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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运作逻辑的政治伦理风险

2022-02-09崔维维

河南社会科学 2022年12期
关键词:民主权力用户

崔维维

(1.陕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2.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公司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互联网平台是数字技术与网络效应的结合体,“是一个以技术为骨骼、以商业为灵魂的开放、多元、普适的基础服务平台”[1]。互联网平台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以其交互性、开放性、共享性成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助推器。但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平台覆盖面越来越广、渗透领域越来越深,其已成为资本与权力共谋的数字围场,演变为具有资本性、垄断性的超级权力组织。平台逐渐成为建构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甚至是决定性力量,人们逐渐成为其附庸,“臣服”在算法程序监控之下,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治理日益依赖平台的维持。随着对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渗透与控制,互联网平台逐渐演化为垄断性权力组织,通过信息把关、公共服务主导、公共权力控制,带来政治伦理等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党和政府对其如何管理?如何达到既能保持经济活力又能实施有效监管,既能保持市场秩序又能净化平台生态等目标,这是今后推动平台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问题。

二、平台政治伦理风险的生成逻辑

随着平台的垄断性发展,其背后的资本与技术合谋,易导致网络空间政治民主偏离;技术权力垄断与扩张,可能带来政治正义解体风险。平台通过资本遮蔽消解网络空间话语民主并产生话语霸权,其负外部性影响民主空间公共性与共享性,平台“技术黑箱”则带来网络舆论失控与政治极化风险。平台“数据鸿沟”破坏社会公平、导致阶层分化,“马太效应”扩大阶层差距,“数据孤岛”导致群体边缘化、异化。

(一)资本与技术合谋导致网络空间政治民主偏离

平台通过数据垄断、技术控制影响经济关系、上层建筑,实现从经济权力到政治权力的渗透。平台通过技术逻辑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遮蔽数据属于生产资料的真相,使平台的资本性掩盖在技术性之下,以平台的经济性、资源配置方式掩盖平台的资本本性。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广义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这一体系的代表,而且也在影响着该体系的结构与发展[2]。互联网平台成为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以技术与资本合谋影响网络空间话语民主、民主空间公共性、民主实践的协商性。

1.资本遮蔽性消解网络空间话语民主

互联网平台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实用性为手段隐藏平台的资本性,平台通过技术将用户与数据隔离,隐藏用户创造核心要素、参与生产的事实,造成数据是脱离物质资料生产的“技术前端”的假象。概言之,平台通过技术价值、公共服务价值遮蔽其资本本性,其本质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精心编织的资本权力政治网络。“平台资本主义的平台不过是以技术化的方式重组了劳动资料、劳动信息和劳动过程而已,而且平台作为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化的产物本身就是在强大的资本推动与主导下建构起来的技术体系。”[3]互联网平台以资本加持技术来实现增值,是资本在数字经济时代新的运作组织方式。平台隐藏的资本扩张性、资本垄断性虚化网络空间话语民主,使网络空间话语民主滑向话语霸权。

网络空间的开放、平等、互动、自由的环境是话语民主展开的重要条件。“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民主是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话语形式为主要媒介,通过在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辩论,以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为目标的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形式。”[4]网络空间话语民主不仅为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生活提供场域,还为公共权力系统提供新的合法性来源,也容易成为不同意识形态争夺的重要领域。首先,平台以其交互性、无边界性强调人类社会整体性、虚构其满足人类需求的价值导向,以虚假的“自由、平等、共享”等民主精神掩盖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收割全球利润的本性。但事实上这种民主是平台自定性的虚假民主,是不平衡的平等,是差异化的共享。其次,平台的资本扩张性决定了其意识形态属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论等价值观,互联网平台成为资本主义宣传价值、输出价值的隐蔽途径,民主输出具有隐秘性、虚拟性特征。伴随平台权力的扩大与组织架构的膨胀,网络空间的民主话语存在被其渗透与控制的可能性,网络空间的民主话语虚化,从而沦为平台专制统治的工具。

平台资本遮蔽性使网络空间话语民主滑向话语霸权。平台以开放性为名通过用户共享的数据形成平台霸权,其原因是为了掩饰平台资本剥削与垄断。西方国家借“自由”“民主”之名,随意侵犯数据安全,在全球范围内实行数据监管,更借助于跨国经营形成“超国家权力”,输出西方“民主”“人权”思想,抵制民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一方面,平台发展依托数字载体,占有重要价值的数据资源,通过绝对权力促成“中心-半边缘-边缘”的世界体系空间结构[5]。平台为实现资本增值推行文化殖民策略,对其他国家进行“精神驯化”,加速“中心-边缘”世界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垄断资本以占有虚拟的平台空间作为新的战略,利用其平台垄断优势传播单一民主,加剧世界文明的分裂。“技术与资本或权力相连接,尤其是极易同时与资本、权力相连接,并由权力所支配,成为宰制大众的超级工具。”[6]

2.负外部性破坏政治民主空间

互联网平台负外部性带来责任与义务的失衡性。从经济学角度看,“‘负外部性’也被称为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或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7]。从法学角度看,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表现为权利义务不对等以至于利益的失衡。具体而言,负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义务施加给其他经济主体[8]。平台负外部性是“一种‘更纯’,更为普遍的形式,它没有消除,反而会增加市场制度的不稳定性及各种弊端:不平等与以强凌弱”[9]275。从内生性看,资本的无序扩张是生成平台负外部性的重要因素。平台为了获得经济利润,将权力影响扩大到平台外部,不惜违反行业准入准则和行业规定,在全球扩张其势力。在资本获利的驱使下,平台权力会从网络空间扩张到现实公共权力空间,影响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民主空间的公共性与共享性。

互联网平台的负外部性影响民主空间公共性。互联网平台发展到垄断阶段,平台会通过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等平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公共权力支配。平台企业通过掌握提供基础服务的网络,渗透到公共领域,并超越服务中介的功能,扮演着公共领域治理者的角色。“不但在商业获利方面的垄断地位渐趋加强,更重要的是,它们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全球大众的信息基础设施,主导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娱乐和商业。甚至,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网络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正在参与传统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10]平台鉴于其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双重属性,在参与公共领域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矛盾,如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平台之间的矛盾、平台与商户之间的矛盾,以及平台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等。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不及时,造成权力真空,平台自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价值,不惜破坏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一方面,平台对用户实施数据剥削、价格剥削双重剥削形式。平台为了维持其运营广泛索取、深度追踪收集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用户的闲暇时间也被用来创造价值。同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通过算法技术深度分析用户数据,为不同类别用户制定有区别的价格,而针对老用户(熟客)收取的价格超过新用户。另一方面,平台通过数据垄断、用户垄断、技术垄断打造花园围墙,禁止竞争者进入相关领域。如通过“二选一”、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等多种方法剥夺用户自由选择权,以排除现有的或潜在的竞争者。此外,平台本身作为信息传播平台,还通过对各类媒体的收购、投资深度控制其传播过程,导致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开放性被资本和技术挟持。

互联网平台负外部性破坏民主空间的共享性。在互联网垄断生态下,互联网平台容易忽略平台责任,过度滥用其权力。具体而言,一方面,平台为进一步获得利益,通过技术操纵挤压公共权力空间,超越了平台服务社会的基本边界。平台利用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通过技术垄断,逐步对公共权力进行渗透,使平台拥有了更强的社会控制能力。一些平台为了稳固其垄断地位,不惜泄露核心数据,甚至实施威胁国家安全行为。另一方面,平台垄断损害公共领域共享性。平台权力滥用技术,通过算法控制公共领域,使算法凌驾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之上。大型平台逐渐成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但平台的资本属性使之为追逐利润恶性竞争,侵害公共利益。概言之,平台运行过程中,平台利润超越公共利益,平台效益超越公共利益。“一条万古不易的政治经验是,握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直到遇到某种外在限制为止。”[11]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大,其权力垄断集中的特性越来越明显,形成平台私权力大于公权力的不平衡格局,民主空间的共享性面临被平台私权替代的风险。而平台形成的数字威权最终可能冲击政府权力和政治合法性。

3.“技术黑箱”影响政治民主实践

平台使人类进入算法政治阶段,算法“技术黑箱”破坏民主实践。一方面,平台通过算法精准锁定用户,满足用户需求,以获得用户让渡的私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供公共服务、基础服务,并使政府将公共服务、政策服务功能委托代理给平台,以获得公权力。算法成为平台权力俘获、参与社会动员的核心技术力量,但同时算法“技术黑箱”也会影响民主实践。“技术黑箱”意指“用户并不清楚算法的目标和意图,也无从获悉算法设计者、实际控制者以及机器生成内容的责任归属等信息,更谈不上对其进行评判和监督”[12]。平台“技术黑箱”则表现为技术以其工具理性遮蔽价值理性,成为资本扩张、资本垄断的掩体,并使权力渗透到政治领域,实现平台政治权力集中化。互联网平台垄断带来的政治动员力和权力集中化问题会消解协商民主,产生网络舆论失控和政治极化等影响民主实践的行为。

平台“技术黑箱”带来网络舆论失控风险。“网络民主最后只有转化成网络舆论才能落地,成为可行之物。”[13]网络舆论是网络空间民主实践的重要形态,也是网民参与网络民主实践的重要渠道。平台是网络空间民主实践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是裁判者和执行者。平台借助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操作技术的生成与运作,制造“技术黑箱”改变舆论生成、发展的传统路径,导致舆论极化。一方面,平台垄断数据资源造成主流媒体和用户层的区隔。平台利用算法控制信息和信源传播,使公众被困在信息茧房中,失去自主判断力。另一方面,伴随垄断性社交媒体平台的发展,平台资本介入网络舆论中,通过“技术黑箱”操纵热搜排行、关键词搜索对舆论进行或隐或显的控制,使突发网络事件中主流媒体难以引导网络舆论。平台“技术黑箱”形成的网络舆论风险不仅会影响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其隐藏目的则是“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14],影响政治稳定与政权安全。

平台“技术黑箱”带来政治极化风险。网络空间政治极化对于协商民主而言具有多重的破坏性。平台通过技术在互联网空间获得合法性,并通过议题设置能力、网络动员能力消解民主的协商性。“算法黑箱、技术壁垒和数据流转的不透明性为权力的隐性运作提供了空间和条件。”[15]算法已然超越了其技术属性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权力,平台将算法运用到权力空间扩张中,成为影响平等、协商民主的因素。首先,平台利用算法了解公众的民主诉求。公众会在网络空间通过浏览、评论、分享、发表情包等方式表达民主诉求,算法则利用大数据分析、情感分析、画像分析等手段对公众的诉求进行描摹、标签化归类。其次,平台会利用算法从认知层面、态度层面、行动层面,塑造公众的民主认知、民主态度,操控公众的民主行为。算法民粹主义则会引发政治极化等不利于协商民主的行为。

(二)权力的垄断与扩张带来政治正义解体风险

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与扩张本性破坏公平正义的政治生态。平台具有垄断性与扩张性双重特征,一方面从数据采集、数据应用多源头垄断资源,以拥有超强市场支配力与生态控制力;另一方面通过全过程与全方位的权力扩张,以扩大平台剩余价值的来源,最终形成“强者愈强,赢家通吃”的非正义生态。换言之,平台具有排他性、歧视性、剥削性等特征,其超越国家权力式的制度与组织结构破坏公平正义的原则,即“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社会弱势群体),而且(2)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向所有人开放”[16],从而对政治生态的公平、公正造成侵害,导致影响社会公平、扩大贫富差距、形成群体边缘化与异化等政治正义风险。

1.“数据鸿沟”破坏社会公平

平台的垄断权力会形成“数据鸿沟”阻断数据共享权。平台对数据与技术的垄断会带来数据红利分配的不公正,产生多层面的“数据鸿沟”与阶层分化,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平台数据垄断形成“数据鸿沟”。平台“数据鸿沟”来源于“数字鸿沟”,“接触机会差异会导致数字鸿沟,使用互联网的差异会产生数字不平等,也导致数字红利(digital dividends)的出现。人们将这种接触机会差异转化为互联网资本,并且从中受益”[17]。伴随数据资本化,“数字鸿沟”出现新的形式“数据鸿沟”。“数据鸿沟”的产生可归因于平台数据权垄断、算法技术垄断。平台运行过程“数据鸿沟”有多层面表现形式,从宏观层面表现为互联网平台与非平台组织间的鸿沟、互联网垄断平台与一般平台之间的鸿沟,从微观层面表现为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鸿沟、平台技术精英与技术劳工之间的鸿沟、平台数据型劳工与受技术支配的传统行业劳工之间的差距。伴随大型互联网平台对数据和算法逐步深入地控制,平台存在的阶层分化和鸿沟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平台技术统治阶级和技术民工。

“数据鸿沟”导致阶层分化。互联网大型平台独自持有海量用户数据,将一些中小型企业排除在数字经济之外,催生经济孤岛与阶层分化。平台经济依托数据资源,但是由用户共享而来的数据却被平台垄断,造成市场各类主体持有数据的不平衡性。首先,平台的技术、应用垄断造成虚拟隔离,形成一个个数字孤岛,源于用户共享的数据源被大平台垄断,阻隔了互通互联的互联网初心。其次,平台经济资本逐利性是催生数据垄断的动力。平台的排斥性会封闭数据,减少数据流动以独享数据权力。数据垄断造成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超级网络平台处于食物链顶端,将处于中端、下游的经济主体排斥在数字经济之外,形成数据封闭圈,导致数据红利分配不公,造成阶层分化。

2.“马太效应”扩大阶层差距

互联网平台在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作用下形成超级权力体,“超级权力为互联网巨头获取了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反过来又不断强化超级权力的基础,进一步扩大垄断力量的范围,形成了强大的正循环”[18]。在平台运作逻辑下,垄断阶级获得高额利润,被算法控制的劳工阶级与“影子工人”却收入较低,贫富差距扩大。

互联网平台形成数字劳动差别化。互联网商业平台资本将用户变成无偿“数字劳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迭代更新,并将医疗购物、生活工作、教育金融等现实场景搬移到虚拟的平台空间,形成平台社会化、社会平台化趋势。平台通过娱乐化、游戏化特点激发用户参与生产的主动性,用户在获取信息服务的同时被动从事数字化劳动,贡献着流量、社会关系、个人隐私,逐步被物化、劳工化,变成平台社会的“数字劳工”。与传统劳动产业相比,平台劳动生产要素、生产形式呈现出“非物质化”特征。平台经常利用用户的轨迹分析受众的喜好、厌恶、快乐、忠诚等情感,并转化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字化资本,形成用户“情感劳动”。同时,用户参与劳动的过程是不知不觉的,是数字化的“非物质劳动”,用户不仅受到体力的剥削还承受情感、精神的隐形剥削。在平台运行逻辑下,用户休闲时间也被平台无偿占用,被迫劳动的时间更长。此外,数字殖民主义包含着数字歧视,使老年人等数字时代弱势群体成为边缘人群,被排除在技术之外。平台垄断形成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平台经营者与用户之间的不平等,可归结为数据生产者与所获权力、社会地位之间的不匹配。

互联网平台形成财富分配差距化。互联网平台财富分配具有数据、技术、资本偏向,拥有数据控制权、技术控制权的组织、个人获得较多的数字红利分配。因此,数据财富流向平台经营者、数据技能掌握者。平台资本运行逻辑会造成多层面的财富分配不公平。首先,社会分配层面存在财富鸿沟。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集中导致数据财富分配体系缺乏公正,平台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数据财富的获得存在差距,平台经济开创者与后入者之间存在差距。其次,数字劳动者之间存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资薪酬的差距,分配体系偏重于高学历高技能工作者或者资本收益大的直播带货等非体力劳动者。互联网平台的集中会垄断数据控制权、忽视数据的公共特性,独占数据红利。数字财富逐渐流向少数平台垄断资本所有者,从而导致国民财富和收入分配失衡,收入差距扩大,不利于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

3.“数据孤岛”导致群体异化

算法精心编织技术镣铐,以便对用户实施全方位监控。垄断组织通过控制数据形成“数据孤岛”,将用户圈定在数据中,实现集中控制。数字景观则使用户丧失主体性沦为商品,有悖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目标。平台垄断加剧寡头统治的风险,导致平台威权主义和平台独裁主义,使用户成为被奴役的对象。随着平台集中和平台垄断趋势的加强,其权力集中的特性也越来越明显,表现出小部分平台控制绝大多数数据的现实版幂次定律的写照,平台空间难逃寡头统治的铁律和宿命。

互联网平台“数据孤岛”导致群体边缘化。垄断资本形成“数据孤岛”,将平台变成了垄断组织,并对越来越多的用户和他们产生的数据进行集中控制。互联网平台成为工业时代代替工厂的新装置,通过大数据渗透到社会体制结构中,实现资本渗透与操控。互联网技术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命运,反而成为限制其自由的新枷锁。平台垄断带来垄断主体的去技能化、数据化,导致劳动主体的整体性、脑力劳动在削弱。互联网平台形成全景监狱监控用户的行为,工业时代的流水线演变为平台经济中的技术监控,平台劳工并没有想象中的自由,“全景敞式模式没有自生自灭,也没有被磨损掉任何基本特征,而是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有机体。它的使命就是变成一种普遍功能”[19]。无所不在的算法成为垄断监控体系的工具,用户被圈定在一个空间,数据成为个体生命的电子镣铐和枷锁。平台对资源的控制程度成为社会群体分层的指标,精英阶层巩固其财富与社会地位,中下层则日益被技术边缘化成为数字信息技术的奴隶。平台垄断加深社会存在的贫富矛盾、劳资矛盾,使群体隔离演化为社会对抗。平台运作逻辑下边缘人群难以表达自己的利益,造成义务与权利失衡。

互联网平台“数据孤岛”加速群体异化。平台利用符号、图像、文字意图建构虚拟化数字景观,通过宣传自由、个性的消费方式来俘获用户。平台经济服务于无限增值的资本逻辑,刺激用户的消费欲望,宣传“夸示性消费”理念,诱导用户在虚拟的空间进行消费,享受感官快乐、追求享乐主义,用户变成“消费的工具”。一方面,人被“物化”,产生商品拜物教思想,“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20]。另一方面,消费主义还产生“泛娱乐化”现象,平台生产的精神内容、文化内容越来越庸俗化、低俗化。用户沉溺在数字虚幻景观中,失去主体性,变得工具化、异化。

三、责任治理、规范治理、底线治理:平台风险防范的三维框架

平台垄断是平台资本逻辑、技术逻辑运行的必然结果,平台资本主义权力通过资本驱动、技术加持、权力扩张渗透到公共领域俘获公共权力,侵害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甚至威胁国家安全稳定。我国党和政府特别重视互联网平台风险的防控与治理。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强和创新监管,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21]。应通过良政善治形成责任治理、技术善治形成规范治理、良法善治形成底线治理化解平台存在的政治伦理风险,以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挑战。

(一)责任治理:互联网平台良政善治

党和政府作为平台治理的主导者,也是平台实现良政善治的主体保障。一方面,要建构“一元主导,多元治理”顶层设计模式以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另一方面,要通过数字政府、政务平台建设路径保障党和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第一,平台治理“一元主导,多元治理”模式强调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2]主体之间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社会多元主体为中间层、用户个体为最外层的多级管理机制。首先,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平台行业准入、运作等流程进行监管。其次,社会治理主体丰富、内容多样、手段多元,不仅包括专家学者对平台潜在风险的预测、对现存风险的治理,还包括平台自我治理即包括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相互监督。此外,畅通用户参与治理渠道,发挥用户对平台实施实时的、全天候的投诉建议的治理优势。总之,党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介入互联网平台治理中,并发挥多元治理模式的作用,形成弹性化、差异化治理模式。

第二,以数字政府建设规制平台权力扩张。数字政府建设是政府治理平台化的重要路径,通过发挥数字平台的“中介”功能,推动政府公共信息的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建设。“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指的是尽快转向‘平台驱动’模式,基于政务‘中台’体系,构建广泛联系公众、企业、政府部门的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实现智慧政务服务与高效协同办公,进而从决策科学化、执行高效化和监督立体化三个方面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23]以数字化推进政府建设、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弯道超车”,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数字发展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而改变互联网平台垄断数据、独占数据的现状,更好发挥数据的公共性、共享性特性,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以政务平台建设治理互联网垄断平台的资本性、排他性。政务网络媒体平台的开通是畅通人民参政议政渠道的重要渠道。政府网络发布平台包括官方网站、政务微信、政务抖音四大网络问政平台。政务网络媒体平台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渠道。首先,政务平台通过及时发布信息,遏制虚假信息和谣言的滋生,有利于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进行有效舆论引导。其次,政务媒体通过与平台结合,依托平台多样互动功能,有利于畅通政府与网友互动渠道,提升互动频率。此外,平台思维助推数字政府的构建,有利于政府及时开展救济,体现人民至上的理念,实现良政善治。“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信息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4]303总之,政务网络平台媒体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进行舆论引导,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依赖感、信任感。

(二)规范治理: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善治

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善治是形成规范治理的重要举措。主体在治理平台过程中通过以技术为中心构建完善监管体系、以核心技术研发平衡平台技术垄断、以技术伦理平衡平台的工具理性等多举措,发挥技术在平台资本规制中的重要作用,以防控平台资本无序竞争带来的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风险。

第一,以技术为中心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平台治理主体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超级平台的监管体系,以治理平台在数据运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首先,健全平台事前风险性监管制度,依赖大数据建构完善的风险识别体系,做好事前风险的监管。其次,政府研发算法用于监管平台对数据等关键性要素的合规性使用,改变由平台企业内部掌控数据的现状。通过技术赋能监管平台运行,利用新兴数字化技术构建动态、有效的监管体系。此外,还要依托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监管经验,以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体系。

第二,以核心技术研发防治平台技术垄断。平台治理者应加强技术与技术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以防止陷入“技术利维坦”及社会自主性和活力被削弱的风险。掌握核心技术是技术得以抗衡的关键,“我们要掌握我国互联网发展主动权,保障互联网安全、国家安全,就必须突破核心技术这个难题,争取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现‘弯道超车’”[24]197。一方面,研发制约型技术。如人工智能技术与反人工智能技术互相制约、深度伪造技术与反深度伪造技术互相制约、人脸识别技术与反人脸识别技术互相制约、算法技术与反算法技术互相制约等。另一方面,研发平台风险识别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数字化技术,设计多方参与的风险共识机制。”[25]加强风险识别技术的研发,构建有效搜集平台违法证据、筛选存在风险的技术体系。

第三,以技术伦理防范互联网平台工具理性。多元主体对平台的治理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人类既不能给技术发展进行明确的定位,也很难为了人类自身目的而控制技术,技术人员、科学家、产业实践者、公众、社会组织都不能做到对技术的控制,为此,只能寄希望于人类全体形成合力以达成对技术的控制。”[26]以人文平衡技术为技术注入人文价值关怀,平台治理中强调人的生命意义、生命尊严、自由个性,防止因技术异化造成的对人的支配与操控,使用户成为“单向度”的人。一方面,弘扬互联网开放、自由、平等、共享的精神,形成良好的价值环境;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对互联网平台治理各个环节都要体现人文关怀,以形成党和政府、平台、用户良好的关系。这就需要对平台进行人文精神的赋权,“区分技术的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界定社会规定性的历史界限的基础上,促进技术进步和人的发展的具体历史统一”[27]。改变互联网平台以获取利润为目标缺乏人性关怀的缺陷。“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要防范假冒伪劣,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24]208增强互联网平台的使命感、责任感,以平衡平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三)底线治理:互联网平台的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作为平台政治伦理风险治理的手段,也是形成治理框架的规则与底线。党和政府需要通过立法、执法,治理平台的权力集中、权力控制、权力垄断。良法善治是落实网络平台主体的监督、管理、执法责任,维护网络平台天朗气清的重要强制性治理手段。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平台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互联网超级平台治理提供治理原则、治理途径、治理目标。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本特征在于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的利益也应成为平台治理的原则。他把增进人民福祉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8]。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科学化、智能化执法。平台有着新的特征并带来政治伦理风险,对于其治理既要保持发展活力还要坚守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法治创新协调好活力与有序的关系,既利用资本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法治目标。平台通过垄断带来社会财富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违背公平正义的目标。对平台治理应通过法治制度、政策护航,治理平台垄断带来的权力集中、资源集中、“数据鸿沟”、阶层分化等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

第二,完善反垄断立法推动平台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继续加快制定完善互联网领域。法律法规,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29]党和政府通过完善立法达成对平台的法治治理。网络治理需要有法可依,“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30]。网络平台是落实宪法和法治的重要场域。平台治理有其特殊性,可借鉴其他国家数字立法内容,同时要完善平台治理法治体系。《反垄断法》的颁布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发布,对平台使用利益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流量分配限定交易条件、设置障碍、差别待遇、拒绝交易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原则认定与行为认定,旨在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使反垄断治理有法可依。

第三,推进互联网平台软法治理。首先,通过政策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平台可进入的领域,同时设立公开透明的流程制度,控制平台进入公共领域的市场份额,而对于司法、立法、执法等领域,应严格加强管理,防止垄断企业妨碍司法的公平公正。其次,强化对平台的法律监督。网络法治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及时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宪法和法治规制,使其意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实现网络法治治理的重要主体,经常通过约谈、整改、警告、下架、封号、处罚等强制性手段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平台实施法治治理。法治平衡是为落实网络主体的监督、管理、执法责任,维护网络天朗气清的重要治理手段。

平台技术的扩散不仅遵循技术逻辑、资本逻辑,还受到不同国家国情、社会语境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31]应把握平台发展规律,甄别平台的资本隐蔽性及垄断带来的政治伦理风险,确保人类社会不被平台所宰制,使平台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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