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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爱国统一战线”条款叙论
——纪念“八二宪法”实施四十周年

2022-02-13江国华乌日尼勒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爱国统一战线宪法中华民族

江国华,乌日尼勒

引言

自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通过以来,尽管“统一战线”叙式①本文中的叙式指的是文本的表述方式。历经“工农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革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演变,但其“大团结大联合”的立宪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宪治功能贯穿始终。正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2 条第2 款规定,“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1](p4)

现行宪法中“爱国统一战线”的叙释,②本文中的叙释是指文本的叙说性解释。既要立足于文本规范,又要融入时代价值。“爱国”的文本含义是“热爱祖国”。同时,我们的祖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其内在地包含了“爱党”“爱社会主义”等内容。正如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只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真实的”。[2]“统一”的文本含义是“部分结合成整体,分歧趋归于一致”,即形成“同心圆”。什么是同心圆?同心圆“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全国各族人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3](p7)“战线”的文本含义是“共同行动的大联盟”,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的大联盟。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在百年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统一战线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凝聚起共同奋斗的力量。”[4](p18)

党的十九大将“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归入“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总体战略体系之中;党的二十大也着重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纳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部署中。至此,形成了以“爱国统一战线”宪法条款为规范依据,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以推进新型政商关系、新型民族关系、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平等权利保护统战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为重要内容的统一战线制度体系。

一、“统一战线”宪法叙式的演变

中国近现代宪法发展史表明,社会条件和政治局势决定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但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必然有其特定的作用和独特的思想文化价值。①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页。自《宪法大纲》通过以来,“统一战线”条款即成为中国历部宪法的重要内容,尽管叙式有所不同,但“大团结大联合”宗旨却一以贯之。

(一)从“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到“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从历史角度来看,不同时期的统一战线有不同的任务、内容以及特点。新中国成立前的统一战线以斗争策略、根本政策的形式发挥着团结凝聚功能,是我党在漫长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获得的经验总结。

其一,《宪法大纲》中的“工农民主统一战线”。作为党制定的第一部新型民主宪法性文件,《宪法大纲》将革命政权的性质确定为工农民主专政,重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款,②参见楚向红:《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分析》,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2页。即“工农民主统一战线”的直接依据。此时,党已经认识到统一战线可以为革命发展指明奋斗目标,发挥团结凝聚各阶级及其力量的作用,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统一战线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具有高度借鉴性的经验。

其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五一纲领”)中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严格意义上说,“五一纲领”是党的文件,但从其内容和实质意义看,其是宪法性文件。在动员全民抗战方面,“五一纲领”规定:“(一)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二)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投降、分裂、倒退的行为。”[5](p334)这不仅体现出党进行大范围地联合各阶级的初步尝试,也是统一战线规范化的雏形。

其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时,《共同纲领》是团结合作的共同政治基础和行为准则,其序言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政治协商会议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正文规定的统一战线成员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正如董必武先生的评价:“一个统一战线的纲领,是照顾到四个朋友的纲领,是一个划清敌友界限的纲领。”[6](p203)

(二)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到“革命统一战线”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政治局势的变化,统一战线的内容、性质和任务也发生了变化。无论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还是“革命统一战线”,均是我党战胜敌人的法宝,也为“爱国统一战线”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

其一,“五四宪法”中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54年,“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正式入宪。序言第四自然段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序言第4自然段。可见,人民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为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同时,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标志着“统一战线”的新历史发展。

其二,“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中的“革命统一战线”。“七五宪法”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称为“革命统一战线”,虽然明确了“革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继续革命”,[7](p407)但其削弱了革命支援力量,使统一战线的发展受到局限。修改“七八宪法”的报告把“革命统一战线”界定为两个层面:一是各民族的最广泛的人民大团结,二是中国社会各阶层中除工农联盟以外可以被视为“人民”。①参见韩大元:《新中国宪法发展70年》,广东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00页。无论是哪个“革命统一战线”,其内容均为团结凝聚各族人民共同参加革命建设。

(三)“爱国统一战线”联盟成员从“三”到“五”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首次提出“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②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在此背景下,“八二宪法”克服了历部宪法在“阶级”上的局限,团结一切力量,延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团结和动员理念,正式提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一是“一个劳动者、两个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其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首先,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力军,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他们拥护以社会主义为基础而形成的联盟关系,③参见李致平:《略论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5年第5期。是党的主要依靠力量。其次,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指港澳台同胞中的非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与我们党有过长期的合作,由爱国到拥护党的领导,再到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后又发展成为拥护社会主义的同盟军,④参见文培森:《“一国两制”构想与爱国统一战线的两个问题》,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 年第3期。对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发挥了桥梁作用。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指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同胞,他们自始至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而努力。⑤参见陈喜庆:《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需要着力创新的十大课题》,载《中国统一战线》2012年第10期。再次,为了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均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建议。⑥参见民建中央宣传部:《中国民主建国会简史》,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228页。1993 年宪法修正案中正式采纳该建议,并正式肯定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统一战线联盟关系。

二是“一个劳动者、一个建设者、两个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出现了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国家需要他们对现代化建设做出实际贡献。“建设者”通过分享其在国家现代性中的功能特性,成为执政党“群众基础”的重要部分。⑦参见王人博:《中国现代性的椭圆结构——“八二宪法”中的“建设者”述论》,载《文史哲》2018 年第2期。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1条。1988 年,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三项法规,至此私营经济领域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将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16 条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16条。继此,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了力量,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8](p152)2001 年,江泽民同志作出科学论断:“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9](p31)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未明确、肯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宪法地位。直到2004 年宪法修正案,为促进国家现代性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纳入爱国统一战线阵营。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19条。

三是“一个劳动者、一个建设者、三个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在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爱国者”不可再限于历史、文化以及血缘关系的定义,而要跨越民族的界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最广泛的力量。②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S1期。基于此,2012 年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的十九大也发出“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10]的号召。在多番推动下,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界定为“爱国统一战线”的新成员,自此形成了最广泛的大联盟,呈现出空前的广泛性和巨大包容性特征。③参见王兆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载《人民日报》2004年3月9日(第2版)。总之,“劳动者”“建设者”和三个“爱国者”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诠释出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爱国”和“建设”的时代主旨。

二、“爱国统一战线”的文本叙释

宪法中的“爱国统一战线”条款可拆分为“爱国”“统一”“战线”三个部分,其叙释应当坚持文本解释和价值解释相融贯的方法,以图在揭示文本原意与原旨的同时,赋予其时代意义和价值。爱国统一战线围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发挥“大团结大联合”的内在动员功能,形成了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工作机制。

(一)“爱国”叙释

统一战线条款中“爱国”的文本意思就是“热爱祖国”,这是公民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公民对国家的依存关系,是公民对自己国家建设、领土主权、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与责任感的统一。因此,根据宪法文本,“爱国”合乎逻辑地被赋予“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社会主义事业和制度”“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爱社会主义劳动”等内容,是公民都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和宪法义务。

其一,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爱国。根据宪法规定,“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共同繁荣”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现在,大家都在谈论中国梦,都在思考中国梦与自己的关系、自己为实现中国梦应尽的责任。”[11]“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12]在此强大的号召下,凡是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贡献力量的行为均可界定为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即为爱国的体现。

其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爱国。根据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自然段。故,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者即是人民的敌人。根据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2款。,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对公民爱国的基本要求。根据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第2款。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对公民公德的要求之一。诚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我国工人阶级要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拥护改革开放,始终做坚持中国道路的柱石;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3](p45)

其三,拥护祖国统一就是爱国。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2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国不统一岂能安,爱国就要拥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维护海陆两岸关系和谐稳定以及大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是公民神圣的职责。尤其是台湾同胞要主动向统一战线靠拢,为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另外,根据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即是拥护祖国统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用以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家卫国均为爱国的具体体现。

其四,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就是爱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中华儿女自己的事业。根据宪法序言规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各族人民、各阶级、各阶层、各社会团体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尤其需要那些国家培养出来的各种专业人才和知识分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发挥实质作用,回馈国家给他们提供的科学技术和创造的条件,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开启新模式,并提高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其五,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劳动,勤奋工作也是爱国。社会主义劳动是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的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革命血统的工人阶级保证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根据《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这可理解为劳动者被赋予了国家主人翁地位,其劳动的性质早已从为生存被迫劳动转变为以劳动为荣。因此,凡是为国家和社会生产有价值的劳动行为即为爱国的体现。

(二)“统一”叙释

“统一”是指把分开的各部分合为整体;使分散变为集中;分歧归于一致。[14](p1163)统一战线从“革命之术”升级为“治理之道”,并非简单的合纵,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各族儿女摸索出来的凝聚共识之道;是从多种团结方法中筛选出的最科学、最合理的团结模式。⑤参见潘岳:《统一战线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载《人民政协报》(第08版),2020-09-02。爱国统一战线之“统一”体现为“合作、团结、联盟”策略,即发展“志同道合”“求同存异”和“聚同化异”的伙伴。

其一,“统一”即意味着“志同道合”。在统一战线工作中,争取与发展“同志”,为实现共同理想信念而努力,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奋斗。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我们还要和全国大多数人民走这一条路。”[15](p2)习近平同志也引用了著名作家莫拉维亚的名言:“友谊不是偶然的选择,而是志同道合的结果。”[16](p2)申言之,那些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们是兴趣相近、意气相投的一群人,会自然而然地加盟爱国统一战线,汇聚成更大的力量。这不仅生动地诠释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更解释了何为最坚固、最纯洁的伟大革命友谊。

其二,“统一”即意味着“求同存异”,即正确处理好统一战线中的一致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首先,宪法规定“求同存异”的直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具体而言,“多民族”即是“多样性”,“祖国统一”即是“一致性”;“各民主党派”即是“多样性”,“合作并政治协商”即是“一致性”。其次,统一战线本身是个矛盾的统一体,是“同”和“异”的“统一”。统一战线的“同”亦是“一致性”,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在追求共同利益,在政治思想以及理想目标上达成一致;统一战线的“异”即是“多样性”,指各种社会力量本身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利益需求的差异。①参见中共社会主义学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编著:《画出最大的同心圆—习近平中央统战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讲座》,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版,第41页。因此,需要寻找共同点和一致性,同时尊重多样性,并找到最大公约数。②参见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41页。诚如习近平同志所言,“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只有一致性、没有多样性,或者只有多样性、没有一致性,都不能建立和发展统一战线。”[17](p561-562)再次,求同存异后的“伙伴”是平等、和平和包容关系。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18](p95)只要不是原则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君子”的不同价值理念均予以尊重和包容,听取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容纳各种人才和力量,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直接体现。

其三,“统一”即意味着“聚同化异”,即是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首先,根据《宪法》序言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在统战工作中,聚“同”是从大局出发,目的是进一步体现和放大正确的相同面力量;化“异”是通过平等沟通,累积共识,逐步化解相冲突的观点,即达到“聚同化异”。简言之,“聚同”中“化异”,以“化异”推进“聚同”。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日月不同光,昼夜各有宜。’正是因为有了差别,世界才多姿多彩;也正是因为有了分歧,才需要聚同化异。”[19](p21)其次,化解消极因素和调动积极因素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化解消极因素是为统一战线事业顺利发展排除障碍的关键;调动积极因素历来是我们党的重要方针,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特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十分伟大而又十分艰巨的事业,需要全体中华儿女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把一切力量都凝聚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为了共同的目标不懈奋斗。”[20](p3)

(三)“战线”叙释

“战线”原为军事用语,指军队在作战地区的展开线。[21](p2233)而《中国军事大辞海》将“战线”解释为“阵营”。“阵营”原指军营、兵营,亦用来比喻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而联合起来进行斗争的集团。[21](p1437)从“阵营”的解释来看,“统一战线”属于政治概念非法律概念,其主要政治功能为:一是革命时期体现出的“敌我”区分功能,正如“统一战线是为打敌人用的,凡是对敌人有仇恨的,就要团结起来站在我们的战线上”;[22](p699)二是凝聚各政治力量和各社会阶层,通过共同奋斗更有效地完成执政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③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显然,“统一战线”之“战线”主要发挥着第二种功能。

其一,“战线”就是“团结奋斗”的“朋友圈”。该“朋友圈”由志同道合、兴趣相近、充满活力的人民组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提供着最强大的力量。《宪法》序言规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朋友圈”要想继续壮大,一定要团结和包容一切积极因素。同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团结奋斗为根本保证,也只有爱国统一战线才能把中华民族的所有力量凝聚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因此,中华儿女要“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要调动并团结所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侨胞及侨眷的智慧和力量,让他们加入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朋友圈”。

其二,“战线”就是“共同繁荣”的共同体。根据《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统一战线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海内外等各领域,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局面之最佳工作模式。“一个国家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选择什么样的模式,是该国特定的经济条件、社会状况、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3](p33)同时,共同体的生成是有条件的,要有共同目标、身份认同和归属感。①参见张志旻、赵世奎,等:《共同体的界定、内涵及其生成——共同体研究综述》,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年第10期。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中华儿女通过“统一战线”的大平台,结为共生、共融、共建、共享大联盟,为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奋斗。

其三,“战线”就是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联盟”。作为一个整体,“大联盟”有其明确的奋斗目标来稳固团结,即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如“围绕明确奋斗目标形成的团结才是最牢固的团结,依靠紧密团结进行的奋斗才是最有力的奋斗。”[24](p554)正因为“大联盟”反映着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出了广泛的感召力、强大的凝聚力和持久的引导力。进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全符合中国人民致力于民族复兴的共同愿望,是一个能够凝聚起亿万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的宏伟目标。国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项战略任务之一,②参见《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且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内容是一致的。

三、“爱国统一战线”的制度叙事④本文中的叙事是指文本所涉制度的内涵。

“制度”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制度意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制度是指在国家、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规范和规则的总和。爱国统一战线为处理阶级、民族、政党、海内外关系提供了主体场域和核心机制,且为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爱国意识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指引。

(一)“爱国统一战线”蕴含新型政党关系

长期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相辅相成的。新型政党关系即是我国政治局势长期稳定的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前提。“几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植根于我国土壤,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体现这项制度的效能,着力点在发挥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25]

一方面,根据《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3句规定,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将长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爱国统一战线制度完全可理解为完成国家根本任务的保证条件之一。⑤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0页。“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推动各种社会力量为实现国家总任务而奋斗、活跃国家政治生活、调整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扩大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新中国各项建设贡献了力量。”[26](p3)

另一方面,根据《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第4句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从本质上说,党对“人民”的政治领导是通过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来实现的,这种领导是对所有不同阶层和团体的领导。同时,统一战线是政治制度建设,是新型政党制度和协商制度的本质体现。⑥参见包心鉴:《开创新时代统战工作新局面的根本纲领——论习近平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9年第1期,第3—11页。爱国统一战线指明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利益交汇点,将其结合成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良性关系,且这关系反过来为巩固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民主保障。

(二)“爱国统一战线”蕴含新型政商关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三者有机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①参见韩保江主编:《“十四五”〈纲要〉新概念——读懂“十四五”的100个关键词》,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84页。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而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则必须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方面,领导干部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企业要“亲”。根据《宪法》第11 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教育、指引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解决实际困难,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将其培养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统一战线同心圆内的挚友关系、诤友关系,因此,要把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团结在党的周围,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同时,该关系也体现出统一战线以“政”“商”为复合结构,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企业的重视和支持。

另一方面,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根据《宪法》第6条和第15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需要工商联发挥其联系党、政府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统战工作要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发挥工商联对商会组织的指导、引导、服务职能,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27]具体而言,构建政商关系即要将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联动起来,通过统一战线机制调控市场与社会的发育方向,发挥政府对市场的服务作用,这对处理和协调国家、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三)“爱国统一战线”蕴含新型民族关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8](p148)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性指导。同时,他着重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29](p40)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出现了“中华民族”,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第10自然段。自此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即新型民族关系。

一方面,《宪法》序言中的“中华民族”是我国所有民族的总称,二者是“一”与“多”的关系。“一”概括了“多”,“多”是“一”的个体表现。“一”代表“一个大家庭”,“多”代表“各个家庭成员”。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基于“大家庭”的强大力量,而非否认“家庭成员”的存在。《宪法》第4 条中的“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是赓续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伟大精神,加强中华各民族儿女的国家认同、政治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的意识形态。因此,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工作领域,响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另一方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让中华各族儿女深刻认识到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才能保障各民族共同的利益。为加强共同体意识,党中央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等文件,为新型民族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四)“爱国统一战线”蕴含爱国主义教育

新时代统一战线的性质为“爱国”,其决定了统一战线“最广泛”的空间。通过爱国教育提升公民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塑造意识形态上的政治秩序是最恰当的。③参见莫纪宏、诸悦:《爱国教育制度法治化研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第119—129页。因此,在爱国统一战线意识形态领域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势在必行。

一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有明确的宪法规范依据,即根据《宪法》第24 条,“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具体而言,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可以增强中华儿女对国家、对民族、对党的领导的高度认同,让他们认识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最生动的体现。因而,爱国主义教育既有利于端正公民的理想信念,又能吸纳一些“同志”加入爱国统一战线,共同团结奋斗。“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30](p7)“爱国主义始终围绕着实现民族富强、人民幸福而发展,最终汇流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31](p159)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业已形成爱国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并开创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局面。申言之,爱国主义教育已贯穿到统一战线工作、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等方面,并通过融合与把握国家目前的发展进程、发展目的和最终目标等基本要素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坚持高举爱国主义”是统战工作的基本原则,点明了“爱国主义”是爱国统一战线成员应有的坚定信念和精神力量。同时,为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化、具体化,党中央印发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关于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爱国教育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爱国主义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五)“爱国统一战线”蕴含权利平等保护

照顾同盟者利益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政策原则。如果统一战线把各种社会力量单纯地整合在一起,不以照顾同盟者利益为重要任务,则会存在随时解体的风险。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本质即保障同盟者的正当权利。正如“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定不移,但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尊重、维护、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帮助党外人士排忧解难。这是我们党的职责,也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重要条件。”[17](p561)

一方面,党尊重、维护、照顾宗教界人士和信教人士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他们是统一战线最大同心圆的重要一环,是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首先,宗教工作本身即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固然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第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因为党“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国和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32](p1208)通过统一战线工作亦能协调和处理好宗教关系,让党与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之间有共同政治基础,实现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①参见王东丽:《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4页。其次,作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人士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即在统一战线包容半径内。宗教是一种社会力量,它有着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2](p47-48)周恩来同志也曾指出,“共产党同党外人士合作的界限不在于是否信仰宗教,而是看他是否爱国……有神论也好,无神论也好,只要在爱国这一大的方面是共同的,信仰上的不同是次要的,小的方面存在差异是允许的。”[33](p236)“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都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33](p238)

另一方面,海外统战工作中,根据《宪法》第50条规定,不仅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还要强调调动华侨、归侨、侨眷在建设现代化强国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开展侨务工作以“三有利”为原则,有利于海外侨胞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同海外侨胞住在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简言之,统一战线凝聚侨心侨力也并非单方面索取海外同胞的力量,而是在最大限度地把海外同胞的一切积极因素调动起来的同时,也保证国家会保护他们的政治权益、财产权益与人身安全。其次,从拓展空间、维度和力量整合上来看,遍布全世界的六千七百万左右的海外侨胞①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S1期,第85—98页。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开拓者、参与者和贡献者,②参见张献生:《新时代统一战线知识简明读本》,华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75页。他们所能发挥的潜在力量是不容小觑的,因此,要以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为主题,最大限度地把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中蕴藏的巨大能量凝聚起来、发挥出来。[34](p35-36)再次,为开展新时代侨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被并入中央统战部,由其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同时提出“大侨务”是新时代侨务的工作格局,打破了地域的界限、跳出了侨务部门的范围,使侨务工作成为党和各级政府的大事。

结语

在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有助于团结和调动一切力量和因素,以“两个实现”为共同目标,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奋斗。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共同理想,没有共同目标,没有共同价值观,整天乱哄哄的,那就什么事也办不成。我国有13 亿多人,如果弄成那样一个局面,就不符合人民利益,也不符合国家利益。”[3](p7)为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研究应深入衔接宪法、《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及相关文件来完善理论基础,系统建构统一战线制度框架。同时,也可以从“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视角出发,研究各级统战部门的职能与基础群众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准“大统战工作格局”的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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