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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2022-02-07孔繁祺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孔繁祺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吉林长春 130021)

财政专项资金通常由上级人民政府拨付给本行政区域或本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府补贴等指定用途,需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从预算管理角度解析,财政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具有财政属性、专款专用、覆盖广泛、政策性强、单独核算的特性。在扶持国家支柱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发展差异、缓解“三农”问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应“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因此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更加科学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规范

目前,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包括部门预算安排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门类繁多。譬如,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农业农村、住建、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均出台了产业扶持政策,缺少部门间对产业扶持政策的整体预算安排规划,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相对分散化。部分专项资金政策目标和扶持方向趋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重复交叉、多头管理,给申报主体的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补助行为提供了空间。

部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预算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不够充分,导致预算申报数、批复数和实际支出数相差悬殊,专项资金分配与实际情况不符,资金难以投向真正有需要的项目。此外,存在项目单位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后,项目执行阶段无法按原定项目方案开展的问题,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无法正常使用,出现财政专项资金闲置。

(二)分配标准和依据缺乏科学合理性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导致部分项目单位财政专项资金闲置。而且资金分配时重点不突出,为平衡各方关系,同时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过多,存在“撒胡椒面”问题,间接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有效供给不足,部分项目单位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难以形成集聚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三)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

缺乏专业的绩效管理人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广泛,对实践经验要求高,专业性强。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指标时,需要运用财务专业知识、绩效管理知识、项目背景知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等,目前缺乏此类复合型人才。

(四)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业务主管部门“重申请、轻监管”,目前项目申报环节把关相对严格,但缺乏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全过程跟踪。其中,拨付环节上,部分县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资金紧张时,存在政府临时对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情况,层层拨转,拖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暗箱操作,甚至当年的财政专项资金不能拨付到位。

二、优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建设

鉴于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各地区可以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协调工作,并由人大、纪检、财政、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对各财政专项资金可行性论证和综合效益严格评审。

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大财政”意识,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有效约束政府经济行为,规范、有序、合法地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

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投向分类,分成公共安全类、教育体育文化类、基础设施建设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民政管理类、环保节能类、农林水类、住房土地类、经济建设类、企业发展类等类别。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充分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财政专项资金自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准、实施全过程实行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各个环节实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把握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有效性,杜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间接了解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避免部分政府部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弥补单位经费等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选拔任用向多专业复合型人才倾斜,招收有项目专业背景的人才,增强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能力。同时,鼓励年轻人到基层锻炼,以多岗位锻炼为选拨用人导向之一。通过基层锻炼学习,了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制定管理办法、评审项目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四)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制度建设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制度建设中把握共性、突出个性。财政专项资金数目大、主管部门多、涉猎领域广泛,只有找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共性,把握基本规律,制定普适于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才能统筹好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明确、有特定要求的管理规定、禁止条款和惩戒措施,量体裁衣管理好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财政专项资金一般由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的审核,组织实施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工作,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应尊重项目基本情况,对产值较高、税收贡献较大的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倾斜,在合规的基础上,财政应尊重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评审结果。

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的申请,协助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踏查、评审,审核项目合规性,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具体项目实施评审时,业务主管部门从按照本部门分管领域评审需求设计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根据附有真实性承诺书、实地踏查报告、具备防伪标识的项目单位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单位注册信息、项目情况介绍等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根据最终评审结果,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

(五)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借助专业力量提高绩效评价质量。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指标体系时,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定量指标。主要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效果、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等方面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

根据绩效评价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精神奖励及适当物质奖励,并与个人提职挂钩。对存在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要收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定代表人、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力度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主体包括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公检法司部门等。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强化主体责任,不定期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自项目单位申报起,坚持“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实地踏查、查询项目备案登记和项目单位法人登记信息、核实综合信用情况、验证审计报告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真伪等环节,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财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及时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管,逐步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转移。财政监督部门通过总结财政专项资金违法违规案件,改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具体实施细则,从制度上强化财政监督。公检法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严肃查处财政专项资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适时曝光,形成警示教育作用,以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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