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影响与限制指数分析
2022-01-19张亚琦王珍珍
张亚琦,王珍珍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自2000年以来,世界自由贸易协定(FTA,以下简称自贸协定)的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已生效的自贸协定达到了346个①,几乎每个WTO成员国都有参与,表明各国都意识到只有协同发展才能共同进步,合作共赢仍然是时代主旋律。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15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根据海关统计,2021年一季度,我国对其余14个RCEP成员国的进出口合计为2.67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2.9%,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1.5%。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繁多的条文以及规则之中,最受人关注的应当属于其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被认为是当今全球贸易制度中不可忽视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其本身就是被广泛应用于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是用来代表商品产地的一个无争议的、中性化的贸易政策工具,目的是确保FTA成员国成为协定的主要受益者,避免非成员国从中“搭便车”[1]。作为世界范围内水平较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RCEP所涉原产地规则拥有多样化、标准化的特点,并兼具先进性、灵活性和创新性。RCEP使得15个成员国达成统一的原产地执行标准,RCEP的原产地规则将成为亚太地区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并将影响未来全球多边FTA原产地规则的制定。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于原产地规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本内容研究、经济效应研究和影响因素分析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原产地规则文本内容的规范性研究,主要包括原产地规则的条款内容和限制性指数等。徐进亮[2]等对泛欧体系和北美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性的比较分析研究,这两大体系的原产地规则都是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制度性规则组成的。其中,泛欧体系在关于产品特定的原料和产地名称规则设定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依据;北美体系在产品规则方面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对于产品价值和增加额的计算则是采用二次变动的改变法与成本跟踪法,使得北美体系原产地规则更加严格。在原产地规则内容条款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也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定量分析。Estevadeordal[3]1首次提出采用“七分制法”来计算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成新轩[4]利用“七分制法”在中国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问题上进行了研究,并对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赋值。
二是原产地规则经济效应的研究。主要包括对现有成员国之间的各种贸易利益创造效应和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利益转移效应,以及对价值链的作用进行分析。郭杰[5]等认为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可以直接引发贸易的创造和投资转移效应;王金强[6]认为原产地规则会直接引起全球价值链的转变,并且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会对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起到负面的影响。
三是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因素。Perez[7]等发现美国的政治经济力量显著提高了北美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李海莲[8]等对中国-韩国FTA原产地规则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两国政治经济动机起主要作用,认为中国应综合考量地缘政治和经济目标。
目前关于RCEP原产地规则的研究主要是从定性角度[9-10]展开,缺少定量研究视角。本文采用七分赋值法,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进行测算,同时结合对文本的规范性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国内FTA原产地规则的研究。
二、RCEP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概述
(一)RCEP原产地规则的规范性分析
原产地规则本身就是自贸协定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优惠市场准入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了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该自贸区内生产的产品,有资格享受自贸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例如,在对农产品进行原产地规则认证时往往要求农产品为完全获得,即货物被视为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RCEP协定是在“东盟10+1”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RCEP的原产地规则也体现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宝贵成果,甚至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升华。从具体文件来看,原产地规则的相关内容是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第三章,包含了两节内容和两个附件。第一节是原产地规则,主要是介绍相关概念。在这部分明确指出了原产货物使用的三个标准: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实际生产的商品;在一缔约方只能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地产品进行生产;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并且必须满足第三章的附件一“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列出的适用范围。而对于非原产材料则补充了累积规则、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微小加工和处理、微小含量、包装等,并且划分在内,更加有效地保护成员国的利益。第二节是签证操作程序,主要是指明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申请程序。另外还包含了附件一“产品特殊原产地规则”及附件二“最低信息要求”,分别是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具体展开及补充。
(二)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1. 原产地规则判定更加灵活
对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RCEP原产地规则在第五条明确了其计算公式:
(1)
直接/累加公式:
(2)
其中,RVC为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FOB为离岸价,VNM为生产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VOM为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材料的价值。第一种是倒扣计算,第二种是成本加成计算,两种算法增加了其适用性,给予企业选择权。同时,在原产地规则附件一中将所有产品都进行了标注,便于检索。此外,在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中所有货物符合选择性标准的比例高达61.11%。选择性标准是指当特定货物满足该选择性标准中任意一项时即可被确认为满足该标准,其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对原产地规则判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更有助于区域内的企业达到其原产地标准,从而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引入了累积规则
国内外对累积规则的定义为:某一个成员国可以直接使用非其他成员国原产的原材料,但不会导致其丧失优惠待遇,只要这个原材料在该成员国进行过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即可。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三种类型: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和完全累积。双边累积指签订FTA的两个成员国可以将另一方的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一样进行生产;对角累积指在两个以上成员国所签订的FTA中,只可使用该FTA成员国内原产的产品进行累积,而不可使用非原产的产品累积;完全累积指签订FTA的各成员国均可使用成员国内原产的和非原产的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文本的第一条款表明,RCEP的累积规则属于货物累积而不包括生产累积,因此不属于完全累积的范畴;并且RCEP的累积规则针对的是15个成员国之间,又不能称之为双边累积,故部分学者把它命名为“区域累积”。RCEP原产地规则在第二条款则表明将会实现完全累积。
比如中国生产的相机(HS编码90065100,FOB价为1 000元/个)使用的原材料如表1。
表1 相机原材料的价值价值含量和原产地Tab.1 Value content and origin of camera raw materials
假定相机选择“区域价值成分40”(指在区域内的增值标准达到了40%就被视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来进行原产地标准认定。
(1)若不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
(1 000-350-300-50-150)/1 000*100%=15%
(2)若使用累积规则,按扣减法计算:
(1 000-350)/1 000*100%=65%
从这个例子可以就看出,RCEP累积规则的存在让中国生产的相机拥有了RCEP原产资格。
3.原产地证明文件允许企业自主声明
原产地声明内容包含:(1)由签证机构为客户所签发的原产地声明证书。(2)经过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指每个成员国都必须按照所属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给予本合同协议项下的出口商权限并授予其他被核准的出口商权限,得到该个人申请权限的出口商信息将会被录入到经核准的出口商权限数据库中。(3)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中国早前签订的自贸协定一般仅由签证机构来签发原产地证书,申请程序复杂,发放时间长,效率极其低下。然而,RCEP在原产地证明上新增了企业对原产地的自主认证和声明,除了官方签证机构进行签发原产地证书以外,还将增加一些经过国家审批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厂自主声明原产地,打破了传统的政府统一发布文书制定方式,大大提高了制发效率。
三、RCEP原产地规则的经济影响
(一)深化区域内价值链的形成
RCEP各个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但其在货物贸易、制造业、服务业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效应明显。特别是RCEP各个成员国之间拥有较为完善的产业链体系,东亚生产网络早已存在。在RCEP原产地规则这一更为严格的标准得以实行后,各个会员国之间将有机会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价值链制度。RCEP的规模巨大、涉及人口众多,其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势必也会促进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RCEP原产地规则效应还将激励区域内成员形成更加细化的价值链分工。各国一旦实施统一的自贸协定,由于累积规则的存在,商品在区域内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跨国公司也可以将成本细化到各个环节,并选择最为匹配的成员国进行生产,长此以往还会降低最终品的生产成本。
(二)加大对区域内中间品生产商的保护
当一个国家的公司生产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商品时,面对当地的原产地规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全球范围内分配资源以最小化生产成本,二是从自贸区内采购中间产品,享受区域优惠。方式一在成本和收益方面纯粹是经济的,而方式二则具有政治色彩,通常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RCEP原产地规则要求各成员国企业在生产时使用区域内成员的产品,人为地改变了资源配置模式,提高了保护程度。而区域外的国家如果想要享受关税优惠,也需要满足RCEP的原产地规则,所以,区域外企业会增加对RCEP成员国的中间产品和原材料的使用投入。这一举措也会限制来自区域外的中间产品和原材料,从而加大对区域内的中间产品生产商的保护。
(三)促进对区域内的投资
优惠原产地规则在短期内影响区域的贸易流动,长期将会影响区域的投资数量和流向[3]5。由于区域内的原产地管理规则较为严格,企业和厂商都会优先考虑使用该区域内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而排斥区域外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区域外的企业如果想与其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贸易往来,为了避开原产地规则的限制,就可能会选择通过对其他区域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从而减少其贸易壁垒。因为RCEP的成员国数量较多,区域内的经济和贸易潜力也较大,同时,区域内建立的完善的价值链系统也会极大地使得我国区域外的企业趋之若鹜,区域外的企业为了能够绕过原产地的规则壁垒,就会增加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四)提高区域整体福利水平
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的签订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和标准,使得15个国家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统一的自由贸易区将会促进该地区的货物、技术、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跨境流动,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也将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自由贸易,产生贸易创造效应、贸易扩大效应、规模经济效应、贸易条件效应等。(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即产品的来源从资源消耗比较大的本国生产者逐渐转移到其他成员国生产商。签署RCEP后,成员国之间可以相互打破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有利于形成统一大市场,使国内原来受国界保护的高成本商品被其他成员国生产的低成本的商品所替代。(2)贸易扩大效应主要是从需求面考虑需求的扩大。降低关税及其他交易成本,有利于产品成本的降低,从而使得产品最终价格降低、区域内进口增加、贸易扩大。同时,有利于区域内企业,特别是进出口公司降低其经营的成本,减少其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降低产品价格,扩大消费。(3)规模经济效应,即市场扩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国内市场扩大成整个区域市场,成员国的整个经济循环基础得到扩大,规模经济效应更加明显。(4)贸易条件效应主要指在签署RCEP后,区域外的企业进入一个国家,则意味着进入整个区域的国家,其市场和空间都将扩大,从而有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谈判力及对资金的吸引力,改善贸易条件。
四、RCEP原产地规则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FTA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的度量方法
RCEP协定为绝大多数商品提供了区域价值成分或税则归类改变两个标准,其中,完全采用章改变的产品比例约为12.90%,采用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比例约为39.68%。中国-东盟自贸区及东盟自贸区与其完全不同,其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完全采用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比例约为91.18%,东盟自贸区的约为55.95%。
参考吕越[11]85等的研究,在计算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时,按照不同类目中的各个产品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里出现的频率和次数,将各种规则的频率和次数以加权平均值计算,也即每种原产地规则的赋值与该规则所占百分比相乘,再将不同原产地规则相乘后的数值相加得到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公式为:
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赋值i*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频率i)
(3)
在进行计算时最重要的便是对各个原产地规则的赋值,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划分为12类,包括完全获得标准WO及11种实质性改变标准。其中,完全获得WO的标准最为严格,因此赋值为5。HS编码中限制程度为:章改变CTC>品目改变CTH>子目改变CTSH,则分别赋值为5、4、3;同时,税则归类改变会出现例外情况EXC,例如RCEP对于玉米的原产地规则为“章改变,自第十章改变至此的除外”,减少了章改变本来的范围,限制程度加深,因此,赋值CTC+EXC为5.1,CTH+EXC为4.1,CTSH为3.1。区域价值成分RVC(40)相比其他协定原产地规则的RVC(50)而言较为宽松,故赋值为4。选择性标准为一种产品提供了两种方法,减少了限制,故赋值CTC or RVC(40)为3.7,CTH or RVC(40)为3.6,CTSH or RVC(40)为2.8。有些原产地规则如中国-东盟“升级版”和东盟自贸区含有加工工序要求TR,且多为RVC(40)+TR,复合标准使得一种产品需要满足两种要求,限制性增加,故赋值为4.4。
选择RCEP、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三个对中国乃至亚太地区影响力较大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对比,并根据吕越[11]90等的框架及各协议文本,整理得到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赋值和各个类目所占百分比(见表2),从而计算得出RCEP、中国-东盟“升级版”自由贸易协定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见表3)。
表2 RCEP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赋值Tab.2 Assignment of rules of origin restriction levelof RCEP and other free trade agreements
从表3可以看出,原产地规则限制水平较高的是RCEP,达到3.73,接近但限制性程度小于本文赋值为4的品目改变,同时,根据国内其他研究结果,在我国签订的FTA中该限制性指数处于中等偏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和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分别为3.67、3.68,接近本文限制性指数赋值为4的品目改变。限制水平高的原产地规则会对该区域内的贸易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并且这种贸易约束效应不仅是与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水平成正比,而且与贸易规模有着正相关性[12]。
表3 RCEP与其他FTA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Tab.3 RCEP and other FTA rulesof origin restrictiveness index
原产地规则根据其各标准所含情况不同,分为单一标准、复合标准和选择标准。其中单一标准指只使用单一的判定方法,例如,在RCEP原产地规则中对淀粉和菊粉采用“章改变”的标准判定;复合标准指在判定时使用两种及以上的标准复合判定,例如对甜菜糖采用“章改变,自子目1212.91改变至此的除外”;选择性标准指在判定时只需满足所设标准中的一条即可,例如对于金属制电磁铁的判定标准为“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从表4可以看出,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原产地规则在选择标准所占比例很大,远远高于对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的设定。并且,在对选择标准的设定占比上要高于东盟自贸区,这也解释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性指数要低于东盟自贸区的原因。RCEP原产地规则中选择标准的设定明显低于东盟自贸区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且单一标准明显高于东盟自贸区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表明在原产地标准上,RCEP相比于东盟自贸区和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要更为严格。
表4 RCEP与其他FTA原产地规则各标准占比
(二)RCEP原产地规则对行业限制指数的异质性分析
从RCEP原产地规则的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文本可以看出,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对应着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故而,仅对总体限制指数进行计算是片面的,还要知道原产地规则的行业限制指数。
依据表2赋值标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的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及2021版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 2021”)归纳整理,得到HS编码下RCEP产品限制水平。如表5所示,前三类商品即活动物、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等的限制性程度最高,分别为5、4.9、4.84,这类商品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在各成员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较为敏感,原产地判定标准也多为完全获得和章改变;同时,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限制水平也较高,达到了4.73,原产地判定标准集中在章改变和品目改变;而对具有一定附加值的机器、电气设备等产品,由于目前各成员国产业结构或技术水平不同、发展不均衡,为了给予各国优惠,这类产品的限制水平则相对较低,为3.2,原产地判定标准也采用了相对灵活的选择性标准。RCEP原产地规则的限制程度测算结果表明,其限制程度属于比较严格的状态。一般而言,区域贸易协定中关税降低的幅度越大,对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约束效应也就越高[13]。
表5 HS编码下RCEP产品限制水平Tab.5 RCEP product restriction level underHS code classification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相比于其他的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RCEP的原产地限制水平较高,但在进行分行业测算后,却显示RCEP在原产地规则的设置上更偏向于成员国的特点,在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其限制水平设定相对较高,原产地规则标准设定灵活,成员国企业会面临更大的机遇与挑战。
(一)政府应建立相关协定信息渠道,让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协定规则
RCEP正式生效后,企业获利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充分掌握了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等相应规则。企业只有充分消化吸收并利用这些规则,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与此同时,RCEP的累积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允许自主声明这两项规则也需要政府与相关企业传达到位,使得RCEP原产地规则的两大亮点发挥到最大水平。即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自身产业的原产地规则限制,明确一个行业的原产地规则,基于原产地确认更大的灵活性;企业要抓住机遇,利用好原产地标准,并且学习申请自主声明原产地,降低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二)政府应帮助企业优化采购决策,提供价值链搭建服务
RCEP累积规则扩大了中间产品采购的范围,能够降低采购成本。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很难更换外部供应商。因此,政府应为企业提供RCEP协议下的区域供应链和价值链建设服务,帮助企业在经营中建立有效的原产地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将原产地规则纳入生产管理,根据原产地标准选择合格的中间供应商,帮助企业准确确定从生产基地所在国出口产品到市场所在国的关税,帮助企业组织和安排建立区域供应链。
(三)企业要提升自身守法合规的水平,严格遵守各国的法律法规
在进行原产地证明时,企业应当遵守原产地规则的签证要求。对于已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企业,要依法在国家登记注册,并且允许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的文件记录及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对于要求自主申请原产地宣传信息的企业,也需要依照进出口签订缔约方国内法律和规定,符合最少一条信息的原产地规则要求,标明本国原产地宣传信息的日期。现如今,“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因此企业在享受RCEP带来的贸易便利的同时,也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在海关管理中的信用水平。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WTO关于RTA数目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