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安全规范研究*
——以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为例
2022-02-14宰冰欣
0 引言
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科研数据的共享可以带来超出数据本身原始用途的重要价值,为科研人员、学术界及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效益。一方面,科研数据可以充分验证其科研成果,提高自身科研成果的可信度,并通过提高科研成果的引用率来提升其自身的科研影响力,2007年Piwowar等人
观察了癌症微阵列临床试验出版物的引用历史,得出公开可用的科研数据与引用率的增加显著相关;另一方面,科研数据的公开共享降低了收集或创建类似数据的成本,促进了不同学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了学术研究方法和思维的多样性。
作为较早开始科研数据管理实践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具备较好的法律保障, 1982年出台《信息自由法》,1988年出台《隐私法》,这两部法律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信息公开及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为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
在强有力的立法保障基础上,澳大利亚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始了科研数据管理和共享实践,于2008年成立了专门性的科研数据管理平台——澳大利亚科研数据管理服务平台(Australian National Data Service,简称ANDS)。同时,作为澳大利亚最重要的两个科研资助机构,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简称ARC)
和国家卫生与医学研究理事会(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简称NHMRC)纷纷颁布科研数据的管理与共享的相关规定,政策详见下表1。
从科研资助机构政策的更新与历史变动可以看出,当前,ARC在早期《开放获取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专门性的《数据管理要求》部分,并删除了原先政策中“受到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其产生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由科研人员在出版后的12个月内提交至开放存取的存储仓库”这一规定,将科研数据共享从强制性要求转变为鼓励性规定。同理,NHMRC在《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守则的指南》的基础上出台了《科研数据和信息管理》,明确了科研资助项目中科研机构与研究人员在数据共享与安全中的职责划分。
再观现代,著名作家村上春树也曾探寻人生的意义:“在不断经历痛苦中我明白,人生的意义不在于金钱、名誉,而在于你做任何事的过程中一种流动性的东西。”村上春树倾心文学,痴迷跑步。他在对人生意义的询问中,不断完善自己,将心血投诸笔墨,生活琐事随手拈来,酿成文章,笔下生花。他将人生意义抽象化为“一种流动性的东西”,生而为他,在浮华背后得到的譬喻,也鼓励着我们不断寻找人生的意义。
与之同时,数据管理和共享实践也为澳大利亚科研自身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Houghton教授在《提供数据的成本和效益:澳大利亚国家数据服务中心报告》
中得出,澳大利亚公共部门数据公开的成本收益率约为5到20不等,同时,2014年ANDS委托维多利亚战略经济研究所评估科研数据的价值,该机构在随后发布的《开放科研数据报告》
写明,澳大利亚公共资助的科研数据能产生19~60亿美元的价值。
渐渐地,喜姑发现,其实,香娭毑是真心乐意陪她去学戏的。喜姑还发现,师傅那婆娘桂娭毑,只要一见香娭毑,那张脸就不是苦瓜脸了,脸上就有了笑容,这边两人在教戏学戏,那厢两人有说有笑,没完没了。有时候,二狗伢也提着琴过来凑热闹,他的胡琴一响,这戏就教得越发有味了。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选取澳大利亚高校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其政策关于数据安全的具体规范,重点调研其科研数据共享环节中的敏感性数据保护规范以及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规范,以期为我国高校提供借鉴。
1 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学者对科研数据共享政策的研究除政策的制定概况、政策制定必要性等内容外,也逐步开始关注其中所涉及的数据安全、受测者隐私保护及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等具体方面。本文通过对国内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得出我国当前关于科研数据共享环节数据安全规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调研得出,在42所澳大利亚高校中,共有24所制定和公布了科研数据管理的专门性政策,检索到政策文档共27个,文档以“Research Data Management policy/procedure/guideline”命 名。其中,莫纳什大学科研数据管理政策文档共有3个,数量最多,悉尼大学次之,数量为2个,其余高校则均为1个。
(2)对科研数据保护方式的研究。调研发现,作为科研数据共享政策内容要素之一,各机构对数据保护方式做出了不同规定。刘韫照
对世界一流高校科研数据管理政策调研,发现其规定科研人员应在数据开放共享前,就数据共享中的法律、伦理因素咨询图书馆科研数据管理人员。黄国彬等人
调研英国科研资助机构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其规定应通过数据匿名化、删除标识符、获得被试的知情同意书等方式保护数据隐私。毛玉容
、唐源
等人研究发现调研机构规定应采取用户分级政策,使不同密级数据适用于不同等级用户,以确保隐私数据的安全性以及合理使用。
(3)对科研数据共享环节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一是对高校科研数据所属者的研究。刘莉等
经调研发现,大部分英国高校对科研数据的归属问题只是作了简单的说明。邢文明等人
对美国和澳大利亚高校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调研发现,其规定在本校进行或利用本校设施开展研究的科研数据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科研数据共享环节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研究。科研人员
在对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政策调研的基础上,从科研数据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得出政策关于不同类型利益主体,包括数据的生产方、利用方、保管方权责关系的规定;刘莉
、毛玉容
等人,则从不同类型参与主体的角度出发,调研得出高校对于学校、研究人员、项目管理者权责关系的具体规定。
“正常人”最可贵的品质在“自知之明”。他对自己的才能才华,兴趣特长,有着清醒的认识。他深知自己内心之所思所想,他遵循自我意愿而绝不轻易从众随俗。他认为:生命是自己的,做自己喜欢且能做的事,乃生命价值之真正所在!
这里对于纯滞后e-τs已经不在系统的特征方程里,也就是说纯滞后时间的被控量超前反映到副控制器的输入端,使控制器超前动作,消除了副回路纯滞后的影响。
文献调研发现,目前国内科研人员对数据共享环节的数据安全重视度逐步提高,科研人员对国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数据共享政策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然而,目前尚缺乏关于数据共享环节数据安全规范的专门性研究,多数研究仅停留在对国外政策法规的介绍层面。本文以科研数据共享政策中的数据安全规范为研究主题,选择在科研数据领域起步较早、体系较成熟的澳大利亚高校为研究对象,从数据共享中的敏感数据保护、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两个角度出发,对其政策规定进行了专门性的深入分析。
3.1.2 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敏感科研数据保护
2 调研对象及其特点
本文选取澳大利亚杰出计划
(ERA)在2018年高校报告中公布的42所官方认可高校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高校网校下的“policy”“research”模块,获取到这些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的文档。调研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
(1)对科研数据安全规范制定必要性的研究。科研数据共享环节涉及到的数据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受测者隐私保护、数据保密等。医学领域由于自身学科的特殊性,即医学实验必然涉及到受测者信息,包括患者隐私及其他敏感数据,科研人员
提出必须将保护受测者的个人信息等隐私数据作为科研数据共享政策的重要内容。毛玉容等人
调研发现当前国内外高校数据安全及保密工作均有所欠缺,应切实提高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实测泵排量和工具压降之间的关系如图6所示。工具的压降和泵排量之间成类似二次曲线的关系,其压降随着泵排量的增大而逐渐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莫纳什大学
和昆士兰理工大学
在其政策中补充说明,敏感性科研数据的主体既来自于普通个人也包括少数族裔,科研数据共享时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参与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此外,除非受到资助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条件要求,否则上述科研数据在经过一定的处理或保密期限后,皆可有条件地进行公开。
坐标原点位于模型对称线与楔体前缘交点, 以O标示, x轴与来流方向一致, y轴垂直于大平板表面. 在3条测量线上沿楔面的压力分布结果按照x′坐标给出, x′自原点O沿楔面指向下游.
从政策的类型来看,根据政策自身在内容详尽性上的差异,可将政策分为简明性和详尽性两类,对政策文档的内容进行调研得出,16个政策文档属于简明性政策,即政策仅明确了科研数据管理的原则或声明,未对科研数据管理流程做出具体规定;剩余11个文档为详尽性政策,即对科研数据管理生命周期各环节均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此外,根据科研数据管理政策所面向的科研人员来看,目前仅有莫纳什大学根据科研人员的不同层次分别制定了个性化的管理政策,其余高校的政策则面向高校全体科研人员,并未对人员类型作进一步区分。
从政策的内容要素看,在24所高校中,共有21所高校在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制定有科研数据共享相关规范,其中21所高校制定有数据访问相关规范、19所高校制定有科研数据所有权相关规范,7所高校制定有数据隐私及保护相关规范,6所高校制定有数据再利用的相关规范。
3 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安全规范研究
科研数据是科研人员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本文对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的数据共享内容要素进行调研和整理,从科研数据共享主体和客体保护两个角度出发,对其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期对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的制定及实践的开展提供借鉴。
本文所指数据共享主体是指科研数据共享中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科研人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数据的创建人员、使用者等;数据共享的客体是指科研数据共享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通过智力和体力活动所创造的数据产品。
在科研数据共享的具体实践中,共享主体保护的基础和首要问题在于明确科研数据所有者以及数据共享过程中的所有者权益保护;同时,共享客体保护的基础和首要问题则在于明确科研数据中的敏感信息与隐私数据,第一时间保护科研活动参与者的隐私信息。
3.1 科研数据共享中的敏感数据保护规范
调研发现, PI必须在项目启动前与各方协商科研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事宜,确保科研团队成员在数据所有权上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格里菲斯大学规定,可从如下三方面出发来明确科研数据所有者权益:首先,对于创建或收集的科研数据,明确其包含哪些权益;其次,明确科研数据的所有者;最后,考虑数据再利用的条款和条件。本文从不同类型的科研数据出发,对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所有者的权益保护规范展开研究。
更具体地说,基于本研究的数据和分析,针对在英留学生提出了四个相当重要和有用的建议,忽略了复杂的交易过程和复杂的互联网知识。
3.1.1 敏感科研数据的界定及共享方式
(1)法律手段方面,具体内容如下。①签署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科研项目若涉及到受测者的参与,科研人员应事先征得受测者对隐私数据获取和公开共享的书面许可,项目主要负责人 (PI)必须确保受测者对项目细节的知情权、是否参与该项目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自由选择权;其次,当受测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科研人员应妥善该书面文件,并确保在后续的数据公开共享实践中,科研数据的再利用不会超过受测者所许可的范围。知情同意书应涵盖如下内容:科研项目开展的目的、项目所采用的研究方式、存在的风险、项目的产出以及项目信息公开的相关事宜。②制定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当项目涉及到敏感性科研数据时,PI应在项目实施的早期阶段制定科研数据保密协议,其目的在于确保科研数据利用者在数据所有者所许可的方式和范围内使用敏感性科研数据。调研发现,保密协议需包括以下内容
:说明科研数据所有者享有的权益;描述数据集;要求数据使用者遵守保密协议;描述数据许可使用的范围;明确违背该协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③设立科研数据使用许可(Access Agreements):设立科研数据使用许可能够使得数据使用者迅速明确数据利用方式与范围等,适用于大范围非个人—个人的科研数据共享。当科研人员选择通过基于网络的数据库等正式途径来共享其科研数据时,由于网站往往会为其提供确定科研数据使用许可的选项,此时科研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恰当的选项即可。
从政策的制定时间来看,通过对政策文档的附则部分进行内容调研,得出除拉筹伯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和纽卡斯尔大学之外,其余高校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制定时间均为2010年之后,同时,从附则部分的核查时间、批准时间、历史版本等时间要素可以得出,各高校均对政策内容进行了不断地更新与调整。
响应曲面法优化的微波烘干工艺参数为微波功率3 kW,烘干时间12 min,烘干质量120 g。Y1模型的回归方程是:Y1=-18393.03+3069.42x1+467.61x2+207.99x3-191.36x12-0.862x32-157.578x1x2;Y2模型的回归方程是:Y2=-174.86+40.62x1+1.712x2+3.096x3-6.663x12-0.0129x32,回归方程可以用于实践。
(2)敏感科研数据的共享方式。针对敏感性的科研数据,澳大利亚部分高校
在科研数据共享政策中提出了如下两种科研数据的共享方式:①有条件开放共享(Mediated Access):该方式仅允许公开原始数据的元数据,同时允许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原始数据访问。原始数据的共享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数据管理者负责,具体方式包括直接向特定请求者发送科研数据集或提供登陆账号允许请求者进行科研数据访问和下载,科研数据申请者必须满足科研数据利用的特定要求。②限制性开放共享(Restricted Access):该方式仅允许公开原始数据的元数据,禁止公开性的原始数据访问。科研数据共享的对象仅限定于特定人员,如创建科研数据的科研人员或学生。
如图2所示,基于区块链的IoT系统安全检测技术可实现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通过创建激励机制可吸引众多检测者参与到IoT系统的检测中来,基于多方协同检测的安全增强技术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得完整、全面的检测结果;(2)通过创建惩罚机制可进一步约束IoT厂商的行为,恶意系统的发布会致使相关厂商受到相应的制裁;(3)通过创建公开透明的检测结果账本可较好地指引IoT设备对系统安装的选择,安全级别更高的系统更容易得到普及。这样,IoT系统中出现漏洞的概率大大减小,也有利于创建更加安全可信的IoT生态系统。
当需要进行共享的科研数据包含敏感性数据时,科研人员需采取必要措施对数据做“去敏化”处理,只有经处理后的科研数据才能进行开放共享。调研发现,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去敏化”处理手段可分为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两类,法律手段包括在科研项目启动前与受测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制定数据保密协议以及设立数据使用许可;而技术手段包括科研数据匿名、设置科研数据访问限制等。
(1)敏感科研数据的界定。通过对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进行调研
,归纳得出敏感性科研数据可分为如下三类:①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即具备主体可识别性的数据,《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法案1988》
将可识别个人信息定义为:个人的全名、别名、出生日期、性别、当前和历史住址、驾驶证号码等。查尔斯达尔文大学
在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将其所定义的可识别信息进行进一步细化,分为如下两类:可直接识别个人的数据,如姓名、地址、知情同意书、问卷、访谈表等;可间接识别个人的数据,即虽不能直接识别具体个体,但可通过与其他公开可用的信息相关联从而识别具体个人,例如工作场所、职业、工资或年龄等信息。②机密数据(Confidential data):即保密信息或协议规定必须进行保密而不能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数据,如商业信息、收入、健康、医疗或政治见解等信息。③敏感数据(Sensitive personal data):即个人的种族、民族血统、宗教或类似信仰、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委托或被指控犯罪的法院判刑决议等具备高度敏感性的个人资料。
(2)技术手段方面,具体内容如下。①科研数据匿名,是指将科研数据转换为不具备个体可识别性数据形式的过程。数据匿名具体流程包括:首先,根据科研数据类型,选择恰当的数据匿名方式。对于定量科研数据可以通过移除名称和地址或通过降低精度水平来去除定量数据集,即将数据聚合至更高级别,例如将出生日期替换为年龄区间,限制变量的上限和下限来编码工资等;对于定性数据,名称可以用数字标识符或假名替换;其次,创建数据替换、聚合、删除的日志,以特殊符号标记科研数据集中所做的替换,例如在转录访谈中用[]表示替换的文本或使用xml标记
;最后,保留原始未经编辑的科研数据版本,以供研究团队使用和保存,同时出于数据安全考虑,将数据匿名化日志与匿名数据文件分开存储。②设置科研数据访问限制:科研人员可通过限制科研数据访问、下载等来保护敏感数据,具体包括设立密码限定科研数据访问对象,启用对私密数据的远程控制等。
3.2 科研数据共享中数据所有者及权益保护规范
调研发现,根据科研人员的身份状态、项目是否涉及与第三方的合作以及项目是否使用第三方数据等情况,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对科研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作出了不同规定。
3.2.1 科研数据所有者的界定
调研发现,科研项目涉及到的科研人员根据身份状态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类:高校员工、学生,以及校名誉员工和访问学者。
(1)高校员工:澳大利亚高校在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规定
,高校员工所创建的科研数据是高校的财产,高校拥有员工任职期间所创建数据的所有权,而科研人员拥有科研出版物的所有权。同时,格里菲斯大学、悉尼大学和莫纳什大学等高校作出补充规定,即虽然高校员工并不拥有科研数据的所有权,但拥有科研数据的使用权,高校为科研数据创建者提供免版税、非排他性的永久使用许可,确定员工可在教学和科研目的下充分利用所创建数据。
(2)高校学生:调研发现,澳大利亚高校在政策中规定,除非学生已将科研数据所有权转让给高校,否则由学生享有在校期间所创建科研数据的所有权,而学校负责学生毕业后科研数据的妥善存储与管理。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学生需签署《学生项目参与协议》
将科研数据所有权正式转让给高校,包括:①高校为该科研数据的生成做出了特定贡献,具体体现在资金/资源/设施或设备等方面;②该科研数据的生成衍生自学校所拥有的原始科研数据或出版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高校学生,除非已将科研数据所有权转让给高校,否则可自行决定科研数据的共享及再利用事宜。
(3)其他员工:科研数据的创建者除了从事本校科研活动的高校员工、学生之外,还包括荣誉教授和访问学者。拉筹伯大学在政策中规定,荣誉教授拥有根据高校《2009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政策所创建科研数据的所有权。阿德莱德大学
补充规定,荣誉教授和访问学者使用高校资源和资金所生成的科研数据归高校所有。
调研发现,虽然高校不拥有特定科研人员所创建数据的所有权,然而阿德莱德大学和新英格兰大学补充规定高校拥有科研数据的监管权,并且存储在高校所有、以租赁或以其他形式控制设备中的所有科研数据都由所在高校负责保管。
此外,对于涉及到少数族裔的科研项目,就其所产生科研数据的所有权事宜,高校必须在对该群体的文化背景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该群体、澳大利亚少数族裔保护团体进行沟通,明确科研数据的所有权及后续公开共享事宜。
3.2.2 科研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规范
科研数据尤其是医学领域涉及到的科研数据可能会包含敏感类信息,ANDS将敏感科研数据界定为可通过该数据来识别身份、物种以及位置等信息从而可能引发歧视、伤害以及不必要的关注等数据
。调研发现,尽管当前澳大利亚积极地推动高校科研数据共享,然而其明确规定了并不是科研项目中产生的所有数据都可以完全地公开共享,部分敏感性数据只有经过特定处理,或经过一定时间的保密期限后才可开放共享。
(1)第三方科研数据。澳大利亚高校规定科研人员在项目中使用第三方数据时,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出发保护科研数据所有者的权益:首先,明确科研数据所有权的归属者;其次,明确科研数据所有者规定的科研数据再利用的具体条件,即科研数据所有者提供的“使用许可”等内容,例如:许可协议或一组适用于科研数据再利用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查尔斯达尔文大学
规定在缺少许可协议或者其他明确许可声明来管理第三方科研数据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应该根据《1968版权法》的规定来使用第三方科研数据。此外,在缺少版权协议,并且对第三方科研数据的使用超出《1968版权法》规定的范围时,科研人员须代表高校从版权所有者处获得数据再利用的书面许可;最后,数据使用者应审查自身科研数据再利用的行为是否遵守了许可协议的具体要求。
(2)合作项目中的科研数据。科研项目涉及到与高校外部科研人员或者科研机构的合作时, PI应提前在各团体之间明确协商科研数据所有权事宜,协商结果应呈现为法律合同或者科研数据管理计划,参与项目的所有科研人员都应该熟知该合作协议,此外, PI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查书面协议的具体内容。
(3)包含商业价值的科研数据。当科研数据包含特定商业价值时, PI应提前于科研数据管理计划中明确科研数据所有权等事项。首先,如果高校拥有可能具有商业价值数据的知识产权,科研数据创建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校研究与创新办公室(Deputy Vice-Chancellor (Research))关于知识产权的所有相关细节,包括知识产权的创立日期、创建者的姓名、创建知识产权的前期细节、用于创造知识产权的高校设施或资金、知识产权部分使用或商业利用的细节等信息
。其次,PI对科研数据可能包含的商业价值重要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之后确定科研数据保密期限。
BIM平台的资产管理是利用BIM模型的相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技术增强资产监管力度,降低资产的闲置浪费,减少和避免资产流失,使业主在资产管理上更加规范,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业主资产管理水平。
新农村建设关系着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础,涉及到土地的问题都可能损害农民利益。为了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应重视与土地有关的问题,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实施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
4 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共享政策中的数据安全规范进行调研发现,澳大利亚高校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数据安全相关规范的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动态适应性,对我国来说,应切实发挥起国家、科研资助机构、高校以及科研人员自身的合力,切实推动高校科研数据共享环节的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政府层面,应持续完善数据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体系。澳大利亚在早期就制定了完善的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包括1982年《信息自由法》、1988年《隐私法》等,为科研数据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调研发现,虽然我国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且《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制定中,但与澳大利亚相比,我国在信息和数据管理领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法律空白。为了推动我国高校科研数据共享的实践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国家层面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伴随船舶大型化、交通流密集化等问题,航道的风险管理日趋重要,科学的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行驶的有效途径。[1]在船舶交通流统计的基础上,使用IWRAP模型计算水域的船舶碰撞和搁浅的概率,对于了解水域的安全情况具有重要意义。[2]
可能,可能,很多,很多年后大家会意识到他们错了。其他人只是在写生,有一画一,有老二画老二,她们中的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那是鸡巴,但至少泥巴已经知道了。而这居然构成了她纯情的最初证据。
二是科研资助机构,需充分发挥统一的规范及引领作用。调研发现,澳大利亚科研数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ANDS、ARC和NHMRC等机构推动,ANDS公布了《敏感性科研数据公开与共享指南》
,为澳大利亚境内敏感性科研数据的公开共享提供了统一的指导,NHMRC制定了《人类研究伦理指南联邦声明》
,为科学研究中受测者隐私保护及涉及到的相关伦理问题提供了指南。而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2020年出台的《项目指南》
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出台的《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
,均未明确科研数据相关事项。这说明我国当前科研资助机构并未足够重视科研数据及其管理工作,因此本文建议我国的科研资助机构应充分发挥起其在科研数据管理中的作用。
三是高校自身,要根据本校实际完善科研数据安全规范体系。科研数据共享环节的数据安全,需要有内容详尽的政策规范为保障。我国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备切实可操作性的科研数据管理规范。同时,高校应完善自身科研数据安全的政策体系,除制定专门性科研数据管理政策外,还应在参考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本校知识产权、受测者隐私保护等专门性政策,逐步形成一套体系完善的科研数据安全规范。
四是科研人员自身,应在科研项目开始前制定科研数据管理规划,完善科研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流程。在E-Science背景下,科研人员处理的科研数据量呈现出急剧增长态势,然而,当前我国科研人员大都依据自身经验及行业内通用做法来管理和共享其科研数据,使得科研数据管理效率低下且受测者隐私泄露问题严重。为推动科研数据共享有效、科学的展开,科研人员应提前制定科研数据管理规划,明确数据收集范围,在科研设计阶段不收集或尽量少收集受测者的隐私信息,若必须收集相关信息,则应事先向受测者说明数据后续使用的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科研人员需明确数据共享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共享的范围、数据再利用的条件等内容。
虽然当前国外科研数据管理如火如荼的展开,并已形成良好的科研数据管理氛围。然而我国科研数据管理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我国科研数据管理实践的良性开展,需要规定明确、内容详实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做引导,相信在科研数据管理政策的规范下我国高校能够科学地进行科研数据管理,进而最大化科研数据的价值。本文对澳大利亚高校的科研数据管理政策中的数据共享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以期对我国高校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同时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澳大利亚高校所制定的政策文档中近三分之二属于简明性政策,即政策关于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具体规定不够清晰和明确,导致本文无法达到预期的研究深度,接下来将适当扩大调研对象的范围,以期对科研数据共享规范展开更为深入、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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