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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问题分析
——以山东省为例

2022-02-07韩婷婷翟晓杰

吉林金融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税收数字化数字

冯 倩 韩婷婷 翟晓杰 李 滕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 250000;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山东泰安 271000;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山东德州 253000)

一、引言

全球云计算概念的兴起,给各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国内市场积极寻求转型升级;与此同时,疫情蔓延及地缘政治冲突导致了全球供应链紧张及转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多重压力。在此背景下,能够突破线下物理约束,并畅通经济循环和促进消费升级的数字经济模式,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同时也给当前税收制度带来了挑战。

数字经济模式的产生也引起学界对数字经济产业税收征管模式的讨论与研究:涂玉玲(2022)提出以横向公平、税收中立、税收主权、行政可行性原则进行征税理论检视,倾向于完善现行税制模式。冯秀娟等(2021)经测算发现,当前数字经济的税收贡献度不足,提出对跨境数字交易征收预提税等扩大征税范围、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提高征收效率的政策建议。张志勇等(2021)指出数字经济税收难题是基于利润归属的征税权划分,倡导建立一个多边税收体系,加强国际间合作,以提供约束性协调和创新性规则。王雍君等(2022)则把纳税属地与财政体制的兼容性作为中心主题,强调正确的税基归属和“可预见的可控收入”能够保证地方财政的能动性,进而更有利于地方发展。

从上述学者研究可以看到,目前学界对数字经济税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税制模式完善和与地方财政兼容等方面,本文拟从山东省部分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现状出发,从微观角度发现问题及风险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数字经济概况

(一)定义及分类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一般来说,作为数字经济主要内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者协同发展,互相推动、互为支撑。

1.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核心部分,同时也是数字技术逐步演化为产业的过程。根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产业化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4大类,具体业态主要包含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行业等。

2.产业数字化,代表的是数字经济融合、延伸部分,是传统产业等实体经济进行数字化升级的过程。根据《数字经济分类》,产业数字化主要是指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具体包括了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数字化应用场景。

(二)特点

与传统经济相比,数字经济在生产要素、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等方面都发生了全面变革。一是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各经济参与主体利用实时数据进行社会生产、销售、消费、服务和投融资等活动,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和核心生产资料。二是互联网成为生产关系的重要连接。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主要是智能终端形成的软件平台,让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按照新的生产关系进行无缝连接和全方位融合。三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大幅提高。通过“智能+算法”驱动,在行业间实现数字仿真和数据模型的融合,提升经济效率及社会生产力。

三、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国家大数据战略”于2015年被提出,自2017年始连续6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十四五”规划更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独成篇。数字经济对宏观经济支撑作用的持续显现,各部门协同发力,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面广。瞄准数字经济全领域,辐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和数字技术应用业等行业类别,拓宽相关产业优惠覆盖面。二是力度不断加强。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强调“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为其发展提供最优政策环境,相关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三是导向性强。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如高新技术类企业、软件企业等发展提供专项减免补贴,以增强相关产业竞争力。

四、山东省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一)数字经济总量稳步提升,为经济增长提供有效支撑

近年来,山东省扎实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与应用场景协同创新,聚力打造数字与产业融合发展新生态,全省数字经济规模实现持续稳步发展。2020年,山东省数字经济总量突破3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41.0%;其中产业数字化规模超过2万亿元,一定程度熨平了疫情爆发带来的负面影响。2021年,山东省数字经济总量占GDP比重达43.0%、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6.0%;工业企业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率升至67.8%,居全国第二位,数字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引领性、主导性、支柱性地位进一步巩固。测算得出2021年全省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总规模为1073.57亿元①由于产业数字化相关税收数据难以获取,而数字产业化税收可按照《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统计所得。因此本文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的相关数据,计算2016-2020年全国数字产业化规模占数字经济规模比重的年平均值,得到数字产业化占数字经济比重约为21.0%、产业数字化所占比重约为79.0%,基于此估算得到数字经济税收总规模,即数字经济税收总规模=数字产业化税收/21%。,同比增增长16.8%,高于同期GDP实际增速8.5个百分点。

(二)数字产业化相关税收规模稳步增长,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均呈快速增长态势

数字产业化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2021年,山东省实现相关税收收入225.45亿元,同比增加32.40亿元、增长16.8%。其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税收收入分别为77.11亿元、16.20亿元、120.32亿元、11.8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0.2%、22.3%、17.7%、55.1%。从规模来看,数字技术应用业居主导地位;从增速来看,数字要素驱动业税收处于较快增长态势,其中互联网批发、互联网生产服务及科技创新平台等税收增速均超100%。

(三)产业数字化税收规模占数字经济全部税收比重超7成,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在“数字山东”建设引领下,山东省不断推进数字信息技术赋能传统经济发展,将其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电子商务等数字化新模式实现纵深发展,产业数字化发展获得新机遇。2021年,山东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达到115个,“上云用云”企业超过35万家,“一行业一重点”打造120个典型应用场景;累计开通5G基站超10.1万个,乡镇5G覆盖比例达到100%,推动用户普及率达到30.2%。在此推动下,测算得出产业数字化相关税收收入实现848.12亿元,同比增加121.88亿元。其中,数字金融税收规模居首,为630.19亿元,同比增加118.48亿元、增长23.2%。

五、存在问题

(一)数字经济活动突破地域限制,属地征管原则难以有效实施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遵循属地原则,即税收管辖权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居住地判定纳税地点划分税收归属。但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产品研发地、生产地、平台或商家注册地、发票开具地、消费地等相互分离,纳税人的价值创造过程、业务活动范围和经营地点无法被税务机关准确认定,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如潍坊某公司拥有1家天猫平台店铺,设有较规范的销售数据登记以及入驻服务协议,但因其工商注册地为江苏南通,纳税义务发生地只能在南通,无法在生产地潍坊缴税。

(二)传统供需方和业务边界模糊化,纳税义务、课税标准等适用性减弱

数字经济发展趋势下,通过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催生出多种生产要素组合模式,传统意义上的纳税义务、征税对象、课税标准等适用性减弱。一方面,传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边界变得模糊。数字经济的发展使自然人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在生产领域也占据了重要份额,使得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难以准确判定。如在“知乎”、“抖音”等平台,用户的角色可以是享受平台信息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创造内容的信息生产者。另一方面,传统业务模式和新业态的融合促使业务边界模糊化。如网约车服务,一者是为司机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二者是为客户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两者共同融合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但应界定为哪一类课税对象、适用哪一种课税标准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增值税、所得税等征管难度加大,对税收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数字经济模式对现行的增值税、所得税征管造成一定冲击。增值税方面,因数字经济涉税主体数量多、规模大,生产链条错综导致交易流程不易追踪,现行增值税“环环征收、链条抵扣”征管模式遭受冲击。所得税方面,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产生的应税所得计算复杂,传统所得税法对各类所得的区别界限已不再适用;且数字经济下大量自然人参与市场活动,其交易具有数字化、流动化和留痕难等特性,收入更加隐蔽。如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缴纳所得税时,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3%-45%)计算要比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税率(5%-35%)高,因此存在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而降低税款的可能。

(四)数字经济相关税收政策均衡性、企业行为真实性有待考究

一方面,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偏向支持数字产业化,而制造业、农业等传统产业在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山东某仪器公司反映正在借助数字化手段扩大销售路径,目前公司通过购买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方式以扩大销售,但因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方式的成本较高,限制了其向数字化营销转型。另一方面,享受数字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行为真实性有待考究。如某地从事软件服务业的650余家企业,均备案其销售的软件为自主研发或进口后本地化处理,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企业是否真实存在研发行为有待考究。

六、意见建议

(一)加快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依据数字经济模式下新型商业活动的特点,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权属清晰、反应灵活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围绕数字经济发展目标,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税务登记细则、数字经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和监管。

(二)加强征收机关数字化建设,通过“以数治税”提高征管能力

一是在有交易发生时将交易双方、时间、金额等信息以永久加密且无法更改的方式存储至税务机关,供税务机关第一时间动态追踪,达到对自然人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的确认和监督。二是研发针对数字服务销售链条的税务软件,自动计算经济活动产生的应税额度和识别消费地点,溯源数字经济服务的真实提供方和实际享受方。

(三)优化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提高政策针对性

一是适当扩大数字产业税收政策的受益范围。鼓励传统行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对转型过程中的成本和费用,政府予以税收政策支持,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对产业带来的红利,强化税收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引导作用。二是将政策制定从“行业认定”的标准转化为“企业认定”标准,推动政策制定的精细化、标准化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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