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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利益博弈与补偿机制

2022-02-03常允涛裴学萍

湖北体育科技 2022年7期
关键词:后备竞技补偿

常允涛,裴学萍

(湖南城市学院 体育学院,湖南 益阳 413000)

从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至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竞技体育综合实力迅速提升的时期,使我国由“体育大国”到“体育强国”迈出的重要一步,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领域改革深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面临业余体校规模逐步萎缩、三级训练网名存实亡、教育系统与社会组织等新型主体参与后备人才培养成效不足等一系列现实困境[1]。国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20年9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体育、教育部门推进国家队、省队建设改革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相衔接,在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竞赛、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其纳入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序列”[2]。《意见》出台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但在体教融合过程中,由于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涉及不同的部门、系统,因此需要突破的难点和解决的问题较多,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结构、利益关系,对各培养主体利益诉求和利益博弈等问题梳理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新时期适应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发展要求的利益补偿机制,为解决竞技体育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1 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结构及利益关系梳理

1.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结构

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宏观层面存在着3个层次、有不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培养主体:国家、集体和个人。国家层面属于宏观决策层,话语权最大,主要是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等各级政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战略规划和制度设计,是资源分配权的拥有者,代表着国家意志。集体层面属于中观配合层,话语权居中,构成较为复杂,有附属于体育系统的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等,是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最主要的培养途径。还有隶属于教育系统的大中小学等,广大中小学,由于其庞大的人口基数,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随着体教融合理念的提出,高校将成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如CUBA联赛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为职业联赛输送了数量可观的优秀人才。最后还有社会资本组建的职业俱乐部及附属青训队和各种业余俱乐部等,它们不属于体制内的培养组织,不受国家财政支持,但受体育主管部门管理,一般都背靠财力强大的企业,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甚至有些职业化开展较好的项目,如篮球、足球等,成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关键力量。个体层面属于微观参与层,话语权最小,主要是体育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学生等微观主体,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数量最庞大的主体,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和矛盾的环节。

1.2 各培养主体间利益关系历史脉络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下的“一元培养”模式,体育资源掌握在国家(体育系统)手里,利益分配由计划引导,集体和个人完全依附于国家,国家对各培养主体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和制度规范进行控制,划清了各培养组织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思想教育等方面的责权范围,使之严格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行,对个体主要通过组织关系、制度约束、目标认同等非经济手段进行全方位管理。竞技体育是在一种行政主导下的、权利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运行,自然就形成了个人、集体、国家单向服从的利益关系[3]。各培养主体利益关系非常简单,利益整合相对容易,但过分强调求同存异,将个人和集体利益束之高阁,整合目的只为国家政治利益服务。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至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竞技体育发展环境也发生变化,特别是1994年足球率先改革,开启中国体育职业化发展之路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市场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这一时期利益关系的特点主要归纳为:1)政策的制定有法可依,竞技体育领域的法规、制度等逐渐完善,利益关系由控制向协调转变,由简单、刚性逐渐变得民主、灵活。2)国家逐渐剥离各利益主体对自己的完全依附,开始承认各利益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一些新兴的培养主体,由于培养形式和组织架构不同,对国家的依附性不强,同时培养组织对个体的控制力度减弱,激励机制作用加强。3)变计划体制为市场调节制,利益分配由国家统筹逐渐转为市场调节,引导各方合理竞争,由所有制不同、培养模式各异造成的利益差别,并由此引起的利益冲突交由市场机制解决。4)培养主体多元化引起的利益结构多样性,使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化。此时期,利益关系由单向服从式变成多元交叉式,国家与各培养组织的关系由控制为主变为协调为主。

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2022年北京冬奥会这一周期,我国国际影响力空前提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制度改革也随之进入深化阶段,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多主体培养地位进行了明确,“各级各类体校是后备人才培养主体,学校体育是后备人才培养基础,社会力量在后备人才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4]。专业运动队学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梯队培养的中坚力量,其他社会力量,如社会体育俱乐部等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梯队培养的新生力量[5]。明确了体育系统、教育系统、社会力量三者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并重地位。出现了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学校主体、家庭主体等丰富的培养主体并存的现象,代表的模式分别是:社会主体的职业体育青训模式,市场主导的温州模式、学校主体的清华大学“体教结合”模式,家庭培养的丁俊晖模式,网球的单飞模式等,“举国体制”和“市场机制”走向有机结合。2020年《意见》的高规格出台,为中国竞技体育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方向,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逐步向教育体系融入。随着”体教融合“的提出,利益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利益矛盾将伴随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融合过程中,直到二者达到真正融合状态。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利益矛盾点主要是二者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价值不同,这是二元对立的现实困境,实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融合,体育回归教育将成为体教融合的关键之所在。

2 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各主体利益博弈及诉求

2.1 各主体利益诉求分析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利益构成既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多层次性,又有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的多样性,还有多部门、多系统、多体制间的复杂性特点。在多方利益博弈过程中,国家利益相对简单,主要是发展竞技体育事业,要求运动员在国际赛场上展现精神风貌,体现训练水平,完成既定目标,谋求国家政治利益。集体利益相对复杂,如部门不同的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两者的培养目标不同,教育系统是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全人”[6],其优势是庞大的大中小学各年龄层人才基础和优质的文化教育资源,劣势是体育资源严重不足,虽然有近300所高校,上千支高水平运动队,但大多属于低水平竞技状态。教育部门的主要利益诉求是提高训练经费,改善训练设施和保障,吸引优秀教练员团队等。体育系统培养的是竞技能力出众的“体育人”,优势是计划经济时期“一元培养”模式下形成的专有独享的体育资源,包括一流的场地设施,高水平的教练员团队,完备的竞赛保障体系等;劣势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急剧萎缩,学训矛盾严重,运动员再就业困难等,其主要利益诉求是急需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量。体制不同的体校和职业俱乐部,体校一般都是公办,隶属于各级体育部门,其利益诉求是争取足够经费来维持正常运转。职业俱乐部则由社会力量承办,资本的目标就是逐利,其利益诉求主要是经济利益和提高企业知名度等。个体利益相对多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个体的利益诉求也发生了变化,荣誉追求不再是终极目标,精神奖励也不再是唯一良药,运动员的物质奖励、文化学习、身心健康、社会活动、就业择业,教练员物质奖励、职称晋级、学历提高、业务培训、职业发展等都是个体利益的核心诉求。

2.2 各主体间利益博弈分析

2.2.1 国家和培养集体间的利益博弈

国家和各培养集体其实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国家委托各培养集体代为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给予政策、物质、精神等方面的保障,两者利益博弈的中心点主要是在根本利益与国家利益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各培养集体希望获得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以及资源获得权和分配权,一些对国家依附性不强的培养集体,如职业俱乐部等在博弈中则希望国家只行使监督和管理权,减少对其过多的行政干预,在收益分配上做到更加合理。一些弱势项目希望在政策、经费、资源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改变羸弱的现状。

2.2.2 培养集体间的利益博弈

与国家和培养集体间的利益博弈相比,各培养集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复杂得多,利益博弈主要集中于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两大系统在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基本处于相对独立的体系当中,少有交集,体育系统基本垄断训练竞赛经费、优质的场馆资源、优秀的教练员团队等,具有完善的制度、培养目标、竞赛体系[7]。教育系统则垄断文化教育资源,具有庞大的后备人才培养基数,坐拥金字塔的塔基部分,两大系统的优劣势其实处于互补状态,但现实中形成各自封闭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不同的利益分割,在利益博弈中,双方会有不同程度的消耗,唯有合作才是正解,“体教融合”将是两大系统的归宿,最终形成双赢局面。在竞技体育市场化过程中,培养集体间的利益博弈,还存在竞技项目之间的博弈,一些市场化前景较好,但竞技水平较低的项目如男子足球,则吸引了大量的资源,而一些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如体操等,则鲜有人问津,长此以往,则会造成竞技项目的结构失衡。

2.2.3 国家和个体间的利益博弈

人的发展是教育的最终目标,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也要向此目标努力,个体的利益博弈,不仅体现在竞技能力提高的纵向发展利益上,也体现在从国家争取物质奖励、文化教育、升学、择业等横向利益扩展方面。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凸显,出席商业活动频繁,有时甚至为了商业活动而影响到训练和备战,引起国家和个体间的矛盾与冲突,损害了国家利益,多年前发生的跳水队员被国家队除名的事件,造成双输的局面,就是利益博弈中矛盾冲突的缩影。

2.2.4 培养集体和个体间的利益博弈

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提出,各培养集体在培养过程中更加体现人文精神,体育的育人价值慢慢体现,注重运动员个性发展,社会活动自由度与以往相比大大提高。培养集体和个体利益往往都高度捆绑,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有些培养集体和个体为了利益最大化,甚至铤而走险,集体违反体育精神,如前些年大家所熟知的“马家军”,其领军人物一度被尊为“国民英雄”,后来被曝强迫队员集体服用兴奋剂,队员为了个人利益起初也默契配合,而后东窗事发,最后因丑闻而身败名裂。

3 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利益补偿机制构建

竞技体育的利益补偿,就是采取有效措施,对竞技体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因非个人因素造成利益受损的部门及群体提供及时、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对各利益主体带来的消极影响的行为过程[8]。随着竞技体育逐渐向职业化、商业化发展,性质由纯公益性变成公益和商业相兼的特性,多元化的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出现以及利益补偿机制的不健全,造成各方矛盾和冲突加剧,部分培养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发生世界冠军退役后卖金牌,举重冠军搓澡为生,体操运动员街头卖艺等现象;再如退役运动员由于文化水平低,再就业受阻,职业运动员退役后伤病缠身等。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已经刻不容缓。

3.1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利益补偿相关主体

3.1.1 利益补偿主体

补偿主体主要分为政府补偿、市场补偿、政府和市场联合补偿3种。政府补偿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如法规、政策、补贴等手段对利益受损的培养集体或个人进行补偿,以协调各培养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如利用自身行政职能出台退役补偿、伤病补贴、比赛奖金、运动员津贴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由于政府的权威性和控制力加持,补偿具有高效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市场补偿是通过市场手段对利益受损组织或个人进行补偿调节,常见于职业化、商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如篮球、足球等,如职业队员退役、转会、高水平运动员的租借等,具有灵活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政府和市场联合补偿是由政府和市场双方有机结合进行补偿,是从政府补偿到市场补偿为的一种过渡,例如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运动员文化教育等需要政府和市场结合来完成。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发展,补偿机制将逐步走向市场补偿为主,政府补偿为辅助的模式。

3.1.2 利益受偿主体

利益受偿主体:一是市场化程度较低同时属于弱势项目,他们往往得不到社会资本的青睐,又无竞赛成绩做保障,在体育资源获得上处于劣势,应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促进竞技体育项目均衡发展。二是中西部欠发达省区,由于经济发展的东西部差异,造成竞技体育东、中、西部发展的不均衡,应给予中西部更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促进竞技体育区域均衡发展。三是为竞技体育事业做出牺牲的运动员个体,竞技运动员从小就开始高强度训练直到退役,经历了常人无法想象的艰辛,失去了同龄人该有的美好时光,也“收获”了正常人不曾有过的伤病,他们是利益受偿的最大群体,他们的物质奖励、再就业安置、升学、社会保障等应得到实际保障。四是培养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队且运动员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下级培养组织,下级组织为培养优秀运动员呕心沥血,输送的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下级培养组织的努力,应对给予合理补偿。

3.2 利益补偿形式

利益补偿形式可分为两种:物质性补偿和政策性补偿。物质性补偿的主要方式是货币,包括比赛奖金、各种津贴、退役一次性补偿、自主创业补贴等。物质性补偿简单直接,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眼前利益,但最终会转化为消费,对于个体自身发展不具持续性和长远性。政策性补偿是国家为运动员更好地发展提供的各种政策性扶持,一般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完成,如退役运动员的学习深造、再就业能力培训、自主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运动员长期从事专业训练,其它技能相对较弱,但不管多优秀的运动员,退役后终究要回归社会,接受现实社会的激烈竞争,政策性补偿为他们提供适应社会能力的同时也解决了后顾之忧,政策性补偿最终会转化为生产力。

3.3 利益补偿的路径分析

3.3.1 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政策保障

制度的生成、运行、演化背后蕴含着坚实的思想观念基础,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补偿制度的演进体现了社会思想的更迭与变迁[4]。从新中国成立到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后备人才培养补偿制度始终都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竞技体育发展趋势相适应,随着社会改革的需要而演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下要保障和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必须有一系列完整的、有效的补偿制度与之配套,形成良好的、和谐的利益生态环境,这一系列利益补偿制度,上到国家层面大的方针政策指引,中到对各级、各类利益受损培养组织的政策扶持,下到对运动员个体利益补偿的政策保障,要形成完整的利益制度链,为中国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3.2 转变政府职能,发挥调节功能

随着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弱化,经济价值增长,国家应逐渐转变政府职能,破除行政壁垒,减少行政干预,从宏观层面把握好大局,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市场补偿机制,尝试从“包办”到“督办”的角色转换,做好利益补偿的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将利益调节功能充分交予市场,在市场调节机制运行良好情况下勿干预,一旦市场调节出现问题,也要发挥其行政职能,予以行政干预,如当下被国人所诟病的中国男足,在“金元足球”的大潮中,薪资水涨船高,年薪动辄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国际比赛成绩却一塌糊涂,造成足球事业的“虚假繁荣”,在个人利益被极度过分满足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参加比赛的动力就极度微弱,国际比赛中出现消极怠工,毫无斗志。此时,政府应行使行政职能,予以调控,否则会造成竞技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其它项目有失公允。

3.3.3 引入社会力量,发挥舆论监督

政府部门作为竞技体育事业的宏观管理部门,既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又是利益补偿机制的具体实施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9],在利益补偿过程中,难言公平,可引入媒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从利益补偿方法、程序、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对监督效果要及时监测,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随时对监督力度或监督方法进行动态调整,保障利益补偿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另外,社会力量还可提供政策普及、法律援助、维权等方面的帮助,为利益补偿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支持。

3.3.4 深化体教融合,破除现实瓶颈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深化体教融合,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不能急功近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考虑短期路径和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短期要破除横在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间的壁垒,疏通二者融合的渠道,体育部门应释放部分体育资源给教育部门,可以先尝试和高校合作,联合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鼓励体育系统教练员挂职高校,或者高校教师跟随国家队、省队历练,如中国男篮前国手白江,现担任中南大学男篮教练员,同时担任中国男篮教练员,为体教融合迈出了关键一步。中长期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目标与价值方面达成一致,即从“以人为本”出发,培养“全人”,深度互补利益诉求,深化利益关系,如体育部门的场地设施、教练员、管理水平、后勤保障、竞赛体系等,教育部门的教育水平、师资、学业(就业)教育、科研保障等。另外,随着“双减”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的开展,将进一步夯实学校体育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基础,体育回归教育之日,将是中国建设体育强国成功之时。

4 结语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利益构成既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多层次性,又有根本利益和非根本利益的多样性,还有多部门、多系统、多体制间的复杂性。随着竞技体育市场化的改革发展,引发了各培养主体利益失衡,造成利益矛盾加剧,博弈更加激烈,为平衡各培养主体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平,应构建利益补偿机制,利用制度体系完善,调节功能发挥,舆论监督引入等路径,促使各培养主体利益处于相对稳态,保障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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