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公共价值”信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追求
——基于马克思公共哲学的审视
2022-02-04张晋铭
张晋铭
(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人类漫长的历史文明演进是一个不断交往与合作的过程,目的是为寻求一种共同、统一的价值,即价值共识。价值共识对于维系人类社会的交往与合作、维护人类社会平稳运行具有极为关键的历史作用,成为每个时代、各个地域、不同交往所持续追求的合理性状态。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日益深化,全球范围内各国利益面临重新洗牌与分配,因而凝聚不同民族、国家与利益体的原本多元、差异与冲突的价值体系,构筑具有基本价值共识与价值规范的新型国际格局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项谋划全球治理改革的中国方案,通过各主权国家的共商、共建、共享来实现人类价值成果被各价值主体公平合理享用,因而得到各主权国家对这一价值理念的广泛认可与普遍拥护,逐渐构筑起具有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全球价值共识。这一方案充分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理性、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全球化步入公正合理轨道贡献重要力量。
各主体对价值共同认可所达成的价值共识需要以公共价值为依托,马克思公共哲学视域中所体现的“公共价值”,将人类生存的合理性视为坚实根基,力求展现主体在思维、行动、生活与规范等方面的公共性品格,在“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核心旨趣昭示下对资产阶级私有化加以现实改造与变革。依据马克思哲学所表现的公共性生存的实践逻辑以及马克思“公共价值”对人类公共性存在的美好指称与现实吁求来观照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的达成,必然蕴涵着具体、明确、切实的理论旨趣与现实规定。
一、“ 公共价值”与“价值共识”的实践证成逻辑
公共价值意指同类客体或同一客体能够同时满足不同主体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具有普适性、共有性与社会全覆盖等基本特征。价值共识指涉各价值主体对同一价值(公共价值)所产生的一致认可与共同追求,并逐渐转化为对这一价值的根本观点与实际态度。总的来说,价值共识需基于公共价值而存在。
“价值”的一般性概念指价值客体及属性对价值主体的满足情况。这种对价值的理解尽管抓住了利益作为联结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纽带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强调人对物的依赖性即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价值概念的内涵。在马克思“公共价值”理论逻辑中,对价值的坚持“着眼的是总体意义上,人类历史实践的结果对于全部历史本身以及作为社会历史主体自身发展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指向一种合理性意义上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期许”[1]。因此,价值共识作为各主体对价值产生一致观点所达成的共识,离不开公共价值的基本依托。公共价值与价值共识作为马克思公共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内在旨趣一定是相互因应、有机统一的。一方面,公共价值是人们在长期历史与实践活动中对既定目标主动、积极的自觉追求。人们在实践与追求中对价值的反映受到合理的价值观念所引导,社会历史主体在参与公共价值的发现与价值共识的达成过程中,体悟并确证个体与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表现为对个体与共同体存在根基的历史认同。另一方面,马克思公共哲学最终指向的是人的公共性存在。人类所从事的一切活动,抛却个体动机的差异,其最终结果都是为在共同价值指引下尽可能创造与拥有更多的社会公共财富,进而彰显人本身的价值,这是实现人自身意义的必然逻辑。从这一意义来讲,公共价值所表征的一定是人类共同生活所认定的基本美德,是人类在一次次同社会、自然以及自我关系交织下所积淀与体悟出的精神真理与道义基础。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无非就是人类以正当、合理方式追寻、捍卫公共性生活的现实写照。
纵观人类历史,将“公共性”确立为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并非易事。人们通常更多的是对社会生活与制度事实的公共性特质的理解与承认,对于如何以公共精神来处理私有化现实始终做得不够。在观念史演进逻辑中,人类探寻生存合理性正当根基对现实的反映预示着公共哲学的真正成立,表征为人类在理论探索、制度构建以及社会生活中所彰显的公共性品格。正如黑格尔所言:“我们不像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成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2](P.8)马克思公共哲学始终将改变这个世界作为首要出发点,在实践层面对资本主义“私有化现实”加以深刻变革,视人类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为无产阶级根本旨归。这种对公共价值的追求不仅是理论层面的深度革新,更是实践层面的伟大革命。无论从理论深度、核心内涵还是话语构建等方面来审视,人类生存实践对价值追求的不断进阶,都以公共价值的形式所呈现。马克思对公共价值理念的开创,为人类在价值共识基础之上开启文明新时代提供了重要理论准备。
作为公共价值的典范,马克思哲学所指向的是作为新历史阶段人类之于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一部马克思发展史必然内蕴着公共价值之下人类对于价值共识凝聚的现实求索。实践层面上,马克思公共哲学对公共价值的确认,体现了努力谋求全球治理正当秩序的理论尝试与目标追求。一方面,价值共识通过公共价值获得其实现的正当性理据。价值共识以公共价值为实现载体,人类作为一种公共性存在的主体,依据公共价值构建公正、自由、和谐、共享的世界秩序成为价值共识达成的核心要义。另一方面,上升到更具实质的核心层面来讲,只有最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的唯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主体,全世界公民谋求公共价值验证了公共性实践的正确方向。
在马克思公共哲学视阈中,人生存的观念与实践的正当性、全面性就是对公共价值的现实指称。马克思公共哲学在不同视角与话语下,对世界历史文明演进以及主体自主性的提高等合理性诉求,映射着公共价值基础上人类对理想生活构设的理论与实践尝试。其根本意义就在于,人类文明复杂多元的演进过程,必然内含着以合理性制度与理念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公设,在一次次历史演进过程中寻求公共价值的正当化、合理化出场背后,是人们对不断扩大公共价值总量进而实现理想生活的不断试错。这种对理想生活的坚持,是人类在漫长劳动实践中凝聚而成的自由、自觉的性质,汇聚为人们对公共价值的普遍认可与不懈追求。尽管与公共价值相关的价值共识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但可以肯定的是,价值共识的凝聚以及达成,一定是以某种共同体规范对合理性、正当性价值的体认、践履,蕴涵着对合理价值的认可与追求。那么被正确承认的价值观念,也就规定了人们构设理想生活的内涵与外延,相应地公共价值也就为实现人类根本福祉提供了具有根本意义的权利保障与价值指向。但如何以科学、先进的共同体制度亦或是理念的正义性实践推进公共价值和理想生活的实现,在当今时代还面临着极为困难的因素与挑战。
从全球推广现状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的实现尽管还处于形成过程,尚不能对此作出详尽的描述,但我们可以从价值共识达成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内涵中进行粗略的描绘。首先,从基本结构来看,世界各民族在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基础上的“共善”行为就是一种寻求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具有普遍性的重要特征。西方所提供的普遍性更多的是以西方中心价值为主导的,由西方中心论所衍生而来的自然结果,这种带有殖民性、欺骗性的“普遍性”必然受到后发展中国家的抵制,演变为一种“特殊化”价值。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共同价值首次涵盖了各民族不同的利益需求和实践立场,在尊重各国文化多样性、差异性基础上,强调世界多样性中所包含的同一性,诸如人类的共同性、协商的共识性、发展的包容性、合作的共赢性、和平的共享性等,成为构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建设性逻辑。其次,从基本内涵来看,文化共识性与文化特殊性辩证统一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共同价值是各国各民族文化的“共善”,不是形而上的普遍性,而是对民族文化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包容。在追求文化共识性价值基础上认同与涵纳文化个性和特色,其本质是对文化共性、特性和特色的辩证统一。抛却这种“共善”式的文化包容,文化的交流将会碍于共同基础的缺失而无以为继,文化必将流于相对的、原子式的封闭;剔除这种“共善”式的文化理念,文化将丧失个性与特色,世界文化必将陷入枯燥、单调的窘境。
人类生存中所面临的任何与公共性有关的问题与实践,都建立在公共性逻辑之上。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制度建构以及思想生成过程中所体悟与确立的价值,都在人类生存与生活的总体性逻辑中表征为对正当性意义与公正合理价值的认同。社会存在与社会生活几乎被人类文明公认为有价值的所有事物所填满,如果社会存在与社会生活中某一个方面未被满足或缺失,这种公认的价值就不是完整与圆满的。这种理性设计的价值结果既然是由人所主导,那么在人的生存以及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不完整和非圆满性,就必然导致人在自身价值追求过程中存在着缺陷。而人类自始至终在追求价值方面的尝试与努力,其目的都是为了改善与解决这一问题,朝着更加理想的目标前行。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5月15日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在回顾人类历史、展望人类未来的基础上深刻阐明了“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的重要哲理,向世人传递了“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3],为人类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文明深刻转型时期追求公共价值指明了新的理论指向与努力方向,让公共价值在共同体实践中努力构成“公共理性”共识,为实现人类共同福祉、变革不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关系和约束人类生存实践提供了重要依据。
当前世界各国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普遍降低,这缘于“公共价值”在现代西方国家公共生活领域中的长期缺位,国家作为公共权力代表无法为人们提供与承诺实现公共价值的途径与方式,公共价值的挑战表现为人们对价值难以达成共识的现代危机。人类复杂多元的文化使得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相互冲突,全球利益划分逐渐演变为各国在世界范围内对多元利益的重新分配与价值格局的重塑,同时各国同其他国家的多元利益与价值格局相互交错,形成更加复杂化、多层次与分阶级的利益格局与价值体系,公共价值基础上的凝聚价值共识遭遇重大难题。对此麦金泰尔曾指出:“现代社会把每个人的生活分割成多种片段,每个片段都有它自己的准则和行为模式。”[4](P.257)因此,对全球公共性的重塑与各国制度文化公共性的重构,以公共价值诠释全球秩序公正、合理和理想社会自由、美满的确定性,就成为当今时代构建新型全球秩序的重要智识性问题。
在马克思公共哲学视野下从学理上观照公共价值与价值共识之阐释范式,也彰显着新时代中国对这一学术事件的关注力度与思维智慧。信息文明与智能社会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展与覆盖,使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全球生活质量与水平获得飞速提升,带来社会的整体进步与文明的加速飞跃。但这种并非所有的人生活境遇的普遍提升,更多地表现为个别西方发达国家与某些国际组织的获利与垄断。“一部分人可以享受最大财富”与“一部分人必将遭受窘迫”成为虚假公共性约定俗成的应然现状。从21世纪开始,人们在日益分裂的利益格局与不断加深的生存困顿中逐渐意识到,缺乏集体行动与共同追求所带来的生存窘境和发展困难,主要原因来自于缺少一种共识意义上的、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公共价值”指引。针对全人类所面临的公共生活困境,各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不约而同地向公共性出发,反思与总结全球冲突与对抗长久不息的内在动因。各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所付诸的努力,其目的都是为扭转因资本主义私有化和私人利益膨胀所造成的与真正公共性生活的背离,进而营造一种共生、共在、共享的新型国际公共性社会关系格局。但由各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所承担与主宰的全球“公共生活”,作为当代公共价值出现与价值共识达成的重要场域,始终无法为世界民众提供一种理念和实践上可接受的公共形态。
为拯救和重构全球公共生活,这些国家在为自身的私利寻找正当性论证的同时,试图探寻新型的“西方公共性治理模式”,以求构建更具理想化与普遍性的公共价值,为人类真正的公共性生活提供合理性根基。结果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哪个西方国家能够提出可以有效抑制私有化造成的公共生活异化的建设性方案,因而导致世界民众逐渐将西方国家主导的公共生活视为牟取私人利益的基本手段,公共权力成为私人利益以及自我需求满足的“挡箭牌”。同时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生活逐渐朝着更加单一、狭隘的虚假“公众”生活迈进。
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社会步入后工业阶段之后,社会财富因科技进步与全球市场体制活力的释放开始不断积累,尤其是不同价值理念与发展模式受到新型全球化影响。公共价值逻辑之下,人的生存与生活本身开始出现觉醒,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述情形,各民族与国家的价值观念与文化传统开始由对抗、冲突向理解、共存的方向发展,全球各利益体逐渐意识到以“公正”“平等”“和谐”为前提的“融通”“交往”“合作”是有效缓解对抗与冲突的重要方式。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类具有“崇尚公共性追求”的国际性、国家间的共同体组织不断涌现,但政府原本对公共价值与公共性的控制、调配与约束,以及公共理性预设中政府作为公共生活的唯一合法性主体,因长期对私人的逐利性与自我治理权益的纵容,已经难以为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认同感与归属感。相反,非政府组织依托公共价值所展现的合理性、正当性的理念与实践正在成为人类迈向理想社会的关键。这证明了,为应对由“多极化”国际关系所造成的全球不平等,各国以及各民族之间基于人的生存本位、生活优位理念,世界民众对自我主体之认同还需要重新回归到公共生活领域之中加以体认。因此,当今世界所呈现的多元性公共生活模式,必然为营造更具张力与潜力的公共空间创造了可能。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本着为全世界与全人类整体发展考量,以实现全人类根本福祉为宗旨,提出了一项具有前瞻性、长远性的可操作与可实现的伟大构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初心就在于变革原本不合理的全球政治经济秩序,以及以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狭隘价值框架与价值理念,让每一个共同体成员拥有对价值普遍认同且尊重的共同认知与价值目标得以确立的坐标尺度。充分涵盖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国家、民族、阶级的文化独特性、文明传承性以及民族特殊性,指向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与共同利益实现的基本方位。当前中国道路与中国理论在探索与实践中所取得的成功,正是基于在遵循马克思“公共价值”基础上的价值共识,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中国道路与中国理论更具认同感,这对于正确引导人类文明历史演进的前进方向、塑造理想的生存与生活形态具有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具有“天下为公”胸襟的新时代中国,用诸多富有成效与切实的行动,在仍然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社会环境中始终坚持以公共价值为基础,努力探索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方案与理想生活的实践方向,向世界展示与贡献了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方案、理念与智慧,其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是围绕“公共价值的坚守与价值共识的实现”所展开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的达成,必定内涵着对具有最大价值公约数的公共价值的群体认同,同时以特定的制度共同体方式实现对这一价值的追求与坚守。由此,以马克思的“公共价值”来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就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时代课题。
二、“公共价值”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提供客体公共效应
价值在实现与达成过程中,作为满足主体实际需要和切实利益的基本范畴,表征为客体和主体间的意义与效用关系。公共价值作为存在于公共领域之中的核心价值,其根本旨趣在于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公众的价值需求和利益诉求,具有均等性、全面性与共享性等特征。在公共领域中,马克思“公共价值”对于满足客体对主体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种客体效应一定是主体最根本与核心的利益需要,在当今历史阶段表征为客体依据某种“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公共效应实现“价值共识”的基本过程。
(一)马克思“公共价值”是对以国家为界限的公共利益的根本超越
马克思始终从人类社会出发将人类共同利益视作基本出发点,并在共同利益基础上谋求人类社会的根本解放,其最终归宿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深入社会现实,发现私利性取决于人类维持个体生存的现实本质,“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P.187),这决定了在人的生存与发展中必然包含有私利性特点;同时每一个具有“私利性”的个人只有身处一定社会关系之中才能获取自身的根本利益,这又体现了人的公共性特质。由此,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私人利益提供保障,私人利益的获取则要以公共利益为基本前提,两者构成了一对互为因果的关系。马克思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深入剖析,发现“真正公共性”在资本主义公共利益面前开始产生偏离与异化。“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普遍’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6](P.198)国家本应作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矛盾调和与化解的中介,现在开始变为掌控并任意改变公共权力的统治工具,并始终以国家的姿态打着公共权力的幌子极力维护资产阶级自身的根本利益,其后果就是无产阶级长期被统治与被奴役,同时也吹响了无产阶级团结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时代号角。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波兰民族解放运动时发现,这场民族解放运动对于实现不以国家为界限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启示。在对遭受民族压迫的波兰表示深刻同情的同时,也阐述了波兰民族解放运动对于改变整个欧洲革命运动格局的重要意义。马克思、恩格斯依据当时无产阶级与国际主义运动的根本立场发现,波兰民族解放运动所包含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整个欧洲解放运动之中,因此将这一国家内部的革命运动界定为欧洲整体革命运动的缩影。对此恩格斯在论述德国革命同波兰民族解放运动关系时认为,“一个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其他民族的时候,是不可能获得自由的。因此,只要波兰没有从德国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德国就不可能获得解放”[7](PP.694~695)。在恩格斯看来,波兰与德国的共同利益都是为摆脱俄国的束缚,而获得解放的关键在于互相团结、共同建立具有民主性质的现代国家。为此马克思、恩格斯高度呼吁与声援,波兰民族解放斗争作为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更多无产阶级参与其中,为确立真正公共价值、抛弃以国家为界限的公共利益提供坚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对以国家为界限的公共利益抛弃中获得重要思想源泉,其所内涵的公共价值理念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的达成提供了重要的客体公共效应。当前以国家为中心的共同体并不具备普遍的公共性,公共利益还只是停留在依赖国家利益之上的相对实现。“公共利益作为聚合国家民族向心力的重要纽带,公共利益实现的程度决定了向心力聚合的强弱,单向度利益索取只会造成不同国家民族因利益分歧而走向‘分散’,建立在共赢、共生、共享基础上的共同利益所具有的内生性与向心力将会使中国与世界各国建立更加紧密的‘黏合’状态。”[8]因此,公共利益的实现总是相对的。在民族国家内部,国家利益相对于公民个体利益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拿到国家民族外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对于国家民族利益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所以说,人类公共利益的实现要奠定在国家民族利益实现的基础上,群体公共利益一定是相对于个体特殊利益而言的结果。因此,作为一项既立足于全世界人民共同利益又兼顾不同国家民族特殊利益的伟大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倡导的价值理念之所以更容易被全世界人民所认可与追随,是因为在马克思“公共价值”中对以国家为界限的公共利益超越的客体公共效应作用下,实现了对意识形态、民族国家与社会制度限制的突破,构成了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真正公共性基础。
(二)马克思“公共价值”中的“公共”是通向“真正共同体”的必然形式
马克思为创造“真正共同体”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对私有制条件下人的异化行为从新型生产关系中进行了扬弃,从而为构建人与人之间真正平等的社会关系奠定了基础。所谓“真正共同体”,必然包含着社会生产力的普遍高度发展与世界的普遍交往联系,以摆脱地域性与民族性的交往局限为出发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旨归。“在普遍性世界交往中形成的共同利益,作为维持、驱动人们进行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的原初动力,同时也为共同价值的生成、延展不断提供着物质资源,成为共同价值存在的现实性基础。”[9]因此,“真正共同体”的实现包含两项前提预设,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全方位发展,二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民族与地域性的交往禁锢被打破,世界构成普遍交往的现实形态。“一方面,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最后没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替代。”[10](P.166)基于这一判断,人和人之间普遍的交往活动在马克思看来就是属人的自愿“劳动联合”产生的必要前提,也只有在自愿“劳动联合”意义上对彼此的互相承认,才能构成具有“现实的个人”的真正社会联系,个体就能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实现对自我的确证,向“真正的个人”迈进。而作为以国家为构成要素的政治共同体,始终将物质利益作为联结共同体的基本方式,从而造成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必然矛盾,出现“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10](P.164)。
因此,这种个体与社会的真正实现关系也就被马克思用来批判基于政治共同体基础上的“虚假共同体”形式。国家作为“虚假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始终戴着“共同体”的虚伪面具出场,共同体内所追求与实现的利益依然是具有私人性与特殊性的利益,不具有“共同利益”的基本范畴。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共同利益”只是一种“异己”的“普遍利益”,仅作为“虚假共同体”的基本表现方式而存在。这就造成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虚假共同体”之内个体特殊利益与群体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还会持续升级为具有更加多元化的矛盾表现形式。对此马克思判定,这种以个体特殊利益为纽带的“虚假共同体”必将会被以群体共同利益为纽带的“真正共同体”所取代,而只有个体特殊利益真正同群体共同利益相趋同并使社会全体成员凝聚为共同主体,才能迈向“真正共同体”。
(三)马克思的“公共价值”是完成人自身解放和实现人本质的基本旨归
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其思想理论的出发点首先是“现实的个人”。因而,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是只有一切人的解放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正是基于这一前提,整个社会最终将步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阶段。因此,“现实的个人”在“真正共同体”中实现的解放自由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实践旨归。而“真正共同体”将是“现实的个人”不断发挥自身才能、最终走向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基础。这充分表明,人的解放自由需要始终建立在群体的共同利益之上;主体特殊利益满足意义上的“单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标准。这是因为,作为“现实的个人”的主体以独立身份而非阶级成员身份参与到共同体的联合中时,个体将不再受共同体阶级所束缚,个体特殊利益与群体共同利益逐渐趋为一致,个体在共同体的联合中将走向真正的自由。这预示着无产者在消灭国家、阶级后将获得自我个性的真正实现,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10](P.201)的共同体中完成对每一个参与者的解放。无产者要想拥有自由的活动条件与发展空间,就需要实现对阶级的消灭,摆脱一切阻碍自身发展的利益冲突与阶级制约。对于存在阶级隶属关系与阶级生存环境的“虚假共同体”而言,它始终具有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深层次矛盾。因而,真正共同体的构建必然要建立在消灭一切阶级和国家的无产者联合基础之上。同时,在“真正共同体”条件下,个体利用自由实践活动逐步完善自身,使个体对于主体的本质特征在普遍的社会交往中逐渐显现,从而实现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归根结底,“真正共同体”是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理解的思想与价值旨归。在“真正共同体”中,人的类本质不仅得到进一步扬弃与超越,同时人的社会关系理论也将得到不断升华。在人的本质的生产与实现过程中,人的本质就从应然层面成为属人的“真正共同体”实现的基本条件,同时,“真正共同体”的构建也映射着人对于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诉求,从而深刻揭示了解放全人类的实践路径。马克思指出:“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1](P.170)这表明人在“真正共同体”中实现本质的同时也建立了人与人之间真正的社会联系,社会联系成为体现人本质的必要手段。基于这一层理解,马克思关于“真正共同体”中人的共同体本质的思想逐渐成熟,将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作为共产主义实现的重要前提,从而确证了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对于具备共同价值基础的“共同体”得以实现的必然逻辑。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内蕴主体对“公共价值”的共同表达
公共价值作为主体的一种共同表达,表现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达成上就是主体对马克思“公共价值”的共同表达。这种主体的共同表达有别于个人一般意义上的表达,而是对现代世界治理体系“规范化”的公共表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实现过程中,这种主体对马克思“公共价值”的共同表达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共同生活”方式是主体共同的现实诉求,二是“能够生活”理念是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
(一)“共同活动”方式是主体共同的现实诉求
马克思始终认为,物质的丰富一定由生产力发展而带来,同时生产力发展还是实现人的自我个性解放与人的本质复归的必然方式,由生产力发展带动下的人必将完成对社会“组织重构”的历史重任。而事实上,人类通过“共同生活”方式对历史的创造与世界的改变以及对社会的“组织重构”,已经彰显了人类社会生产实践的内在本质。在马克思公共哲学中,“共同生活”方式是人类社会生产实践的基本方式,脱离社会性的单纯个人活动不能构成完整的实践活动。这是因为人作为社会与自然的产物,始终是在与自然的互动和社会的交往中所提升与发展的。“共同生活”方式提倡通过交往互动促进彼此之间的联系,为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条件。而只有在同社会产生实际的联系与交往中,人才能够调动共同的力量完成创造历史与改变世界的初衷。对此马克思断言:“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0](P.160)由此可见,“生产力”对于“共同活动方式”的重要意义。对于马克思这一结论我们可以明晰两点,一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共同生活”方式发挥出了重要的“生产力”效用,二是唯物史观真正将“生产力”确证为自身的基础性范畴。针对主体的实践活动,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具有鲜明的实践协同性,呈现出合作共赢的时代特征,再次阐明生产力总和的共同占有是实现自由和发展的必然因素。通过对生产力总和的共同占有,交往将由普遍交往向真正交往过渡,同时这种真正交往联合而成的共同体,也将自身存在的唯一标准设定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证明了对生产力总和的共同占有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交往对于人类社会未来前景把握的前提性预设与基础性作用。对于如何实现对生产力总和的共同占有和个人的真正交往,马克思认为,要彻底消灭私有制和扬弃分工,必须是生产力全部由联合起来的个人所占有。所以,个体自由的展现必然要建立在共同社会生产能力与自我全面发展基础之上,由这种个体所联合而成的共同体才能生成“真正的个人”,“真正共同体”才能得以构建。马克思在人类“共同活动”方式不断发展的实践进程中发现,人之间的异化关系将趋于消亡,异化这种作为异己力量的历史阶段性产物,正在被由生产力快速发展和世界普遍交往所形成的共产主义革命这种世界历史性活动所吞没。依据马克思所设定的理论逻辑,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世界历史性共同活动需要以马克思“共同生活”方式为现实诉求。这是因为,人类社会只有诉诸发展“对生产力总和共同占有的共同活动”,才会在马克思“共同生活”方式指导下实现对自身力量的“自觉驾驭”与“根本占有”,也才能彰显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中对马克思“公共价值”的共同表达。
(二)“能够生活”理念是主体共同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认为,“能够生活”是人们的共同价值取向,而指导人们“能够生活”的实践指向就是对生活需要的根本满足。“生产”与“生活本身”作为“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实践维度对“能够生活”起到关键作用。“生产”指代基本的物质生产方式,“生活本身”则指代基于“共同生活”方式的“现实生活过程”。[10](P.152)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关联性决定了“生产”与“生活本身”在“能够生活”中的内在统一。人的生命由生产方式带动的生活方式所维持,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现实的个人作出的判断可以从他们表现自身生命的方式(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中寻找。整个社会实践发展的动力、目标、过程与价值内蕴于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真正结合之中,为人类真正改变世界提供指导。它反映了人之生存的价值诉求就是“能够生活”,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公共性中的“公共”概念与其他西方学者研究上的不同。马克思所承认的“能够生活”,不仅包括对物质生产创造的物质财富的真正占有,还包括对精神生产所创造的文化成果的根本享有,其充分诠释了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内在一致性。人类生存发展需要依靠同外部自然交换的物质生活来维持,而生产活动作为物质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对其满足的条件下不断地丰富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获取人类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同时,人类在将自身尺度诉诸于自然的改造过程中,确立了以自然索取为方式的生存基础,同时由精神生产而创造的精神生活成为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方式。正是在这样一种主体性诉求中,精神生活在物质生活中具有了属于自己的实践维度,真正实现了与动物间关联的解体和对自然界的摆脱,构成了人“生活本身”的唯一发展旨趣。这种对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真正占有,预示着人类正逐渐步入“生活本身”的基本境界。人在享受由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所带来的现实愉悦的同时,也在通过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彰显人类创造生活的伟力。生产的发展持续地满足着人们生活的各类需要,由生产所带来的成果为人们接下来进一步享受生活提供重要基础。从这一意义出发,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实践内涵一定源自于生产与生活的内在统一,人类创造历史、改变世界的过程一定是由以“能够生活”为价值取向的共同生活所构成。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类的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应该是一种“生活本身,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人的道德、人的活动、人的享受、人的本质”,而“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12](P.394)因此,由人的生产与生活共同铸就的、代表人类基本生存方式的“能够生活”,就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生存新境界的价值导向与实践引领。
四、“公共价值”基础之上的主体价值共识凝聚
在马克思的公共哲学中蕴含着对精神规范的要求,共同体的塑造在马克思看来不应仅代表物质生活的构建,还应具备人们对精神属性的认同。这是因为,具有“精神规范”的现实个人是作为“真正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样,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共同体的凝聚与整合不能缺失价值观的精神滋养,它对于维持共同体的向心力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纽带作用。所以,价值的共识必然凝聚为共同体持续推进的精神规约,化为约束各行为体的基本准则与协调各行为体利益设定的必要尺度。
(一)主体认知共识的建构
主体的认知共识主要指主体在认知与理解过程中对价值所形成的一致看法和认同,这种看法和认同其目的是要构成一种理性的共识,对此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理性来理解理性共识的达成。他认为,主体间共识的达成离不开普遍的交往,而交往理性就是对主体间通过普遍交往所形成的基本共识的认识。主体间语言结构的交往是交往理性实现的基本场域,在这一场域中主体间的交往不受任何因素所干扰,具有内心自愿性、实际操作性与现实交互性,这也构成了具有更加真实、真诚、确证与可理解的理想型交往。所以说,交往中参与的不同主体对达成的共识拥有共同享有权。对此哈贝马斯将交往中的可理解性规定为交往的本质,认定其为实现共识的必要手段。主体间的行为最终以理解为根本目的被他视为交往中最核心的部分,认为“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互相认可的有效性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13](P.1)。这种主体间的理解将会促成交往共识的达成,而交往共识的达成对于构建公正平等的世界体系与重建科学合理的价值体系至关重要。主体认知共识的建构重点是关注实现共识的价值是什么,是否为主体的基本价值需求,能否满足主体的交往需求,以及何种政治制度与共同体规范才能保障并实现主体对价值由感性到理性的一致认识。主体在交往中构成认知共识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其主要包括交往中存在的公共价值客体、公共矛盾与公共挑战,以及公共利益与公共需求。例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倡的“全球命运与共”,就意味着公众普遍认识到当前我们之间的命运休戚相关、不可分割,只有发展与合作才是掌握自身命运、实现共赢的唯一出路,从而达成全人类的认知共识。因此,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首先要建构主体的认知共识。主体一旦拥有认知上的共识,主体评价共识的塑造以及整个价值共识的达成将会拥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主体评价共识的塑造
主体在实现认知共识基础上,通过认知所构成的标准来对价值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公正性作出的判断与认定,就是主体评价共识的塑造。评价共识的实现,一方面离不开认知共识奠定的基础,另一方面则是由人类社会漫长的生产、生活实践所逐渐形成的、普遍的、稳定的价值标准所规范。主体共同形成的价值标准既有人类价值的共同标准,也存在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标准。而那些作为人类价值的共同标准,也就为主体评价共识的塑造提供可能;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不同国家民族的特殊价值标准在主体评价共识塑造中的重要地位。因为无论任何国家亦或是民族,都拥有自身共同的文化传统与信仰,也就是他们所形成的基本文化共识,这种主体共同精神的需求为塑造主体评价共识创造了条件。由文化认同所形成的共识,既是对自我的确认与识别,也是对不同民族文化与传统的确认与识别;这种文化的确认与识别就是对共同文化所达成的共识。同时,在主体的全球性或国家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交往实践中,总会存在相同的文化传统与信仰,这种传统与信仰自觉成为主体交往实践中价值共识达成的重要纽带,为主体间的价值共识的真正达成提供了必备条件。同样可理解,一旦主体运用共同的标准去评价价值,就会更好、更快地实现对主体评价共识的塑造。如果说,主体的认知共识是主体在认知与理解过程中对价值所形成的一致看法和认同,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表达或陈述,那么评价共识则是主体对价值的基本立场和根本态度、现实诉求和实际主张以及共同愿景和企盼。因此,相比于认知共识,评价共识的塑造将进一步提升价值共识实现的深度与广度。但当前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达成的过程中,各主权国家与利益体尽管能够对价值形成共同认知,但迫于国家、民族间对价值评价标准的不一致,就会对评价共识的塑造形成一定的挑战。尽管各主权国家已经普遍在人类命运与共、休戚相关问题上达成认知共识,但当人类整体命运同本国与民族命运在诸如利益等问题上发生纠纷或冲突时,还是存在少数国家为维护本国与民族命运而宁愿牺牲全人类命运的情况发生,或者把威胁自己国家与民族命运的问题转嫁给其他国家与民族的命运之上。这表明,不同主体间对评价共识的塑造要远远难于或者复杂于主体间认知共识的达成。这就要求各主体,尤其是以国家民族为单位的各利益体应以全局利益为目的,抛弃自身原本的私利性与偏见性,寻求各方共同利益的实现和共同命运的维护,在意见与想法共同一致的情况下,重新塑造主体间的评价共识。
(三)主体思想共识的确立
主体思想共识的确立,标志着主体已经在思想意识层面对价值形成较为一致或者基本相同的观念;主体思想共识的确立,是认知共识与评价共识由基本的认知与评价阶段上升到思想体悟与意识觉醒阶段的表现。思想共识超越了人们对价值的一般认知,凝结为人们对共同价值的思想体认与道德觉悟,并不断向情感归属与理想追求努力,在主体灵魂深处达成对价值的思想共识,从而凝聚为主体对价值、生命与世界的根本看法与理解。从价值共识的实现程度来看,主体对具体、客观的价值所构成的共识反映了认知共识和评价共识的实现目标,而思想共识更多讲求的是对价值的整体规范或者系统构架所达成的共识,尤其是对关乎人类命运的各类重大现实问题以及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形成的共识。主体所确立的思想共识,无论在共识达成的深度还是广度上,相比认知共识与评价共识都具有更加主动性、系统性、综合性与潜移默化作用等特点。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来看,当各主权国家对价值共识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那一定是仅仅实现了对价值的认知共识与评价共识,而且这种共识一旦被外界所干扰很容易发生改变,具有易变性特征;如果各主权国家对价值共识的认识已经步入深层次阶段,也就是说进入到主体的思想意识领域,那么主体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的认知与评价也将随之进入更加稳定与深化的阶段,相应地将会使主体对价值共识的认知更加内在与深刻,也就更利于价值共识在主体间的相互达成。
(四)主体信念共识的培育
主体在思想共识基础上对价值形成的根本或本质意义上的观念就叫作主体的信念共识,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达成的最终阶段就是要不断凝聚与培育具有信念担当的主体价值共识。这是因为,在生活与生产实践中,人们往往对某事物真实存在以及实际实现的程度,更多受益于人们对这一事物所形成的根本观念并持之以恒地坚持的结果,这就是人们在价值认知和评价与思考之后所内在地形成的信念与信仰。信念与信仰是主体最深刻、最本质、最高阶段的理想与追求,也是主体情感和意志最深刻、最本质、最高阶段的表达。其中信念是主体在观念层面展现的基本形态和精神层面彰显的根本状态,而信仰则是信念对象化与指向性的存在,是意指信念所想表达的根本追求。主体在价值追求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将信念与信仰融入自身血脉之中,并将其与自身的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始终秉持着与主体同生死、共命运的基本态度。信念共识的培育成为各主权国家与民族凝聚人类共同命运意识的重要纽带,成为激励他们共同克服困难、齐力面对挑战、努力构筑未来的最强大的精神支柱。因此,从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来看,信念共识相比其他层面的共识,一定是更高级、更内在与更深刻的价值共识。
总之,从马克思公共哲学视域对倡导人类共同价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重新审视,试图以确当的全球治理和合理的国际秩序为基本分析层面,以“公共价值”概念为核心,来理解与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达成的理论深蕴。从这一视域出发,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共识”的达成,一定是在充分认识到既有虚假“公共价值”的基础上对带有公共性属性和特征的马克思“公共价值”的遵循。因此,用马克思“公共价值”对这一正在形成之中的全球治理方案的公共性内核进行规范性建设,势必成为文明交流互鉴时代人们探寻构筑理想社会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