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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2022-02-17胡玲莉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社会主义论坛 2022年11期
关键词:经理层监事会董事

文 胡玲莉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当前,国有企业的生产发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治理体制机制也必须随之作出调整。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中央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占比97.7%,地方国有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占比99.9%,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方面取得的成就,有利于助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相较于改革开放前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经济呈现出较强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但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比如,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创新。目前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国有企业未配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这些国企董事长往往兼任总经理,董事会形同虚设,导致有的国企“一把手”一言堂现象严重,三者之间的制衡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有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职权边界不够清晰,议事规则不够科学,存在着运转不畅、决策失灵的问题,出现多层决策、重复审批现象,导致企业决策效率低下。

决策专业性不强。董事会缺乏健全的内设专门机构及其运行制度,有的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出现董事会虚置现象,导致董事会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弱化;有些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不甚了解,专业知识匮乏,难以对公司决策与管理人员实施有效监督,不能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国企选人用人机制还不够完善,多元化的人才发展通道尚未打通,竞争择优、责任到人、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企业文化还没有形成。

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合力还不够强,监督制衡机制尚薄弱。有的国有企业因机构编制受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使法人治理的权力监督制衡难以形成,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一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中贯彻执行。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贯穿于决策层、管理层和职工三个层面,不断提升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不断完善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机制,坚决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断推进党建工作机制创新,推动国企党建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竞争优势、发展优势。二是实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将党组织嵌入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在决策中的权责,厘清各治理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权责边界,强化权责对等。推动各治理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权责,把握合理的权力边界与参与度。全面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把方向”作用。谋全局,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议大事;议大事抓重点,聚焦和谐稳定,完善议事规则,重点抓改革攻坚、创新发展,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保大局”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保落实”作用。

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职责。一是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履职行权能力。董事会人数应当与公司规模相匹配,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董事会制度,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构建起“外大于内”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要严格实行平等独立发表意见和集体审议、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各种专业委员会,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议事决策事项,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等权利;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追踪落实以及效果评估制度,维护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各治理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切实做到同频共振。二是建立和完善董事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董事具备任职的基本素质与能力。进一步完善董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董事履职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为董事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改进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对董事开展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权属企业有重要工作布置或重大事项安排时,相应及时通报外部董事,必要时请外部董事参加工作部署会议,并明确工作要求。

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一是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激发经理层活力。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推行总经理负责制。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严格落实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工作机制。二是建立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机制,维护经营自主权。修订完善权责清单,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范围,结合实际逐步扩大授权放权,提高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授权限额,保障经理层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三是破除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官本位”思想,加快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管理,依法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探索完善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控股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根据企业产权结构等不同情况,不断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实行契约化管理,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实行企业内部培养选拔管理人才和董事会外部选聘引进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积极探索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的途径和方法。四是发掘培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家精神,激发集团各层级企业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

强化监督力度,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一是夯实组织基础,强化监督职能。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建设作为“三会”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法明确监事会权责,落实外派监事设立要求,理顺派驻体制。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强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并注重检查成果的运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董事会与监事会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督办的问题,董事会应当负责落实,并将结果向监事会反馈。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专职监事比例,重点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制衡充分发挥作用。监事会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重大投资、资产运营等重大情况的监督,围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探索适合国有企业实际、科学有效、职责明晰的监事会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监事履职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作用,促进监事会监督与其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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