品的标准、动物原料和产品的出口、家庭宰杀和休闲捕捞,办公人员及权利、认可机构和人员、成本回收、罪行、处罚和诉讼、其他规定等11 个部分内容[6]。其中与肉类监管工作密切相关的有风险管理计划、监管控制方案、动物产品的标准、动物原料和产品的出口以及认可机构和人员等5 个部分。

3) 《农业化合物最大残留限量 (MRL)》(Maximum Residue Levels for Agricultural Compounds)于2016年2月15 日生效,最新修订日期为2021年9月7 日,本限量法规规定了食品中允许的最大农用化合物含量,要求食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同时新西兰实施一律标准,对于法规中未列出限量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均设定为0.1 mg/kg,所有在新西兰销售或计划出口的食品必须符合该限量法规中的要求[7]。该限量法制定了部分肉类的限量标准,如:制定了阿莫西林(Amoxicillin) 等43 种化合物在哺乳动物脂肪、哺乳动物肉、哺乳动物内脏等产品中限量标准,制定了阿维菌素(Abamectin) 等29 种化合物在牛脂肪、牛肉、牛杂碎、牛乳、牛肝、牛肾等牛肉产品中限量标准[8]。

4) 《肉类委员会法案(2004)》 (Meat Board Act 2004) 于2004年发布,2004年7月1 日生效[9]。规定了新西兰肉类委员会建立、运行以及肉类出口配额管理系统及其相应合规审计等。

2 新西兰食品监管特点

2.1 保持对食品监管的高标准

由MPI 负责制定食品企业须满足的标准,包括污染物和农兽药残留物设定阈值等。与澳大利亚联合成立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制定食品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同时,加强国际监管互认,帮助新西兰产品进入出口市场,如: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互承认协定》,承认两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效性,为减轻食品进出口企业负担奠定了基础[10]。

2.2 多角度监控食品安全

批准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计划,确定了食品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任何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并制定了操作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危害。运行食品监控计划,以确保食品在化学残留物、污染物或毒素的安全范围内。监测进口食品安全,识别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2.3 控制农用化合物和兽药的使用

农用化合物和兽药可以帮助支持和增加产量,但也可能造成安全问题,新西兰根据《有害物质和新生物体法案》(1996年) 进行评估,并应用《农业化合物和兽药法》(1997年) 严格控制。

2.4 食品保证和验证服务

评估和验证食品企业是否满足其食品安全要求是食品安全系统的核心部分,MPI 验证加工肉类、海鲜和其他动物产品的场所是否遵循适当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计划,调查违反《食品法》和《动物产品法》的行为,协调不安全或不合格产品召回,必要时发布召回通知或公众警告声明。

2.5 保证和认证

为满足出口市场贸易协商的食品安全、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等任何特殊标准或要求,新西兰官方提供保证或出口证书确认新西兰出口产品符合新西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及出口到海外市场的任何其他贸易条件,保证产品无特定病虫害、符合新西兰标准、符合标签要求等[11]。

3 对我国肉类产业发展的启示

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畜牧业在养殖、屠宰、加工及流通等环节已初步建立法律法规,主要有《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法规,与此同时各部委根据监管实际制定了相应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当前,我国肉类法规体系侧重在肉类产品养殖、屠宰等环节,在加工及流通环节暂未建立较为系统有针对性的法规。建议结合我国肉类行业及监管实际,建立专门针对肉类产品加工及流通的法律法规,构建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法规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3.2 推动监管体系国际互认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吸纳国际先进技术与监管理念,对标国际通用标准监管体系,完善国内监管体系质量建设,积极推进我国肉类监管体系与欧美、日韩等国家互认进程,为推动我国肉类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扫清障碍。同时,加快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培育,增强监管模式的国际适应性,积极对接顶层设计,发挥各类国际合作组织成员单位优势,协商将监管互认相关内容列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3 推动肉类监督管理精细化

重视协同共治,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强化肉类监管领域风险分析,疏通监管堵点,形成执法合力,由分段式监管转变为综合性监管,同时强化政府机构与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合作,面向社会选任具备专业背景、专业水平较高的公众、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第三方参与过程监管,探索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肉类监管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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