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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哲学中的自由意志

2022-02-06王鹤潼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私权公法康德

□王鹤潼

一、康德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意志

自由和道德之间的先后次序上来说,以逻辑顺序自由在先,以时间顺序道德在先。自我行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主观准则,二是客观法则。主管准则是指意志对于个人的约束,只对其个人有效,一旦意志规定上升为对所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普遍性的时候,主观准则就成为了普遍存在的客观法则,这种客观法则也就是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即康德所说的行为准则,其表现形式是命令式的,这种命令式的法则被康德分为两类:一类是假言命令,另一类是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指不是绝对而是有条件的指令,假言命令具有后果性和或然性,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目的早已确立。定言命令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后果性的,在定言命令中不以经验或现实中某个客观前提作为依据,而是看行为准则是否与法则的普遍性相符合,也就是说,目的和手段是否达成统一。定言命令要有效实现,需要满足三个道德法则的条件,一是具有普遍性,准则应具有普遍法则的特性,二是普遍性的最高根据,三是整体性,要求是规定意志的准则和法则之间的自律性公式。定言命令在于人的自由意志,定言命令是先天综合命题,无法从概念中推理出来,也无法从经验中总结出来,但是先天综合命题可以,因为人本身是自由的,因此才可以产生。将定言命令的形式逻辑概念作为道德律的实践概念连接起来,将自己作为中介,才可以实现定言命令成为道德律公式。人自身是自由的,可以凭借自己的自由将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的法则,一以贯之地执行自己的自由意志。所以,定言命令表述将个人的行为变成了普通法则,以人是自由的作为前提。道德律的可能性是建立在其以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康德认为自由意志就是最顶层,已经没有办法继续追问了,康德将自由意志作为物自体。

人类的行为需要承担结果,也就是责任,能够做到行为符合规定或者符合道德规则,人类行为在规则之下就具有了约束性和动机性,康德强调人内在所存在的动机性,内在动机性所存在的责任就是道德责任。进一步来看,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就是康德所认为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人内心的善意,是理性规定的意志,善良意志行为源于责任的行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生存资源也来自于自然,人最基本的需求都可以在自然中寻求到。英国经验派提倡功利主义和幸福主义,人的本性是寻求快乐,逃避痛苦,因而康德不赞成将责任的根据建立在人生理和心理的本性上,不论是人的本性还是外界环境,都不能为了责任而建立它的根据。因此,康德哲学中,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是一致的,从本质来看,责任的行为是应做到自律,最高根据的责任就是自由意志。因此,人的恶行或不正当行为也是来源于自由或理性,出于责任原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二、康德法哲学中的自由意志

康德哲学中的一般权利以自由意志作为开端,他认为法是自由意志所赋予的,这种以自由意志作为依据的特殊道德法则的法,可以分为私法和公法,而私法优于公法。私法可以认为是私人拥有的权利,即自然的权利,而公法可以成为公共的权利,即文明的权利。自然权利是固有权利,文明权利是取得权利。以国家存在作为前提,可以将权利分为自然私权和文明公权,私权不需要公布,而公权需要公布。

从康德的观点来看,私权是自然权利的一种,可以分为获得的权利和天赋的权利。天赋的权利是不需要任何外在赐予和努力就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天赋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可以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并存,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没有冲突,每一个人可以服从自己,说明个人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因此,一个人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对等的,没有人享受更多的权利,也没有人履行比他人少的义务。承认人的天赋权利,将天赋权利的自由作为基础,才能讨论获得的权利。

获得的权利是后天经过社会法律所规定和允许所获得的权利。获得的权利与天赋的权利有着明显不同,获得的权利属于人作为法权主体之外的所有物,一个所有物被认定是自己的,那么就有权利去占有获得,获得的过程被妨碍,就是自己外在自由被侵犯,所以这对于个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公法无法维持和保持公正,那么私法必然会受到质疑。公法具有普遍有效的特点,才能确保私法成为可能。康德哲学中所说的公法是指法律体系在人类文明社会中的权利原则。这种权利包含着国家的权利、民族权利以及人类的普遍权利。康德觉得逻辑推进过程是必然发生的,单独的个体权利是难以保证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这一点后,就会有意识地与他人联合,从而从自然状态中进入到文明状态,最终形成了国家这一法律构成的联合体。国家是公法代表,通过人民的意志联合形成意志人格化,进而形成立法权、执法权以及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最终产生了国家最高的立法权利,即宪法。

私法和公法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之上的,在自愿前提下成为自由的人,为保障这种自由和权利每一个人都要分出一部分权利,国家所占有的就是公法。公法的权限如何划分才能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达到平衡是需要考虑的。因此,在公权和私权界限上形成了两个极端,一种是服务型的“守夜人”国家,另一种是公权集中,过度干预个人经济的国家。法律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每一个理性者都应遵守法律,在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一个人都要遵守的。当前来看,公法体系是民意的一种表现,但是并没有真正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因为这种设定是基于现实情况和国民素质的考虑,是无法实现真正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庞大的公民数量难以保证全民高素质。另外,从国家的公权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然要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在私权和公权之间达到平衡。从私权看,现实难以让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得到实现,所以,国家就应该在公法的推行和实施过程中更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公法实施包括了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立法过程中,必然有一部分人的自由意志被损害,公法如何对这一部分人进行补偿,从而实现正义,这是公法在立法中应完成的责任。在司法过程中,误判在所难免,一旦出现如何补偿。执法过程中,一些违法不究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甚至出现权力腐败的情况,这都是侵犯了他人自由意志的情况。总体来说,每个人的自由意志都应该遵循法律的普遍原则,这也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在私权和公权之间实现平衡,公民不仅遵守法律,还能对法律产生敬仰之情,产生法律的警醒作用。

三、康德宗教哲学中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和宗教哲学的关系探究的其实就是人和上帝的关系,在中世纪时期,一些哲学家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认为上帝是主宰,上帝是万至万能的。但是在上帝面前,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有,则意味着上帝的权威受到挑战,若没有,则人的恶行由谁负责。在康德之前,诸多学者都进行了分析,但是康德并不认同,康德提出以自由意志为前提,对上帝和灵魂进行自我设定,在宗教领域发动了“哥白尼革命”。

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将往常认为的宗教导致了道德的观念,变为道德导致宗教。这是康德在宗教领域和道德领域具有开创性的理论见解。这一理论关注上帝在什么情况下存在,什么情况下不存在。康德认为,不论是本体论还是宇宙论,都难以证明上帝的存在,因为概念是难以推理出对象存在的。他认为论证上帝的存在只能从道德实践的角度来完成。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由于理性和道德的需求,上帝成为了理想的化身和存在。上帝成为了人性和道德趋于完美的产物,所以,成为理想化身的上帝并不具有客观实在性。上帝是在客观事物的基础上,人类思想经过思考抽象出的产物。康德认为,只有从道德目的论的角度,自由意志在实践理性的运用过程中才可以找到上帝存在的依据,从而建立宗教神学。康德认为,道德自身并不需要宗教,因为道德是以自由意志作为基础的自律,人的行为出于善良意志而行动,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从这点来看,道德不需要宗教,但是人向往至善的理想境界,会无限地向这个境界接近,并去做更多善行,让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道德的人,希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于是在这种情况下,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就具有了必要性,因此说,道德导致宗教是道德的需要,道德导致宗教是难以避免的结果。

另外,自由意志基础上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是理性自身的一种形而上的完美理想,这也为宗教神学提供了可能性基础,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前提,而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构建了人向往至善的道路和保证。可是人如何获得上帝的概念,则是因为理性先天对道德完善性所设想的,是与自由意志不可分割的理念。在宗教中,上帝成为了世界的创建者,同时也被假定为道德的建立者。康德认为,人类所设想的上帝是完美的,全知全能的,而道德属性是成为世界创建者的重要保证,道德的属性是立法者的神圣性,统治者的全善性,审判者的正义性。从目的论来看,上帝和上帝的属性来自于人类的主观意志,不论是法律、国家以及上帝,都是按照人类的意愿和需求而产生的。从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基础在于自由意志,但是从道德发展的理想和普遍性来说,就需要灵魂不朽和上帝的存在。

至善理想的实现需要宗教,至善是理性和幸福的统一,康德认为幸福属于自然界,道德属于本体,具有道德之人想要获得幸福就是想要达到至善,只有在自由意志基础上预设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将本体和自然界的道路打通,让道德和幸福相配,才能实现至善。如何为实现至善提供保障,那就需要上帝,因为上帝是永恒的、全知全能的,而人的灵魂是不朽的。这样今生不能实现的善恶有报,可以在来世完成,上帝和灵魂不朽为至善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人类要走出自然状态,就要实现联合,建立伦理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的建立的条件和依据就是宗教,在伦理共同体之中需要所有人认同的律则,如何让人们遵守,这就需要撒花上帝来完成。在伦理共同体中上帝为公法提供了普遍性,人类将全知全能赋予了上帝这个道德领袖,人类就有了方向,从而进入伦理社会。

所以,对于自由意志的问题可以在康德哲学中找到很多有借鉴性的答案,康德在自由意志基础上构建了灵魂不朽和上帝的存在,从而建立他独创的道德神学、法学和伦理学,很多在其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追溯到道德的最高存在上帝。印证了康德的观点,道德自身不需要宗教,但是道德必然导致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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