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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民间法为视角

2022-02-02马子洲向达

南方论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民间法律

马子洲 向达

(吉首大学 湖南吉首 416000)

一、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的困境与问题

(一)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建立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三治结合模式下,乡村振兴面临着如下困境:自治不力;民间法与国家法规范融合不佳;乡村治理运行不畅[1]。农村空心化现象较为突出,村民自治主体缺失;村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村民利益表达不畅;整体上法律意识淡薄,乡村治理缺乏法治保障;乡村道德文化式微,新乡贤作用发挥有限。[2]

国家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积极为其提供法律保障机制。在立法方面,目前关于乡村振兴的立法迄今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行政法规共发布2部,都是国务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的,一份发布于2019年6月17日,一份发布于2021年5月22日。

司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乡村振兴的司法解释4部,其中意见1份,典型案例1份,通知2份;2018年发布2份,2021年发布2份。地方司法文件7部,其中意见1份,典型案例3份,通知3份;2018年发布3份,2019年和2020年各发布1份,2021年发布2份。此外,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镇级行政单位依靠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乡级行政单位主要依靠司法所来解决法律纠纷,村一级基本没有司法资源供应,主要依靠村委的司法调解员解决法律纠纷。[3]

(二)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的问题

通过对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现状的分析,其中的问题表现如下:

1.三治结合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自治方面——作为乡村自治的主体存在人员的缺失和缺位;同时法治资源供给不足,资源和配置不匹配。

2.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实质意义有限。由上述资料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大部分发布于2021年和2018年;主要形式为实施意见、指导意见、通知等缺乏实质性内容的文件;而且其中中央法规较少,以地方法规为主;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的渊源较少,多为行政机关内部下发的文件。

以上可见作为宏观层面的乡村振兴战略一旦推行到各省、直辖市,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地域文化差异导致了中央法规无法全面适用。

3.乡村振兴的司法助力不足。除了传统的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外;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通知文件、典型案例较少,且缺乏具有实质性、实效性的助力机制。[4]

(三)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的出路

乡村振兴战略法律保障机制的问题与困境束缚着三治结合模式在实践中的推行和发展,如何化解问题,走出困境,笔者认为应当重新审视我国的传统法律资源——民间法。

黄仁宇指出:“中国两千年来,用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5]并认为制约传统中国发展的症结就在于此——过于重视道德的社会粘合剂作用,忽视法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此处的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民间法,国家法等同法制。民间法和国家法两个范畴不是绝对的对立,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中国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讲经讲权,儒道互补,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新时期如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发挥民间法的“地方性知识”的优势,促进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水乳交融是一条新的路径。

二、乡村振兴法律保障机制的本土资源——民间法

新时代为了更好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提出“五治结合”的发展模式。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上加入政治与智治,笔者认为,要推动五治结合的顺利实施,最为关键的是要注重融合各地的“本土”法治资源——民间法。在此基础上强化政治的作用——党的领导以及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将智能化建设作为现代化的抓手,采用大数据,发挥智治支撑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出路。

民间法是由早期习惯法逐渐政治制度化而发展起来的,与国家法相对的,与民间社会相关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6]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乡村社会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并存的局面,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7]我国自古即有“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之说。[8]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的法律大部分只能推行到县一级,在县级以下行政单位多依靠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等民间规范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调了党中央对民间法规范的重视。[9]

三、民间法的适用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法律话语模式的分析

苏力教授在分析一件强奸案中指出,当事人积极采取私了解决纠纷,并不是不知国家法,恰恰是在知晓了国家法的基础上,作出了理性人的抉择,选择私了。[10]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并不是普法工作的缺位,而是双方都认为民间法比国家法的处理结果更令人满意。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更多地追求理性主义的建构,话语权更多地掌握在精英手中,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精英的观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周延性,能够使法律更具有普适性,但是让精英掌握话语的前提是精英对现状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而不是囿于概念的形而上学牢笼,想当然地在概念之间相互推理而得出法律的结果。我国的立法形式是“精英”式的,而内容却是“大众”式的:原本应当将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高度抽象概括,希冀能周延之,而实际上却是从概念出发,推导出精英认为具有普适性之内容,而后颁布推行至全国。但是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忽视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忽视了农民心中的礼法、人情为主的“朴素正义观”,忽视了礼俗、习惯等民间规则在乡土社会的重要作用。于是当纠纷出现,人民面对某些法律的适用就感到十分诧异——因为这和他们的某些生活习惯不合,仿佛法律是在教导人民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便由此产生,二者相互博弈,在某些方面民间法屈服于国家法,在某些方面人民会自我选择规避国家法,想方设法降低交易成本,以取得他们所认为的最大化效益。

(二)民间法的法哲学分析

1.西方哲学的渊源——理念论

现代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所有成果均可以追溯至柏拉图的理念论。所谓理念,就是用心灵或理智看到的东西,是具有“一”的统一性和“存在”的实在性的观念,即普遍的概念、共相或形式。[11]正是在理念论的驱动下,西方国家崇尚理性,当西方社会出现某一社会关系需要被调整,或者某一社会问题需要被化解,解决的思路之一便是立法者制定、出台一部法律以处理该具体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为该问题画上一个句号,得出一个所谓法律结论。然而现实中法律的修改频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提出的问题在不断变化,法律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论也随之不断改变,进而说明法律并非一种“真理”,所谓法律之普适性只不过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法律总是有限的,被解决的问题却是无穷而善变的。

2.中国哲学的渊源——天人合一观

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横贯了整个中国哲学的发展始终。在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中,西汉时期董仲舒所创立的新儒学对中国法律、法制的发展至关重要,董仲舒首次采用《春秋》中的著述处理案件纠纷,史称“春秋决狱”,开中国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并且他将儒学与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使得儒学不仅成为人民所遵循的道德规范准则,也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律条。[12]

从儒学的发展可以看到,从董仲舒到朱熹再到王阳明,本质上我们民族的世界观是一元论的,中国哲学认为世界是不需要改变的,我们要做的就是改变自己去适应现实的世界,提高自我以适应、顺从“天”或自然(规律)。[13]反映在我国的法律文化及制定法上,就是尊重习惯——不同地区、民族的习惯法都是立足于当地的文化传统、地域特点、集体信仰,因此都是顺应自然的,轻易无法改变。

因此,当传统的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文化和以理念论为渊源的西方法律文化产生碰撞时,我们不能盲目地强行改变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让西方法律文化所产生的结果为我们“输血”。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我们曾经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碰撞,处理的办法多是顺其自然,尊重各民族的法律规范。时至今日,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民间法律规范仍然存在并适用着。我国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承认习惯是民法的渊源之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新时期的乡村振兴,我们不仅需要国家法的帮助,更需要尊重传统的中国文化,融合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国家法和民间法,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彰显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

四、结语

民间法是彰显中国智慧和中国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资源,在乡村振兴战略三治结合模式出现困境与问题的背景下,新时期的民间法应当与国家法互相融合、互相补充,进而促进五治结合的乡村振兴新模式发展与实施,助力新时期乡村振兴战略。虽然在过去民间法经常被国家法所排斥、打压,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解决中国的农村发展问题应当考虑适用我们中国自己的法律经验和智慧,单纯地依靠法律移植,用西方的方法来调整解决中国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终究不能尽善尽美。一言以蔽之,新时期的乡村振兴战略应当有民间法的一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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