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城郊土地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以哈尔滨解放区为中心的考察
2022-02-07邓齐滨叶陈祥
●邓齐滨 叶陈祥
一个国家极为关键的生产关系安排、最为基础的制度无疑是土地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的主线是深化农村改革。迄今学术界对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改革运动已取得不少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相关研究中对城市解放区城郊土地改革问题研究却有待进一步开展与加深。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哈尔滨解放区的城郊土地改革为中心,考察革命根据地时期城郊土地改革的创新性探索和实践,以期为深化土地制度研究贡献一得之见。
一、城郊土地问题的特殊性
城郊在区位上介于城市和乡村之间,在社会经济、人口结构、土地利用等方面均有不同于乡村的特殊性。城郊人口比较集中,人均土地面积有限,工业和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因此,城郊经济是与城市经济网状交织在一起,相互依托,相互服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而广大农村人口稀疏,土地广袤,主要依靠农业生产,工业和商品生产水平较低,因此,农村经济是以农业生产为导向的,与城市经济形态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民主政权,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在根据地内,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关键的社会变革。这段时期中国革命得以坚持和发展,主要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紧紧地依靠农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内深入地开展了土地革命。但是,随着解放战争开始,中国共产党陆续解放了大城市,并建立了城市解放区民主政权,市民[1](包括市郊农民)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农村根据地简单生产关系的土改经验并不能适应城市解放区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2]。市民的主要利益诉求集中于保障日常所需、工商业繁荣,即便是市郊农民也依赖于城市生活讨生计,如果按照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农村定位主导城郊生产,必然会造成蔬菜价格上涨,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城市周围郊区的生产以农副产品(包括蔬菜在内)的供应为导向就显得极其重要。
为了争取蔬菜大生产的目标,中共哈尔滨市委于1948 年颁布《关于解决城市蔬菜供给和平分土地中对城郊菜园地处理的意见》,着重强调“种菜是城郊农民的优先事务”的战略方针,阐释了蔬菜供给问题的缘由和处理问题的意见。为了扩大蔬菜种植的面积和提升蔬菜产量,城郊菜地并没有像农村农田一般进行平分,而是在分配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其一,关于哈尔滨城郊菜园地的平分问题,规定“在一般原则上政府拥有城郊菜园地所有权,农民租得征收的菜园地进行耕种”[3],同时要求“秋收后由政府征收一定的公粮”。其二,囿于城市中稀缺的蔬菜供给,要求机关和军队首先全力保障市民的蔬菜供给,闲时一同参与到蔬菜种植活动中,争取解决自身的蔬菜供应问题,通过宣传教育,号召群众多种蔬菜。[4]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体现了具有城市特色的土地改革风格,符合了市民的利益要求。
城市城区往往会不断对外扩张,而城郊因其独特的区位使得该区域成为城区界限扩张的“解压区”。除了供给城市市民的日常农副产品供应外,同时接受来自城市的扩张。哈尔滨作为中国共产党解放的第一个大城市,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城郊接受城市扩张之功用。《哈尔滨特别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平分土地草案》规定哈尔滨解放区城郊应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制,以便承受城市扩张。此法规不同于土地改革中农民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有关规制,对于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解放区土改政策在城郊的贯彻执行与“水土不服”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从农民已然不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迫切要求得到土地的实际情状出发,以消灭剥削制度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取代减租减息政策而发布“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发出后,东北地区的党组织要求各地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使得地主阶级的土地转移至农民之手。一万多名干部被派遣至各解放区,指引农民展开大刀阔斧的土地改革运动。解放区经历了清算分地、“煮夹生饭”、砍挖、平分土地四大阶段。[5]
抗战胜利后,共产党在哈尔滨创立了第一个大城市革命根据地,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6]在土地改革声势浩大开展之时,哈尔滨解放区同样历经着土地改革四个阶段。哈尔滨解放区为了保障土地改革在城郊顺利开展,针对哈尔滨解放区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1946 年《哈尔滨施政纲领》、1946 年《哈尔滨市政府敌伪财产处理纲要》、1947 年《朝阳区平分土地草案》。这些法规在哈尔滨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卓著的作用。在法规的支持之下,农业兴盛发展与移民生产并举。平分土地耕畜、发展农业生产的运动获得成效,“耕者有其田”理念得以贯彻承继。
但是,在城郊土改运动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侵犯城市工商业者、甚至进城土改的错误,严重打击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工商业者生产积极性。在平分土地阶段,工商业者的工商业利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店铺、作坊、财产被进城的农民平分,而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具有封建性质而被予以作废。这股较为普遍的侵犯私人工商业之风同样“吹”到了哈尔滨。不同于一般的农村,哈尔滨城郊农民也出现过将农村平分地主土地的土改方式机械地套用的情况,不仅对城郊土地利用不利,还对城市发展和市民生产积极性的调动产生负面影响。
三、解放区城郊土改方式的创制:以“人权保障”为中心
不同于农村革命根据地,哈尔滨甫一解放,其面临的政治局势、人口构成以及多元的经济模式,都直接决定了哈尔滨解放区要走一条创制性的“从农村到城市”法制道路。为了纠正土改运动中出现的左倾倾向,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指示,具体规定了群众运动和土地改革的策略和政策,哈尔滨城郊根据指示对划分阶级和成分进行再一次全面检视,侵犯范围过大问题得到纠正。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在城郊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创新城郊土改方式。
(一)保障城郊农民权利
为了坚决遏制乱斗乱捕的现象,哈尔滨市委于1947 年发布《重申7 月15日关于逮捕犯人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群众运动斗争对象的相关程序如审批职权范围得到了规范。深究中农利益被侵害的原因,有平分土地次数过多的因素。假使在土地改革平分土地完成的区域再来一次彻底的平分土地,这将无疑造成了社会恐慌,农民也不能安心生产。针对这种情况,将农民的权利得以确认尤为重要。哈尔滨解放区根据《统一颁发土地执照的命令》在平分土地运动结束后,测量各农民所分得土地的面积和位置,依据规定确定土地质量,向城郊农民填发土地执照。
为了让城郊农民安心生产,调动生产积极性,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于1947 年颁布了《农业生产奖励令》《关于开展农村生产运动的指示》,并于次年颁布《哈尔滨特别市合作社组织暂行条例》,促进奖励耕种的开展和群众性生产运动的兴盛。市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领导农民开展合作社运动,进行农业生产大竞赛。[7]农民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发,土地改革胜利的成果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二)保障工商业者权利
对工商业者利益的随意侵犯,不仅难以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参与城市建设和改造的热情。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坚决执行党的“保护和发展工商业”政策。在《关于哈市的工作方针》中,哈尔滨市委指出,“恢复与发展工商业”是党在哈尔滨市的总任务之一,必须全方面保护工商业的发展。根据此方针,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于1947 年颁布了《关于清查封建势力与敌伪残余条例》,指出工商业的保障应当得到重点关注;哈尔滨市政府于1948 年出台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工商业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指出在哈尔滨市的各工厂和店铺都适用此条例,都属于合法经营的范畴,其经营自由权与财产所有权应得到保障;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护工商业问题的布告》,对前述条例的细节部分进行补充和扩展,对程序和工商业管理主体都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强调“劳资两利”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指出城郊农业生产和城市工商业发展都要起到支援革命战争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保护工商业问题的布告》对“工商业者兼地主”问题进行了规定,指出在哈尔滨市的“工商业者兼地主”或者说是“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在哈尔滨市内的工商财产将全部给予保护,其在农村的土地财产已经过土地改革平分处理的,暂且不计。根据此法规,工商业者的经济运作流程得到稳固,更为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恢复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了法规对工商业的保障,出现矛盾的城郊农村有许多党员干部的身影。他们将党的政策向农民进行阐述,呼吁农民顾全大局,将目光看向长远。自此,工商业者保有财产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对工商业发展持有乐观的看法。对工商业者权利保护的政策和法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工商业者的安心进行工商业活动促进工商业的繁荣兴盛。据统计,1948 年4 月之后哈尔滨市每天可以卖出货物2 万元左右,工人和店铺职员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四、结语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运动在哈尔滨热土上开启了独特且稳重的城郊实践创新模式。哈尔滨解放区作为第一个城市革命根据地,无论是在承袭农民革命根据地土改运动经验,还是走出符合哈尔滨城市自身特色的城郊土改之路,都始终以“权利保障”为宗旨。同时哈尔滨解放区运用政策和法制,既解决了土地改革运动在城市水土不服的问题,又保障了包括农民、市民、工商业者在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由农村走向城市的成功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