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改革背景下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筹划分析
2022-01-20周姗颖
周姗颖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计系,合肥 230601)
一、电商直播行业现状
电商直播是一种新兴线上购物方式,网络主播负有“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与电视购物相比,电商直播并非利用浮夸的语言和戏剧效果实现“饥饿营销”,而是更注重网络主播与用户的交互及共情,这也十分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社交习惯。根据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公告,拟增加直播销售员等10 个新职业,归属“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的增设工种。2017—2019 年,我国电商直播成交总额(GMV)高速增长,2019 年,电商直播GMV 达到3900 亿元左右,同比增长114%,约占电商市场整体GMV 的3.9%,2020 年电商直播GMV 预计将达到6000 亿元,约占电商市场整体GMV 的5.5%。2020 年一季度,“宅经济”应运而生,电商直播超过400 万场。电商直播在疫情期间井喷式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电商平台先后加入直播行列,网红达人、名人明星、总裁高管转行成为直播带货主播。
二、电商直播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涉税分析
2018 年10 月1 日起,我国个税迎来第四轮改革,新的个税改革背景下,电商直播行业的兴起给我国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作为电商直播主播,收入极其可观,电商直播主播的身份有4 种类型:一是独立主播,即主播与直播平台非劳务雇佣关系,主播的收入来自直播平台按约定扣除佣金后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的劳务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二是平台签约主播,即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主播的收入来自直播平台按有关约定给付,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三是经纪公司签约主播,即电商直播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经纪公司作为中介,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播的收入来自经纪公司按照有关约定给付,与直播平台无关;四是成立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签约合作,个人工作室收入来自直播平台按有关约定给付。
2019 年1 月1 日起,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按七级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累计预扣,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各自税率及扣除标准进行预扣预缴,年度按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电商直播主播收入的涉税情况见表1。
表1 电商直播主播收入涉税情况
(二)电商直播A 主播涉税事件
作为电商直播网红A 主播,有媒体公布其2019 年收入近2 亿元,2020 年收入更高。电商直播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费、销售返佣金和观众打赏,假定某当红A 主播坑位费为6 万元起,销售返佣比率30%,观众打赏5 万元/场,产品利润率为30%,每场直播至少销售20 个商品,直播单场平均成交额4000 万元,全年直播350 场,可初步计算出该主播保守年收入=(6 万×20+5 万+4000 万×30%×30%)×350=169750 万元,不难发现,电商直播主播的收入可观。根据我国税法制度,A 主播收入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税,应交税额约7.64 亿元,A 网红主播团队是否考虑利用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
本文将以新个税为背景,分析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筹划的常见方式,并对我国征税机关和电商直播行业提出几点启示,以期为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筹划研究提供一定借鉴依据。
三、电商直播行业税收筹划方式分析
税收筹划最早源于1935 年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其含义为,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行为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使纳税人税收利益最大化目的。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内容,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有纳税人筹划法、税基筹划法、税率筹划法、税收优惠筹划法、税负转嫁筹划法、递延纳税筹划法等。本文将结合当前电商直播行业收入来源多样性特点,分析电商直播行业常见的、可行的税收筹划方式。
(一)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纳税
根据最新税收规定,不管电商直播主播是哪种类型,若以主播个人作为纳税人,适用5%~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电商直播主播收入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 万元,适用最高税率45%。若电商直播主播选择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以工作室作为纳税人,将按照经营所得征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 元时,适用最高税率35%,同时,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还可将发生的部分合理相关费用依法归集并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负。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还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 万元)暂免增值税优惠政策。该筹划方式属于纳税人筹划法。
以当前某电商直播A 主播为例,自2017 年9月以来,先后在上海市崇明区和浦东新区成立5 家100%控股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和广告,工作室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A 主播2019 年收入为20000 万元,未进行税收筹划前,按照劳务报酬进行预扣税,预扣税额=20000×40%-0.7=7999.3 万元;若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工作室进行纳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和上海市崇明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下,A 主播应纳税额=20000×35%-6.55=6993.45 万元,相比税收筹划前,节约1005.85 万元。
(二)合理利用税收洼地优惠政策
税收洼地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为在该税务管辖区注册的企业实现降低税负目标。我国目前有很多税收洼地,如霍尔果斯、重庆黔江、上海崇明等。合理利用税收洼地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属于税收优惠筹划法。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电商直播A 主播成立个人独资工作室的注册地在上海崇明区某产业园区,可以享受该园区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该园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仍能享受核定征收优惠政策,根据其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利润,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进行核算,综合税率约4.07%~5.28%。(2)可享受上海市崇明区财政扶持和地方税收奖励,减免企业税收,增值税优惠扶持20%、个人所得税优惠扶持12%、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16%,且可以个税代征,享受固定税率。(3)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500 万元,增值税税率3%;年收入>500 万元,增值税税率6%。
仍以当前电商直播A 主播为例,假定2019 年收入20000 万元。
方案一:以独立主播身份进行纳税,个税预扣税额为7999.3 万元。
方案二:成立工作室(有限公司)形式纳税,增值税额=20000×6%=1200 万元,附加税额=1200×10%=120 万元,企业所得税额=20000×25%=5000万元,个税=(20000-500)×20%=3900 万元,最终应交税额=1200+120+5000+3900=10220 万元。
方案三: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纳税,增值税额=20000×6%=1200 万元,附加税=1200×10%=120 万元,个税=20000×10%×35%-6.55=693.45 万元,优惠扶持=1200×50%×40%=240 万元,最终应交税额=1200+120+693.45+240=2253.45 万元。
可以看出,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作为纳税人,并结合上海崇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三)选择灵活用工模式
共享经济背景下,产生了灵活用工模式,该模式由个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方组成,企业与个人均和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当企业需要劳务时,灵活用工平台派遣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个人去企业完成劳务。灵活用工模式下,对用工企业而言,企业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企业不再承担个人的社保负担,同时,企业可获得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按照6%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对于个人而言,灵活用工平台按照核定征收率1%左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比个人按照收入3%~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得到有效降低。
假定个人的月收入为20000 元。
方案一:企业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务协议(非灵活用工模式),个人税负按工资薪金纳税为450元,若按劳务报酬需预扣税4000 元,企业需承担员工个人的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
方案二:灵活用工模式下,假设灵活用工平台在税收优惠地成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率1%进行代扣代缴,个税为200元,企业成本包括支付服务费,且获得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抵扣。
通过分析,方案二情形下,个人和企业的税负更低。
四、启示
(一)对电商直播行业启示
1.合理选择税收筹划方式,规避税收风险
电商直播主播的收入包括底薪、观众打赏分成、额外奖励等多样化来源,这将导致诸多税收风险的存在。电商直播企业需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合理选择税收筹划方式,并分析税收筹划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制订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2.提高纳税意识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电商直播行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纳税人不但具备一定的税收专业技能,还需具备良好的纳税意识和职业道德,电商直播企业可选用具备一定税务专业能力人员作为税务人员,同时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纳税意识。
(二)对征税机关启示
1.完善电商直播行业税收制度制定
一是针对电商直播行业涌现的新问题,如电商直播主播来自观众打赏收入的税收问题、主播收入性质的界定等,出台针对性的税收制度。二是为鼓励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三是针对电商直播行业违反税收制度的行为,制定税收惩罚制度。
2.加强对电商直播行业税收征管
一是加强对电商直播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提升其自主纳税意识,规范其纳税行为;二是加强对电商直播企业的税收监督工作,包括自主申报纳税情况、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查等;三是加快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四是加大对电商直播行业的偷税、逃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预防税收流失。
五、结语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商直播行业涌现并得到快速发展,电商直播行业收入性质的多样性、主播身份类型的不确定性、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等均给电商直播平台、主播带来税收筹划的机遇,也给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机构带来新的挑战。电商直播企业、主播需合理选择税收筹划方式,以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效益最大化。加快完善我国电商直播行业税收制度的制定,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防范税收流失,实现电商直播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