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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法治思维培养路径探析

2022-02-15

西部学刊 2022年24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院校

冯 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真正步入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轨道。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水平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法治进程中,法治思维的形成有利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解决矛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必须加以重视。但是应注意到,近些年大学生涉嫌诈骗和陷入诈骗陷阱等案件时有发生,这说明大学生对法律不够了解,社会、学校及学生个体对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建设和培养还不够完善。因此要理清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存在的制约,并探讨切实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

青年学生正处于价值观确立的关键时期,犹如穿衣服扣扣子,第一粒扣子扣错了,那接下来的扣子也会扣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青年时期是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关键时期,无论在学校还是在社会,都要把学习同思考、观察同思考、实践同思考紧密结合起来,保持对新事物的敏锐。”[1]因此,在青年时期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养成法治思维有利于学生知晓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明确行使权利的界限和方式,不触犯法律的同时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除此之外, 基于高职院校培养机制的原因,高职学生通常更早步入社会,在校期间形成法治思维、依法办事将有助于学生成长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提升自身职场竞争力。

(二)校园和谐稳定与社会长治久安的前提与基础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其行为动向牵系社会各个方面。从育人目标出发,大学校园也绝不仅是“象牙塔”的定位,更是学生未来迈向社会的重要桥梁。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4.4%,普通本专科招生967.45万人,其中高职(专科)招生人数5243364人,在校人数14595488人[2]。这意味着高职院校学生的数量已然十分庞大,同时高职院校承担着较重的育人职责,这不仅包括专业知识的培育,还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素养的教育。近些年来,大学校园时有发生刑事犯罪案件,也时常伴有网络诈骗、校园贷等经济犯罪案件出现。这些案件的发生表明大学生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校园与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是校园和谐乃至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因此,高职院校对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刻不容缓。

(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需要存在于这个国家中的公民具备基本的法治素养,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大学生作为将来国家的建设者,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更会影响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因此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二、高职院校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存在的制约

(一)学校对开展法治教育不够重视且路径单一

首先,当前高职院校开展法治教育的主要渠道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必修课程。此课程共设六个章节,仅第六章“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中涉猎部分法律知识,所占学时仅为8学时左右。此外,甚至有学校不把此课程纳入考试范围,仅作考查处理,这难以为培养学生形成法治思维提供充足条件。其次,高职院校教授此课程的师资不均衡,许多教师不具备法学知识背景。助力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需要理论、长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还需要司法实践经验,这是非法学教师所不具备的。因此,教师在专业上的不足会导致在教学过程中难以“以理服人”,达到言传身教的教学效果。最后,高职院校在法治课程设置上较为单一,一般不另设法律课程进行法律教学。法治思维的培养过程需要在时间、理论和实践上下功夫。只有具体、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后,才能在法治思维的意识指导下作用于学生“怎么做”。因此,大部分高职院校仅开设《思想道德与法治》一门课程,未开设涉及法学内容的通识课或选修课,这是不利于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

(二)学生自身缺乏坚定的法治信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学生具备法治信仰的表现在于其内心认同法治理念、相信法治作用、崇尚法律权威,并自觉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作为“00后”的大学生,其基本可以遵守法律,但在遇到“法”与“理”的冲突问题、法律边缘性问题及“特权”“走后门”等现象时,对其价值性的判断存在犹豫不决的心理。再加之学生在知识见解、社会阅历等方面不够成熟,存在着对法治内涵理解不透彻的现象。例如,“替母报仇,天经地义”“校园贷违法,借钱后可以不还”“朋友圈是私家花园,我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等等。学生对此类行为从其朴素的价值观出发是有基本的道德和法理判断的,且该判断一般为正向,即“杀人是违法的”“欠债就要还钱”“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可一旦加入情感因素,就会左右学生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情绪排解代替理性思考,最终导致违法行为,这是法治信仰不坚定的表现。

(三)学校开展法治思维培养效果受到互联网信息的影响

在互联网盛行的当下,高职院校学生尽管知识基础薄弱,但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强、思维活跃,善于从网络上捕捉信息。因此作为千禧一代的大学生,其思维习惯的养成易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为大学生跨平台学习提供可能;另一方面,网络信息鱼龙混杂,学生难辨真假,尤其是其中夹杂着非理性思维但却与大学生内心情感期盼相接近的视频深刻影响着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不能仅凭个人情感或常识做出单一的判断,正如罗翔老师所说:“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地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而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4]因此,面对众多未经理论论证的网络信息,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时间传授的法律知识,学生在互联网上观看一个与之观点相反的短视频,其确立的价值观可能顷刻间坍塌。

(四)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缺乏必要的法治实践锻炼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学理论的背后是无数次法律实践行为总结的经验与教训,也正是通过实践,可以在法治践履的细节中不断感悟法学理论的科学性。首先,高职院校在学生法治培养方面侧重于理论讲授,忽略了法治实践锻炼的重要作用。脱离了法治实践锻炼,大学生无法真正理解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涉及的法学理论。尽管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也只是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很难在内心真正地相信法律、拥护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将所学理论应用于现实,指导自己的思考和行为,通过反复实践获得亲身感受,才能筑牢自己的法治意识。其次,区别于本科院校专业的设置,高职院校一般不开设法学专业。这就意味着学校没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那么大部分高职院校在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社会实践方面没有生源与社会资源相对接,比较难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机关、场所搭建共同培养的学制模式,学生无法近距离接触到法律案件或难以参与到法庭庭审中。

三、高职院校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路径

(一)提升法治教育质量,开设优质法律公选课

首先,尽管网络信息十分发达,但课堂学习仍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形成法治思维的重要方式。高职院校应在《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基础上,针对法治部分开设相对应的法律课程,供学生选择并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高职学生因为其学制原因,更早步入社会,因此学生对就业、创业、劳动、民商事相关的法律有更强的求知欲望,学校可以针对此开设诸如《创新创业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法律与生活》《民法典》等选修课程回应学生需求。其次,教师要在教学过程注重改变教学方法,以与高职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相结合,尽量选取与学生生活实际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课堂讲解,并注重知识解构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在案例讲解中探索其背后蕴含的法理。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搜集近期发生的热点法治事件,每节课课前利用5分钟时间分享法律新闻,开展法治小课堂。以此培养学生主动关注法治热点、收看法治新闻的习惯。最后,可以通过“引进来”的方式,邀请地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或校友,举办送法进校园的活动。一方面,可以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师讲授法学知识的质量,拓宽教师的知识视野,增强教师特别是非法学专业教师的讲课底气;另一方面,可以开展全校普法讲座,借此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办案人员的讲述,将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程序正当的法治思维内容传递给学生,提升学生法治素养,使学生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提高学校法治教育的实效。

(二)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大学生法治信仰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大学生作为公民其法治信仰是否坚定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效果。作为新生代和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大学生只有真诚地信仰法律,形成法治思维,将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有助于国家腾飞,民族复兴。对此,学校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引导学生学习、了解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国乱。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法治是当代国家普遍选择的治理模式。只有实施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才能不断向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推动力量和制度保障。第二,要直面学生对历史上出现的某些事件的疑惑,从历史角度结合当时的国情,教育引导其理性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得与失,并认识到法治对国家建设的重要性。第三,要引导学生明白法治的发展有益于其自身的成长成才。法治是社会的基石,只有作为社会构成基本单位的个体树立法治思维,社会环境才会向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方向发展。只有树立法治思维,当个人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才能够服从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正确的行为。

(三)促进学生知行合一,搭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不仅要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对所学知识的实操。通过法治实践,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和具体法律法规背后的法理学内容。从学生自身出发,教师可以通过向其介绍潘宏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案例①,鼓励学生通过司法审判旁听、全国人大网立法意见征求、法律监督等渠道参与司法实践。从学校层面出发,建议学校可以搭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举办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构成,然而要实现法治中国除了要遵法、学法还要守法、用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因此,学生既要懂法还要能在生活中能够运用法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那么开展模拟法庭,学生可以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模拟民事、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将自身代入书本上读到的纸质案例之中,使案件背后蕴含的法律知识立体化、形象化,继而感受到法的威严和守法的重要性。除了开展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还可以利用实践基地进行普法宣讲活动,布置法治文化宣传栏供学生浏览查阅。

(四)营造法治意识校园氛围,组织多样化的课余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提出了“八个相统一”②的教学要求,其中包含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这不仅能应用到思政课教学,同样对法治教育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课堂教学的显性教育,同样需要校园文化耳濡目染的隐性教育。要开展法治思维的隐性教育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学校要以身作则,做到依法治校,承担起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作为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场所,学校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学校事务及管理学校和开展教学,杜绝违法乱纪行为,并将依法治校落实到细节,让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从而建立其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内心意愿。第二,利用重大节日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例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案例宣讲,增强学生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宣讲,树立学生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5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月,学校可以组织进行线上答题及“我与民法典的日常”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9月30日烈士纪念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法律宣讲,引导学生意识到人民英雄不容玷污的坚决事实;12月4日国家宪法日从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的历史、修改、地位、具体内容等着眼,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讲,树立学生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

总之,高职院校学生的法治思维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仅依靠一门或几门课程完成学生法治思维的树立,需要各个方面综合发力,形成良好的施教氛围和培育环境。

注 释:

①潘宏斌致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案例:2015年10月潘洪斌骑着一辆从老家湖州拖来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杭州市环城北路与莫干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下。根据当时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警扣留了他的电动车并要求托运回原籍。根据规定,这笔托运费,还要由潘洪斌来出。他认为该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予以审查。让潘洪斌颇感意外的是,6个多月后,他收到一封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函件。他小心翼翼地打开信件后,看到函上的内容支持了他的观点。2017年6月,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条例的决定,删除托运回原籍的规定,并规定拒绝接受罚款的才予以扣留。潘洪斌未曾想到,他这不经意间的举动,能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并推动一部地方法规的修改。

②八个相统一:习近平指出,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要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要坚持“八个统一”:坚持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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