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政策:我国农村实现“双碳”目标的三维视角
2022-02-04丁彩霞
丁彩霞
(内蒙古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2020年中国在国内国际多个重要场合提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主动提出大力度的碳减排目标,意味着我国在社会认知、经济结构、技术创新和能源变革方面会迎来巨大的转变。我国传统的发展战略建立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基础之上,农业资本和劳动力同步流向城市。西方许多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都走完了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反哺农业的两个阶段,在碳达峰的情况下确定了碳中和的目标,有60多个国家把2050年确定为碳中和目标时间。中国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虽然未来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要提前锁定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达峰”“双下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在2035年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样的远景目标意味着农村碳达峰是中国碳达峰目标的当然要义,而且要通过信息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式去实现。农业农村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领域,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一、理论维度:农村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的同步推进
减排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中国的自主贡献度,是我国主动要做的,而且力度非常大。我国在碳排放仍处于上升阶段即未达峰情况下就明确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意味着我国在与西方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增速、不同产业结构、不同能源结构和不同单位GDP能耗水平情况下去履行政治承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
(一)农村碳达峰碳中和要在乡村振兴中实现
1.农业碳排放占比不小,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难度不可忽视。农业领域是主要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源。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占2010年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5%左右。2019年5月,IPCC就农业排放调控举行全球战略会议,并在会议上发布《IPCC2006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9修订版)》,此修订版在第四卷“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以及第五卷“农业废弃物”部分进行了更新,详列农业温室气体来源,并就农业减排予以概念明细界定及执行方法指导。依据此次会议有关农业温室气体来源的界定,中国农业碳排放来源包括人工湿地排放、畜牧养殖排放、农业耕作排放及农业废弃物品排放[1]。我国目前较为权威的农业领域的碳排放数据是:农业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到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6.7%,这个数据来源于我国生态环境部201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对应的是2014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既包括在城市实现,也包括在农村实现,调整能源结构是要在城市、农村一体推进的。农村碳达峰是中国碳达峰目标的当然要义。作为农业大国,我国的“三农”问题在工业化及后工业时代暴露出很多,即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城乡收入差距突出、工业反哺农业不够、耕地资源不足而产出效益不高、农产品生产无序、农村远郊近郊发展失衡、农村环境存在污染等[2]。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的农业改革,是极具概括性的覆盖全体的政策,它对农村经济结构没有很大的改革,也没有缓解城乡二元结构所致的根本问题。但是,农村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社会安定的基础、国家自立的基础,即使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农村的地位也不能动摇。也就是说,农业农村碳达峰要在农业农村发展中解决,要做好农业农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必须加快绿色转型升级,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2.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的实质是走农业生态文明之路。农村是生态环境的主体区域,农村发展的优势和着力点是生态,“建设生态文明,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建立节约环保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增强永续发展能力为着眼点,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本质要求”[3]。保障农业供应是农村的基本功能,农业领域的碳排放情况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实现农业上的节能减排,二是落实“两山论”,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农业碳排放主要来源于种植业的要素投入,包括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用柴油,以及畜牧业畜禽的粪便发酵,而这些也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农业领域减污降碳是一体两面的,在农业碳减排的同时,农业污染(如水体、土壤、空气污染等)的问题必然得到缓解。碳交易和碳金融是一种有效的再分配手段和激励机制。未来农村碳交易和碳金融将会成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主要矛盾的破题关键,充分维护乡村地区优秀的自然环境资源的价值。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的实质是走农业生态文明之路,意味着工业文明主导下的“褐色经济”弊端累积甚剧而不得不进行革新,不是就农村谈农村的问题,而是结合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一体考虑布局完成的,在这一点上,其完全与乡村振兴战略契合。
(二)乡村振兴有利于实现农村碳达峰碳中和
乡村发展研究、“三农”问题研究在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制定与实施时转变为乡村振兴研究。“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目标。
1.乡村振兴战略的产业兴旺有利于实现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相对于之前的农村研究,乡村振兴研究的思想要求更高,研究的视野也更开阔,实践和战略意识也更强[4]。在乡村振兴的思想解读上,有学者从新型现代性的视角进行诠释,认为乡村振兴要与公平和协调的社会均衡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减少社会代价等原则相契合[5]。在方法论研究上,乡村振兴更注重城乡二元驱动发展观点,同时,乡村振兴更注重发展的系统性和协同性[6]。许经勇在《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一书中认为,长期保留和发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系统的农村社会经济领域,是不可能最终解决农村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只有改变传统的城乡社会分工格局,把过去集中到城市的非农产业不断扩散到农村中去,才有利于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克服作为相对独立系统的城市领域与农村领域所必然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并为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开辟广阔前景[7]。樊纲在《发展的道理》一书中指出,那种想在与农业有关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的想法是没有出路的,中国农业农村的根本出路是工业化,农民的非农产业化。我国于2021年1月设立国家乡村振兴局就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安排。国家农业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联盟于2022年1月15日在北京成立,它的成立是为更有力地加强农业农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协同创新。
2022年2月11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2022年2月22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提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就需农村聚焦于适合农村的产业发展上去,处理好粮食安全和“双碳”目标发展中的增产与固碳、增产与减排、固碳与减排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政策间等层面存在的协同关系,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遵循因地制宜、种养平衡、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原则,坚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畜禽养殖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粪污综合管理,以种定养实现作物绿色优质生产和粪污循环利用的高效匹配,合理规划“粮经饲”种植结构,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提高畜禽粪污的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绿色可持续生产是基本之道。早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也是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全面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作为我国首部农业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了四方面十一项定量指标,为推动农业向绿而行划定“硬杠杠”,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
2.乡村振兴战略的生态宜居有利于实现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生态宜居要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达标,我国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至今都对这方面有建设要求,推进农村公共产品投入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是日渐取得的成效,这一进程与“二战”结束后的日本的“造村运动”、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的“新村运动”极为相似。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指出经过三年的集中治理,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行动方案》也提出了行动目标: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这些行动目标与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内容吻合、节奏同步,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如期实现既定目标有利于实现农村碳达峰碳中和。
另外,能源在农村的使用是按碳达峰重点行业管理来进行的,社会、经济、能源、技术方面的转型和重构是与城市一体推进的。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清洁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的获取和使用程度会影响我国在新的国际格局中能否成为领导者,就像人类历史上两次工业革命的煤炭、石油能源的动力基础一样。自2020年以来我国在北方农村地区推行“煤改气”的原因正在于此,生态宜居对能源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农村碳达峰碳中和。
二、实践维度:农村碳达峰碳中和需突破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碳交易需逐渐纳入碳市场
我国碳中和各技术链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尚未达到大规模商业化运行的水平,技术成本较高。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开启,前期纳入了电力行业,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也将陆续纳入,农业纳入碳交易市场的时间,取决于我国碳交易市场成熟程度以及农业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学和制度建设情况。从目前情况来看,农业何时纳入碳市场,尚未有时间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不能进行碳交易。农业可以通过中国核证自愿碳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机制来参与碳交易。目前,农业碳排放测算体系还不完善,农业碳排放清单以及排放系数等还有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地方。目前农业碳交易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一是相比工业碳排放,农业碳排放源头多且方式复杂,观测与统计农业碳排放通量存在一定的技术与现实难题;二是目前为止,尚没有一套被广泛认可的农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等评估工具与指标,农业碳信用的评估体系仍需完善;三是中国农业碳排放权主体小且分散,进入碳市场交易成本高。就目前技术体系来看,建立农业碳交易市场具有较大的挑战。未来农业可能主要还是以CCER项目的形式进行碳减排交易。
(二)农村发展需增产与减污兼顾
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是一场深刻革命,《“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坚持问题导向,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不仅需要从制度设计和科技支撑上谋划,更需要从重塑产业链上发力。现实中许多农牧业企业家、经营者都为取得绿色产品标识而投入更多成本,但产品推向市场时由于民众理解认识不够,价格高则竞争不过同类企业,价格低则亏损,靠熟人渠道难以扩大市场。因此,建设绿色农畜产品基地并用立法方式推行成为一个好的引领方式。以品牌为引领,倒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一个好方法,必须一开始就定位明确,只有奔着目标去建设和规范,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走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在生产环节为农畜产品设置很多标准,设立远高于一般的门槛,通过确立产品可追溯体系,靠绿色品牌来提高农产品价格,以立法保障促进农畜产品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品牌化引领。在立法和管理中一要考虑规划区域和基地要求。二要考虑投入品管理和品牌建设。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优质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相关标准的要求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三要考虑建立可追溯体系。基地用基地标牌识别,包括基地单元负责人姓名、编号、规模及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名称;基地单元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单独收获、屠宰、存放,避免与非有机产品混杂;基地生产的产品要实现可追溯,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建立信息库。四要考虑人员激励与保障。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
要实现减污,需要在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上抓下降,秸秆、粪污、农膜利用率上抓上升。农业农村部门需一手抓减碳,一手抓固碳。在减碳上,推广科学施肥方式,改进畜禽饲养管理,减少种养环节温室气体排放。推广绿色节能农机,降低农业生产化石能源消耗。在固碳上,加强退化耕地治理,推广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等,增加农田碳汇。发展综合种养、鱼菜共生等高效生态渔业,实现渔业生物固碳。
(三)农村劳动力与生产工具必须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生产工具不仅是社会控制自然的尺度,也是生产关系的指示器,生产工具标志生产力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形式,生产关系会反作用于生产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客观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多为五六十岁以上的人,年轻人多去城市打工或已不常干农活,而农村的主要劳动力文化程度并不高。这样的客观实际让人不得不思考:乡村振兴依靠谁?农业机械作业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农业生产人员应该接受什么样的专业技术培训?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我国的农业仍留有传统农业的烙印,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不高,这极大制约了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为此,我们必须着力于建立较高素质的有专业技术的农业生产队伍,且对农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有相应的培训机制,才有可能实现我国农业的迭代升级,实现增产创收,实现减排增效。另外,农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也应充分汲取乡村传统文化的低碳智慧。如农村建筑和生活方式的“就地取材”就是中华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理念的体现,也与碳减排相一致,资源循环利用满足了绿色发展要求,种养结合体现出传统农业文化精髓等。
三、政策维度:涵摄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的视野与供给
生态治理制度化、法治化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基本路径和必由之路。在我国,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制度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型社会建设和美丽中国奋斗目标的提出,其迫切性日趋增强。生态文明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大系统,具体表现既有生态意识、生态行为、生态产业,也有生态制度、生态管理等各个方面。“法治与生态的联姻,是生态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8]。截至2021年初,全球共有120余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净零”排放或“碳中和”目标,包括已经实现目标、提出或完成立法程序、形成法律草案、进行政策宣示以及正在讨论中的国家和地区,其中不丹、苏里南两个国家已实现碳中和,瑞典、英国等6个国家已完成相关立法,大部分欧盟国家及韩国等处于立法过程中,美国、中国、日本等20个国家发布了政策宣示[9]。
(一)政策手段顶层设计已有体现,还需细化并落实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碳达峰碳中和的10项工作重点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根据方案部署制定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具体行业的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科技、碳汇能力、统计核算、督察考核等支撑措施和财政、金融、价格等保障政策,各地区也将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这个“1+N”的政策体系是我国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指引。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聚焦“十四五”时期和“十五五”时期两个碳达峰关键期,提出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其中包括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等。中国推动农村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措施应充分体现以下思路:一是推进低碳发展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统筹融合,政策体系涵盖行业部门、农村重点区域地区、减排相关方,减污降碳的主线贯穿始终。二是碳达峰是一个总量概念,强化总量控制目标要着眼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梯次推进重点行业部门与地区碳达峰工作。三是碳达峰政策手段综合多样,包括行政、经济、社会等各种类型,要形成促进各相关方参与到碳达峰工作中的合力。四是碳达峰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在政策上要加强对行业、部门与相关方的指导和推进,强化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包括健全法律保障、推进试点示范和技术创新、加强统计调查和监管执法等,为碳达峰政策体系的实施落地提供全面支撑与保障[10]。
(二)法律手段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力保障,需加快有关立法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墨西哥等约20个国家和地区已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发展促进法。中国正在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问题,体现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决心,逐步与全球气候治理接轨。具体包括以下问题:明确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法律地位、工作目标和法律要求;规定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与交易机制,规范开展全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政府分解落实气候变化应对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提供法制依据等。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专门制定碳中和促进法,在法律中确立峰值目标、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有序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二是“三步走”战略,2025年前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法,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并设置促进实现倡导性条款;2026年到2035年启动“气候法”或“气候变化法”立法;2060年前启动“碳中和促进法”或“碳中和问责法”,以严格的制度保障目标达成。三是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填补法律空白,不进行过渡性立法。四是制定或修订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11]。实际上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该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针对已有的有关生态环境的立法进行修订,二是专门针对气候变化的其他问题进行立法。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要制定新形势下的绿色标准体系、核算体系、报告核查制度以及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制度。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立法中,要改变以往注重“末端治理”“结果控制”的传统思路,转为环境风险预防的新思路。
(三)市场手段实践先行,需理顺并积极推进
市场手段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有重要的作用,需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市场手段主要靠完善经济政策来规范和激活,包括: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等。碳排放权交易在2017年12月启动了全国市场。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框架,相关部门(如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和试点地区有更进一步的规定。这项工作不同于上述生态环境类立法,它属于民法的范畴。
碳排放交易机制基本原理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按标准免费或有偿地分配配额,而企业根据实际排放量与配额之差可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它在我国始于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北京、天津等七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后按一边试点一边立法的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底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有试点地区推出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上分析,碳排放配额来源于行政许可,碳排放交易机制就是政府对排放配额进行初始分配及管理。排放权实质上是行政许可与私人财产的混合物。但七省市在试点阶段分配排放配额的方式就很不统一,多数地方是用免费方式发放排放配额,少数地方(如广东)对一定比例的配额采用拍卖方式来分配。配额分配方式的不同使得不同地方的同类企业承担了不同的减排成本,导致相互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制度,从整体上看,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目前缺乏相关气体的统计监测,也无相应的核证标准确定碳排放指标,考核、激励与惩罚机制尚未建立。个人和企业自愿减排行动的仍是少数,且来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不多见。此外,自愿减排交易的排放指标在金融市场进行交易时,该如何防范风险也需考虑。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减排无限制,供需难平衡。自愿减排的需求方和认购方都没有强制性的减排指标,这势必会影响自愿减排交易的动态供需平衡。二是市场较松散,价格相差大。三是交易欠透明,信用基础弱。可信的碳减排信用是进行自愿减排交易的基础和关键,碳减排信用的形成绝大多数需要通过可靠的标准体系的开发和第三方的标准认证。国内碳减排核证标准不统一,信用核证机构缺乏资质认定。上述情况下,自愿减排交易作假有很大空间。四是监管不得力,标准欠统一。自愿减排指标登记也缺乏专门机构监督管理。五是交易平台多,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20多个地方的碳交所、交易所“遍地开花”,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交易量,难以提高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碳交易产品的国际对接。六是法律保障差,有序运行难。目前我国尚无一套碳减排交易的法律或法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仅规定在国内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机构的管理和项目审批等内容。存在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有:自愿减排市场非国际主流碳市场;中国不具备参与全球碳市场竞争的基础条件;企业自愿减排的动力不足;企业与公众的低碳环保意识仍然不高;国内减排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基调相一致[12]。
要注重激发企业活力,走绿色生产之路。政府部门需通过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企业进行管控,避免企业污染行为,但是企业作为营利机构,在其尚未探索出能获取更多利益的绿色生产方式之前,难以积极主动放弃传统的高污染生产方式,甚至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向政府官员提供“租金”,或者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排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绿色发展之路。企业作为社会生产主体,对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应该着力转变企业高污染生产方式,激发企业走绿色生产之路。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定法规和政策鼓励企业走绿色生产发展之路,比如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企业研发和采用低碳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绿色产业等。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提倡低碳出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通过转变市场消费行为导向,推动企业为迎合市场消费需求而调整生产行为,达到绿色生产的目的。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考评体制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严格管控生产和发展活动,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力度,为生态治理筑牢制度屏障[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