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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2022-02-13梁科杰高级经济师

商业会计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监管

梁科杰(高级经济师)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 250011)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要建设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实现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使科技创新在实体经济发展中贡献份额不断提高,现代金融风险管控体系不可或缺,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要不断增强。

为加快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我国逐步加大金融业扶持力度,丰富金融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推动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此外,规范推动金融创新下发展起来的新型金融业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在这一系列金融措施的推动下,我国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得到加强,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不但对金融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现阶段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提出了挑战。金融基本面依旧面临“脱实向虚”、社会融资体系不合理、社会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金融风险点多面广、金融监管相对滞后等问题。所以,立足金融发展现状,推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建立现代化金融风险管控体系迫在眉睫。对此,我国应坚持金融改革发展内在逻辑,始终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始终坚定不移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始终将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重要目标,进一步完善金融调控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环境体系,努力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实现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金融创新能力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强、国际影响能力强的世界经济强国目标。

二、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为了构建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实践举措,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金融体系依旧面临不少问题,比如金融“脱实向虚”问题突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风险点多面广,金融监管体系尚未找到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点等,未来风险难测。

(一)金融体系“脱实向虚”,金融风险增大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运行越来越不协调,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各个环节流出,存在金融“脱实向虚”问题。具体来看,资本过度追求利润,造成资金运转过程配置错位。同时,大量实体企业经营更多依赖于金融投资等非主营业务收入,开始不断寻求介入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的机会,使得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此外,新兴金融业态快速发展,金融脱媒加剧,但金融监管相对滞后,虚拟资金的流动性偏宽裕,促成资金未流向实体经济,反而被炒作,助推某些行业商品价格偏离实际价值。目前,我国M2增速较快,但与社会融资规模不相匹配,货币与经济运行背离、金融增长与投资效率背离、资产价格与商品价格背离,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资金短缺等问题比较普遍。

(二)金融风险点多面广,金融体系脆弱性突显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行为主体之间通过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连接在一起,对信用进行风险定价,使信用扩张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工具。其在本质上是一个不稳定的体系,主要特征是定价体系紊乱和渐进性改革与结构性套利机会并存。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体系逐渐全面开放,使得金融体系的任何一种功能都会对金融脆弱性产生影响。目前,在成本与资金双重压力下,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违约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债务链条断裂已成普遍现象。银行方面,国内银行不良贷款率虽然有所下降,但是基于其内部系统不健全、主动性不足以及前瞻性缺乏等弊端,且其不良资产没有充分披露,银行体系不良贷款依旧是金融脆弱性的关键点。此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较为薄弱,表内外风险出现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在信贷规模和利率管制的条件下,民间信贷市场发展前景良好,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大量正式或非正式贷款中介公司产生,激励了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

(三)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但金融监管科技相对滞后

在“双创”背景下,金融业不断探索创新,一大批新兴金融业态随之涌现,但同时也为金融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其中,金融科技新业态将金融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结合,发展最具市场活力,但随着金融科技创新速度不断加快,金融监管对象不断增多,监管范围不断扩大,虽然国家实行“严监管、强监管”政策,但金融监管手段、工具与措施还有待完善。首先,部分金融监管缺位。金融创新领域增多,监管盲点扩大,立法相对滞后,极易发生法律风险。其次,监管的错位与越位并存。金融监管部门自身监管义务不明确,边界不清,自我更新动力不足,极易发生监管的错位与越位。最后,金融监管绩效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活动、金融创新各具特点,宏观层面监管举措难以满足微观主体需求,具体金融创新监管精力不够。因此监管部门要把握好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

(四)金融风险管控面临新变局

国际发展格局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形势之复杂前所未有。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进一步推升了国际发展格局的不确定性,导致国际形势进一步复杂化,各国经济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内部矛盾骤然上升,国际产业链及贸易领域的矛盾与不确定性也骤然上升。国际发展格局的变化及其不确定性,必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及其宏观政策。得益于我国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良好防御和积极管控,以及“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的推动,我国经济率先复苏并对全球经济增长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但囿于国外疫情和竞争压力,国内宏观债务去杠杆压力仍然较大,结构性矛盾导致的供给侧改革仍有待深化。在这一背景下,未来风险的呈现、暴露方式也必将更加复杂。从当前金融市场的违约事项中,能够看到个别风险正在暴露出来。由于各级政府及金融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个别风险的显现并不至于引发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但金融市场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可忽视,这对风险管控的要求更加严格,传统风险管控思维与模式必须积极调整和转变,否则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三、现代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有“弹性”的金融风险管控体系,切实提高金融的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

所谓有“弹性”的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是指当风险来临时,金融体系具有良好的免疫能力以及风险分散能力,使金融风险由存量转为流量,在流动的过程中不断分散,最终实现风险消弭。现代金融风险管控体系构建要切实沿着“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方向前进。

1.大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金融是经济肌体的血脉,服务于经济发展与转型,现代金融体系要高度适应当前的经济结构转型、要素升级等经济发展中的现实需求,由“规模至上”“速度至上”等转换为“质量至上”。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整体流动性充裕但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领域显现不足,因此要大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第一,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注重利用信贷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满足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需求,缩小金融渠道风险。第二,要从企业层面发力,激励企业之间进行担保增信,完善相关增信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克服贷款难问题,减少信贷风险。第三,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体系,净化风险投资市场环境,满足企业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和风险防御,规避程序风险。

2.与时俱进提高金融体系竞争力。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要求在保证金融安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提高服务经济的质量。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在此基础上,需要与时俱进提高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第一,强化金融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定期调度研判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细化落实风险监测预警方案,守住金融体系安全底线。第二,提高政府的金融治理能力,通过合理纵向权责配置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参与管理金融事务的水平,形成政企联动合力,提升金融发展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第三,建设有效的金融人才培养制度,培育优质金融人才,加强职业道德培训,自上而下地制定责任追究机制与反馈机制,为从业人员提供一个更健康的金融宏观环境。

3.提升金融体系普惠性,加大各环节风险防控,促进共同富裕。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成果显著,普惠金融服务在覆盖率、信息化等方面均有较大程度提升,众多老百姓和小微企业享受到了现代金融服务的便利与高效。但是,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政府与市场定位不够明晰,需求与供给匹配难度大,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发展质量不高等。普惠金融发展事关共同富裕,要有针对性地提升金融体系普惠性。第一,要提高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配合能力,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职责,防止普惠金融发展的缺位、错位,政府要联合多部门科学落实金融普惠,提高政策协同性,健全普惠金融发展体系,提升普惠金融市场吸引力,提升风险协防协控能力。第二,促进普惠金融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沟通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针对普惠金融要求增设特定产品,创新金融工具,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但要加大对新金融工具风险的控制的研究。第三,规范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发展,建立责任保证制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预防员工违法违规作为,规范信贷运行机制,防范内部金融风险防范,确保普惠资金真正惠及有需求的群体。

(二)加强风险防御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定

自2009年始,历届G20峰会都会强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系统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协助管理系统性风险能起到重要作用,是防范风险的基础。为了强化金融风险管控体系,金融基础设施须从各方面加快提速,早谋划、早布局、早推进。

1.完善金融法制化环境,提升法制能力水平。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从无到有,逐渐形成。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当前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亟需立足于提升国家金融治理现代化高度,统筹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水平。一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补全一系列金融关键领域的法律缺失,如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法律法规,努力推动金融立法与重大金融创新、金融改革无缝衔接,从源头上杜绝无法可依。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相互协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特殊安排,但是必须保证执法程序过程公平、公正。三是金融司法部门要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平衡交易双方整体权利。四是整合现有部门规章,建立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统一监管规则,包括风险监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准入、公司治理等。同时,推进金融信息标准化立法,明确金融信息标准,加强对金融数据库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

2.坚持金融科技赋能,建设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在科技重构金融之后,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体现出来,如股票市场内幕交易,通过分析交易信息大数据,便能够发现内幕交易根源。因此,要强化科技金融运用,加快将大数据、区块链等科学技术与金融基础设施运行、监管结合,跟进建设金融基础设施,探索金融科技风险防范机制,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此外,在进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时,一方面,要积极清除金融市场壁垒,使资金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动,逐步建立起高效、便捷、畅通的金融通道。另一方面,根据各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分别布局,在宏观层面可简单理解为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完善城市金融基础设施,在微观层面则需要进一步细化战略,按地区、行业、需求等不同规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蓝图。

3.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行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框架。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行为监管中,以往对前者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管理通过一系列指标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管控,面向总体;微观行为监管则是对具体金融机构行为进行认定及其准入监管,面向个体。两者之间要相互结合、相互促进,风险一般最初比较微小,逐步发展成局部风险,进而发展成系统性的、全面的风险,若只关注宏观审慎管理,当风险来临时,则风险难以有效管控,因此,要完善市场行为监管以及微观标准,使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行为监管实现良好结合。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与水平,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1.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及早期干预机制。一是强化维护金融稳定各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定期调度研判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细化落实风险监测预警方案。二是严控金融准入牌照管理,审慎监管持有牌照经营,清理整顿无照经营。三是完善保险制度,全面覆盖风险敞口,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

2.落实“防火墙”机制,继续加强风险监管。金融业是国家经济血脉,金融机构经营需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为此,金融机构应遵循“栅栏”管理原则,禁止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渠道,隔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之间风险交叉传染通道,落实“防火墙”机制,深化金融业风险管理。

3.借鉴“监管沙箱”模式,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发展日新月异,如新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虽然可以创造财富和价值,但其运用同样能引发许多潜在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对企业发展造成限制,也影响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稳定性。因此,我们要平衡好创新与监管,一方面,我国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监管沙箱”模式,对金融创新采取限制性许可授权、监管豁免、免强制执行函等具体措施,降低金融创新成本,提高金融创新效率,实现以科技手段防控金融创新风险,形成相应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在实施“监管沙箱”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的互动渠道,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及资源积累情况的不同,这就要求我国在实施“监管沙箱”模式时不能追求速度,而应由低而高逐步构造、试错、反馈,实时对其灵活调整。

4.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制。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地区间发展差异明显,区域间银行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中央政府统一监管难以覆盖银行业全部活动,亟需通过合理纵向权责配置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监管合力。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省、市地方政府在公司治理框架内参与管理不吸收公众存款且业务模式单一、业务范围固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提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提升监管效率。

5.加强激励约束,塑造监管人员专业精神。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金融监管体系的争论,金融监管人才更是必不可少的监管要素。培育优质监管人才,首先,要强化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薪金奖励吸引人才流入,避免人才流失。其次,打造专业金融监管人才,有效的监管人才培养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监管能力的必备条件,更是塑造成熟监管团队的必经之路。最后,严格化问责机制。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自上而下制定监管反馈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追溯问题本源,并且对于监管人员“监守自盗”行为严惩不贷,从根源上杜绝监管松懈思想。通过对金融业监管体制的修补、合并与重组,最终实现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功能,建立跨时间、跨机构、跨市场维度的审慎监管体系。

(四)规范推动金融领域新兴业态发展,促进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适配性

新时代、新理念指引着金融前进的方向,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文化金融、农村金融等新的金融业态也成为未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应该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支持并规范第三方支付和P2P借贷平台等,在强化综合经营监管全覆盖的同时给予其一定的试错空间,进而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审慎稳妥开展综合经营(周小川,2019)。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移动互联使得金融服务深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但金融科技的出现也伴随新的危机与挑战,潜藏投机风险与泡沫风险,如金融风险的发生机制以及产生新的风险形态,这种新技术风险使得风险传染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甚至演变为系统性风险。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金融创新监管需求,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演变为监管科技竞争。所以,金融监管应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丰富自身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甄别、防范、化解。我国金融监管科技起步晚、底子薄,亟需积极制订监管科技发展规划,打造监管科技生态圈。

(五)建立金融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化解国内金融风险

金融业开放是经济发展的手段,不能因为潜在的国际金融风险而放弃开放,反之金融业开放是提升我国金融竞争能力、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一个措施。在逐步开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小风险波动,但在我国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下,风险会得到遏制或消失。在扩大金融开放时,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保障安全。在当前内外部均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正视风险更为重要,要把保障安全稳定放在首位。二是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开放要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防范资金脱实向虚,使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这是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之一。

在开放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状况以及外部环境,自主控制开放节奏与方向。在当下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我国需要建立一种与世界经济发展新态势再平衡的新格局,前期以低端生产要素加入全球价值链,以出口为导向为目标的传统对外开放格局已经不再适合新经济新时代,我国要站在开创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高度,重新谋划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主动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新战略,以创新、共享驱动金融全面开放新格局,高效利用本地资源与域外资源,加快我国从贸易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进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但是当下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依旧存在不足,部分国外资源被沉淀,利用率低下,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应该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发展跨国公司,加强国际直接投资,推动资本账户开放,推动外汇管理方式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转变发展,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助力“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支持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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