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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吃公函”

2022-02-10

支部建设 2022年33期
关键词:责任人员公函纪法

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公款吃喝等“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整肃,“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等规定也让公务接待行为更加规范。然而,面对制度约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不牢、纪法观念不强,依然“吃心不改”,利用公务接待的机会,滥用公函搞违规吃喝。有的向外单位索要空白公函,需要时自行填写;有的先违规吃喝,后使用虚假公函报销入账;还有的搞“一函多餐”,一次公务接待安排多次用餐,超支的餐费再“削峰填谷”,挂到其他接待函下……如此种种“吃公函”的行为,本质上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已经由风变腐,必须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吃公函”问题中,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还包括被接待方。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予以恰当处理。“吃公函”暴露出来的问题绝非小事小节。对于各种改头换面的违规吃喝问题,必须露头就打、寸步不让。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切莫心存侥幸,违规吃喝不管演变出多少花样,在纪法面前都不过是欲盖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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