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2022-02-05本期点评嘉宾
本期点评嘉宾:
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示假借据 虚假诉讼
4 年前,王某因急用钱向余某借款5000 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及其它费用,余某借给王某3200 元。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王某无法还清欠款和利息,余某告知王某如果还不上欠款,需要打一张3 万元的借条给李某,并表示打此借条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还款。手头紧的王某只好同意,并照办。
2 年前,在余某的安排下,李某拿着王某亲笔签名的3 万元借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规定向王某送达了诉讼文书,可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李某本金3 万元及利息6525元。王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很惊讶,称并没有向李某借过这么多钱。便将情况向公安局、检察院反映,余某、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2021 年12 月24 日,广德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李某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雷梅洁)
点评: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人主要通过无中生有、虚构或严重篡改事实等方式造成人民法院的误判,最终从中获利。本案中,王某从承担余某的几千元债务直接变成偿还李某的几万元债务,根本原因在于余某和李某通过不真实的证据虚构了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导致法院根据虚假借条而误判了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余某和李某利用司法之手实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利用欺骗的手段让正义的天秤倒向了邪恶,可想而知,该类行为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当然,虚假诉讼罪旨在打击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行为,并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我们不仅要敢于诉讼,更要正确诉讼,真实诉讼。
提供银行卡 助人犯罪
2021 年6 月,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苗某某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以获取非法利益。苗某某遂办理多张银行卡,在知道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伙同周某某先后前往浙江嘉兴、山东菏泽、浙江杭州,将自己名下8 张银行卡及关联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利3430 元,其中5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资金流水共计197 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27万余元。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苗某某被判处拘役4 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萍萍)
点评: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给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其中就存在像周某某和苗某某这样的角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这是典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随着警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已成为重点打击对象,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开展的以治理、惩戒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断卡”集中收网行动中,一大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落网。因此,我们既勿堕入歧途成为犯罪人,也需擦亮双眼辨识真伪避免成为受害人。
入职前整容 这是圈套
2019 年2 月,急于求职的小婷(化名)在一家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则礼仪模特招聘广告,便到该公司应聘。担任面试官的王某在和小婷简单交谈后,当即拍板录用小婷。然而,王某紧接着就提出了要求——必须整容后才能正式录用。在王某一番诱导下,小婷同意进行整容。第二天,她被王某带到一家美容医院进行整容手术,共计花费5 万余元。而这些费用均是用小婷的身份信息通过网贷公司贷来的。
10天后,小婷正式上班。然而,小婷发现工作地点并不是仪式庆典等礼仪场合,而是酒吧。小婷愤而辞职,但根据入职合同约定,两年内离职,整容费用需由应聘者自己偿还。小婷察觉被骗赶紧报警求助,2019 年4 月,王某等7 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悉,自2018年以来,王某等人共骗取47名被害人117万余元。
近日,由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7人有期徒刑11年7个月至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刑罚,各并处14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 (马云东)
点评:
诈骗罪最大的犯罪特点是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本案中,小婷应聘的是礼仪模特一职,而实际上,王某为其提供的职位与双方洽谈时并不相符。其次,以整容为入职的前提条件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甚至不符合一般性合理要求。以整容和整容费用为筹码控制小婷的入职和离职,实则为了从中赚取相关利益。王某等人从一开始就隐藏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让小婷一步步落入圈套,最终不论小婷选择是否继续该份工作,可能都会面临着支付相应费用的结果。诈骗套路多,一环套一环,不要轻易信,陷阱须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