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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经验借鉴

2022-02-06□文/周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3期
关键词:志愿政府服务

□文/周 敏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江苏·南京)

[提要]志愿服务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基本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具有起步早、法制健全、政府重视、社会认同度高等特点。因此,从国际视角出发,借鉴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经验,对勾勒我国志愿服务发展蓝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代志愿服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和引领方向

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基于帮助他人的动机,而自愿、无偿地贡献自己的实践、经历、知识、技术、技能等,以造福他人、提升个人精神价值、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的行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价值追求和志愿精神,使得传播爱心、利人惠己成为现代公民的文明素养和行为习惯。

新时代,志愿服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一是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联动协调的功能,为多主体协同共治搭建新的平台,铺就合作的桥梁。作为联结社会公众与政府的纽带,志愿服务能够推进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对下密切联系公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对上积极沟通政府,将公众的需求反映到政府的政策议程中,政府据此制定科学、民主的政策。这样,不仅满足了公众的需求,也能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治理合力。可以说,志愿服务引领着国家未来整体性的发展方向。二是有助于优化政府治理体系。志愿服务在政府公共服务难以覆盖、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着全领域、渠道广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为政府排忧,为百姓解难,成为政府治理不可缺少的辅助力量。三是有助于“善治”格局的形成。志愿服务提倡“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这是推动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是“善治”的思想道德基础。志愿服务能够给社会带来清新的伦理道德空气,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与“善治”所倡导的“无形治理”相契合。

从国际形势来看,新冠肺炎疫情、贫困、环境等已成为全球性议题。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已有百年的发展历程,规模大、社会效益好,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至今已逐渐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发展的轨道,也逐渐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和国际惯例,因此在当前全球性问题领域,发达国家志愿服务能够表现出创新性和弹性。我国志愿服务虽然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总体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专业培训水平与国家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以期促进我国志愿服务发展。

二、发达国家推进志愿服务发展的有益经验

(一)发达国家推进志愿服务发展概述。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历史悠久。19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展了最早的慈善服务活动,例如英国的“慈善组织会社”、美国的“社区志愿服务”等。20世纪初,欧美等国家加快了有关社会福利方面的法治进程。此后,志愿服务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亚洲,20世纪60年代,日本成立的一些非营利组织(如海外医疗机构、难民救助机构、日本国际志愿服务机构等)开始活跃于各种各样的国际救援活动中。此外,日本把志愿服务的理念精神渗透到中小学教育中,并且在社会教育领域中广泛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综上,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志愿服务起步早、影响大,在欧洲和亚洲都具有典型代表性,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三个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有益经验。

(二)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快速发展的有益经验

1、严密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提升国家志愿服务水平的基础和有力保障,发达国家均对志愿服务制定了完备的法案法规。

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1961年和平队法》,首次以法案的形式对海外志愿服务进行管理、授权、拨款并实施保障。该法案鼓励各行各业的美国青年志愿者积极投身于海外的教育、卫生、文化交流等发展中国家急需的公益事业中,并保障了青年志愿者参与海外志愿服务的权益。20世纪70年代美国颁布的《国内志愿服务法》明确了联邦志愿机构的法律地位。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爱德华肯尼迪服务美国法》,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正,设立了“9.11国家服务日”,深入地影响着美国的社会生活。这些法律法案规定了志愿服务领域,对于促进全民参与、强化志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的作用。

英国的志愿服务法律起源于1601年英国女王颁布的《慈善用途法》和《济贫法》,这两部法律开启了国家立法救助弱势群体的先河。现行的法律是以《慈善和信托投资法》《慈善法》为基本法,《娱乐慈善法》《托管人管理法》《慈善信托法》为辅助的志愿服务基本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志愿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注册条件、志愿组织的监督制度等内容。

20世纪90年代,日本制定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NPO法)》等法律法规,成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将该法进一步细化,设立了《NPO法人》和《认定NPO法人》制度,强化了NPO法人的自律机制,从而保证志愿服务的健康独立发展。

2、全方位的政府引导志愿服务。发达国家志愿服务最初是独立发展起来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治理变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受到政府的重视。一是政府为志愿服务发展提供优惠政策。美国对慈善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宗教组织所获得的捐款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免税资格,拓宽了志愿服务资金来源渠道。日本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保险政策等,保证志愿服务的物质资源和志愿者的权益。二是政府为志愿服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美国各级政府对志愿服务的资助数额巨大,占志愿服务资金来源的43%以上。英国政府大力扶持志愿服务的发展,2001~2016年政府一直是志愿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据了其总收入的33%。三是政府对志愿服务进行激励。美国每年4月举办“全国志愿者活动周”,活动期间重点进行评奖评优,对上年度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3、多维度的志愿服务社会基础。发达国家志愿服务拥有深厚的志愿服务社会基础,包括浓厚的社会志愿服务文化氛围,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参与,以及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资金支持。一是发达国家社会志愿服务文化氛围浓厚。从历史文化来看,美国大部分人认为上帝是爱的象征,奉献社会是行善和施爱的最好诠释。同属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英国,其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基督教有着密切的关系,“恩宠论”使英国人懂得“感恩”“回馈”社会。日本由于所处地理位置原因,多自然灾害,人民普遍具备互相帮助的意愿和契机。日本的志愿服务文化虽不是来源于宗教,但也有自己的特色。研究表明,日本“志愿服务接力”源于“报恩”心理,即人们过去在受灾时得到了救助,现在有了能力就通过对他人的帮助完成报恩行动。除了历史文化的熏陶之外,日本政府在国民教育中渗透现代志愿服务的理念,传统与现代的碰撞造就了当代社会志愿服务文化氛围。二是发达国家的社会公众积极地参与志愿服务。英国政府网站上发布的社区生活调查显示,2018~2019年,22%的成年人至少每月参加一次正式志愿服务,26%的成年人至少每月参加一次非正式志愿服务,并且近90%的家庭都曾接受过志愿服务。三是发达国家的企业和社会团体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支持。例如,2016~2017年度,除去个人捐赠和政府扶持外,私营企业、社会公益基金、慈善机构为英国志愿组织提供了多元化的资金,并且超过了其总收入的一半,约为55%。

4、完备的志愿服务管理机制。志愿服务的专业化是提升志愿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而严格的培训、管理机制又是志愿服务专业化的首要前提。

美国是全民志愿的国家,志愿服务的培训和管理具体而细致,如美国志愿服务组织对有意加入该组织的志愿者要经过十分严格的选拔、挑选和政治培训,只有考核合格者才能正式加入。经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卫生、教育、商务、环境、法律、文学、建筑方面的知识,并且具备社区服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

英国志愿组织从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到监督都有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制。志愿组织通常会通过报纸广告、制作宣传册、网络宣传、举办展览等方式招募志愿者,并从中选拔适合工作岗位的志愿者,部分岗位还要求进行额外的评估。大部分的志愿组织对志愿者提供培训服务,以确保其得到针对性的指导,并关注志愿者的合理需求,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险和物质补贴。

日本对于志愿服务工作的培训,政府参与性强。具体表现为各级政府不仅自身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讲座,同时还将部分培训业务委托给NPO(非盈利组织)团体,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

三、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经验借鉴

我国与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建设路径存在本质区别。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先是自发解决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后来才发展到政府引导并监督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也逐渐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能够减轻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负担。而我国的志愿服务建设是由政府主导并推动发展起来的,大部分属于政府驱动型或行政主导型,缺乏自主活动能力,难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据此,我国可结合现状从以下方面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志愿服务的成功经验:

(一)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建设,引导志愿服务持续发展。通过对发达国家志愿服务分析,发现这些国家都有着健全的法律体系,注重中央与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志愿服务的领域、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地位、责任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不断根据社会的需要调整或修正法案法规,推动了志愿服务和经济社会的繁荣。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2016年我国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7年出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志愿服务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它们在推动我国志愿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两者就志愿服务规定的侧重点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志愿服务法律与相关法规、条例的适配性不足,并且我国地方性的法规条例也有所欠缺。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如《志愿服务应急法》《志愿组织注册登记条例》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的参与资格、地位、责任、运行规则、领域等,并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状况加以调整和修正。横向保证各项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配套,纵向做到中央战略与地方法规相衔接,使志愿服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程序规范。此外,政府还应该适度干预,通过减税政策、保险政策等为志愿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从而确保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塑志愿精神,促进公众参与志愿服务。公众首先要具备志愿服务精神,才会有参与志愿服务的行动。发达国家将传统的慈善文化和教育、宣传等方式相结合,培塑志愿服务精神。

回顾我国的传统文化,儒家讲求“仁者爱人”、道家讲究“泛爱”、墨家讲究“兼爱非攻”,这些传统文化的理念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相得益彰。因此,我国可以通过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使志愿服务得到深厚文化底蕴的滋养。新时代背景下,志愿精神作为志愿服务的思想基础,除了在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政府也应结合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志愿服务精神,借助QQ群、抖音、微博等网络平台进行志愿服务精神的传递和灌输,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文化氛围。

(三)培育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队伍,增强志愿服务专业性。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队伍对于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就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不仅对志愿者进行科学的培训与管理,其志愿服务组织也有着独立的运营模式。反观我国,在志愿服务队伍培育方面存在不足。一方面由于我国原来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格局,政府大包大揽社会事务的治理,开展志愿服务的空间较小,且志愿服务队伍因缺乏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资源,需要依附政府而存在,缺乏自主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志愿服务缺乏培训、管理流程。在社会治理领域,志愿服务专业人才缺乏,大多是由党员带头,社会公众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具有临时性、零散性等特征,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因此,我国亟须培育专业化的志愿服务队伍。首先,促进志愿服务队伍去行政化,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培育在政府适度引导下的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志愿服务队伍,使其更好地发挥创造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次,完善志愿服务者的招募、培训、演练、考核、激励机制,打造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志愿服务队伍。

(四)拓宽志愿服务视域,打造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名片。发达国家志愿服务通过区域合作、领域合作、多元合作等形式形成政志、军志、社志等多元多重协同关系,服务领域广泛。此外,发达国家志愿服务拥有国际化的视野,发展海外志愿服务项目,提高国家声誉,品牌鲜明。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四五”规划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但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常态化的治理和非常态化的风险应对中应充分调动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巨大的潜能。一是要健全国内志愿服务领域,如应急救援、医疗保健、环境安全、心理咨询以及新兴政策领域。二是应增强志愿服务国际影响力。目前,我国已经打造了一些志愿服务名片,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等,但是目前志愿服务的国际活动能力有限。在信息技术发达的今天,志愿服务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开展国际交流,在国际社会面临的贫困、生态、疫情防控等领域提供海外志愿服务,为国际志愿服务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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