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影响下宿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2022-02-07秦小丽王经政
秦小丽,王经政
(宿迁学院 商学院,江苏 宿迁 223800)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下,如何培育税收征管领域的“互联网+”思维,推进互联网与税收征管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宿迁市以打造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城市为目标,积极推动宿迁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式发展,形成了以电子商务产业园为主要基地的宿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式发展模式,其在扩展税源的同时,也对宿迁市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冲击。2019年,江苏税务进一步提出全面构建具有江苏特色、优化高效统一的“1+5”新税收征管体系,并制订了《关于全面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全面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在此背景下,优化宿迁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模式迫在眉睫。
1 “互联网+”影响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在国内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下,“互联网+”思维、信息化技术影响等倒逼税务机关迎接新型挑战,积极适应新发展需求不断改革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1.1 传统思维方式影响尚存
在传统思维方式影响下,现阶段仍有不少税务人员对“互联网+”税收征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会狭义的认为“互联网+”税收征管就是以计算机作为载体,借助网络技术实现涉税单据的传输、相关税务数据的填报、涉税信息电子化存储以及涉税事项的在线公告等。因为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拓展力度不够,政府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有限,使得搜集到的涉税数据比较零散,整体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涉税数据服务税收管理与经济发展的价值体现不足。
1.2 现行法规制度不健全
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网络平台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虚拟形式为主,使得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对象主要表现为分散的、不易掌控的模糊主体,此时如果继续按照现行的2015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就会出现税收征管对象不易确定、涉税数据很难获取、税收征管权限难以划分等问题,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相关部门、单位有义务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职,但由于具体实施办法不明确,政府职能部门间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使得税务机关的数据获取难度较大,效率较低,这会增大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1.3 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①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通常纳税人有纳税信息优势,税务机关有政策信息优势,纳税人可能会通过少报、漏报或欺诈等隐藏涉税信息;而税法机关如果宣传不到位,就会使纳税人无法及时、准确了解相关税收政策。②征管部门内部信息不对称,现行征管体系下征管、稽查涉税信息共享不充分,如果稽查不能从征管处获得规范的案源档案资料,就有可能因其选案不合理造成普查、重复检查。
1.4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高
当前我国税务及相关系统已积累了大量涉税数据,但这些“孤岛”状信息缺乏有效整合,导致涉税数据使用率较低。加上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平台促成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征管一般都是税务机关孤军奋战,使得征管成本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高。此外,当前税务数据分析以静态分析、一般性描述为主,分析结果的参考价值不高,从这个角度看,数据分析方法的技术层级有待提升。
2 宿迁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2.1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状
江苏省宿迁市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为契机,以打造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城市为目标,把电子商务作为全市战略性、先导性产业,按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思路,着力构建完整的产业发展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宿迁市着力打造“一村一店一品”电子商务品牌,持续引进京东、阿里等行业巨头,积极推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跨越式发展。宿豫区是宿迁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核心阵地之一,在京东带动下,当当网、网易、百度、途牛网等一批电子商务巨头纷纷落户宿豫,成为引领宿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新引擎。知名电子商务的不断引入逐步产生规模、集聚效应,截至2020年10月底,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已累计落户企业达630家,其中互联网100强和独角兽300强企业30家[1]。目前,园区已形成呼叫客服、电子商务运营、物流仓储三大基础产业以及物联网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两大特色产业的“3+2”产业格局,其财税贡献远超当地的生态化工、传统工业等类型园区,是当地重要的税源。
2.2 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主要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其交易痕迹不易查证,数据信息易被篡改且跟踪困难,从而导致税务征收难度加大、税务稽查不易开展。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据统计,2020年前三季度,宿迁市电子商务销售实现逆势上扬,电子商务交易额1 340亿元,同比增长19.8%;网络零售额302亿元,增速12.8%[2]。在电子商务产业巨大的税基面前,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严重滞后,这会引发虚开发票等致使税款流失的不法行为或利益寻租等腐败案件。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过程无纸化、交易参与者流动不定等特性使得传统税法上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种、征税方法、税收稽查等都受到了挑战,这倒逼税务机关借助信息化技术改革税收征管模式,以维护国家权益,推进税务治理现代化。
3 宿迁市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难题与成因
3.1 一些电子商户纳税意识淡薄造成部分税源流失
电子商务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的特征,电子交易模式下,大部分的交易过程和结果都不留痕迹,合同订单和各种凭据等均采取无纸化的形式,无法为事后税收监管提供线索,各项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但目前电子商务偷税漏税稽查工作仍未有效开展[3]。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电子商务群体依法纳税的意识有望逐渐提高,届时电子商务税源流失的问题会有所缓解。
3.2 税收法规不完善加大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信息获取难度
相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系统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等问题制约着电子商务产业税收转化率的提升。众所周知,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但从税务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就受制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获取电子商务企业纳税主体的信息存在较大难度。据了解,我国各类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的数据来源淘宝、天猫、京东商城、当当、卓越等大的电子交易平台,受现行法规条款漏洞影响,税务部门难以确切掌握纳税人的网上开业和经营情况。部分纳税人也有可能会选择加密、严格授权等方式遮掩网上实际发生的交易,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工作的难度。此外,目前对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弹性注册登记也容易产生漏征漏管问题。
3.3 传统纸质发票不能破除时空壁垒满足征管需要
在“以票控税”征管模式下,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然少不了发票这一核心要素。现阶段,针对跨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各国税务机关在判定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争议很大。电子商务企业出于降低成本、逃避缴纳税款等方面考虑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发票,有时会通过给购买方一定折扣的方式拒绝开具发票,无形之中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但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点将彻底打破传统贸易模式下的地域概念,其虚拟性会使交易发生地、所得来源地等属地概念变得难以界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部分交易可能跨省甚至跨国开展,因此限定开具发票的地域范围将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交易行为[4]。
3.4 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模式复杂化加大税收征管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愈发多样,电子商务的股权关系和组织结构也日益复杂。以当当网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为例,其母公司负责集中采购、批发和网站运维、广告投放、研发等,各地子公司负责自己经营范围内的销售业务。母公司按照“进价+加成”的价格向各子公司批发商品,各地子公司就其经营范围内的销售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在这庞大的业务链条中,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即使税率相同的关联方企业,如果一家盈利,另一家亏损,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在此情形下,如果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就会加大税收征管风险。所以,税务机关要主动适应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学会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技术等开展税收征管风险的防范。
4 “互联网+”下宿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
江苏省宿迁市税务局在构建“1+5”新税收征管体系中,针对电子商务这一特色产业积极优化税收征管模式,以期为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更好地保驾护航。
4.1 抓住“互联网+”机遇,培养新时代税收征管新思维
抓住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的契机,培养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思维是大势所趋。
4.1.1 打破原有思维定式,提高服务意识。 税务机关要打破原有思维定式,通过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中介机构及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不断拓宽涉税信息的收集渠道与收集途径,力争与他们实现相互制约、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将自己的角色定位由监督管理向管理服务转变,既坚持税法的刚性,又兼顾纳税人合理的纳税服务需求,不断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个性化举措,不断减轻纳税负担,降低涉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能力,改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
4.1.2 循数而行,依数决策。 税务机关要改变过去以经验为主的决策方式,“循数而行,依数决策”。如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积极落实江苏省2019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不断健全其数据分析应用机制,注重加强相关涉税数据的增值应用,从税收视角反映并动态监控宿豫区的电子商务产业、重点电子商务税源企业的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的宏观管理与决策。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通过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挖掘这些数据内在的价值和联系,从而为相关部门提供比较有价值的政策支撑。
4.2 做好过程监管,提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质效
在“互联网+”大数据影响下,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实施科学征管。
4.2.1 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做好过程监管。①全市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之前,必须首先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在指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收款账号时,以税务登记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部门报告。这既维护了税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也能够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信息,同时对电子商务企业后续税收属地管理打下坚实基础。②要重点监管支付体系,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探索建立健全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征税款的相关制度,税务机关据此可考虑提供一定的手续费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实现合作双赢。这既能提高征税效率,也利于减少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逃税避税现象。
4.2.2 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完善电子凭证管理制度。 要健全电子商务涉税信息提供机制,明确各相关方如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工商部门等的信息报送或披露责任,健全相关联的责任追究机制,使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履职时能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对电子化涉税信息如电子发票、电子凭证、电子档案等的规范化管理力度,确保这些数据能被有效用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效率评估、税务风险防控以及税务稽查等方面,以提高其信息管税的水平与质量。但涉税信息一般具有隐私性或商业机密性,所以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这些信息被泄密或被投机者用于不法用途,需要不断完善纳税人网络涉税信息的保密制度、不断健全相关责任体系。
4.3 打造区块链电子发票,降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风险
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电子商务的发票管理中,一方面,可以确保发票从领到开再到入账等各主要流转环节完整并能合理追溯;另一方面,因为税务部门、发票开出方、发票流转方以及发票的报销方都能够参与记账,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票信息可能被人篡改的可能性。区块链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结账后,消费者就可以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申请开具;在发票开出后就可以进行发票的存储与报销,且发票的报销状态也是实时且可查证的。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商户的开票效率,有利于节省开票成本。税务部门可据此实现对发票的全流程监管,消费者对发票获取与报销的后顾之忧也可得到有效缓解。
4.4 加大宣传沟通力度,打造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
在“互联网+”影响下,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开始向以遵从管理为重心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需要营造“互联网+”下的良好征纳关系,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向着合作性征纳关系的方向去推进。
4.4.1 普及税法知识,推动多方互赢。 专门组织纳税服务、税收政策等部门编写新办企业涉税指南、税收政策摘要解读,通过纳税人学校、纳税人之家、涉税信息月报等平台,扩大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影响,积极开展进劳务市场、新办电子商务企业的实地宣传辅导,不断拓展政策宣传渠道,打通“创客”税收政策知晓通道。利用自身掌握丰富企业信息资源的优势,积极沟通宣传,在辖区传统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间搭建桥梁,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扩大电子商务业务的同时,也帮助传统企业搭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便车,有力拉动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实现多方互赢。
4.4.2 完善税收征纳方式,增进征纳双方信任。 建立和完善税务人员分户分类登记、定期上门辅导制,通过有针对性的、翔实的辅导内容推送与个性化、精准化的电子商务纳税政策讲解,让电子商务纳税人明确纳税范围,了解涉税种类、缴税额度、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税款缴纳方法,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对税务征管工作的满意度,使其愿意依法纳税,明明白白交放心税。同时,要围绕电子商户组织特色行业“纳税人之家”,广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组织相关活动,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也可以依托“纳税人之家”这个平台,开展创客沙龙,让电子税务人参与发现漏洞,以实现创客事业和税收事业的完美融合。
4.5 加强纳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电子商务涉税数据分析能力
4.5.1 组建电子商务“纳税人数据仓库”,实现跨部门的资源共享。 在“互联网+”下,税务机关单靠自身已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为此需要构建由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纳税人以及独立第三方参与形成的新型税收征管共同体。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ITS系统、网上电子税务局等信息渠道,全方位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经营流程,并对“纳税人数据仓库”内的信息进行深层次归类整理、科学汇总与结构化储存,以使这些信息能被相关主体按权限共享或实现增值化运用。同时,在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等的支持下,税务部门、工商部门、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住建部门等要实现线上链接,积极推动涉税数据的及时更新,不断提升涉税信息的精准度。
4.5.2 搭建涉税数据智能分析应用平台,设立专职的数据分析研究中心。 税收大数据是最为关键的征管资源,在大数据分析技术支撑下,建议在税收征管中,积极梳理涉税信息的内在关系,准确绘制涉税数据基因图谱;及时搭建平台推进涉税数据分析应用的智能化,不断提升涉税决策的精准度与涉税业务办理的自动化水平。在“互联网+”影响下,涉税数据分析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为了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上下联动与分级分层管理,需要税务部门及时设立专门的涉税数据研究中心,构建从“筛选信息到模型构建到数据分析再到政策建议最后是结果评估”的运作模式[4]。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分析的视野,不断提升税收多维综合分析治理能力,以便为制定税收政策指明方向,为提升税收风险管控能力、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提供参考。
4.6 培养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特色服务
4.6.1 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多方联动帮扶电子商务发展。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部门要内培外引,双管齐动:①在强化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要强化“互联网+”影响下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平台经济、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培训,组织税务人员外出交流学习,提高电子商务涉税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的能力;②通过外引专业化人才如招录新人、开展产学研融合等途径吸引相关领域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加入,以增强税务征管团队的创新活力。同时,要强化创新意识,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纳税人管理台账,制定电子商务税源管理规定,规范电子商务经济的专业化税源管理。合力搭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财政、工商等部门及物流企业的协调,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困难、规范管理和争取政策扶持;加强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加快网络发票的推广,为电子商务企业营造规范经营、放心消费的氛围。
4.6.2 提升电子商务企业涉税服务水平,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各项资源投入,不断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服务的水平和效率。①通过涉税指导,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主动创办并积极使用自主品牌,为其量身定制全程跟踪服务。如宿迁市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企业实行“一条龙”全过程跟踪服务,听取涉税诉求,做到入驻企业“一户一策一档”,积极提供个性化服务。②编印电子商务税收服务指南,在税收办理窗口为电子商务企业设立办税绿色通道,主动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缓解电子商务税收压力。如宿豫区税务局就开通了农村电子商务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大数据拓展办税问需渠道,辖区内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均可通过12366、特服号、微信、QQ、钉钉、丁税宝等线上平台实现业务咨询。同时,智能检索出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制成二维码后进行推送和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