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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
——家庭教育不当可强制“熊家长”上课

2022-02-05卢志坚

江淮法治 2022年5期
关键词:周某监护人监护

文/卢志坚

偷窃、诈骗、辍学、沉迷抽烟喝酒……一个走向歧途的未成年人背后,很可能是家庭教育缺席的“熊家长”。江苏省检察院与江苏省妇联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并将在更大范围进行推广。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汤晶萍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涉案者分别为15岁和17岁的两个“熊孩子”——周某甲和周某乙。周某甲的父母均为小学文化,父亲经常打骂孩子,父子之间关系紧张,导致周某甲心理逆反严重;周某乙在父母离异后由常年在外打工的父亲抚养,其父对孩子缺乏基本的教育和约束,甚至多次拒绝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帮教。

“如果仅仅对两个孩子一放了之,显然没有案结事了,对孩子的未来也是不负责任的。于是我们邀请了妇联组织共同开展工作。”汤晶萍介绍,检察机关对两个家庭发出了具有法律刚性效力的《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监护令》同步送达公安机关和社区。同时,联合妇联与当地心理服务中心,聘任了3 名心理老师为两个家庭提供量身定制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为期3 个月的专业指导后,由三方共同评估家庭教育成效。

如今,两个失足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环境已经有所改善,周某甲已跟随父亲学习木工手艺,周某乙也跟随父亲在无锡打工,二人生活走上正轨。

目前,针对不积极协助配合工作的失职家长,江苏省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公安机关及教育学、心理学专家,通过司法训诫等方式,责令其按时、连贯、保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迫切需要家庭正确监护的未成年人,和一些“不愿管”的家长,检察机关会酌情发出书面《督促监护令》,通过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各方合力督促家长施行正确的家庭教育。

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告诉笔者:“对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经训诫不改,多次缺席家庭教育指导,且具备应当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定情形的,检察机关也会通过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与亲职教育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一体两面。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成为合格的家庭教育者,必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家庭教育方法,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这就是亲职教育。所谓亲职教育,在教育学层面,是指培养父母成为合格称职家长的专门化教育。而强制亲职教育,即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教育的强制介入,要求父母必须参加家庭教育学习和指导,处理好亲子关系,履行家长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家庭教育理念,导致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侵害的重要原因。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妇联联合出台《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工作开展,必将切实推动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家庭监护不利的问题,与家长一起倾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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