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研究学术史(1978-2021)
2022-02-03王小光
王小光
党内纪律检查源自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和制度设计,监察历史则可追溯至古代国家的权力监督制度,两者虽属不同性质的监督体系,但在我国形成了纪检监察合一的特殊体制。纪检监察研究受到制度变革的直接影响,研究内容和方向不断发生转变,学术研究变迁史也是改革实践史的反映。监察改革后的纪检监察成为热门研究领域,来自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数量猛增,研究领域逐步从宏观制度延伸到制度细节。然而,研究繁荣背后仍存在缺少基础性和体系性理论奠基,解释方法单一,过度扩张部门法研究领域,纪检监察相关学科定位不明,学界和官方的话语体系冲突等问题,以至于理论研究亦步亦趋地随着制度变革而反复调整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32条提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中国政法大学计划在2022年试点将纪检监察学科设为国家一级学科,下设纪律检查学、监察学、纪检监察理论和廉政学,其他高校亦纷纷跟进。随着纪检监察研究及学科建设走向成熟,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的研究历史脉络,总结过往时期的研究进展、特点、方法及不足,有助为监察改革全面深化阶段的相关研究积累学术资源。
一、1978-1992年:纪检与行政监察分别自成体系的探索性研究
“文革”结束之后,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分别于1978年和1986年恢复重建,直至1993年实现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相关研究主要从纪检和监察两个方向分别展开。该阶段针对纪检和监察的研究随着制度成型而不断涌现,相关研究具有开创性,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党的纪律检查研究体系初步成型
改革开放之前的纪检制度变动频繁,甚至一度处于撤销状态,导致雏形状态的纪检制度及理论研究缺乏延续性。自1978年中央纪委恢复建制之后,自上而下的纪检体制得以逐步重建,纪检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在探索中不断健全。随着纪检制度框架逐步成型,纪检制度探索的经验及反思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研究主体主要集中于纪检系统内部,多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这与该类群体位于改革探索一线,掌握充足和前沿的资料信息不无关系。研究方法受到改革开放后开放氛围的影响,逐步褪去阶级分析法的印记,转而使用学术研究通行的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已较少出现于研究成果之中。
在研究主题和内容上,研究者已初步探讨纪律检查研究体系的基础要素,涉及纪律检查的含义、功能、原则、价值、历史等层面。关于党内早期领导人的纪检思想,涂先珍、孔庆榕等人总结提炼出朱德、陈云在担任中央纪委负责人期间的纪检思想。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基础理论,时任中共湖南省纪委书记的杨敏之在1991年编写的《党纪的功能和实施》中对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重要性和特征、纪律与自由、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关系、执纪方法等进行前瞻性分析,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在1987年编写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概论》涵盖纪检概念、原理和范畴、制度运行、工作方法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纪检任务等内容,中央纪委的魏明铎、宫杰、李雪勤撰文分析党内纪律的功能和作用。(1)参见魏明铎、宫杰、李雪勤:《关于党纪建设的几点思考》,载《党建研究》1990年第1期,第32-36页。关于纪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制度比较,范传治总结了1922年至1987年期间的中共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的历史变革,(2)参见范传治:《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沿革》,载《华东石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1期,第36-38页。魏明铎主编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史》系统整理了1922年至1990年中共纪律检查制度变迁及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作任务与贡献。(3)参见王玉福:《党风建设的重要经验——回顾建国初期的整风整党运动》,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8-12页。温云水对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纪检制度进行了归类分析,提出纪检、监察分设与合一、配合型、独立型等分类,属于国内较早关注苏联及东欧国家纪检制度的研究。(4)参见温云水:《苏联东欧各党纪检工作概况》,载《苏联东欧问题》1988年第6期,第69-72页。
纪检系统重建后不可避免会遇到体制运行及实践工作的问题,某些先前存在的问题再次进入研究者视野,如纪委和党委的关系如何定位。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思想解放大背景下,研究者对纪检实践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探讨,部分观点至今仍见其思想性。关于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的潘菊圭认为,党纪监督不同于党内监督,党纪监督应秉持平等、公开和“依法”原则,纪委可以监督同级党委。(5)参见潘菊圭:《关于党内监督问题的几点看法》,载《党建研究》1989年第4期,第24-27页。时任中央纪委常委的傅杰撰文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党的十二大要求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监督,纪委应加快推进双重领导、监督规范化和制度化。(6)参见傅杰:《关于党内监督问题的几点看法》,载《党建研究》1990年第5期,第27-31页。王世杰认为,纪委在整顿治理中应加强对同级党委和同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协调行政监察部门发挥有效监督作用。(7)参见王世杰:《在治理整顿中加强党的纪律》,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89年第3期,第73-76页。此外,纪检机关一线研究者也开始关注纪检工作实践问题,如陈文志等人指出,党纪监督存在人财物不能独立于同级党委政府、缺乏统一规范和量纪标准、纪委权限小且纪检人员素质低等问题。(8)参见陈文志、郑恩彦、金维克:《现行政治监督体制运行机理分析》,载《党校论坛》1991年第2期,第52-55页。
纪检制度位居党和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领域,党的纪律检查研究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强烈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在改革开放后提出党政分开理念,纪检和行政监察在体制上也是分立设置,国家层面的制度设定也框定了多数研究者的分析视角。在纪检与行政监察的关系层面,主流研究观点多强调纪检和行政监察的区别,认为党纪监督和行政监察均为党政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存在性质差异且各自独立,但党员和行政人员的高存在度重合性,两类监督又有紧密联系。如张榴芬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廉政建设,认为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分属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两者为党政监督体制的独立分支。(9)参见张榴芬:《建国初期的廉政建设》,载《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3期,第9-16页。但亦有研究者开始关注纪检和行政监察分立产生的问题,认为两者的业务存在重合,分立产生资源分散、程序反复对接等问题,主张纪检系统和行政监察系统合二为一。(10)参见陈国权:《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研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第47页。此外,纪检机关一线研究者多倡导纪检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于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反击资产阶级自由化,这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有紧密联系。
(二)行政监察研究走向学科化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54年转型为国务院监察部,随后在1959年的国家体制改革中被撤销。直到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务院监察部,此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监察体制逐步健全。但1993年启动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再次调整行政监察的定位,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实现纪检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一体运行。在1986年至1993年,行政监察的制度实践引发了研究者的较多关注,产生了丰富且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
行政监察制度既引发监察实务工作者的思考,也受到高等院校公共管理、法学等专业教师的重视,尤其后者从基础理论、制度架构、改革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刻探讨,在短时间内论证了行政监察学科体系的基本要素。在1989年举办的华东地区行政监察学术讨论会中,有观点认为,行政监察学是以政治学、行政学、行政法学、组织行为学和心理学理论为依据,以行政监督或行政监察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11)参见朱士新:《华东地区行政监察学术讨论观点综述》,载《党校科研信息》1989年第70期,第2-4页。彭武文、赵世义认为,行政监察学是从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分离出的独立学科,研究对象是行政监察制度和监察活动。(12)参见彭武文、赵世义:《关于建立行政监察学学科体系的思考》,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第94-97页。王永银主编的《廉政·监察》丛书包括《中外监察制度简史》《行政监察名词解释》《比较监察制度》等12本书,涵盖行政监察的名词概念、性质、原理等基础内容。卢汉桥等编写的《行政监察概论》一书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监察的性质、主体、任务、依据、功能、原则及工作方法,张镇平等编写的《行政监察学》以及蒋国平、刘彦伟主编的《中国行政监察理论与实务》均尝试从学科体系上架构行政监察学的内容。该阶段的研究者十分关注行政监察作为独立学科的定位及体系架构,已对监察的核心问题进行前期探讨。
改革开放之后的学术研究视野不再单纯聚焦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开始挖掘古代中国的制度经验,另一方面更多地开始关注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期望从发达国家获取制度改良的样本。周继中、韩晓武、郑传坤、萧秦等人均开始梳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自古代萌芽至监察部设立期间的变迁,探究监察制度历史演进中的利弊得失。部分研究者亦开始关注域外行政监察制度,尤其关注日本、美国和西欧国家的行政监察制度,如杨敬伟将世界主要行政监察制度分为隶属代议机关、隶属政府系统和党政双重领导三类,(13)参见杨敬伟:《行政监察制度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第14-18页。赵玉祥对西欧国家的行政监督类型和方式进行总结,(14)参见赵玉祥:《西欧国家的行政监督》,载《西欧研究》1990年第2期,第15-19页。这些比较研究拓展了行政监察的研究视野。
行政监察体制自重建之初就面临独立性不强等问题,这主要源于监察部门设立在政府内部,双重领导的权责不清,内部监督模式存在监督无力、效果不佳等问题。针对行政监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部分研究者开始思考如何确保行政监察权的有效行使,设计出多种监察改革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建立人大领导的独立监察机关。如邹斌认为,监察体制的弊端是监察缺少独立性和权威性,主张借鉴域外议会监察模式,在各级权力机关中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各级人大的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察人员由人大选举产生且有充分职务保障,以此建立自上而下且独立于行政系统的权威监察体系。(15)参见应克复:《改进监察体制 扩大监察范围》,载《民主与科学》1992年第3期,第25-26页。第二种方案是建立国务院垂直领导的监察体制。如陈国尧、夏桂英主张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监察部部长直接向国务院总理负责,或者由国务院副总理兼任监察部部长,监察机关只接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以此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体系。(16)参见陈国尧、夏桂英:《关于强化我国行政监察机制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6期,第10-14页。第三种方案是建立双重领导且有较高地位的监察委员会。如陈国权分析比较行政监察的人大领导、垂直领导和纪检监察合并方案的优劣,主张在双重领导体制中改监察部门为监察委员会,由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负责人。(17)同注⑩,第45-51页。另外,有学者反对大幅度调整现有体制,主张确立监察权的宪法地位,从宪法上保障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18)参见郁忠民:《论确立监察权的宪法地位》,载《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第22-24页。
总体而言,该阶段关于行政监察的研究氛围十分开放,许多研究者敢于批评和反思监察体制现状,大胆讨论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部分观点具有前瞻性和启发性,如建立人大直属或中央直属的独立监察机关,组建专门的监察委员会,实现监察权的宪法确权。学术界对行政监察的关注度高于纪律检查,较多高校教师投入该领域研究,相关研究对后续监察体制改革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1993-2016年:纪检监察合署引发研究内容及学科体系的调整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93年决定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现纪检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体制变革直接冲击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领域内的研究,造成研究主题、研究内容等出现调整和转向,直至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开启新的研究阶段。
(一)纪检监察成为统合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新研究领域
纪检监察的一体称谓出现在1993年改革之前,部分国家机关早已开始采用纪检监察的用法,如1990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即使用此种称谓。1993年纪检监察合署改革重塑纪检监察体制,纪检和监察以“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形式走向合体,纪检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趋向一体运行,党政监督体系出现逐步融合趋势。中央纪委在改革后倡导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纪检监察的概念正式成形,纪检监察的一体使用成为主流,如1993年至2016年的中国知网期刊数据中篇名中含“纪检监察”的文章有4792篇,篇名中含“行政监察”的有705篇,篇名中含“纪律检查”的有532篇。中央纪委亦积极推动纪检监察的一体研究,如在1994年创办《中国纪检监察报》,在2010年设立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在2014年将《中国监察》杂志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上述刊物成为纪检监察研究的前沿和核心刊物。
针对如何对新兴的纪检监察进行学科定位及理论构建,官方及学界均开展前期探讨,推动纪检监察研究逐步变热。一是开展纪检监察学科、专业、课程设置及招生方面的探索。中央纪委在2008年召开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专家咨询会,初步探索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方案。西安政治学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先后设立纪检监察相关专业,开展纪检监察相关研究及招生教学。二是初步构建纪检监察研究体系,探讨纪检监察的基础理论议题。如中央纪委的傅奎主编的《纪检监察概论》以总分结合的方式探讨了纪检监察制度及相关理论,河南省纪委的刘国栋编写的《纪检监察原理与方法精要》系统研究了纪检监察的含义、两种职能、体制、研究范畴、基本要素等内容。然而,纪检监察学科的定位依然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是包含纪检学和监察学的独立学科。(19)参见蒋熙辉:《中国纪检监察学基本范畴研究》,载《中国监察》2012年第5期,第46页。有学者认为,应以监督学替代纪检监察学的用法,使之成为政治学下的二级学科,具体涵盖政党监督学(纪律检查学)、行政监督学等内容。(20)参见李永忠、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第97-107页。
随着纪检监察合署体制成型及后续深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引起研究议题和内容调整,其中既有对传统议题的讨论,亦有针对合署改革后的纪检监察体制运行情况的思考。一是对传统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化,如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纪委独立性保障等问题。研究者继续探讨如何合理协调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关系,(21)参见朱伯君:《关于现行纪检监督反腐体制的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第54-55页。倡导建立上级纪委为主、同级党委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22)参见孙立坤:《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创新的若干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28-32页。或者改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23)参见孙北平:《纪检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思考》,载《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50-54页。提升纪委及其负责人的级别规格,(24)参见周泽山、黄世伟:《从创新纪律检查体制入手强化党内监督》,载《巢湖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20-23页。充分保障纪委监督的独立性。此类探讨在21世纪初尚不断出现,随后很少为研究者所关注。二是关于合署改革后产生的新议题的讨论。这些议题主要包括合署办公对纪检监察体制、职能、工作方法等影响,(25)参见张显才:《有关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反思》,载《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议论文集》2003年3月,第98-101页。派驻改革的模式及运行问题,(26)参见潘加军、鞠连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模式分析》,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第26-30页。党纪和国法、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之间的关系,(27)参见周淑真、袁野:《论国家法律与党纪党规关系之协调——以当代德国为例》,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第24-29页。“四种形态”的政策阐释,(28)参见任建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离不开纪法衔接》,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1期,第16-19页。以及其他体制改革相关问题。
合署改革初步解决纪检和行政监察职能重叠的问题,但此次改革仍不是终点,纪检监察权运行再次遇到新的职能交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参与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其中检察机关是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纪律调查形式参与职务犯罪调查,纪检调查和检察侦查存在紧密业务合作关系。纪检监察和检察对接中产生的问题引发研究者的思考,首先是针对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对接的问题,研究者开始探讨纪检监察证据如何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29)参见鲁正清:《谈纪检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第52-53页。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如何在法治反腐框架中衔接。(30)参见谢登科:《“法治反腐”视域下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之衔接》,载《知与行》2015年第1期,第76-79页。其次,针对部分纪检监察措施的滥用,尤其是“两规”措施的不当使用问题。支持者认为“两规”是反腐过渡时期的权宜之策,“两规”的适用具有现实合理性。(31)参见李永忠:《向法制社会过渡的权宜之策——正确认识“两规”、“两指”》,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9期,第13-15页。反对者则指出“双规”“双指”具有相对合理性,但违反侦查法治主义的要求。(32)参见张步文:《“双规双指”:相对合理性与适法有限性》,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第4-7页。另有观点指出“双规”是反贪非正式程序,但腐败案件特殊性、中国基础结构能力的软弱和刑事法总体性的不足,改革方案并非简单取消“双规”。(33)参见刘忠:《读解双规侦查技术视域内的反贪非正式程序》,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209-233页。再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合作调查模式,有学者总结纪委和检察院在办案中形成二元反腐模式,反腐实践中存在联合办案、合作办案等四种类型。(34)参见许晓娟、彭志刚:《中国反腐败调查模式的本土化问题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第174-185页。
随着国内外交流加深及研究视野的开拓,该阶段的研究者开始关注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等地独立反腐机关的成功经验,主张参照廉政公署模式建立专门的反腐调查机关。有研究者主张设立中央垂直管理的专门反腐机关,将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及审计等系统的反腐职能统一整合,全部授予此专门机关,(35)参见谭本仲:《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思考》,载《党政干部学刊》2010年第11期,第4-6页。另有观点在前述设定基础上,补充认为新机关应与纪委合署办公。(36)参见佛山市纪检监察干部研修班学员:《对深化佛山市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南方日报》2010年10月8日。另有研究者主张将当前拥有反腐职能的机关整合为一个新机关,独立于纪检监察、检察、政府等系统,接受党中央或国家主席直接领导。(37)参见吴国斌:《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现状、样板和改革路径》,第九届中国管理学年会2014年年会论文。其中,纪检监察系统研究者提出的设立新的独立反腐机关,统一整合纪检监察和检察的反腐职能,新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的模式与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方案如出一辙。
总体而言,纪检监察学科在该阶段仍属冷门或边缘学科,关于学科定位、属性和体系的论证尚不充分,学界专门研究人员少,缺少学科体系架构的奠基成果。1993年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学界引发的关注度略显不足,可能的原因有纪检监察学科定位不明,学界缺乏研究兴趣;深入研究需要跨学科知识储备,研究难度较大;合署体制极具中国特色且运转复杂,难以用单一学科的学理阐释;纪检监察机关与学界的沟通交流少,研究出现封闭趋势;学者获取前沿资料信息存在障碍;等等。上述可能的原因导致纪检监察研究主体多为实务工作者,仅有部分学者如庄德水、过勇、宋伟、任建明、蒋来用等持续关注纪检监察相关研究。实务工作人员的研究风格具有典型的政治性、实务性和对策性特征,多数研究成果侧重解读中共中央及中央纪委文件精神,重点探讨纪检监察的政策、工作方法和实践问题的破解,实证研究成果居多。学界对纪检监察的研究多集中于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反腐调查的法律问题等,实务界和学界关注的议题不同,研究思路存在差异,亦缺少共同的话语体系,如中央纪委强调使用“两规”的正式概念,但学界多偏向使用“双规”的俗称。
(二)行政监察研究的延续与研究困境
纪检监察合署改革创设出纪检和行政监察的“一体两面”式架构,纪委领导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名为两个机关,实为一套组织机构和人员。此种党政监督合一的模式直接冲击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行政监察学科的传统理论与合署制度产生冲突和不适。
尽管行政监察研究出现传统理论与制度实践的不协调,但行政监察的研究脉络依然得以延续,仍有部分学者在行政监察学科独立设定的基础上,持续研究行政监察学的相关议题。在前一阶段行政监察研究基础之上,研究者继续研讨行政监察学体系中的基础议题。多数研究是从法学或公共管理学视角研究行政监察,先后出现一系列关于行政监察学的专著,比较有代表性的如《行政监察学》《中国行政监察教程》《中国行政监察学概论》《中国行政效能监察理论模式与方法》等著作。这些著作分析了行政监察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性质、职责、任务、组织机构、管辖、历史发展和域外比较等基本要素,推动行政监察学的基础研究框架走向完善。但多数研究未能深入解释合署体制对行政监察的影响,仍主要立足法学或管理学视角解读行政监察,较少结合党纪理论分析行政监察问题,随之产生的行政监察理论与实践运行脱钩,使研究成果难以呼应纪检监察改革进程。
在纪检监察合署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背景下,研究者依然尝试从古代监察历史及域外监察制度中发掘制度经验,关于行政监察历史及域外比较的研究热度较高。该阶段出现较多关于行政监察制度史的书籍,亦有大量的期刊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古代中国监察史,比如肖媛等宪法行政法学研究者系统整理了明朝、唐朝、宋朝等朝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关于域外监察制度的比较研究也持续展开,李红勃等人分析了欧洲议会监察专员、英国及德国等国家监察制度的运行情况,主张借鉴域外制度完善中国法治。(38)参见李红勃:《人权、善政、民主:欧洲法律与社会发展中的议会监察专员》,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141-159页。沈跃东编著的《宪法上的监察专员研究》对监察专员的概念及域外制度运行进行系统研究,袁刚编著的《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程洁翻译的《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等介绍了域外部分地区的监察制度,这些成果均丰富了域外监察的研究内容。
虽然纪检监察合署体制已经定型且不断健全,但改革后行政监察的独立性趋向削弱,部分研究者认为,此种合署模式并不适宜,行政监察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监察效果亦大受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合署模式影响行政监察独立性,纪检监察部分实践做法违反行政监察法的规定;(39)参见黄毅、田湘波:《论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改进》,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第86-88页。另有观点认为,合署办公导致纪检监察合一,随之产生党政不分问题,且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纪检职能,造成党纪政纪界限不明,影响行政监察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40)参见谢忠华、周育平:《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68-74页。针对上述观点总结的问题,有研究者倡导重新建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借鉴域外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人大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吸收现有各级信访及行政机关内部监察系统;(41)参见李景平、赵亮、于一丁:《中外行政监察制度比较及其启示》,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66-69页。二是行政监察系统脱离纪检监察合署体制,组建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独立体制,最高行政监察首长直接向全国人大负责,建立独立的人财物保障体制;(42)参见石柏林、彭帅:《论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载《行政论坛》2002年第3期,第41-42页。三是改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纪检、监察合作关系,建立中央垂直管理的监察系统,在全国设置跨地区的监察区。(43)参见张扬:《论我国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的完善》,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5期,第60-63页。
研究者们在该阶段继续探讨行政监察学科体系的基础议题,深化对古代中国监察制度及域外监察制度的整理分析,注意到合署办公体制运行中的问题,提出增强行政监察独立性的方案。然而,部分研究存在忽视或回避纪检监察合署基本设置的问题,倾向脱离合署体制探讨行政监察的相关议题,甚至对合署办公存在错误认识,相关研究可能在无法准确解读中国监察制度现实的风险。该阶段的域外制度研究成果较多,多以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察制度为主,对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关注较少,尤其对我国监察制度重要源头的苏联监察制度的研究不足。部分研究者提出的移植域外制度的建议难以契合中国党政监督体制,不符合党政监督体系走向一体化的基本趋势。正如有学者批评该阶段的行政监察研究存在脱离实践、研究方法论模糊、引进域外理论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44)参见姜国兵、赵康:《行政监察学的学科构建与发展趋势》,载《高教探索》2015年第6期,第75-79页。
三、2016—2021年:监察改革引发纪检监察研究体系的再次调整
中纪委监察部的崔扬、黄晓瑜曾指出监察体制调整和党政监察合一的主要原因是党加强领导权的集中统一,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动因。(45)参见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127页。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的主线依然是加强党的领导,具体而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此次改革创立监察委员会这个新型国家机关,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方式运行,造成纪检监察研究内容随之调整,促使监察学得到快速兴起与繁荣。
(一)纪检监察研究内容的推进与转变
2016年监察改革将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等职权整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管辖范围远超改革前的行政监察,监察体制与纪检体制以合署办公的方式融合,使传统纪检监察体制、职权内容及运行方式、犯罪调查模式等产生重大转变。虽然“纪检监察”的概念在改革后仍然继续使用,但该概念中的监察内容已发生变化,使纪检监察的研究议题、学科体系等随之发生了转变。2016年后的纪检监察研究充分反映了制度变革的内容,开始在“纪委监委”的新型纪检监察体制中探讨相关理论及实践议题。其中,相较前一阶段的推进及发展之处主要包括:一是对纪检监察一体化的概念、原则和职能等进行解读。(46)参见王希鹏:《完善国家监察领导体制及推进纪检监察一体的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第109-115页。二是探讨纪检监察权的概念,分析合署办公为何造成纪检监察权兼有纪律检查权和监察权的二元属性。(47)参见刘怡达:《论纪检监察权的二元属性及其党规国法共治》,载《社会主义研究》2019年第1期,第79-86页。三是研讨纪检监察证据的概念、体系、性质和证明标准等内容,部分观点认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应予以统一;(48)参见单子洪:《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统一》,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53-61页。另有观点认为,应建立纪、法、罪的不同证明标准。(49)参见张用建:《纪检监察证据基本问题探讨——以性质定位、体系构成及案件证明标准为主展开》,载《南方论刊》2021年第9期,第67-70页。四是分析纪检监察制度改革与保障检察权和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之间的关系。(50)参见谭世贵、王建林:《论纪检监察制度改革与保障检察权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载《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189-208页。五是对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历史制度梳理和理论解读,比较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纪检监察的两次合署改革。(51)参见罗星:《新中国成立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两次合署办公比较研究》,载《学习论坛》2020年第8期,第19-24页。六是对“四种形态”等纪检监察政策的理论阐释和体系架构逐步成型,(52)参见蒋来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体系与战略价值》,载《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1-8页。逐步深入探讨这个纪检监察的重要原则和政策策略。七是对纪检监察体制设计及运行原理的初步阐释。(53)参见王冠、任建明:《纪检监察体制变迁中的多元主体关系及演进逻辑》,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63-75页。关于纪检监察的一体化研究具有明显实务风格,研究主体多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研究内容为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工作原则、队伍建设、组织改革、政策策略、高校国企领域派驻改革等实践问题。
2016年监察改革引发高校科研机构对纪检监察制度的浓厚兴趣,纪检监察学科定位及人才培养受到更多关注,越来越多的机构及人员开始投入该领域的研究。首先,纪检监察教学科研机构纷纷成立,如2018年之后设立的山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学院、新疆纪检监察学院、四川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等专业院校,2019年设立的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法学研究院等高校研究机构。其次,纪检监察相关学科招生逐步推进,如吉林大学在2018年开始招收廉政专业博士研究生。最后,关于纪检监察一体化研究的专著相继出版,研究者开始探讨纪检监察学科独立设置的必要性,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等,主张应在法学门类下设立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全面构建起纪检监察的学科群。(54)参见王希鹏:《纪检监察学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年版,第3-9页。这些研究开始相对完整地论述纪检监察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学科归属、学科体系等内容。
该阶段的研究者关注到监察改革后纪检监察研究议题的调整,开始在纪检监察一体研究脉络中探讨纪检监察权、原则、政策、学科建设等问题,许多学界研究人员开始积极投入该领域研究,研究群体多样性有所增强。然而,该阶段关于纪检监察一体化研究的理论成果仍然偏少,绝大多数研究属于纪检工作人员主导的实务对策性研究,仅有少数学者关注纪检监察学的学科规划,相关研究仍然落后于学科建设及纪检监察的实践。
(二)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监察学快速兴起且异常繁荣
监察改革以更高层次的国家监察取代行政监察,监察制度架构、权力性质、人员管理等均发生了重大变革。监察制度的快速转型引发了学者高度关注,制度变革开创出了新的监察学研究领域,多个学科的研究者迅即投入此学术空白领域,短期内出现监察学研究异常繁荣的现象。监察研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监察法学贡献了绝大多数成果,研究主体以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学研究人员为主,研究方法多采用法学方法,研究视域主要聚焦监察法律制度,以至于监察法学成为改革后最早成型的新学科。
2016年监察改革在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试点之初,许多学者开始讨论改革方案的利弊、制度设计方案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着重探讨监察体制改革的合宪性、宪法回应、监察机关定位及监察立法进路等内容,如试点改革是否具有宪法依据,修宪的必要性及具体方案,监察法规的性质、地位和法治化,以及监察机关命名、监察委员会的定位及对监察机关的再监督等相关问题。从研究主体所属学科分布看,监察法学研究者主要来自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这四个法学学科,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等学科的研究者也逐渐投入该领域的研究。
随着监察改革在国内的全面推进和深化,监察体制自上而下全面建立,研究者开始转向研讨监察权、监察对象、监察范围等监察实体问题,分析监察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相关研究一直保持较高的热度。一是监察权的性质、定位、内容及规范行使,主要涉及的议题如监察权是融合行政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权力后形成的一种新型权力形态,(55)参见徐汉明:《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第9-25页。其权力内容组成,与刑事侦查权的关系;(56)参见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40-60页。监察权运行应遵循何种原则,如何从主体、运行方式和程序上制约监察权,以及监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等问题。二是关于监察对象、监察范围及处置等实体法问题的探讨,主要包括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57)参见谭宗泽:《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66-77页。从公权力、公务等视角解读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58)参见孙国祥:《监察对象的刑法主体身份辨析》,载《法学》2019年第9期,第3-14页。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59)参见陈伟:《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2期,第334-356页。监察官制度的意义及架构,(60)参见袁钢:《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意义、原则与任务》,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484-491页。监察赔偿制度的设计与建构路径,(61)参见王青斌:《论监察赔偿制度的构建》,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3期,第164-175页。监察侵权的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62)参见马岭:《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第41-49页。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内涵与优化路径,(63)参见王立峰,吕永祥:《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理论内涵、现实意义与优化路径》,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11期,第11-17页。以及留置措施的性质及规范运行等问题。三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的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64)参见左卫民、唐清宇:《制约模式: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模式思考》,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4期,第18-27页。两法之间的效力位阶,(65)参见吴建雄、王友武:《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价值基础、核心要素与规则构建》,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27-34页。监察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则和证据类型,(66)参见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10-20页。以及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的衔接、检察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中的相关议题。(67)参见董坤:《论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的管辖衔接———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第3-16页。四是关于监察制度运行的法学实证研究,如通过裁判文书统计分析对监察程序运转中的留置适用等问题的研讨。(68)参见韩旭:《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问题研究——以768份裁判文书为例》,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第25-40页。五是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党政监督体系原理等政治学分析,如监督体系在内部结构、功能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原理,(69)参见张桂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原理探析》,载《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4期,第2-14页。以及监察体制改革中领导体制的建构与调适问题。(70)参见张正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领导体制的建构与调适》,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第50页。
监察研究者在极短时间内对监察学科体系的内容予以深入讨论,几乎涵盖学科体系的所有基本问题,为监察学科创建提供了理论基础。研究者随后开始探讨监察学科独立设置及专业教学的相关问题。首先,高校监察研究机构大量出现,监察专业开始设立和招生。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纷纷设立监察法学院或者监察研究院,如中国政法大学在2020年诉讼法学研究生招生目录中增设监察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在2020年将监察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研究生招收专业,华东政法大学在2021年增设纪检与监察法专业研究生专业,西北政法大学等也在法学目录下招收监察法专业研究生。其次,关于监察学科构建研究走向成熟。马怀德主编的《监察法学》提出监察法学是融合宪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学科知识的法学三级学科,提出了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学科体系。(71)参见马怀德:《监察法学》,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7页。秦前红主编的《监察法学教程》中提出监察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监察法学包括监察党规学、监察法政治学、监察法经济学等内容。(72)参见秦前红:《监察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吴建雄提出在法学门类下创建独立的监察学一级学科,其下包括监察政治学、监察法规学在内的学科群。(73)参见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有研究者认为,监察法学与纪检监察学的关系类似刑事诉讼法学与公安学、检察学之间的关系。(74)参见封利强:《监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第94-107页。
对法学研究者以监察法学辐射监察学的倾向,政治学领域的研究者对监察学科的定位有不同观点。比如桑玉成等人认为,监察体制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学问题,其次是个法学问题,此外,它还是一个公关管理领域的问题。(75)参见桑玉成、舒翠玲:《关于监察体制改革若干基础性问题的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5期,第23-27页。总体而言,法学研究者在监察改革后主导监察领域的相关研究,其所倡导的监察法学科体系的论证较为成熟,其他学科研究者也在不断参与监察研究。
新兴监察学的研究短期内异常繁荣,尤其法学研究者以高效、高产的方式迅速研讨监察法学科体系的基础议题,架构起监察法学的基本框架。然而,监察法学毕竟不能同监察学完全画等号,监察法学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研究范围过度扩张的倾向。监察法学研究主要使用法学的研究思维、方法和话语体系,面对纪检监察一体化及党政监督融合的发展趋势,许多传统法学理论难以阐释监察制度的特殊设计,如许多研究未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纪检规定理解监察制度运行,忽视纪委党组领导监委工作(监委在体制上不另设党组)等纪检监察实践。监察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观点冲突、缺乏交流和对话等现象突出。理论研究受到前沿纪检监察资料和信息获取难的限制,部分研究者对纪检监察实践缺乏了解,研究进展往往滞后于监察改革进程和工作实践。理论无法与实践形成交集,极易陷入自设话语体系内封闭研究的僵局。此外,监察法学与监察学、纪检监察学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如何重新整合传统学科及新兴学科,科学合理构建宏观学科体系仍需进一步探索。
四、未来纪检监察研究的方向与思路
纪检监察研究对制度变革的反应极为敏感,受到1993年和2016年两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相关研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从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关研究在各自领域内成型,到纪检监察一体化成为趋势,再到监察法学的快速兴起,经历学科的兴衰,研究内容、对象、方向和学科架构等随着制度变革而不断调整。研究者们在此过程中有积极贡献:一是在“文革”后的学科空白中重建纪检监察的研究体系,从探讨学科基本要素,到推动整个学科体系的成型,研究内容、方法、视角和领域等均不断突破,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二是部分研究对监察制度改革作出前瞻性讨论,如研究者提出的建立专门反腐机关综合行使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等职权,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这些方案成为2016年监察改革的先导性研究。三是研究者对纪检监察进行较好的实践现象解读与理论阐释,不乏有深度的开创性观点,为后续研究提供可借鉴的理论资源和研究工具。
尽管2016年之后的纪检监察研究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相关研究依然存在跨学科研究相对不足,不同学科研究者之间缺少共识,理论研究滞后于纪检监察实践等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问题是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实务部门研究者专注解决纪检监察中的技术性问题,对理论研究的重视和投入不足。高校教师为代表的理论研究者偏重本学科领域研究,跨学科的知识储备不足。理论研究难以与纪检监察实践互动,只能跟随制度变革而反复调整研究方向,更遑论发挥引领实践的作用。后续纪检监察研究可能的研究方向、思路或许是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立足本土化语境和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现实,从微观实践和宏观逻辑两个层面推进纪检监察一体化研究。1993年合署改革后的纪检和监察已不是截然分立状态,2016年改革实质上进一步强化了党政监督体系的融合,造成监察实践中出现纪检监察措施及程序一体运行的现状。针对合署办公的“一体两面”形态,单一研究纪或法的某一面更容易实现理论自洽,但始终会遇到面对某些制度实践的解释障碍。如何在纪检监察的一体化框架中解释纪检监察的制度原理、措施、程序、证据、权力规范行使、监察对象权利保障、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等问题,如何消弭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话语体系、研究思路和观点上的冲突,有待未来研究进一步讨论。
其二,对纪检监察的跨学科研究亟须深化。纪检监察相关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学议题,而是涉及政治学、党内法规、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即使在监察法学领域也存在重视程序法研究、公法领域研究成果偏少的现象。一方面,监察法的对象认定、处置方式等实体层面议题与监察实务联系密切,开展实体法议题的研讨易与实务研究产生交集,又可避免程序研究大多滞后于监察机关内部建章立制进度的困境;另一方面,从政治学、公关管理等视角研讨纪检监察制度,扩展相关研究的解释工具和路径,深化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党政监督体系的历史考察,有助于增强纪检监察研究成果的多样性。
其三,深化研究党政监督一体化框架中的“再监督”问题。现有研究已讨论通过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实现对监察机关的再监督,但这些方案的实践可行性及效果尚存疑问,对监察监督的再监督仍是没有完成的研究议题。如何在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中设计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有效机制,实现权力监督体系的“闭环”,是未来纪检监察相关研究的核心议题。
其四,科学划定纪检监察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当下时兴的监察法学、监察学、纪检监察学、廉政学等学科之间是何种关系,如何横跨多个学科合理定位纪检监察相关学科,建构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科群,为纪检监察相关专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也是未来需要持续跟进的一个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