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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2022-02-04王小英

关键词:心理医生班委隐私权

王小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近年来,高校学生隐私权受到高校侵害的现象时常发生,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受制于高校学生的身份特殊性和我国高校的性质影响,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存在着明显冲突,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高校现有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专门针对这种矛盾制定相关的方案解决,或者虽然制定了一些方案但效果甚微,这直接导致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无法缓解且日益增加。缘此,笔者撰写本文,期望对我国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我国隐私权的法律探究及保护现状

隐私权最先由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提出。随后,世界各国法学界也相继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制度建构,由此隐私权逐渐成为了全世界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之一。在国际法学界,隐私权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各国的广泛重视。在我国,隐私权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有规定,但并不详细。受制于我国高校的一定行政属性,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与高校管理权之间存在着诸多困境。高校学生身为被管理一方,在面临被赋予一定行政属性的高校管理权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尤为艰难。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隐私权的侵权形态进行了列举。我国的法律法规仅概括性的说明要保护学生隐私权,但并未详细规定学生享有的隐私权。保护学生隐私权的重任更多的是交给了高校,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高校就可享有极度自由的校园规章制定权。而在学生隐私权保护方面,各高校的制度则相差甚微,均未明文规定学生享有哪些具体的隐私权,仅粗略的规定学校保护学生依法享有隐私权。不难看出,我国高校学生享有的隐私权,上到法律法规,下到校园规章制度,均未对其有详细具体的保护措施。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及分析

(一)心理咨询工作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每所高校都必须设立定点的心理咨询室并安排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执照的心理医生按期值班。当学生遇到一些两性、抑郁、自闭、家庭变故、网贷难还等极度私人的问题时,有些学生会积极地向学校的心理医生或者辅导员进行咨询,这种行为无疑是十分积极、正确的举动,但却依旧难免会引发一些问题。例如,学校安排的心理医生往往会与各年级辅导员对接,如若学生咨询的问题存在上述的情况下,心理医生通常会与该学生所对应的辅导员进行反馈:一是为了避免学生做出一些极端行为;二是为了让辅导员更加深入了解、关怀该学生,这也是一个校园心理医生所应履行的基本职责。由此该学生的咨询情况从校园心理医生转移到了辅导员,而大部分辅导员一般对学生的私人情况并不是很了解,一些辅导员会因此而进行宿舍访问或者进行私人约谈,其他的一些辅导员则会选择通知班委或者舍友,让几个班委或者舍友密切关注该同学的行为并及时反馈。这些措施很正常,辅导员通过这种措施对学生的特殊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积极开导,这是辅导员应尽的基本职责之一。但问题在此时显露出来,无论辅导员采取哪种形式,都无法绝对避免他人知晓,由此,一个本来学生并不想让他人知晓而选择向校园心理医生咨询的私人隐私,逐渐发展到辅导员知晓、班委知晓、舍友知晓,甚至是其他老师或同学知晓,该学生的隐私权无意间被泄露。

高校心理咨询室设在校园内,与学校其他师生处于统一封闭空间,同时,校园心理医生也属于高校职员,与咨询学生本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从空间和身份而言,高校的校园心理咨询室相比校外医院的心理咨询室更加容易泄露咨询学生的隐私。正如上文所言,高校心理医生与辅导员都是按照学校的规定来履行职能,但与此同时,学生的隐私权却有可能会受到侵犯。高校心理医生和辅导员如若不按规定履行职能,对该学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则有可能会导致学生作出极端的行为,危害自身安全甚至是校园安全;反之,如若高校心理医生和辅导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则有可能会使得学生的隐私权泄露,进而受到侵害。

(二)检查学生宿舍

高校有权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地走访和检查。但是当学生宿舍无人在内且门被上锁时,高校管理者是否能在未经通告的情况下擅自开锁进入?或者在高校进行未经通知的突击检查时,学生是否有权拒绝管理者进入检查?再或者管理者在进入宿舍检查时是否有权打开学生的个人柜子或抽屉查看?高校通常认为,学生宿舍是高校提供给学生的公共宿舍,是高校所属空间的一部分,高校理应对其进行管理,且管理的方式和程度理应由高校来自我规定,简单而说,高校想怎么管就怎么管。但有些学生却认为,宿舍就是自己生活的房间,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高校无权在未经同意或者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宿舍,且学生自己的柜子和抽屉属于极度私密的空间,无论如何都不得被检查。在这些问题上,高校和受管理的学生有着很大的分歧,甚至有时还会引起纠纷。

需要明确的是,高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检查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高校有权力也有责任排除学生宿舍可能存在的各种潜在风险,定期检查必不可少,但这并不代表着高校可以无所限制的检查学生宿舍。笔者认为,在高校学生宿舍问题上,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学生并不是免费住高校的宿舍,每学年学生都会按照高校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住宿费用。从实质上来说,相当于学生是租赁人,高校是出租人,双方实质上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而关于宿舍管理的校规校纪则可视为该合同的特殊条款。基于此,学生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该类合同中默认的一系列基本权利,这其中就有对个人柜子、抽屉等宿舍空间所享有的隐私权,高校管理者如若不加限制地对这些空间进行随意检查,就必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奖助贷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广大学生中较为特殊的群体,对他们进行奖助贷的帮助,需要建立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且由于每个班级或年级都有相应名额的限制,奖助贷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以国内某二本高校为例,贫困生认定工作大致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学生向辅导员提交贫困生申请;二是辅导员召集班委集中讨论评议人选;三是辅导员私下通知申请同学评议结果。在这种方式下,申请贫困生同学的个人和家庭状况就不可避免的被班委知晓,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班委一般难于始终保守秘密,进而申请贫困生的同学的个人隐私被无形公开,甚至有些家境困难的同学会因此而放弃贫困生认定的申请。

上述奖助贷认定工作的方式其实并未直接对学生隐私权进行侵害,如若参加评议的班委能够一直守口如瓶的话,参评学生的隐私就能得到很好地保护。但有一些高校的奖助贷工作方式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例如在贫困生评议上,因为申请人数远远多于额定人数,有些高校采取了班级公开评议的方式,即申请同学在全班进行个人情况自述,由班级同学来公开投票进行评议。本该是私下里不公开进行的评议工作摇身一变成为了班级公开的“比惨大会”。过于公开的评议方式也许会更好地实现奖助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但这却是把申请学生的隐私当作了牺牲代价,对学生的自尊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四)信息收集工作

高校在学生信息收集工作中存在明显的问题,在百度搜索输入“学生信息泄露”几个关键字进行检索,出来的新闻有几十页之多,标题无非于“某高校学生信息遭泄露疑被企业用于逃税”“高校辅导员骗取学生信息网贷百万”“某高校学生信息被泄露”之类。而从时间线上来看,学生信息泄露事件从2015年到2019年间一直频发不断,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是2018年9月发生在江苏靖江的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大规模学生信息泄露事件,该校共有2600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疑似被企业用于偷逃税款。

高校作为享有一定行政属性的主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管理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和个人、家庭信息的权力,而学生作为被管理的对象,有义务配合高校如实地填写个人和家庭信息,高校相应的也承担着保护学生信息不被泄露的义务。而高校所掌握的学生信息十分详细,包括了学生的个人姓名、年龄、民族、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关系、家庭详细住址、缴纳学费银行卡号、学籍信息、身体情况等,可以说高校掌握着学生几乎一切的个人信息。而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会有大致三类人经手这些信息,一是收集的班委,二是整理信息的辅导员,三是学校保存信息的行政管理人员,而只要这三类人中的一类存在倒卖信息、电脑丢失或电脑被黑客入侵的情况,学生的个人信息就很可能面临被泄露的风险,学生的隐私权也随之受到侵害。

综上,从目前存在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表现来看,并不仅仅只存在于以上所列举的四个方面,还存在于高校管理的诸多方面中,并逐渐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三、保护学生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一)通过立法方式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隐私权的含义、内容、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但对侵犯隐私权的救济途径规定地不够完善。如实践中,手机接收的垃圾短信以及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的法律后果依然不明确,使得日常生活中垃圾短信漫天飞、骚扰电话不停息的现象频频出现。普通公民的隐私权都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更何谈身为特殊群体的“高校学生”。因此,建立健全我国隐私权的系统的法律体系,是解决保护学生隐私权问题的大前提。如果说,国家完善隐私权相关的立法是为保护学生隐私权创造了大环境的话,加强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保护学生隐私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就是具体化、精细化的为学生隐私权保驾护航。只有专业化、精准化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二)通过行政手段督促高校改进校园规章制度

改进高校的规章制度是目前最有效也是最快捷的措施。教育部授予了高校极度自由的校园规章制度制定权,高校改进校园规章制度的程序也远远比国家立法的程序要简单快捷,故此项保护学生隐私权的措施的可操作性极强。

首先,高校须公开向在校学生征求修改意见,充分了解广大学生对隐私权的需求范围,经师生、高校领导和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充分讨论后,确定学生在校园享有哪些合法的具体隐私,并将这些具体的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明文写入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其次,高校需要结合前述学生享有的校园隐私权,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二者同等并重的前提下,细化高校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高校管理人员对学生实行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的程序。

最后,高校需要建立权利救济通道,当高校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程序进行不合理的管理行为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就可通过高校建立的救济通道实现权利救济。

(三)强化校园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保障校园信息系统安全

高校需要定期对校园心理医生、辅导员、班委等校园管理人员进行法治教育,使校园管理人员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惩戒性,明白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有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明白故意泄露、出卖学生个人信息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以此在人员上避免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大量的学生个人信息储存在学校的办公电脑中,高校电脑系统的安全性是保护学生信息的防火墙。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一部分原因是来源于黑客的电脑入侵。这就是为什么学生信息泄露事件广泛发生的原因。对于学生隐私的保护,除了人员存在问题,必须注重设备的升级管理。

(四)探索学生征信系统制度

国家设立的个人征信系统,人们可以通过查阅信用信息来判断他人的诚信度。高校校园作为一个小型的社会,是否也可以给在校学生制定一套学生征信系统呢?笔者对其具体操作规则进行简单的叙述:一开始学生所拥有的信用数值都相同,均为100分,当某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时,扣除其一定的信用数值。例如某学生因校园暴力将其他同学打伤而受到处分,则该学生的信用值会被扣除10分;或者若某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致使宿舍电路烧毁而受处分,则对该宿舍集体成员的信用值扣除5分。当学生的信用数值低于60分时,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与之相对应的是学校对其较为严格的管理,当然该学生依旧享有隐私权,但其享有的具体校园隐私权的行使范围会略少于普通学生。

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言是成立的。对其可行性而言,这种类型的学生征信系统相对公平地对学生的信用进行了评估,遵守校园规定的学生享有合法应有的隐私权保护,反之经常违反校园规定的学生则面临较为严格的管理,在理论上这种类型制度的可行性极大。但这套学生征信系统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其中最有可能发生也最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这套系统可能会在无意中将学生划分为三六九等,信用高的学生们有可能会区别对待失信的学生,从而引发校园歧视或冷暴力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将社会征信系统的运行模式移花接木到高校的校园管理中,仍需要相关部门、高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断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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