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足为凭?
2022-02-04吴海/文
吴 海/文
随着新能源车辆销售量的增长,一些汽车自燃的新闻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好巧不巧,小王工作的小区里的业主邓先生购买的车辆发生了自燃,邓先生和销售方、厂方就相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僵持不下,所以邓先生就自然而然想到了小区互助群,来找大家出出主意。
邓先生是在2019 年1 月购买的新车,整车质量担保为3 年或10 万公里。2019 年11 月11 日晚上7 点左右,邓先生的爱人驾驶着这辆车正常行驶在马路上,车辆突然发生了自燃。邓先生的爱人立刻下车报警,消防部门接警后及时出警灭火,但车辆已经被全部烧毁。后来当地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雷击、外来火源等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由于这车还在三年质保期内,邓先生认为发生自燃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于是就去找了当时的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理论。
销售公司查阅了记录后表示,虽然对邓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因为邓先生购买车辆后并没有定期在4S 店进行车辆保养,而《火灾事故认定书》只能证明起火原因,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销售公司卖给邓先生的汽车经检验系合格产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无过错,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厂家也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理由有二:一是自己交付的车辆是合格产品,而本次车辆发生起火的原因在于邓先生自行改装所导致,因此邓先生无权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经过调查,生厂厂家表示邓先生购买了车辆后,将原厂前大灯更换为非原厂的前大灯,这一改装不是在厂家授权特约店进行的。本案车辆出售时一并交付给车主的《用户手册》中也对车辆加改装作了详尽的说明,第421 页的改装章节中提示切勿改装或尝试修理任何电器部件。本案车辆在起火前的5 分钟,有监控视频拍摄到车辆的前大灯灯光已出现明显的异常,左右两侧大灯的灯光光斑明显不对称,仅仅5 分钟后车辆就发生燃烧,足以证明车辆起火是邓先生自行加改装的大灯故障造成,而不是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二是邓先生手上的这份《火灾事故认定书》还不足以证明车辆起火和产品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机关对火灾发生的认定,而不是就系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鉴定。且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是消防大队根据第三方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火灾原因的,该鉴定机构本身不具有就车辆本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进行鉴定的资质。
关于这车辆自燃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各方各有各的想法。于是小王与小李律师、马法官商量后,建议邓先生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自燃原因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看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邓先生将销售公司与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双方辨认车辆残骸照片及车辆残骸前大灯卡脚残骸照片,法院委托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烧毁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最后出具了《车辆烧毁原因鉴定意见书》,就车辆着火原因分析认为: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左前纵梁前上部起火;乘员舱内烧毁的导线具有火中带电烧毁的特征,左纵梁前部接地导线也具有火中带电烧毁的特征;该车左前大灯尾部灯泡电极插片电弧熔痕处为该车起火点;该车着火左前大灯灯泡总成从原安装位置脱落;通过同型号车辆比对,着火车辆有改装前大灯现象。鉴定意见为:车辆烧毁是其左前大灯灯泡电极插片接触不良所致。
最终法院认为邓先生对他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邓先生想不明白,就来请教小李律师和马法官。小李和马法官看完判决书后与邓先生进行了沟通,邓先生的疑惑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经说了原因,为什么还要采信别的鉴定报告?
马法官说:“《消防法》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制作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果,不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益。《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车辆火灾事故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当事人若对认定的内容无异议,应当推定《火灾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当事人若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对该认定书的认定内容提出异议,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为有必要对该认定书进行审查时,法院应当对该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其能否作为确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依据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证据作出的火灾成因认定,生产厂家辩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持有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资质,但不具有火灾事故中车辆本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的鉴定资质,就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确不具备车辆本身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的鉴定资质,故依据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并不涵盖燃烧物(车辆)的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而引发自燃,且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对车辆的自燃原因作出确定性的结论,车辆自燃原因(火因)具有不确定性,故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根据。”
小李律师补充道:“基于司法审判实践对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以及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差异,鉴于现行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分配该举证责任,本案例阐明应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考虑到消费者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应允许消费者就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就所得出的鉴定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另一方面,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就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尽可能地减轻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事故书》并不当然地成为确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根据。《火灾认定事故书》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是人民法院处理相关车辆火灾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火灾认定事故书》不一定当然具有车辆自燃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基于充分理由或证据对该认定书提出质疑或者人民法院针对讼争事实认为有必要审查时,应进行司法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确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根据。”
最后,就是邓先生自行改装车辆的行为对消费者自行违规改装车辆或尝试修理任何电器部件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使用、保养、维修汽车或修理任何电器部件要严格按照厂家产品手册的要求规范地进行。消费者自行违规改装车辆或尝试修理任何电器部件导致车辆自燃造成财产损失,只能咎由自取。汽车消费者要规范、正确地使用、维修及改装车辆,杜绝事故隐患,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条释义:
关于侵权责任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期,很多读者也已经熟悉了。但是判断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关系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案中就是发生了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以及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差异的情况。最终通过法院建议,当事人申请对车辆起火的原因再次进行了鉴定,而该鉴定也作为案件最终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具有车辆自燃事故中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基于充分证据或理由对该认定书提出异议或者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认为有必要对该认定书进行审查时,法院应进行司法审查判定其能否作为确定案件争议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