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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设理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探析

2022-02-04李晓静

关键词:知性讯问预设

李晓静

(河南警察学院 警察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侦查讯问,也称刑事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1]作为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侦查讯问的语言形式是“问答式”。这种言语交际行为是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进行的心理较量,其结果往往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因此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抱有侥幸心理提供伪证、隐瞒犯罪事实,故意阻挠讯问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此,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提前制定行之有效的讯问方案,巧妙合法地运用预设策略,使犯罪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

一、预设的相关理论研究

预设理论起初是哲学领域的概念,19世纪末由德国著名逻辑学家弗雷格(Frege)引入逻辑学的重要概念,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热点,随后又在语言学领域引起高度关注。关于预设的研究很多,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讲,预设(presupposition)是指言语交际各方根据语境可以推理出来的已知常识,[2]又称前提、前设、先设。通俗地讲,预设就是“言外之意”“话中有话”。

(一)语义预设(Semantic presupposition)

语言学家对“预设”的关注是从对语义关系的研究开始的。自从1965年乔姆斯基在他的语法体系里加入了语义研究,语言学家对语义的兴趣越来越浓,乔姆斯基把预设作为焦点对立面,菲尔墨把预设作为语义信息。随着语义学研究的深入,语言学家将预设作为一种语义关系,从特定的词、短语、语法结构的角度进行阐释。卡图南认为,词汇和语法结构等语言形式所包涵或预先设定的假设构成了语义预设,与说话所处的情景无关。斯特劳森认为,应该区分句子和句子的使用,一旦把这二者区分开来,许多疑难问题就能解决了,句子没有真假,只有句子做出的陈述才有真假。自此,语言学家对预设的研究开始逐渐关注到语义和语用层面的差别。

(二)语用预设(Pragmatic presupposition)

随着语用学的兴起,预设理论又增添了新的研究视角。关于语用预设,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理解和定义。何自然认为,语用预设是一种语用推理,它指“那些对语境敏感的,与说话人(有时还包括说话对象)的信念、态度、意图有关的预设关系。”何兆熊认为,语用预设主要有三种理解:一是说话人对于言语的语境所作的设想,二是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所需要满足的恰当条件或者是使一句话具有必要的社会合适性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三是交际双方所共有的知识或者说是背景知识。根据上述描述可知,语用预设是说话者、言语、命题和语境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是语境预设。

目前,语言学界对于预设研究主要包括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两个方面。关于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利奇(Leech G.)认为:语义预设提供了一种潜在的预设关系,而语用预设则把这种潜在的预设变成了事实上的预设。事实上,语义预设是句子内在结构的预设,而语用预设是说话人主观层面的预设,或者是言语交际双方所共知的背景知识。很显然,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是预设的一体两面,彼此关系密切、相互补充,语义预设是语用预设的基础,语用预设是语义预设的应用,并且在言语交际活动中,二者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经常作为一个整体的语言现象进行研究。这种语言现象在侦查讯问中也时有出现,因为使用预设是侦查讯问人员实施讯问策略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预设的特点

(一)共知性(Mutual knowledge)

共知性是指谈话双方所共同知道的信息,它是交际双方共有的背景知识。[3]共知性分为两类:普遍共知性和有限共知性。普遍共知性是许多人甚至所有人所共知。有限共知性指只为言语交际双方所共同知道的信息,或一方经另一方暗示而共知的信息,其他人很难理解。共知性往往与语境密切相关。例如,A:我买的羽绒服快要寄到了。B:穿上就会很暖和。从这段对话可以推断出,言语交际双方所共知的语境是“天气很冷”。

在侦查讯问中,预设的共知性主要是指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所共知的信息,以及犯罪嫌疑人受侦查讯问人员的提示而共知的信息。例如,问:你通过校园贷非法获利了多少次?——预设“校园贷是非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从事校园贷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多次违法,系惯犯”。问:你贪污的公款都放在哪儿了?——预设“犯罪嫌疑人是公职人员”“犯罪嫌疑人有贪污公款行为”“犯罪嫌疑人有藏匿公款行为”。以上问话就是运用了预设的共知性,预设的信息为讯问双方所共知,预设的共知性是侦查讯问人员实施讯问策略的前提和基础。

(二)主观性(Subjectivity)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主观性是语言固有的本质属性,预设的主观性体现在它是说话人主观的判断。换言之,预设可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是说话人主观认定的事实,也可以是说话人假设存在的情况。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掌握话语主动权,问话通常带有鲜明的主观性,这种先入为主的姿态有利于在讯问中先发制人,让犯罪嫌疑人受到牵制,猝不及防。

例如,问:你一共非法挪用了几次公款?——预设“犯罪嫌疑人非法挪用了公款”。问:你们是怎么分的赃?——预设“犯罪嫌疑人有分赃行为”。问:你的作案工具是匕首还是斧头?——预设“犯罪嫌疑人有作案行为”。可见,预设既可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但这并不会影响预设的运用效果。在案件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有时会故意假定事实,让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前后出现逻辑矛盾,不能自圆其说,通过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合法而巧妙地揭穿其谎言,使其无力狡辩。

(三)隐蔽性(Implicitness)

隐蔽性指的是说话者将预设信息隐含于话语之中,并通过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或一定的语境加以暗示。[4]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会提前设计讯问策略和话术,将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经缜密推断出的犯罪事实设计到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高度的警惕性,就很有可能按照侦查讯问人员的提问逻辑直接回答问题,这样就很容易落入“预设陷阱”,从而在无意中说出事实真相,当其恍然大悟时,为时已晚。

例如,问:张某在天台坠楼时跟你说了什么?——预设“被害人坠楼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问:你一周去XX超市偷盗几次?——预设“犯罪嫌疑人经常偷东西”。问:承包XX商厦工程,区某给了你多少钱?——预设“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可见,预设的隐蔽性使得讯问语言具有策略性和技巧性,侦查讯问人员就是在虚虚实实的提问中和迂回战术的使用中,了解掌握事实真相。

(四)推理性(Ratiocination)

预设推理是根据话语陈述中的信息推理逻辑结论的过程。[5]言语交际中,当一个话语说出时,预设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预设具有隐蔽性,要通过逻辑推理才能使其隐含的意义显现出来。因而预设也具有推理性,并与隐蔽性相辅相成。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往往将犯罪事实隐含在话语中进行提问,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讯问话语的思维逻辑进行回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和反应,侦查讯问人员作出合乎逻辑的推理和判断,从而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

例如,问:你的电动车牌号是鄂A3256是吧?答:(犹豫一下)是。这起盗窃案中,车牌号是侦查讯问人员虚拟的号码,并将其作为真实的前提进行发问,犯罪嫌疑人却信以为真,并按照讯问逻辑给出了肯定性的回答,由此可以推断,该车辆并非嫌疑人所有,其存在盗窃电动车的重大嫌疑。

三、预设理论在侦查讯问中的作用

(一)预设的共知性让讯问语言更加简明

说话者的意图是想要间接地表达一个命题,并且通过预设的办法使听者能够接受他间接表达的信息,这时预设就作为陈述观点的前提条件或依据而存在。[6]在侦查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一问一答”的特殊交流方式,决定了侦查讯问人员在提问时要做到言简意赅,而预设的共知性恰恰可以满足这个要求。由于讯问主客体双方对于相关信息共知共享,这可以让侦查讯问人员的问话更加简洁明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讯问目的和效果。

例如,问:案发时,你有没有去过黄某家?答:没有。问:你说的都是事实?答:都是事实。问:201x年3月2日凌晨你去干什么了?答:我去上厕所了。问:为什么绕远到黄某家附近上厕所?答:(沉默不语,神色慌张)。在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事情,属于他和侦查讯问人员所共知的信息,即犯罪嫌疑人知道发生了杀人案这件事情,并确认了他与此案的关联性,随后在侦查讯问人员预设性的提问中得知,犯罪嫌疑人之前的供述不完全属实,事实上他在案发时就去过现场。共知性的应用能够让侦查讯问人员省去不必要的问话环节,让侦查讯问话语更加简明扼要。

(二)预设的主观性让讯问语言更加含蓄

侦查讯问是主客体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作为开展讯问活动的主要载体——讯问语言的合理运用就显得极为重要。预设的主观性使得侦查讯问人员天然掌握讯问的主动权,多数情况下属于讯问优势一方。但是在侦查人员掌握案情事实比较少、对侦查讯问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侦查讯问人员就要想方设法扭转局面,不能让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而负隅顽抗。一般而言,经验丰富的侦查讯问人员往往会巧妙地使用预设,将案情的敏感核心信息隐藏在问题中,通过含蓄的语言旁敲侧击,让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基本上被掌握,从而打消侥幸心理如实招供。有时含蓄发问比直接发问效果要好。

例如,问:你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还不老实交代?!答:还有啥可交代的,你们不是都知道了吗?问:你还不认罪是吧?答:你说我犯罪了,拿出证据啊。在这起故意杀人案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十分狡猾,面对侦查讯问人员威力十足的直接发问,丝毫不露怯,反而抓住漏洞,直接反击,让我方拿出证据,从而使侦查讯问人员处于被动劣势,造成讯问的不利局面。此时,侦查讯问人员应及时调整策略,改变发问方式,用委婉含蓄的语言提醒犯罪嫌疑人,使其意识到自己暴露的蛛丝马迹已被警方掌握,再顽固抵抗也是徒劳。

问:难道你和武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吗?——预设“吴某的死亡跟犯罪嫌疑人有关”。答:有什么关系?我们只是朋友关系。问:你们只是普通朋友吗?武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我们已经复原了,你还不交代吗?——预设“警方已经掌握了犯罪证据”。答:(惊慌)。此案的继续审讯中,侦查讯问人员采用预设策略后,含蓄的发问首先让犯罪嫌疑人逐渐消解了对立情绪。武某的聊天记录是指认犯罪嫌疑人的关键信息,嫌疑人原以为聊天记录已被删除、证据已被销毁、警方无迹可查,所以讯问开始拒不配合。但是侦查讯问人员将这一关键信息设置到预设中,让嫌疑人得知聊天记录已被复原,警方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于是对抗心理瓦解、心理防线崩溃。

(三)预设的隐蔽性让犯罪嫌疑人自相矛盾

预设最鲜明的特点就是隐蔽性,运用隐蔽性既能避免侦查讯问主客体双方的直接冲突,又能确保讯问活动正常进行。侦查讯问人员往往在提供模糊的信息中发问,并对嫌疑人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使其在相信模糊性信息的前提下按照讯问逻辑进行回答,出现两难境地,最终嫌疑人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状况下,如实交代罪行。

例如,问:你们盗窃的文物都卖给谁了?——预设“犯罪嫌疑人盗窃了文物并销赃”“其他同伙也盗窃了文物并销赃”。答:我没有盗窃文物,那是自己家里的。问:你们盗窃的XXX、XXX都是国家一级文物啊!——预设“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将会承受较重的刑罚”。答:(沉默不语)。问:没有不透风的墙,蔡某某、范某某都已经交代了,人家都很聪明,想争取宽大处理,你还不承认吗?——预设“警方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继续顽抗没有任何意义,只会加重量刑”。答:是蔡某某叫我一起去偷的。在这起文物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盗窃销赃行为矢口否认。随后侦查讯问人员发挥了预设隐蔽性的特点功能,使用模糊性的语言“蔡某某、范某某都已经交代了”,让嫌疑人认为同伙已经把自己供出来了,即使自己不认罪也无济于事,反而还会加重量刑,于是开始辩解“蔡某某叫我一起去偷的”,想洗清自己是主犯的嫌疑,但是这样的回答已经和开始的回答自相矛盾,从而为侦查取证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预设的推理性让侦查讯问活动合法有效

侦查讯问中的冲突和对抗天然存在,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抱有侥幸心理拒不认罪或只承认部分罪行。在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下,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注重合理运用讯问策略和语言技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让嫌疑人自愿交代事实真相,此时预设的推理性便可发挥效力。它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按照讯问思路领会提问的目的和意图,继而结合讯问语境推导出问题中隐含的信息,并愿意相信隐含信息的真实性,在想要自保和争取减轻量刑的心理作用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这样侦查讯问人员既不需要对隐含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使用诱供、逼供等方式获取口供,确保了证据的有效性和讯问的合法性。

例如,问:交代一下你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答:我都是合法经营,没有非法占用过耕地。问:你的汽配修理厂年利润是多少?答:大概300万。问:有几个厂区?答:就一个,在中牟白沙。问:我们调查过了,你的汽修厂年利润700万,你少报了400万,是想偷税漏税吧?答:不是不是,刘集是我内弟刘某某的厂,我也帮他经营着。问:名义上是你内弟刘某某的,但你是实有人吧?答:算是吧。问:这么说你没有偷税漏税行为了?答:没有,700万的税我都交了。问:刘集的厂房非法占用耕地XX亩,你不会不知道吧?答:(沉默不语)。从这个讯问片段中可知,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非法占用耕地罪行矢口否认。侦查人员没有直接从正面反驳,而是另辟蹊径,从“厂区核实—年利润核实—缴税情况核实—非法占用耕地核实”逐渐深入,从这个环环相扣的逻辑链条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犯罪事实,并且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犯罪嫌疑人的亲自认证,无可辩驳,最终的推理结果一举推翻了他一开始的矢口否认,为事实真相的查明提供了有力证据。

笔者在分析预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语义预设与语用预设的特点和功能,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释了预设理论及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问题,旨在从侦查讯问人员的角度进行探讨如何利用预设合法高效地开展侦查讯问工作,始终掌握侦讯主动权,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按照预设策略和讯问逻辑如实作出回答,从而营造有利的讯问局面,顺利获取有力的证据。侦讯实践表明,预设的共知性、主观性、隐蔽性、推理性等特点,能够发挥出让侦查讯问语言简明含蓄、让犯罪嫌疑人自相矛盾、让侦查讯问活动合法有效的功能和价值,侦查讯问人员巧妙运用预设,是掌控讯问节奏、掌握侦讯主导权、捕获案情要点的有效语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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