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引入与构建
2022-02-08周熙莹
周熙莹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42)
数字图书馆通过对图像、文本、数据等的采集、储存、整理与加工,从而向用户提供访问、线上阅读等服务。互联网技术使得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速率大大增加,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上作品使用的数量急剧增长,海量作品的许可授权成为难题,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益明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解决数字图书馆向每位著作权人单独取得授权过程中的权利调查、谈判磋商等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也已相继成立了包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内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他们的授权范围仅限于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对此,一些国家已采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进行应对,用以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利益,并促进作品的利用[1]。本文试图从经济学、法学以及实践的角度分析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授权问题是否具备合理性,并提出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的措施,以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推动数字图书馆等数字化新兴主体的发展。
1 传统授权机制与数字图书馆发展的脱节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海量数字资源。无论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还是直接以数字形式展现的作品,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倘若采用逐一向著作权人获得授权的模式,数字图书馆会面临巨大的时间与经济等交易成本,这有违科技的快捷性等特点,整体上也不利于知识的传播。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目前解决作品海量许可的主要方式,数字图书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许可使用费与管理费后,集体管理组织再将费用按一定的标准转付给著作权人。然而,以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为基础运作的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于涵盖的作品有限,逐渐成为了数字图书馆发挥自身效能的阻碍。随着著作权交易的愈加繁荣,孤儿作品也成为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可回避的难题之一。大量的孤儿作品如果无法被数字化开发,将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与交流,不利于激发社会的创造性。由于非会员作品并不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保护,对于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等难以找到真正版权人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将极易陷入“被迫侵权”的法律困境[2]。
2 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有益性思考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以具有广泛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依托,在法定条件下将其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的对象延伸至非会员的作品,以扩大使用者获取作品的范围以及减少分散许可成本的制度[3]。20世纪60年代初,广播技术迅速发展,广播者面临着作品需要大规模授权的问题。1993年,欧盟规定由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对卫星转播有线电视节目进行著作权管理。随后,北欧国家将延伸管理扩大至在线许可方面,并明确了非会员的选择退出权[4]。俄罗斯于2006年实行权利人授权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并存的著作权管理模式,由法律限定延伸管理的范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经国家授权才能够获得延伸性管理的资格[5]。英国实行申请适用的方式,要求施行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但并未限制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而是赋予权利人与使用者一定自主性,并构建了争议解决机制[6]。大多数国家在设置该制度的同时亦设立了配套措施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与获酬权。以挪威的电子书架项目为例,其将2000年以前所有出版的挪威图书电子化,延伸管理者向图书版权人支付报酬,会员和非会员得到的报酬分配是相同的。若非会员选择不接受延伸管理可以随时退出。使用者不必担心自己复制的内容没有授权,但前提是用户同意为此次使用付费。如果非会员发现自己的书被复印了,可以直接去找复制权组织索要使用费[7]。
与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管理的依据来自法律的规定,而非著作权人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改时曾有草案提出引入这一制度,但最终并未变成现实。有学者认为,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不仅是使著作权人丧失了对许可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谈判的权利这样简单,而可能会影响著作权人行使版权的目的和方式,侵犯对其专有权的使用[8]。亦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广泛代表性,未能得到著作权人的认同,使得现有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实现延伸性管理。此外,我国尚未为非会员著作权人设置有效的对抗机制,这将剥夺其议价能力以及自治空间[9]。上述问题的落脚点终究在于,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合理性,以及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承担这一职能是否具有可行性。
2.1 法理思考:基于著作权之社会性的证成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意思自治,因此相关的制度也应当以尊重私人自治的原则进行设计[10]。不可置否,延伸性管理制度加重了著作权人的负担,例如非会员选择是否接受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的自由将受到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可能不符合非会员权利人的内心期待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版权的排他性。但是,著作权也具有社会性、公共性的属性,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权的平衡。一方面,法律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为了满足社会各方对作品的需求,法律也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措施。延伸管理中所谓集体管理组织的介入,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社会性特征所要求对著作权人进行的一定权利限制。对此,各国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如合理设置非会员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及报酬请求权等来解决延伸管理可能导致的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平衡机理的运作方式,它仍然以维护意思自治为前提,并非是通过法定安排来替代私人协商[11]。
2.2 经济学思考:基于经济效率的证成
在经济学中,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向市场以外的第三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12]。法律一方面通过确立私权等方式防止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外部效应,另一方面通过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法律救济使侵权人从受害人那里获得的外部利益内部化。科斯认为,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对产权作出何种安排,市场机制会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交易成本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即达成一个协议所需的成本,包括搜寻与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等[13]。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理想状态,在该种状态下,不存在别的组合能够使得其中一个参与者的状况变得更好,其他参与者的状况不会变得更糟[14]。资源分配将不再产生更好的效益,而且增加或减少配置都会导致效益的减少。然而,现实中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外部性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此时纯粹的市场将难以发挥其作用。
传统的著作权因复制技术有限,外部性并不明显。当下,数字化技术变革改变了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方式,世界成为作品的巨大市场,作品的流通成本降低。与此同时,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针对作品的交易成本也随之提高。此外,技术的进化在拓宽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效益获取渠道的同时也降低了侵权成本、加大了侵权责任追溯的难度。著作权侵权行为体现出多发性、普遍性以及权利保护的低效性、迫切性,著作权的外部性愈加明显。
正常情形下,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能够通过充分协商达成许可或转让,实现资源的价值兑现。然而,在数字化资源的建设过程中,为满足用户的需求,数字图书馆需要获得海量作品授权。首先,需要找寻对应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背后的集体管理组织,对此,数字图书馆需充分了解作品权属信息,确认管理组织能够许可的权利范围。其次,数字图书馆可能还需要就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等与相关主体进行谈判。在作品的海量使用、跨区域使用、合作创作等现象日渐频繁与复杂的背景下,上述流程所蕴含的信息交易成本过高,交换不充分,导致议价机制失效。
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凭自身能力很难获知自己的作品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使用。面对海量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不管是自行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作品的侵权视频进行全网监测,都面临着成本高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随着作品传播与利用技术的发展,使用者的侵权收益大幅扩增,承担侵权责任的概率降低,因此一些数字图书馆可能会由于侵权成本相较守法成本更低而直接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从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侵权行为愈频发,著作权人就愈需要投入更多资源预防侵权或追溯侵权责任。从均衡论的视角,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会在矛盾冲突中达到新的均衡。然而,这一调整过程将伴随着大量社会成本的损失。
减少交易成本是财产权的存在理由[15]。科斯定理指出,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成本,最有效的法律应当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即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16]。要矫正这种外部性,就需要使其内部化。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言,统一性是使成本效应最小化的唯一途径,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恰恰能够实现这种统一性[17]。数字图书馆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在使用作品时支付费用,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转交,不仅签约、谈判等交易成本大大降低,由于作品使用的合法确定性增加,其面临侵权的风险也相应降低,版权交易的实施成本相应减少。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合理化著作权人预防、追溯侵权所投入的边际成本,提高用于作品创作的边际成本投入。如此外部性实现内部化,社会总福祉增加,实现帕累托最优。
2.3 现实思考:基于各方利益的综合证成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海量作品的授权许可问题及孤儿作品、外国作品的合法利用问题,平衡网络时代下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与公众的利益,对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促进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3.1 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作品的海量授权许可问题
从法律实施应然的角度,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在于建立便于使用者查询相关权利信息及权利人退出延伸管理的系统。从版权交易的运行效率上看,数字图书馆能够简化寻找著作权人的工作,也无需理会作品背后复杂的权属与流转关系,其搜索义务在范围与履行难度上都明显减小,能够快捷、准确地获得海量作品[18],同时可以避免涉诉风险。
2.3.2 使孤儿作品与外国作品的合法利用成为可能
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下,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与数字图书馆签订的一揽子作品使用协议依法延伸至孤儿作品与外国作品,从而使孤儿作品和外国作品得到充分利用,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进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外国作品,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具有沟通的优势,例如其可以通过外国集体组织来寻找著作权人。至于保管作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于延伸管理可以减少版权结算上的费用,以及新型服务和新型使用将产生附加价值,故相关的成本可以实现抵消[19]。
2.3.3 实现对非会员权利人的有效保护
一些非会员可能会面临着利益受损而不自知的情况,还有一部分非会员会基于侵权数额小、诉讼成本过高的考量而放弃维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其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无力管理以及缺乏管理意识的权利人能够因作品被使用而获得许可费,也能有效制止故意侵权者的行为。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和版权产业的发展来看,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将得到提高。
2.3.4 促使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内部改革
延伸管理实际上会导致管理对象数量的增加和管理难度的提高。由于非会员著作权人可能对这种管理表达不满,如果集体管理组织不通过内部改革优化自身管理、保护好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益,将有可能面临由于利益分配不当及转付不及时等导致诉讼等风险。因此,引进延伸性管理能够倒逼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内部改革,这也符合创新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发展要求。
实际上,我国已有类似于延伸性管理的实践。音著协曾在2010年将海量音乐作品一揽子授权给广播电视组织,由其作为中介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若非会员版权人主张权利,由音著协承担担保责任[20]。这其实是音著协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海量作品许可使用难题而做出的自我拓展。
如今,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例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已在全世界18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海外协会[21],这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作品授权的机会以及谈判协商的能力都大幅提升。此外,各大集体管理组织都已采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数据管理技术,这也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引入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3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目前,我国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并非由权利人自行创制,所以缺乏为权利人争取最大利益和扩大作品传播的经济诱因,加上成立时间较短,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水平欠佳,也因此未能得到著作权人的广泛认同。为使这一制度更具可适用性,应借鉴域外国家在著作权延伸管理中的经验,对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建立起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机制。
3.1 主体限定:具备领域内的广泛代表性
从北欧国家等的实践来看,集体管理组织须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足够广泛的代表性才可自动代表该领域所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并对非会员著作权人进行延伸性管理。因此,应将实施著作权延伸性管理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某作品领域足够多权利人的利益”[22]的集体管理组织,评估该组织在某一领域内会员著作权人的数量及影响力、所获授权以及授权使用的作品数量、组织的规模及影响力、组织的成立时长、组织管理的能力等因素。
3.2 义务配置: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与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管理低效、无序[23],这是诸多学者反对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才能够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培养制度土壤。
3.2.1 忠实勤勉义务
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应尽最大努力寻找作品的著作权人,确定相关作品的权属。最大努力,是指专职人员在一定期间内通过互联网检索、联系其他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等方式,穷尽一切技巧寻找非会员著作权人并支付许可费。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在与数字图书馆签订作品许可使用的协议时,不能实施与数字图书馆恶意串通,变相分流、回扣版权费用以及故意进行低价许可等行为。
3.2.2 信息公开义务
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广泛认同感的一部分原因还在于其运行不够透明,非会员著作权人无法进行监督或监督成本过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已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费的收取、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等总体情况以及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等,这为引入延伸性管理打下了基础。然而,该条款内容较单一,考虑到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尚不成熟,可公开的信息范围可能与欧盟国家的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可在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中增设直接影响著作权人利益的基本信息,如收费标准及规则、作品使用情况(包括已经延伸管理的作品和被拒绝延伸管理的作品等)、费用收取与使用情况(包括已经使用作品但还未分配给著作权人的许可费金额等)、年度报告等,确保著作权人在了解有效信息以及相关作品收益情况的基础上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必要监督。这不仅便于增加集体管理组织运行的透明度,也有利于非会员著作权人维权。为履行这一义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需完善作品库,提高寻找著作权人、处理非会员诉求以及应诉等能力。
3.2.3 及时转付义务
著作权人的疑虑在于,自己对权利的让渡可能无法得到合理、及时的回报。因此,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相关的使用费后,应及时将所获利益转付给著作权人,避免时间上的拖延和费用索取的困难。为提高许可费的分配效率,有学者建议明确许可费发放的时间间隔,可以规定一般应不超过两年,从而为著作权人提供心理预期[24]。若遇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及时发放相关费用,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联系著作权人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说明,并明确预计转付费用的时间。
3.2.4 纠纷解决义务
正如德国《关于实施著作权与有关的保护权的法律》第10条所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每一位书面提问者就著作权管理过程中的利用权与许可权或获酬要求等问题作出答复[25]。若与著作权人在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等方面产生利益纠纷,集体管理组织应承担主动沟通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解释说明,以消除著作权人心中的疑惑。
3.3 权利配置:构建非会员权利保障机制
根据学界现有观点,可以将非会员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为孤儿作品及外国作品等因时间、距离等因素难以确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人;一类为权属明确但不愿意被延伸管理的著作权人。对于第一类著作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延伸管理进行保护,待日后权属明确再进行相关的权益分配;对于第二类著作权人,应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通过选择退出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配置维护其权利。
3.3.1 知情权
对于非会员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利并非来自非会员主动、明示的授权,权利人缺乏了解管理细节的动机,这加剧了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必须确保非会员的知情权,例如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告知权利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相关作品的被管理情况,为其就自身作品的使用对集体管理组织提出权利请求提供便利。
3.3.2 选择退出权
交易成本理论指出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合理边界。根据波斯纳对科斯定理的推论,若法律尽最大努力仍无法改变市场的交易成本高的局面,则应将产权配置给价值最大的使用者,以模拟市场对资源的支配[26]。集体管理组织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也拥有大量的人力、时间以及技术代权利人管理、维护其作品。但是,如果权利人不愿意接受延伸管理,就不应强行限制其自我管理的权利。因为对于有能力管理自己作品的权利人而言,其自身就是实现作品价值最大化的使用者,如果强行延伸管理,反而会挫伤创作积极性、激发矛盾。因此,赋予非会员选择退出权能够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不愿接受管理的著作权人而言,延伸性管理制度的成本在于其退出管理时履行相关手续产生的成本。因此,应明确著作权人可以提前声明拒绝延伸管理,或者在发现自己被延伸管理后可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使用者停止延伸管理,并结付相关费用。对此,可以建立方便权利人提交选择退出声明的系统,且这一系统与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共享,便于潜在的作品使用人查询相关权利人是否处于退出的状态。在权利人作出退出声明后,应给予使用者过渡期以便其获得合法授权。对此,可以借鉴丹麦的做法,即规定退出声明生效的时间为著作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如三个月至六个月)。
3.3.3 获得报酬权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它能够为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的利益。新《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以及相关协商机制。由于作品使用协议的双方是数字图书馆与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著作权人未参与作品使用费用、条件、期限等的谈判,不可避免的会对自身作品利益的实现程度以及质量产生担忧。因此,应当明确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保障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报酬的权利。
3.4 配套措施:完善权属登记制度
完善配套设施能够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创造更为适宜的条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仅能为著作权人提供权属证明,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著作权人进行作品登记时可提前选择是否日后愿意接受延伸管理,未选择接受延伸管理的并不默认为同意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尽到勤勉义务,只有在一定期限内未联系到权利人时才能视为其接受延伸管理。由于登记时的允诺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因此权利人在事后同样享有选择退出权,即当对集体管理组织不满意时,可以以任何方式退出。
4 结语
我们有必要理性认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发挥其制度功用,纾解当前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困境,形成中国经验。如批判者所言,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不论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集体组织的管理水平都未达要求,但不能仅以此为由否定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在我国的可行性。随着新《著作权法》的推进,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将会得到完善,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文化氛围逐渐形成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推行也就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