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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把握好“大小多少”

2022-02-12杨红运

求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共同体

杨红运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也是我们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布局,更是筑牢“中国之治”的社会之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根植于中国社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建设,依法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以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和布局有了更高标准的规划,而在《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则再次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因此,在新征程中,为了更好地把握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用好“大小多少”四把“钥匙”。

一、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大”,就是要从党和国家的治理大局出发,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战略高度来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丰富内涵,认识到社会治理的出發点和落脚点是“党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自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首次提出“社会管理”表述以来,党中央逐渐将其发展为“社会管理领导体制”“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系”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并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路径,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是理念的升华、方式的转变,反映了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进程中,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实践诉求。随着中国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一超大型国家的崛起过程也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例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制约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需求。因此,作为保障“人民之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就是要通过“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科学之治”“协调之治”更好地保障“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众人商量”,促进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协商“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对社会治理问题形成共识,更好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确保人民主体地位。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在于“人人”的积极广泛参与,通过交流、对话、协商等实现“异中求同”,扩大“人人”的范围,寻求“最大公约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各项制度制定了,就要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稻草人’摆设,而应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制度的执行最终要依靠人。在社会治理中,由于每个治理主体都有不同的立场,担负着不同的角色,能力素质也有高低之分,因而会产生从不同视角关注同一对象的不同态度,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也就是说,社会治理主体的差异性使人们对公共问题有着多维度的审视。因此,一方面,在尊重各个治理主体差异化需求的基础上,必须明确党委、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边界和角色定位,构建统一的既分权分利又分工负责的多级治理结构,不断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人人”成为新时代的亲历者、创造者和建设者,否则,就只会造成政府唱“独角戏”,社会组织和公民无法破除“看客心态”“依赖意识”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要发扬民主协商精神,努力拓展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渠道,确保各个治理主体平等发言和表达诉求,充分发挥其治理知识和智慧,实现个体价值和集体价值最大限度的匹配,逐渐形成利益共同体、情感共同体和行动共同体。

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小”,就是必须坚持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具体的、特殊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因地制宜推进社会治理实践,将民生保障做细做实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当代形态,它的构建也必然带有鲜明的实践性。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权利与善应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维护少数人幸福、自由的“虚幻共同体”,而不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人的联合体”应是个体需求得到满足,人际关系日益丰富,人的个性充分发展。同时,正如吉登斯所言,“现时代是一个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转变的时代”,人们的政治生活趋于微观化、平民化和权益性。为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以具体的特定治理空间或载体(例如家庭、村和社区)为承载。在特定治理空间里,人们不仅通过已有的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联结”,也易于通过具体的社会事务问题进行“再动员”和“再认同”,不断丰富社会治理中的关系资源,确保共同体有活力。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必须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社会治理模式。一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同时也是疏导各种矛盾的‘茬口’”“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也要通过基层来观察”。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城乡、社区为人民群众的参与、发扬公共精神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因人口基数大、治理主体类型多、治理环境复杂多样、治理资源供给匮乏、自治能力和独立性较差等原因,往往成为多元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和社会矛盾的集聚点。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否真正实现治理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社会治理能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为此,必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推动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困难群体倾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其建设取向和实施路径也有所差异,因而应不断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因地制宜的治理模式,充分挖掘家庭、家教、家风、乡贤和民俗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例如“枫桥经验”“三治融洽”“民主恳谈会”“息事无讼”“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政社互动”“三事分流”“最多跑一次”等,都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有益探索。

必须把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情做细做实,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群众利益无小事,柴米油盐问题等对群众来说就是大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如果这些‘小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因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要认真抓好为民谋利的小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为基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特别要关注、关爱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事,多搞一些直接造福于民的“满意工程”“民心工程”,“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与党和国家心相系、情相连。

三、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就是要把握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日趋多元、人民需求日趋多元的现实,不断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前提是要把握好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日趋多元、人民需求日趋多元的现实。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社会结构急剧分化,释放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能量,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奇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期待“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带有开放性、流动性和异质性,以及我国民众受教育程度的逐渐提高和网络社会的兴起,个体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日益增强,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浓厚的个人主义、过度的工具理性化以及人际关系的外在化和功利化,造成社会个体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不和谐,以及社会治理中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因此,只有通过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将原子化的个体重新组织起来,形成行动合力,实现社会有序运转。

必须重视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和社会治理手段多样化。当前,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即物质财富迅速增长而社会领域进步不足,社会结构分化扩大而社会利益协调不足,社会力量日益成长而社会动力运用不足,社会空间日益扩展而社会管理支撑不足,等等。与此同时,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往往具有跨地域性、跨行业性、既关联又复杂的特征,仅仅依靠党委和政府的力量,难以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对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会治理体系”。因此,一方面,要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既要重视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理性选择、主动变革的能动作用,注重其作用的层次、领域和内容,也要通过市场化手段吸收社会资源,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培养其自治能力,建立多元主体间相互信任、良性互动的关系;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情、理、法”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手段,既要重视军事、经济、法律等硬性工具的作用,也要挖掘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规训等柔性工具的作用,还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社会治理优势,并依据自身资源、能力和特长采用不同治理手段,以实现对各种关系及公共事务的有效调节,适应复杂化的社会治理需要。

四、构建社会共同体的“少”,就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健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激励机制,减少决策中的偏差和不足,不断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坚持“四维”治理,就是要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重要转型时期,征地、拆迁、劳资、环境污染等重大矛盾频发、多发,社会信任危机凸显,既表现在人际间的不信任进一步扩大,也体现在群体间(如官民、警民、医患、民商等)的不信任进一步加深,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成本,也不利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需要看到,事物发展总是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做到积极主动、未雨绸缪、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要做到预防中有治理,治理中有预防。一方面,要培育主动预防和协同预防的现代理念,努力构建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通过政府机构、专家智库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研判社会矛盾产生的环境、因素和条件等,及早发现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改善经济社会环境,建立操作性更强的利益表达机制,培育民众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健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激励机制,减少决策中的偏差和不足,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尽管社会治理过程本身蕴含着多元、民主、法治、科学和程序等现代性价值,但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培育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却意欲追求社会秩序与活力,则无异于缘木求鱼。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民众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等仍然缺乏,缺乏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社会治理中的官本位和权力本位观念尚未彻底根除,如“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定、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上尚未摒弃“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的人治思维和“花钱买平安”“办事找官员”“信访不信法”的行政思维。因此,在基层治理中出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流行病”,大大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损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注重创新,构建为所有参与主体利益相容、持续共赢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既要发挥责任激励、情感激励、榜样激励、荣誉激励、对比激励、目标激励、公平激励等正向激励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起“酬劳”与“成就”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体现“作为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必须重视负向激励的作用,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古人云:“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必须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惩贪”与“治庸”并重,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背公平正义之举要敢于“亮剑”,这样才能更好地优化决策和流程,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减少决策中的偏差和不足,不断提高治理效率。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一百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功走出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路上,我们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讲好中国稳定发展的故事,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公平、更科学、更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以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夯实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社会基础。为此,我们需要从“大小多少”四个维度把握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目标、利益、责任和情感等内容,努力让人民群众成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大受益者、最积极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乡贤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研究”(20BZS08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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