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攻击裁判现象探析
2022-01-20钟兴龙
刘 龙,钟兴龙
(1.浙江警察学院警察体育部,浙江 杭州 314100;2.浙江警察学院警务指挥与战术系,浙江 杭州 314100)
裁判是支撑竞技体育活动开展的基石,其作为体育比赛的场上执法者,是确保比赛有序、顺畅进行的秩序维护者,是公平、公正、公开的体育精神的展现者。同时,裁判水平影响着所属竞技体育项目的职业化、商业化进程,制约着所属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水平。在当下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大力推进体育产业发展之际,赛场中暴力攻击裁判现象屡现,严重破坏了比赛秩序,败坏了赛场风气,造成不良社会观感,同时也暴露出相关体育联赛管理的疏漏和体育治理能力的不足,影响恶劣。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球场中的暴力攻击裁判现象进行深入探讨,洞悉其现状与原因,以提出对应防控策略,净化风气,助力竞技体育表演产业发展,为提高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水平和维护竞技体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 研究方法
1.1 内容分析法
内容分析法,是对大众传播信息如书籍、杂志、电影、广播和电视等的内容作客观、系统和量化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目的是将一种用语言表示而非数量表示的文献转换为用数量表示的资料,并将分析的结果用统计数字描述。对我国球场暴力攻击裁判现状的分析,首先要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网络、报纸、杂志相关信息杂乱,难以界定和穷尽,唯中国足协处罚公告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故此,选取中国足协处罚公告中涉暴力攻击裁判的文本信息为研究内容,以确保暴力攻击裁判现状数据的客观性。
本研究对中国足协官方网站(http://www.thecfa.cn/index.html)公布的2004年2月1日(该网站最早记录)至2019年3月31日十五年间973份处罚文本进行下载与汇编。剔除与球场暴力无关内容如运动员比赛资格、赛后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当言论、故意延误比赛、未按规定参加新闻发布会、比赛未结束提前退场等文本共167份,筛选得到球场暴力相关处罚公告806份(该信息的采集、筛选与整理是本人博士论文撰写中的重要环节)之后,再筛选暴力攻击裁判案例。因比赛第四官员通常为资深裁判担任,是比赛中的重要执法者,可临时担任比赛裁判,[1]且其被暴力攻击均为裁判原因,因此将暴力攻击第四官员等同于暴力攻击裁判进行统计。研究得到涉及暴力攻击裁判事件333起,其最早事件为2004年2月5日,最晚为2018年11月3日,并以此为研究最终数据来源。
内容分析一般要经过选择、分类、统计等三个阶段。(1)百度百科.内容分析法.[EB/OL].[2020-06-03].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6%85%E5%AE%B9%E5%88%86%E6%9E%90/1231276?fromtitle=%E5%86%85%E5%AE%B9%E5%88%86%E6%9E%90%E6%B3%95&fromid=7413401&fr=aladdin本文遵循内容分析法的研究过程“提出研究问题—抽样—编码—数据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对筛选得到的333起暴力攻击裁判案例构建分析类目表与内容分析编码表后进行数理统计。
1.2 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知网与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裁判受到暴力攻击的相关学术论文、新闻报道及影像资料,为研究开展奠定理论基础。
2 我国球场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现状
2.1 “暴力”与“攻击”的界定
概念界定是研究的起始,然而,竞技体育中关于“攻击”与“暴力”的话题在运动心理学界引起过数次争论,[2]“暴力”与“攻击”在球场中的界定还尚未达成完全一致。[3]首先,有关词语的含义,有学者将“暴力”与“攻击”视为同组术语[4],有的认为“暴力”不包括精神层面。但普遍的观点是“暴力”和“攻击”不仅包括了蓄意的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凌辱,如国际运动心理学会(ISSP)将体育暴力行为定义为个人对他人从身体上、语言上、姿势上等几方面进行不友好的、恶意的伤害。[5]其次,暴力与攻击行为在球员间的界定是球场暴力认定的难点。尤其是面对因通常竞技而发生的游走在规则边缘的攻击行为,如争抢球中的扯拽、推挤等。有人认为这些是体育竞赛的看点,是激烈的身体对抗表演,不应纳入暴力范畴。主流观点认为运动员间的竞技行为一旦超越合理的、规则允许的范围,即为暴力。此外,关于观众观赛中宣泄性的叫骂是否算是暴力,现在仍莫衷一是。再者,暴力被普遍理解为消极词语,然而在政治学领域,其时常被作为中性词语,作为对权威反抗的一种极端方式,是秩序重建的重要手段,这显然和大多数人理解的不太一样。因此,球场中暴力评判需要由专业人士来认定,哪些是需要处罚的球场暴力,这需要足协这样的专业机构来裁定,暴力攻击裁判行为的认定也是如此。
为减少研究争议,为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的研究建立稳固支点,本文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这一专业、权威机构所作出的处罚认定为判定标准,并将中国足协做出的有关球场暴力的处罚公告文本内容作为本研究的唯一数据来源。
根据足协过往处罚认定,暴力攻击裁判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的肢体与借助物体攻击行为,指责、谩骂等语言暴力,还包括冲场等威胁性动作、侮辱性手势标语等精神层面的暴力攻击。足协根据赛场中上述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给出了具体的对应处罚,本文采用这种由处罚结果来倒追认定暴力行为的研究方式。以中国足协官方处罚为依据的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的统计避免了球场中暴力攻击行为认定的学术争议所导致的模糊与不精准,使本文的暴力攻击裁判相关数据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2.2 高频词汇统计所呈现的我国球场暴力攻击裁判现象总体状况
为便于统计呈现,本研究将333份中国足协处罚公告文本中对暴力攻击裁判过程的描述性语句进行汇总,将同义词进行合并与精简,如“主教练”“助理教练”合并为教练,删减非相关词频统计后,通过在线词云制作网站得到图1。图中字号大小代表词频的多少,间接反映出该名词或动词在暴力攻击裁判现象中的客观数量。
图1 暴力攻击裁判过程描述语句词云图
由暴力攻击裁判的词云图可见,“球员”“官员”“教练”是暴力攻击裁判的主要发起者,暴力攻击裁判以“指责”“辱骂”“谩骂”“侮辱”等语言暴力为主,语言暴力通常是暴力升级的起始,常常与其他暴力行为并用。如“进场”“进入”“冲出”“冲入”等冲场“威胁”裁判行为,其通常是临近比赛场地的球队工作人员如官员、教练、翻译等对裁判实施暴力行为的第一步。除了“手推”“推搡”“撞击”和“投掷”矿泉水瓶攻击裁判外,还有更严重的“围攻”“攻击”“击打”“殴打”等暴力违法行为,可见其行为的严重性;暴力攻击裁判通常是因为对裁判判罚的“不满”,当裁判出示黄牌、红牌执法时最容易受到暴力攻击。除了在比赛区域内,裁判在“休息室”、球员“通道”及“退场”等位置时最容易遭受暴力攻击;暴力攻击过裁判的球队众多,如天津、北京、上海、山西、贵州、长春、杭州、青岛、新疆、湖南、河南、辽宁、广州、陕西、武汉、重庆等省市球队,几乎涵盖所有中超球队所在省市,可见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的普遍性。
2.3 对裁判实施暴力的人员身份的多样性
通过对中国足协处罚公告中涉及暴力攻击裁判人员的身份分析发现,其涵盖场上球队工作人员和场下观众,身份复杂多样,五花八门,参见图2。处罚文本中写明的有球员、球队官员、领队、经理、教练、队医、队务、新闻官、翻译,几乎涵盖了球队全部的工作身份。场上暴力攻击裁判行为的数量为327起,而场下观众暴力攻击裁判的事件有6起,其中5起为观众冲入场内直接殴打裁判,1起为裁判被观众抛物所伤。场上诸多不同身份的球队工作人员对裁判的暴力攻击行为暴露了联赛人员管理的混乱,场下观众对裁判的暴力攻击行为暴露了赛场安保存在严重漏洞的情况。由此可见,裁判是除球员外,中国足球场上最重要的暴力受害者,其广泛地受到来自场上官员、教练、球员、队医、翻译、观众等不同身份人员超越比赛场地与比赛时间的超时空范围内的暴力攻击。
图2 暴力攻击裁判人员身份示意图
2.4 在暴力攻击裁判的人员中球员是主要的暴力实施者
806起球场暴力处罚中有333起(涉及人数超过333)场上场下不同身份人员针对裁判实施暴力的处罚(人员身份参见图2),约占总处罚数的41.3%,可见对裁判实施暴力的泛滥。而在众多暴力攻击裁判事件中,来自球员的暴力处罚数量位居第一。15年间球员对裁判的暴力行为共有163起(参见图3),占大多数的123起(75.5%)是辱骂、指责等语言攻击,剩余少数存在胸撞、推击、推搡等直接对裁判实施身体暴力的行为,还有个别极端的追打、推倒裁判和对裁判挥拳相向的恶劣情况。如图3所示,攻击裁判事件发生的时间频率在2004年至2014年的10年时间里相对稳定,但2015年急速攀升,在2016年达顶峰后迅速回落,这可能与2009年的中国足球系列腐败案中的裁判腐败相关,该案的曝光使裁判的威信降低到了历史最低点。裁判是运动场上的执法者,是开展比赛的前提条件,攻击裁判事件频发不仅破坏了赛场秩序,也是在撬动足球事业稳定发展的根基。如图4所示,2004年至2018年共有211人次球员因攻击裁判而被处罚,图4所示意的是因对裁判实施暴力而被处罚的球员数量年份变化,可见中国足协在维护裁判权威这方面从未松懈。球员对裁判的暴力行为个别时候已经触及了法律底线,不仅应该受到行业处罚,还应受到法律的惩戒。
图3 球员对裁判实施暴力行为的事件统计表(n=163,单位:起)
图4 因对裁判实施暴力而被处罚的球员数量示意图(n=211,单位:人次)
2.5 其他暴力攻击裁判人员主要来自球队官员、教练等球队工作人员
15年间的333起暴力攻击裁判事件中,除了暴力发起者身份为球员的163起(46.7 %)外,还有超过球员数的186起(53.3 %)其他球队人员攻击裁判事件(注:同一事件可能涉及多起不同身份人员,故数据有叠加)。如果说球员因为和裁判同处比赛场地,互动频繁,联系紧密,故冲突在所难免,那么占暴力攻击裁判总数53.3 %的球队其他工作人员对裁判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就显得不同寻常。非球员的暴力攻击裁判事件中,来自球队管理者94起居于首位,其中涉事球队管理者在处罚公告文本中标明的身份为球队官员82起、球队总经理3起,球队领队9起,可见,球队官员是暴力攻击裁判的重要人员。来自球队教练有59起居第二,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身份人员对裁判实施暴力的事件27起,他们的身份更为复杂,具体为队医7起、队务4起、翻译6起、新闻官2起、“球队工作人员”(通告为球队的工作人员)8起;最后,还有6起观众对裁判实施暴力的事件。以上,具体参见图5。
图5 对裁判实施暴力人员身份及数量图(单位:起)
场上非球员之外的球队人员作为球队的服务者,本不应该出现在“前台”。球队工作人员不管是球队管理者还是其他身份的球队工作人员对裁判暴力的实施,暴露了球队服务人员对暴力的推崇,且缺乏个人自控能力,也间接暴露了球队对球员暴力的怂恿、球员暴力背后的环境因素与群体支持。个别球队内部管理无序,球队管理不善与暴力文化所导致的比赛中暴力泛滥的问题可见一斑。
3 暴力攻击裁判的原因分析
3.1 体育竞赛内在的结构性戏剧冲突,使暴力攻击裁判现象发生具有必然性
3.1.1 体育竞赛设置中存在结构性冲突预设
裁判作为球场暴力最常见的受害者,有着系统化的制度必然性。结构决定功能,体育竞赛的制度设计与系统结构决定了参赛者与裁判在比赛过程中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系统性矛盾冲突。首先,竞技体育的制度核心是对抗,冲突难以避免。竞技体育比赛参与者以博取最好成绩、获得比赛胜利为最高目标,比赛冠军的唯一性注定比赛过程充满竞争,而体育比赛中的竞争通常是通过身体与智慧的激烈对抗而体现。在此目标下,竞技参与者客观上是竞争关系,比赛的过程是对抗博弈过程,这为此后的冲突与暴力埋下伏笔。其次,裁判所处位置及职责权限使其容易受到暴力攻击。为避免竞技参与者间竞争的混乱无序和不择手段,比赛规则规定了竞争的方式。而裁判作为比赛规则的解读者与比赛秩序的维护者,要使复杂动态的比赛围绕着比赛规则的主线有序进行。处于竞技双方激烈竞争对抗中间的裁判,天然地处在容易被攻击的位置上。再者,竞技体育的比赛结果总有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裁判通常会被失败的一方所埋怨,失败方或将比赛不利归咎于裁判,对裁判心怀怨恨,找机会暴力攻击裁判泄愤,这也是球场暴力心理学解释中的“挫折-攻击理论”。此外,裁判与竞技参与者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裁判作为绿茵场上的“管理者”,既做“法官”评判,又做“警察”执法,客观上和参赛球员及教练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裁判做出不利于参赛者判罚或参赛者不满裁判执裁时突出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暴力冲突,而裁判作为身体、数量的弱势一方,通常是暴力的受害者。在这一点上,裁判和竞技者的关系类同现实中的警民关系。
3.1.2 体育竞赛制度及过程存在戏剧性冲突
从戏剧角度来看,体育比赛仿佛是一场舞台剧,早已设定好剧本,聚光灯下的绿茵球场做舞台,足球、球门等比赛器材是道具,比赛过程通常呈现出激烈的对抗与跌宕起伏的剧中情节,展示令人赏心悦目的强壮身体与娴熟的技战术运用,“逆转”“绝杀”“错判”“冲突”“暴力”等抓人眼球的意外戏剧要素从来不会缺少,教练、球队官员等球队工作人员、裁判等是配合球员这个主角表演的剧班,构成一台华丽的戏剧。[6]戈夫曼认为,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是一种表演行为。[7]球场为球员和其他参与者提供了表演的舞台。戈夫曼认为,演员并不是自我的所有者,他是表演互动中所形成的产物。[7]“我们对别人的评判方式(或印象)决定了所采取的行为模式和对他们的行为模式的预期”。[8]演员的期望普遍来自他对具体情境和角色要求的主观判断,以展示自己所想要呈现给他人的形象。比赛过程融合了作为演员的竞技双方和场边观众的期望。剧本作为“常规程序”,是表演主体“在表演期间展开并可以在其他场合从头至尾呈现或表演的预定行动模式”[9]。体育比赛的“常规程序”除了比赛规则限定,还包含了体育竞赛的内部结构对作为演员的竞技参与者的客观要求。剧本中演员的个人行为会受到客观社会期望限制,所以剧本代表的是社会结构对个体演员的客观要求。[10]将剧本代入相应舞台情境中后,如果作为演员的球员、裁判、 球队官员或者其他成员违反这个“常规程序”,突破角色范围,破坏比赛规则,使剧本遭到破坏以后,演员就不得不根据已改变的剧本调整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如果新角色与演员主观期望相距甚远,他就有可能根据目前状况对此进行修补、挽回,[11]即便诉诸冲突暴力也在所不惜。例如,球员被侵犯时通常被期待反击,球员被判罚时破坏了其原本被赋予的期望,其内心应该不满,其此时也被期待做出反抗,被赋予反抗期待,对应地也就发生了暴力攻击裁判现象,以此修补、挽回原有角色期待。
3.2 暴力被竞技双方作为一种求胜策略,导致暴力攻击裁判发生
3.2.1 暴力攻击被作为一种竞赛策略
竞技体育内在的结构性冲突注定竞技双方及其与裁判之间在赛场内发生激烈博弈时,暴力常常被作为一种求胜策略。[12]在鲍迈斯特暴力四分类法中第一类即为实用性的、工具性的、利用性的暴力。[13]道金斯认为:进化中的暴力选择永远是策略性的,物竞天择的结果是生物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情况下才会使用暴力。[14]攻击两维度分类为工具性攻击与敌对性攻击。[15]工具性攻击的目的是得到奖赏,有所收获。现代竞技体育高度职业化,粗劣的敌对性攻击越来越罕见,赛场上展现的更多是所谓运动员“职业”与“专业”的工具性攻击行为。运动员通过边缘的攻击行为来激发情绪,提升唤醒水平。[16]暴力攻击行为被作为调整工具,以最终实现个人最佳竞技状态;暴力攻击行为还被当作球队获利工具。在直接身体接触体育项目中,球员往往使用恫吓和暴力作为一种赢得比赛的策略,吸引注意,令对手胆怯迟疑,唤起观众激情与敬畏,帮助球队获利。接触型运动的男运动员已经准备好接受越轨行为和一定形式的暴力,并且,随着运动中接触量的增加,接受越轨和暴力行为的程度也相应增加。[17]球场外不道德或违法的“暴力”行为在球场里是司空见惯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道德水准在体育竞赛中被束之高阁,发生“道德暂停”(Bracketed morality)现象(Bredemeier,1994)[11]。竞技体育行业对工具性攻击的合理化解释与默认,正滋生与纵容竞技体育暴力的不断发生。[15]双方即竞赛规则中规定的参赛人员,包括教练、球员、领队、球队官员、队医等工作人员,在各自球队的相关人员比赛中利益与目标一致,自然愿意为了获胜而采取一致行动。
3.2.2 裁判与将暴力作为竞技工具的竞技者间存在矛盾冲突
裁判对作为球员求胜策略的暴力的制止与惩戒遭致不满与愤恨,导致其遭受暴力攻击。竞技双方围绕比赛规则在赛场这个特定空间和比赛这个特定时间展开体能、心理、技战术的激烈博弈,斗智斗勇。比赛中球员为博取竞技优势,身体接触动作常常游走在规则边缘,处于犯规与不犯规、有意与无意、合理身体接触与越轨攻击行为的精确控制之间,对身心的精致控制正是竞技体育的魅力之一。然而,攻击、暴力作为竞技体育吸引观众的重要元素之一,在球员之间常常被作为一种竞技策略,球员也偶有言行失控之时,暴力行为狰狞显现。裁判作为球员暴力的管理者,需对球员潜在的或已表现出的暴力攻击行为进行即时制止与处罚。对球员暴力行为的限制,难免积蓄球员、教练及球队其他工作人员的不满和怨恨,导致其以暴力形式向裁判宣泄。裁判作为场上暴力的控制者现实中却常常沦落为暴力的受害者。
3.2.3 暴力工具的临场滥用波及裁判
暴力作为一种工具,意图左右裁判赛场执裁。竞技双方需要在遵循比赛规则、服从裁判管理前提下,展现出自己的最佳体能、临场心理与技战术能力。竞技双方同场竞技过程需要在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裁判管理下进行,裁判的执裁紧密地交织在比赛过程中。竞技双方同场竞技中充斥着身体冲突、技术运用,心理与战术的抗衡,裁判精确地控制双方博弈尺度,以竞赛规则为执裁准绳。裁判要判断球员在比赛中的身体接触是符合比赛规则允许的合理的技术动作,还是过分运用力量、违背体育道德意图伤害的暴力行为,以保护双方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为准则,迅捷做出提醒、制止、惩罚的决定。裁判在场上的主要工作是对违规的监督、提醒(警告)、制止(鸣哨中断比赛)与处罚(夺权与优势剥夺,足球中的黄牌、红牌、点球等),这也是处罚的本意。作为规则的代言人、解释者与执行者,裁判一哨定乾坤,其执裁行为影响比赛走势,乃至比赛结果。裁判作为比赛冲突中的调和方,其偏向谁,谁将获得优势。于是,在竞技体育这种全方位、全面化、立体的“战争”中,竞争者的手段无所不用至极,使用暴力作为一种影响比赛的工具,对裁判进行精神施压、恫吓、威胁、胁迫,对其身体进行攻击,企图使裁判在暴力面前屈服,使其判罚偏向于己方。暴力作为对裁判施压的工具,是为人博取己方球队利益最大化,于是便有了球队官员、教练冲击场地,指责、谩骂裁判,球员对裁判吐口水、挥拳相向等暴力攻击行为。
3.3 裁判公信力的降低与权威性的消解,导致其频繁遭受暴力攻击
3.3.1 裁判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遏制球场暴力发生
竞技体育的制度设计决定了裁判具有高度权威与公信力。初次观看体育竞赛的人或许会以为竞技体育双方活动都是围绕裁判展开,裁判是主宰者,可以警告、制止某一球员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对其做出处罚并随即生效。无论球员在场下付出多少年月时间、精力与汗水,裁判场上的寥寥判罚时常决定着他们的职业走向与未来发展。裁判貌似在球场上具有生杀大权,拥有决定比赛走势、输赢和球员命运的权力。正因为裁判的至高地位以及重要作用,其也被赋予执裁精准、执法公正的至高期待。除了体育组织、协会的维护制度外,更是由裁判们日复一日、赛复一赛专业的精准判罚、秉公执裁、恪守规则的赛场执裁表现,树立起裁判赛场上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裁判高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使其在赛场中具备高度的掌控能力,裁判控制能力的提升更有助于其在比赛中对竞技双方言语、行为的控制,更有利于遏制球场暴力的发生。
3.3.2 腐败削弱了裁判的公信力,令其产生信任危机
然而,竞技体育所传递的公平、公正、公开、法治等现代文明特征,在裁判身上却未见完美落实与体现。裁判是活生生的人,有主观性,也摆脱不了作为人的局限,是摆脱不了经济社会影响的社会人,何况职业裁判机制建设方兴未艾。如果业务不够精深,判罚不够精准,漏判、错判时现,判罚公正与否只是执裁水平问题,那么可通过门线技术、VR技术等高新科技的引入,辅助判罚提升裁判执裁准确性。然而,过去数年中国足球所暴露的重大问题正是裁判腐败问题。2012年诉诸司法审判的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中,11名被判有罪,其中除了比赛组织、管理人员外,有数位身份为比赛监督、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国际级、国家级裁判[18]。由于收黑钱帮助操纵比赛,裁判腐败被曝光。一方面要求参赛者对裁判绝对服从,另一方面却不注重裁判临场执裁水平与职业道德的提升,缺乏监管,不约束、限制裁判权力,那么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也令裁判权力异化,裁判被污名化。中国足坛腐败被曝光后,导致2013年后的暴力攻击裁判事件数量快速提升,参见图6。不仅是暴力攻击裁判现象,追溯过往的所有球场暴力,恐怕裁判的腐败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暴力攻击裁判事件频发,反映出的是裁判公信力与权威性的降低。诸多暴力攻击裁判事件反映出严重的裁判信任危机,裁判的专业性、公信力、权威性与职业道德被广泛质疑,裁判问题或许是限制中国足球发展的重要因素。
图6 暴力攻击裁判统计表(n=333,单位:起)
3.3.3 裁判权威的消解必然导致更多球场暴力发生
被腐化的裁判难以保持客观公正,丧失了公信力与权威性。有意的偏袒行为直接引爆了另一方的愤慨。行业内的从业人员知晓足球行业的“潜规则”,比赛结果作为既定的腐败秩序主观上却不能完全被接受,腐败主导下的利益格局与分配背离人心,必将遭受到持续冲击,而暴力成为一种抗争的选择。随着对裁判负面新闻报道的增多和竞技体育从业者对裁判腐败现象的耳濡目染,裁判的负面印象在参赛者心中逐渐累积,当其越过临界点时,参赛者对裁判转为愈加地质疑与不信任,并表现出抵触与不认可。个别裁判专业水准与道德的瑕疵透支了裁判群体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于是,便出现了球员、教练、球队官员及其他球队工作人员不服裁判判罚的问题,裁判不但丧失了对职责范围内的球场暴力控制能力,还反遭暴力直接攻击。此时的暴力会假借匡扶正义、追求公正的外衣不再令人自责与惭愧,球员、教练、球队官员、观众等的暴力行为在其内心被赋予了合理的解释与心理支持,或为抵制、或为宣泄,使暴力作为“正义的抗争”爆发了出来。[19]暴力不再一无是处,至少在使用者心中不再是贬义,其代表着对固化腐朽制度与权力的反抗,意味着对秩序重建的迫切诉求与现实行动。球场是社会缩影,深刻映射着人性的丑恶,足球并不能超越时代、社会背景。资本的骄横与诱惑,权力的无度与滥用,人性的自私与贪婪,三者沆瀣一气,共同酝酿了球场的丑相,成为裁判遭受暴力攻击事件频发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3.4 个别竞技体育从业人员“职业性”缺失,对裁判诉诸暴力行为
3.4.1 “挫折-攻击”心理效应让“职业性”缺失的竞技体育从业者攻击性增加
竞技体育内在的结构性冲突,注定竞技双方及其与裁判会在球场发生激烈博弈;激烈博弈的结果之一就是对裁判的公信力产生冲击,裁判公信力的下降导致其对球场暴力的控制能力衰减,这必然带来参赛双方人员表现的混乱。与此同时,体育情境中结果与预期违背的现象增加了暴力发生的可能性。让一群充满激情与期待的人迎面遭受事与愿违的冷酷打击,这或将在某一时刻引爆攻击性行为。邓宁认为通常运动员和观众都关注比赛结果,他们确实将运动视为证明他们或别人某一方面的一种手段,这意味着挫折经常伴随着运动参与的发生。多拉德等学者早年提出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攻击行为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挫折的存在也总是要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行为,[17]即存在挫折引起攻击[20]心理机制,此后该理论得到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并作为球场暴力发生理论解释被广泛接受。[11]裁判权威的消解让个别竞技体育从业人员在面对挫折时,其自身的“职业性”缺失状况表现明显。
3.4.2 竞技体育从业者“职业性”特征及其缺失所导致的暴力危害
竞技体育从业人员的“职业性”主要指球员、教练、球队官员及其他球队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具备合格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本是球员登场竞技的基本前提。球员的职业素养主要体现为其对比赛规则的准确认知、高超的体育运动技战术运用能力及临场心理情绪控制能力。如球员应该准确知晓何为犯规,何为暴力侵犯,何为竞技行为,何为非竞技动作,牢牢将言行限制在规则之内,最大限度光明磊落地理性争取优势,而非使用过分力量意图伤害对方。首先,这要求球员对精神规则有着准确理解,理解裁判合理判罚,避免误解、错解而对裁判积蓄愤恨,怀恨在心。其次,球员应有良好的技战术运用能力,如在足球中不能意图抢断铲球而脚却直接奔着对方身体蹬踏踢踹过去,自以为奔着铲球去实则铲人,或为制造阻挡犯规而故意生硬撞击对方身体等等。这有着专业技术的细腻要求,同时也是作为职业球员基本的技战术素养。再者,球员在场上应该极力控制情绪,专注于比赛,不应过度情绪化影响比赛,将竞技行为严格限制在规则之内,纵使因争抢球员偶有逾越。此外,球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养成,要求球员应努力培养运动家风范(sportsman),言行彰显体育精神,恪守基本职业道德底线,端正比赛态度,在比赛中情绪自控有度,文明礼貌,不赌球、不踢假球,不弄虚作假,不做有悖于项目规则之事,不实施有害于体育运动发展之行为,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尊重对手,保护对手,不恶意伤害对方球员,如足球中对方球员比赛中受伤,己方故意踢球出界中断比赛让队医进场医治,就是良好职业道德的体现。“球员职业道德价值的缺失使得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球员冲突不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21]
教练、球队官员等球队工作人员应在球员身后、赛场幕后,结合岗位职责需要全力提供辅助服务工作,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忠于岗位,文明言行,不越位,不骄横,理性沟通,也不暗示他人使用暴力,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不使用暴力,不实施危害比赛的行为。其应提升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不应胡乱作为,更不应成为暴力攻击裁判人员的主要群体来源。
3.4.3 “职业性”的缺失造成球场中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的泛滥
“职业性”缺失,是指个别参赛人员不能正确理解规则,比赛中自身技术粗糙,动作粗鲁,身体侵犯多,容易情绪化,攻击性强,自控力差,只要裁判作出不利自己的判罚就心生怨恨,充满敌意,“挫折-攻击”心理机制启动,球员、教练或球队管理者等球队工作人员做出冲击场地质疑指责裁判的行为,对裁判进行辱骂侮辱,乃至做出向裁判挥拳相向、殴打裁判等行为,或为宣泄怨气,发泄不满,恣意妄为,无视规则纪律,暴力攻击裁判。在赛场紧张高压环境和有利于暴力发生的体育情境[22]之下,个别竞技体育从业人员“职业性”的缺失更容易暴露出来,他们对规则领会不够精确,技术动作运用不到位,稍不如意就情绪失控,行为过激,难以自控,原形毕露,坠入暴力陷阱,而暴力攻击裁判正是其荒唐的行为之一。
4 遏制暴力攻击裁判现象的防控建议
4.1 加强竞技体育从业者的道德形象教育
体育竞赛应充分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硕精神文明成果。竞技体育从业者属于公众人物,应意识到个人承载的社会职责,因为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在公众聚光灯下产生巨大舆论影响,所以在比赛期间的公开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赛场言行,展现良好道德形象,为良好社会风气养成贡献力量。
4.2 完善裁判的管理体系
打铁仍需自身硬,为减少对裁判的暴力攻击行为,应不断促进裁判职业道德水平提升,持续推进裁判职业化发展,在后疫情时代以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工具为载体加强裁判业务培训,广泛引入VR等高新科学技术辅助提升裁判临场执裁精准度,加强执裁监督,建立裁判信用体系与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裁判管理体系的专业性与科学性。
4.3 进一步提升联赛组织管理水平
对所有参赛人员包括球员、教练、球队官员及球队其他工作人员应结合其岗位进行规则教育、反暴力教育,制定严格的赛场行为规范守则,必要时进行暴力量表测试,使其了解暴力攻击裁判的利害关系,营造反暴力氛围。同时,加强赛场安保,尤其在风险时段和危险环境中要加强对裁判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4.4 丰富对裁判实施暴力者的行业处罚内容
软和硬兼施,进一步严厉打击对裁判实施暴力的行为。竞技体育从业者是暴力攻击裁判的主要人员,除了加重暴力攻击裁判者现有的资格处罚和罚金处罚外,还应增加接受教育、参加志愿者活动、在媒体上做出公开道歉、建立明确的球场暴力黑名单等等处罚,提升暴力实施者的违法成本,打击其痛处,威慑潜在暴力攻击者,维护赛场秩序。
4.5 提升裁判个人保护能力
相关协会组织应对裁判进行人身安全方面的技能培训,帮其配备基本防护装备,使其更好地规避暴力攻击与在暴力攻击中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安全,并安排赛场专门安保人员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为其购买比赛执裁期间的人身安全的保险,在其遭受严重暴力攻击时提供司法援助,帮助其进行维权活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
4.6 对暴力攻击者进行司法惩戒
很多暴力攻击裁判行为已逾越了道德规范与行业管理范畴,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围攻裁判员”“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行为的故意伤害罪等法律。刑事司法力量应介入,由警察介入控制犯罪嫌疑人,并对其暴力殴打他人和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进行取证,后由检查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裁判构成轻伤及以上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