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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流变及其国际法治逻辑

2022-01-17马得懿

关键词:涉海国际法文献

马得懿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1620)

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关于海洋主权、海洋权益、海洋开发活动的政策、立场、举措形成的党的大会报告、公报、宣言,以及党的主要领导人的重要署名文章、演说、讲话等,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 中国共产党的涉海纲领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经略海洋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依据和指引。 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依存,互为支撑,借由一定方式进行衔接,表现出互相贯通和互相渗透的互动状态[1]。 探索和总结海洋治理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规律,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治意义。

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关注较少,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经常被法学界忽视或者误读,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一种非法律的事务而拒之于法律的殿堂之外”[2]。 这导致人们漠视这些纲领性文献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法治贡献。 然而,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流变规律可以发现,其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供给是不容忽视的。 深入探索和梳理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规律,尤其是涉海纲领性文献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互动及其法治贡献,值得人们关注。

一、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历史演变

(一)表达海洋权益(1921-1949)

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日本侵略者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发表的宣言或者党的领袖所做的政治报告中,直接或者间接对海洋权益问题有所阐释和关注。 比如,1922 年 7 月 16 日至 23 日于上海举行的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大会宣言》开始关注海洋问题:

“帝国主义掠夺了中国辽广的边疆领土、岛屿和附属国,做他们新式的殖民地,还夺去许多重要口岸,做他们的租界,并自行把中国划成几个各自的势力范围圈,实行其专利的掠夺事业。外国商轮是在中国的海口和内河里面自由行驶。 ”[3](P102)

又如1925 年《中共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写道:

“为着要达到这目的,所以要供给中国军阀以金钱火药,所以美国要扩充太平洋的海军,所以英国要在新加坡建筑军港,所以他都派军舰到我们的海岸和扬子江及西江等内河来。”[3](P1460)

早期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关于海洋权益的认知,主要是从维护中国主权利益和民族解放的角度来表达政党的涉海主张和呼吁。 1945 年4月紫石英号炮击事件发生后,毛泽东于4 月22 日起草题为《人民解放军战胜英帝国主义国民党军舰联合进攻》的社论,对英国炮舰进行谴责:

“长江是中国的内河,你们英国人有什么权利将军舰开进来? 没有这种权利。 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必须保卫,绝对不允许外国政府来侵犯。 ”[4](P1460)

在同外国侵略者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侵犯中国主权和国家安全的敌人多来自海洋方向。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到20 世纪中叶,涉海纲领性文献提及的涉海领域问题日益增多。 在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在中国共产党人的争取下,1943年1 月11 日,国民党政府同美签署《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英签署《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5]。这是中国人民长期抗战流血牺牲赢得的国际地位与积极法治成果。 此时,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展示了坚决与外国侵略者斗争并废除不平等、严重损坏中国国家利益国际条约的决心。 这一点与中国共产党救国救民的历史担当一脉相承。1949 年前后,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即将取得政权,中国处于相当复杂的历史转折时期。此时期,中国共产党纲领性文献仍旧囊括了相当丰富的关于海洋政策和问题的重要声明和阐释。 1949 年5月20 日,毛泽东在《对外国军舰轮船进入黄浦江的处理办法》中指示前线务必分不同情境对外国军舰采用不同措施[4](P296)。 这种类型化的处理模式,具有天然的海洋秩序思想。毛泽东上述指示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治思想, 具有朴素的国际法治理念[4](P1434)。 从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到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随着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工作重心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期间所发布的纲领性文献几乎没有直接关涉海洋治理问题。

此时期,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关注,那就是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主要缔造者及领袖,毛泽东在其早期撰写的文章中明确提及到“海洋自由问题”[6]。 海洋自由思想渊源于17 世纪荷兰人胡伯·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影响巨大,传播久远。这一点可以从周恩来针对第一次世界大战撰写的《英帝国会议之内幕(一)》中得到印证:

“大战终了,协约方面获利最厚之国,殆莫英若。 举凡议和席上所视为最重要之问题,如国际联盟也,分割德奥领土也,其所决定,皆如英人之愿以偿。 至有害于英私利者,如海洋自由一项,以英国反对故,各国乃不敢提斯议于英人之前。 ”[7]

可见,周恩来早期对于海洋自由思想如同毛泽东一样,亦是非常熟知。 虽然中国共产党人早期的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国内的阶级革命、 土地革命及抵御外国侵略的武装斗争,但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梳理和挖掘中,也有相当的资料证明了他们对于海洋问题的关注日益深刻与专业化。 其中,郭寿生先生成为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便是20 世纪20 年代中国共产党在海军中发展进步青年的结果,这无疑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海洋视野。 郭寿生先生很早便指出,从中国的海疆来看,海南岛是“我国海防上的堡垒,实为太平洋上一军事要地”[8]。 可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不乏对海权思想和海洋战略相当熟悉的人士。

(二) 初略践行海洋国际合作与运用海洋法(1950-1958)

此时期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面临西方国家咄咄逼人威胁中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艰难历史时期。 为了对抗西方国家对于新中国在海洋利益上的打压,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局部的海洋合作策略。 为此,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非常重视海洋领域的局部合作。自1950 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认识到,中国需要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以形成社会主义国家阵营[4](P1193-1194)。 就新中国的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而言,此时期最大的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不断强化与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的海洋政策,寄希望于形成局部的海洋合作。中国共产党除了寻求苏联共产党提供必要的国际援助以外,没有将“宝”全部押在社会主义国家阵营,而是积极加强海防,提升抵御外国侵略和骚扰的能力。 1950 年8 月,中共中央加强海南岛海防建设。 朱德接见冯白驹时着重要求海南加强军队和民兵建设,加强战备教育和军事训练,保卫祖国南大门的安全[9](P15)。

中国共产党能历经艰难困苦不断创造新辉煌的原因之一,就是重视学习并构建了学习制度,形成了学习观,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学习陌生的国际海洋法规则[10]。 由于各国在领海宽度问题上分歧严重,1958 年金门炮战之后,毛泽东号召共产党人要像木匠钻木头一样地“钻”进去,用“钻”来对付国际海洋规则。 毛泽东在与国际法学者多次商讨之后, 战略性地提出中国应该主张12 海里的领海宽度[11]。 旋即,中国以声明的形式向世界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领海宽度的主张,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轰动。 某种意义上,这是中国共产党人不畏西方海洋大国强权、 敢于国家实践、积极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体现。 由于受制于历史条件,该时期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很少提出战略性的发展海洋经济和开发利用海洋的举措和规划。

(三)采取行动维护海洋主权(1959-1979)

此时期中国共产党主要的涉海纲领性文献几乎没有出现在党的大会报告或者公报中,而是零星地在出现在《人民日报》和相关学术期刊上。 这是当时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所造成的。 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形成的公报,中国共产党才开始强调经济建设的重要性,间接地对海洋经济建设给予关注。

此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形成的纲领性文献呈现出对于海洋问题的某种缺失。 即使如此,中国共产党作为大国执政党,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上,一直敢于采取行动。 故此,党报、白皮书以及学术期刊等较为灵活的媒介开始作为主要载体文献来表达国家海洋政策和维护国家权益。 同时,中国共产党以党报(诸如《人民日报》)和白皮书作为媒介和依据,积极展开国家行动以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权益。 比如,1959 年 2 月 20 日,南越西贡当局无视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竟然出动军舰和飞机入侵中国西沙群岛。 2 月22 日,南越西贡当局海军公然登上中国西沙群岛的琛航岛,逐户洗劫岛上中国渔民的财物,撕毁和侮辱中国国旗,并将5艘中国渔船和82 名中国渔民劫持到南越岘港[12](P228-229)。 1959 年 2 月 28 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绝对不容侵犯》一文:

“西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 1951 年 8 月 15 日和 1956 年 5 月 29日对此曾经做过庄严的声明。 现在,南越海军公然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劫走中国渔民和渔船,这引起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 ”[9](P254)

中国于1969 年3 月将永兴岛上的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办事处改称为广东省西沙、南沙、中沙群岛革命委员会,对西沙群岛进行有效管辖。 为了维护海洋主权, 中国敢于与越南西贡当局开战,1974年中国与越南军队展开战斗,西沙群岛全部处于中国军队的控制之下。为了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共产党积极筹划在岛屿等特殊区域建立和完善党组织,以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由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著的《中国共产党海南历史(1950-1988)》(第二卷)提供了相关文献资料:

“1959 年2 月,为了更有力行使和捍卫南海诸岛屿主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作出决策,成立中国共产党西南中沙群岛工作委员会和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行使中国在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及其海域的行政管辖权,领导西南中沙群岛开发建设。 3 月1 日,中国共产党西南中沙群岛工作委员会和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在海南区首府海口市成立,属广东省派出机构,委托海南区领导。 这两个机构是中国历史上在南海诸岛上设立的最大政治实体。与此同时,遵照解放军参谋部命令,海南军区向西沙群岛派驻军事工作队,并在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建立民兵营,在永兴岛等部分岛屿设防。”[9](P253)

涉海纲领性文献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充分利用国际场合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海洋治理主张和立场。 1974 年4 月10 日,邓小平参加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并发言:“拉丁美洲国家带头兴起的维护海洋权的斗争,已发展成为世界规模的反对两个超级大国的海洋霸权的斗争”[13]。

此外,1975 年 11 月 25 日发行的《人民日报》还发表了史棣祖旨在证明南海诸岛屿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学术论文——《南海诸岛自古就是我国领土》[14],该论文强调中国对于南海岛屿的主权。 1976年8 月 31 日《人民日报》刊登了1974 年和 1975 年对西沙群岛文物的考古成果,强调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四)重视海洋立法和践行海洋“共同体”理念(1980-2012)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涉海纲领性文献重视海洋开发的色彩越发浓郁。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不仅南海周边国家,南海域外有关国家也开始利用南海周边国家之间存在的冲突制造事端、寻求利益。 为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献开始关注海洋开发问题(表 1)。 1987 年 10 月 25 日至 11月1 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后,后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以及五中全会逐渐关注海洋规划问题,同时关注中国融入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构建问题。 2002 年11 月8 日至21 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性文献明确要实施海洋开发。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涉及海洋问题的纲领性文献逐渐触及海洋领域的敏感问题,诸如海洋产业规划和海洋执法等问题。 2005 年《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重申要妥善处理利益矛盾,推动有关国家启动南海共同开发[15]。

表1 1980-2012 年间中国共产党主要涉海纲领性文献及其规定

《全国海洋经济规划纲要》作为中国第一个指导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21 世纪前10 年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产业与区域布局、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海洋经济的主要措施。 2010 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 2012年11 月, 党的十八大作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和发展海洋经济的全面战略部署[16]。

某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催生了中国涉海法治不断向纵深发展,不断弥补海洋治理的法治空白。 旋即,其他重要海洋领域和海洋运输领域的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相继实施。进入21 世纪以来,中国更是针对国际海洋秩序格局的演变,密切跟踪国际海洋立法并强化中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先后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同时期,大量规范海洋特定行业和领域的涉海条例纷纷出台[17]。 除了涉海立法以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多次演讲中强调“制定和实施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意义[18]。

通过研判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规律,中国共产党领袖敏感地意识到早期中国共产党关于海洋开发和海洋领域国际合作的方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此,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对于海洋“共同体”理念的认知越发成熟和务实。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针对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上的争端日益严重的情况,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旨在缓解海洋争端的思路和方略。 邓小平认为:

“对于钓鱼岛、 南沙群岛以及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侵占的一些岛屿,世界上这样的国际争端还不少。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屿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搁置起来。 我们中国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19](P87-88)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属于一种灵活和开放地处理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和策略,其融合了对历史、现实的尊重和放眼未来的气度,兼顾了国家对利益的追求、与国际社会和平解决争端的趋势[20]。 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21]。 某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中关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阐释属于以国家实践推动海洋“共同体”理念。 虽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践与传统国际法理论或者领土法理论存在冲突,但是该理念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治价值,至少在丰富和发展国家合作领域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涉海纲领性文献践行海洋“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实践是不断与东盟国家就南海问题达成共识,就南海合作问题不断强化“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理念,积极推动和完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2]。 这充分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在国际法治框架下勇于践行海洋“共同体”理念的决心。

(五)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2013 至今)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坚持走依海富国、依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23]。 2013 年 9 月,中共中央提出“一带一路”重大战略决策。 2015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拓展发展空间视角进一步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壮大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我国权益,建设海洋强国”[24]。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提出推进智慧海洋建设,并将其与绿色海洋、和谐海洋并列作为海洋建设的主要目标[25]。 此时期,中国共产党越发意识到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意义(表2)。故此,不同层次的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非常重视“海洋强国建设”。 从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到各个阶段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乃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发表的涉海演讲和谈话,都彰显了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秩序中注重“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宣传和融入。

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法体制主要以1958 年日内瓦四个海洋法公约体系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要载体所固化和表达。 但是,海洋秩序和治理的国际法体制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一直以来,西方海洋大国沉浸和迷信于其所主导的海洋秩序理论和话语体系,而不乐意接受海洋治理的新理念和新实践。 2013 年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应对此种变局,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以更加细腻的角度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中国融入海洋新秩序的战略性和紧迫性。 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前瞻性地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构想。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海洋全球治理的新发展。 近期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对于海洋战略和治理方略的描述,一方面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于彰显国际法价值的海洋国际法治文明的传承和尊重,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采取必要行动、积极融入海洋全球治理并重塑全球海洋秩序的国际法治决心。 为此,中国共产党人在积极倡议“一带一路”的同时,及时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全球治理中融入了中国方案和中国元素。

二、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流变蕴含的国际法治范畴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表现形式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这种多元性不仅体现在其涉及领域的广泛性,而且体现在其对多元国际法治价值的不断追求以及对各类国际法理据的不断吸收和运用。正是此种多元性,为记录、阐释与表达中国共产党的涉海策略、立场以及主张奠定了文本基础。 由于海洋秩序的全球治理范畴天然地与国际法治范畴密切关联,故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流变蕴含着多元的国际法治范畴。这些国际法治范畴囊括了海洋主权、海洋权益、海洋合作、海洋秩序以及海洋正义等元素。

(一)涉海纲领性文献流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从内容上看,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流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具有由单一到多元、由海洋产业到海洋战略、由强调海洋主权到强调主权与重视海洋合作并举的特点。 早期涉海文献主要聚焦民族独立和海洋主权的取得和维护。 1950 年初,美国陆军“坟墓登记队”欲登陆南沙太平岛,遭中国台湾军队士兵拒绝。5 月13 日,菲律宾《马尼拉论坛报》叫嚣占领南沙群岛,台湾据此向菲律宾提出抗议。 1950 年8 月15 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声明,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一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一度沦陷,但是在日本投降后已为中国政府全部接收[9](P251)。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并生效后,中国共产党意识到海洋问题的重要性。 故此,在整个20 世纪90 年代到21 世纪初叶,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数量倍增,而且非常注重“开发海洋”,直至“建设海洋强国”被明确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 晚近以来,根据国际海洋秩序和治理格局的变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审时度势,提出并详细阐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不仅不断从国内视角完善海洋治理的制度设计,而且随着国内国际格局的变迁积极融合包容性、和为贵等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理念,积极吸收国际法治的精神和文明成果,倡导为国际社会所认同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这是新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不断重视国际法治范畴的重要体现。

(二)涉海纲领性文献融入丰富的国际法治价值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治价值的追求历久弥新。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吸收和运用国际法理据方面逐渐深入成熟,而且兼具民族和国家的包容性。 如果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与越南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展开比较,可以透视出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终极趋向是不断追求海洋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价值。 比如作为越南执政党的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93 年5 月发布《关于近期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任务》决议,首次提出越南“成为一个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2007 年1月越南通过《2020 年越南海洋战略》,正式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2016 年1 月越南共产党第十二大通过《政治报告》提出保卫越南的“海洋权益”[26]。 可见,越南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具有显著的为了本国海洋利益而漠视海洋国际秩序价值体系的民族偏见和狭隘性,其海洋战略没有融入海洋秩序和海洋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理念与价值。 这一点从越南秘密强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可见一斑。 1975 年,越南利用有利时机,秘密强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发表相关白皮书,以巩固和强化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占领[27]。 中国共产党在海洋争端中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方略、“和谐”海洋倡议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海洋观上的包容性,以及对国际法治价值的孜孜追求。

(三)涉海纲领性文献具有包容性色彩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及其流变具有包容性、和为贵以及以大局为重的色彩与理念。 在早期,中国共产党涉海文献便具有很强烈的包容性,尤其是在涉海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审议中,基于政治意识形态和团结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需要,涉海文献在阐释中国的海洋政策和战略时,一度表现出包容以及和为贵的理念。 这实质上直接影响了中国政府在涉海国际条约中的谈判趋向和所采取的基本态度。 这种理念在促使涉海国际规则形成的同时,也使我方在海洋权益上作出了某种让步。比如,在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过程中,中国充分顾及到第三世界国家的诉求和海洋利益。甚至对于西方海洋强国的提案,只要是满足或者基本满足世界各国的海洋利益,中国基本上采取积极的认可和支持态度。 在重塑海洋治理的国际法治上,中国政府以大局为重的做法和策略,是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及其流变的基本特征。

三、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彰显国际法治的历史规律与经验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流变的基本规律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海洋治理领域的宏伟法治图景。 在一个世纪的历史演进中,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不仅仅是针对国家海洋领域的治国理政,更是融入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法治精神和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海洋领域治理中,深刻意识到实现伟大自我革命的方式和手段,其理性选择是对法治精神的借鉴和推崇[28]。 涉海纲领性文献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海洋治理具有宏大的国际视野,彰显着国际法治的历史规律与经验。

(一)充分利用涉海国际法治逐渐发展的属性

全球海洋治理规则的形成具有逐渐发展的属性。 历史上,一些海洋国家持久的实践逐渐演变为海洋习惯法。 某种意义上,海洋习惯法是权威和力量相结合的动态过程[29]。 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影响甚大的习惯法,经过1958 年和1982 年两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的编纂和立法,演变为重要的1958 年日内瓦海洋法条约群和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们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大法治成果,是西方海洋强国主要海洋治理经验和意志的体现。 当然,它们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第三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志。 由于历史的各种制约因素,20 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政府并没有全面和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国际规则的制定。 从历史角度上看,从公元前13 世纪的埃及与赫梯同盟条约到1945 年《联合国宪章》,每一个国际法发展标志性事件的背后,必然有国家战略和国际政治的推动。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文献主要聚焦于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维护。 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开始关注海洋经济的开发。进入21 世纪,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非常重视采用国际法理据等多元手段来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历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关于海洋主权和权益的宣示既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工作和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一种展望[30]。 作为中国共产党参与海洋治理的重要模式,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与国际法形成良好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海洋治理国际规则的逐渐发展。这主要体现于中国共产党在海洋治理国际法治的逐渐发展上敢于采取行动来促进涉海国际规则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引领中国政府采取国家行动上具有国际法治意义。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约文表达上存在很多“空白地带”,诸如专属经济区军事行动、岛礁的国际法地位以及领海无害通过权等问题。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涉海国际规则中“空白”的制度价值,为实现某些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国家行动创造了机遇。自2014 年起,中国政府在中国南海海域开展了围海造陆建设。相比于菲律宾和越南低效的传统运土填海方式,中国运用世界领先的绞吸式挖泥船及其 “吹沙填海”技术,在短时间内创造出14 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对于在低潮高地基础上形成的人工岛屿,其国际法地位与海洋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尚无定论。 事实上,人工岛屿建设问题也是中菲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之一[31]。 中国积极采取“吹沙填海”技术建造若干岛礁,获得了南海海洋维权的支配性地位。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阐释和践行海洋策略上具有很强的韧性和耐性。某一海洋争端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和行动中得到彰显。 在海洋共同开发过程中,无论是“区块”的选择,还是共同开发协议的达成与实施,往往举步维艰。在“马来西亚与泰国的共同开发案”中,马、泰两国从共同开发协议的签署到共同开发活动的最终开展就历经了15 年的时间。而在“澳大利亚与印尼共同开发案”中,两国从开始谈判到达成协议花了20 多年的时间。因此,中国要有足够的耐心[32]。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中的大会报告、公报以及党的领袖讲话,对海洋棘手问题的解决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和智慧。

(二)将海洋“共同体”理念革新升华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很早以前,西方学者直接或间接地描述了其心中理想的“国际共同体”图景。比如,康德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国际共同体,国际共同体反映出人类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33]。 不仅如此,早期西方思想家的学说主张“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某种憧憬与共同理解,是国际社会的联合体[34]。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53 条强化了这种理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视海洋“共同体”理念的法治表达。 然而,海洋“共同体”理念属于西方海洋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历史产物,本质上是西方海洋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制度产物。 海洋“共同体”理念无法从根本上为构建国际海洋治理的良好秩序奠定理论根基。

作为一种海洋治理文明的形态,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是历史阶段性产物。 中国共产党认知、参与和主导海洋治理的理念也是逐渐演变的。 中国共产党人不但善于总结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经验,而且也积极吸收国际海洋法发展中形成的为各国所承认的习惯法及其法治文明。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历史承载内容看,它是对海洋“共同体”理念的创造性革新,并最终创立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关涉海洋“共同体”的阐释具有自身的特色和民族属性。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海洋“共同体”实践。在与世界各国打交道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在国际法律秩序规范的表达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合作的倡导[35]。 邓小平认为“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可以在不放弃主权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19](P49)。 1979 年 6 月,中国正式向日本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 1986 年6 月,菲律宾副总统劳雷尔访华时,邓小平提出:“南沙问题可以先搁置一下, 先放一放,我们不会让这个问题妨碍与菲律宾和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19](P88)。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海洋争端解决原则。 江泽民提出要以“先易后难,分区解决”的步骤处理海洋争端[36]。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一直秉承着以和谐与包容的中华文明和文化理念来阐释海洋政策和方略。针对制度体制机制不健全引发的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矛盾,胡锦涛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倡导用和平方式解决领海争端。在2009 年4 月23 日举行的中国海军建军60 周年多国海军阅兵庆典上,胡锦涛提出:“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愿望和共同追求”[37]。

2010 年9 月召开的第三十三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呼吁社会通过各种机会提高海洋意识,建设和谐海洋”,为世界各国解决领海争端提供了思想借鉴[38]。 中国共产党提倡的和谐海洋,是对美好海洋秩序和全球海洋治理的美好憧憬和向往。自从21 世纪初叶以来,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和检视诸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倡议和实践基础上,不断凝练和升华全球海洋治理的新主张和新论断,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付诸实践。 为此,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提出并阐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宏伟图景。 将海洋“共同体”发展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反思与检视传统海洋法理论、认知“共进国际法”理念以及受到功能性国家管辖海域国际合作鼓舞的产物[39]。 如果说传统海洋“共同体”理念基本上反映了西方海洋文明的秩序追求,那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构建全球海洋治理秩序中对共建共享的努力和向往。海洋治理现代化需要理性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强调中国要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40]。

四、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与“国家实践”的再认知

(一)习惯海洋法体系下认定“国家实践”的开放性

一直以来,国际法渊源被视为国际法领域的传统和基础性问题。 然而,基于国际法具有逐渐发展的基本属性,国际法的渊源亦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必然导致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的“国家实践”具有开放性。 何谓习惯海洋法中的“国家实践”? 这是一个富有争论的问题。 如果将该问题置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语境之下考量,极有可能形成对“国家实践”的新认知。 各国的习惯做法不一定能形成国际法,国际习惯能构国际法,必定是国际社会认为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41]。作为一种持续且长时期跟踪、记录、阐释和表达中国海洋治理立场、立法与政策的文本,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与国际法渊源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呢?

现代主流的国际法是由欧陆国家逐渐形成的习惯法所构建。 20 世纪中叶以来,海洋治理的习惯法逐渐被编纂成为条约法,涉海国际条约大行其道。但是,海洋秩序形成中的习惯法依旧影响深远。 著名的“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表明,习惯法可以成为一国在国际法院的诉讼中取得胜败的关键因素。 某种意义上,构成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国家实践。 国家实践的性质是习惯国际法形成理论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42]。 与之相反,米歇尔·阿克赫斯特(Michael Akehurst)坚信,就大多数人的观点而言,正如国际法庭判决所证明的那样,一个国家的主张或者声明构成国家实践的一种形式[43]。卡洛尔·沃尔夫克(Karol Wolfke)认为,习惯产生于行为而不是产生于对这些行为的承诺[44]。 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实践的种类,而是涉及什么是实践。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影响深远,必将对于重新认知“国家实践”提供新素材和新范式。

从习惯法的性质或特征可知,普通的、广泛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实践的存在,是习惯法生成的必要条件。 “普遍实践”这一用语并不具有精确的含义,但是至少应该包括特定行为下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主要国家的统一实践,而不应该存在大量的、相反的国家实践。 至于一个“国家实践”需要持续多久才能够发展为习惯法规则,至今尚未有定论。“大陆架”这一术语在1945 年《杜鲁门宣言》中第一次提出,1958 年便高效地被《大陆架公约》所明确和固化[45]。

可见,习惯海洋法下的国家实践的性质与形成规律具有很大争议性,这一点不足为奇。 正因为如此,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的“国家实践”具有开放性,是不断发展的产物。 有学者认为,外交文书、政策声明、新闻发布、政府法律顾问在正式场合表达的观点、有关法律问题的官方手册、行政决定和实际做法、向武装部队下达的命令、国家对国际法委员会起草草案所作的评论、国家立法、国际和国内的司法判例、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的内容、国际组织实践、联合国大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等,都可能构成国家实践[46]。 甚至,一些可以作为国家实践证据的其他材料,如议会辩论的记录、联合国会议的官方记录等,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实践”[47]。如此一来,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的“国家实践”具有非常明显的开放性色彩。

(二)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何以催生“国家实践”的新样态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是否对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的“国家实践”产生颠覆性认知?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从“国家实践”具有开放属性上看,审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必然对于重构习惯海洋法下的“国家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实践与法律确信是不可分割的,只有那些渗透着具有各国法律确信的实践才可能形成习惯规范,因此, 这种国家实践肯定包含着各国的规范性确信。国家实践的实质就是它的“自足性”,这与法律确信是相对的,因为国家意志的展现肯定要合并入这一概念之中,让人们清楚识别国家实践是什么,而不用观察各国想要的规范是什么[48]。

中国革命斗争的实际状况同时造就并逐渐形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军队都是党领导创造的。 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国家制度之父”,党的权威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49]。 那么,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是否构成习惯海洋法下的“国家实践”呢?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始终坚持治国与治党的有机统一。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举行的历次重要会议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的重要方式,历次重要会议蕴含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的奥秘和逻辑,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文献的内容也充分体现了治国与治党有机统一的逻辑[50]。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中,部分文献以政党文献来表达和阐释中国的海洋战略和主张,部分文献直接通过立法等方式转为海洋立法或者涉海行政指南,部分文献构成司法机构判决的依据。 显然,从习惯海洋法体系下“国家实践”的开放性看,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具有构成海洋习惯法中“国家实践”的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催生了“国家实践”的新样态,即一个执政党的主张和声明,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实践”。 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涉海非常重视党委组织在维护中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职能,其实际上产生的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并不亚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效果。 这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中形成的历史地位使然。

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催生“国家实践”的新样态,还在于其颠覆了传统国际法理论下对国际法渊源的认识。 以往的传统理论与学者的通说,往往纠结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标准,以及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对“国家实践”的认定。 然而,对于什么性质的国家行为可以构成形成习惯法的国家实践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 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建议的那样,对于习惯国际法规制的产生而言,并不要求特定形式的行为。 而且,多长时间可以形成一项习惯规制显然也没有确定的标准,习惯法形成所需要的时间长短取决于国家实践存在的社会条件[51]。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地位,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法治意义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所决定的。一旦某种规范已经成为习惯法,实践遵循就不会再引发问题。 传统上,习惯法是从长期的实践中产生的,经常被进一步的实践所发展和重新界定。 习惯法还常常由于特定的原因而迅速产生,正如杜鲁门总统关于大陆架的声明很快被接受和追随,并且迅速被承认为是“立即的”习惯法[52]。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具有上述“规范”的特质和属性。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不仅可能补充传统理论上关于“国家实践”的认定,而且强化了政党力量在习惯海洋法形成中的影响力。在特定历史时期,由于国际和国内环境影响,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多以声明、公报或者领导人讲话作为中国政府的海洋立场和主张,其国际法效果并不弱,而且其潜在的政治影响力很大。 这种通过政党纲领性文献表达国家立场和利益的途径,折射出一国政治力量在习惯海洋法形成中的作用,也是理解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何以催生“国家实践”新样态的重要路径。 事实上,政治力量决定了习惯法在国际法治中的相应作用。 而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体系而言,各国的政治力量并没有拒绝习惯法,包括海洋习惯法[53]。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海洋治理领域的意志反映和法治主张,必然在国际社会产生巨大的号召力和感召力。

(三)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应该构成“国家实践”

从国际法意义上看,国际体系以及国家地位意义的变化已经带来国际法渊源的变化,新的实践形式创造着习惯法[54]。 比如,1993 年智利基于沿海国“特殊利益”而提出“承袭海”的海洋诉求,智利执政党通过智利政府提出的这种要求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55]。 智利执政党的海洋诉求之所以遭到国际社会的强烈抵触和反对,是因为其不仅缺失习惯海洋法构成要件中的“国家习惯”要素,而且也缺失构成“国家实践”新样态的基本要件。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构成了习惯海洋法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实践”。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关于海洋立场和主张的表达,创造性地提出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国家实践”的新样态,具有坚实的国际法理据作为支撑。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大量的海洋法规则是建立在实践之上的习惯,诸如海洋自由的原则、领海的概念、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等,都是沿海国家不断实践的结果,而且很多内容已经被编纂为条约。 同时,中国共产党重视有目的地创设新的习惯法的努力。有目的地创设新习惯法反映了许多国家希望在没有立法机构的体系内改变旧的法律或创建新的法律,而不用依靠多边条约那种缓慢和高成本的立法[56]。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真正实现了上述目标,这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海洋立场表达和展开国家行动上的灵活性和优势。 正如有学者根据国际交往的现代化而提出了 “速成习惯国际法”(instant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57]。 “速成习惯国际法”强调,习惯海洋法的形成,除了某种做法的连贯性和普遍性得到证实以外,没有对持续时间的特定要求。 重复性、连续性和普遍性的确起着生成更具体的既定规则的作用,但是学者们并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证明[58]。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不断发展,始终重视习惯海洋规则的编纂,并且形成了富有体系性的文献群。

五、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重塑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之理论上的没落:一个国际法治逻辑的视角

海洋秩序的国际法治不断发展和演进。在涉海国际法治问题上,一旦介入传统国际法理论问题,诸如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问题,便会引发喋喋不休的争论。 传统上,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各种学说中,最先出现的是“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它来源于自然法,而对“国家至上”理念的追捧则可以追溯到更早的黑格尔那里,在当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们甚至把国际法理解为“对外的国内法”。 这一观点领跑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第一棒。但是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国家之间相互协调逐渐成为常态,这种极端观点趋于消亡。 接下来,二元论和“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以相互对立的形态出现,共同接跑“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第二棒[59]。20 世纪中叶,国际社会逐渐达成共识,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和谐一致的。 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并非一个体系高于另一个体系[60]。 布朗利也认为这种协调论的主张“因接近事实而可能会更受欢迎”[61]。 以协调论为代表的众多学说领跑“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融合”的第三棒,则充分反映出晚近以来国际经贸交往日益频繁背景下法律规则一体化的需要,而这些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产生与迭代也是20 世纪末以来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融合的写照。

从国际法治逻辑上考察,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在理论层面上不断没落。 事实上,正如菲茨莫里斯认为的那样,不要人为地割裂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整体性。 理解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整体性需关注3 个重要因素,即国家机关适用国际法规则的可行性、证明国际法特殊规则存在的困难性以及国际法院适用国内法与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规则的正当性[62]。故此,仅仅从理论层面上探究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问题,是早期法学家对于完美法律体系的憧憬和幻想,是法学家留恋自然法情结的外露,而国际法治的现实却是另一番图景。 现代社会政治体系对于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争论毫无意义[63]。 正因为如此,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阐释过多, 则容易模糊现实[64]。

(二)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重塑: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意义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展或者补白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体系和理论。 在传统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理论视域之下,诸如国际法庭中作为“事实”的国内法、国内法院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充满着理论争议和实践冲突。 上述范畴需要借助于条约解释或者裁判者的价值取向来展开评判, 因此缺乏稳定性。理解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逻辑,不仅有助于摒弃笼统审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导致的模糊性和形而上学,而且可以将一个政党与国际法的关系引入现实思考。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也深受中国党政体制的显著影响。 如果国内法院审理一个国际案件,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不但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判案,而且需要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政策因素纳入司法考量。 这种考量和援引党和国家政策的作法,是党政体制意识形态渗透的结果。 它既能表现出法官或法院对党和国家政策的高度重视,以及去践行党政体制预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际行动,又能借助意识形态机制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65]。 在此情境之下,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必然将党的意志融入到司法活动中,哪怕是国际案件的司法活动。 如此一来,国内司法机构运用国际法规则导致的困惑可能会减少。

事实上,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主要是每个国家面临的问题而非国际政治体系的问题。 当然,国际政治体系希望各国履行其国际法义务,因而也更愿意看到各国建立起两者之间的特定关系。 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趋向于一元论。在“英特韩德尔案(Interhandel Case)”中,国际法院强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一国法律和体制提供了救济,就不存在该国违反国际法的问题[66]。 可见,如今的国际体系原则上主要是二元论,而在实践中又缓慢地向一元论靠近[67]。 如此,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调和与平衡一元论和二元论之间的分裂时就具有了制度上的优势。 在中国涉海法律空白或立法不健全的情境之下,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可以有效弥补这种不足和缺憾。 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意义在于其能够重塑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填补以往理论上的空白,明确和充实了诸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定位和内涵。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弥合了政党与政府(立法)在涉海治理机制领域的空隙。西方国家有学者在论述政党与政府关系的两个维度时指出:一个维度是“相互独立”与“相互依赖”形成对立;另一个维度是“依赖方向”[68]。 然而,这种分析并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从中国的宪政安排和政府建立路径上看,执政党是国家制度的创立者和改革的主导者,所以政党主导了政府的运作,因此执政党与政府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政党领导政府的关系[69]。 党的有关文献对此精准地给予了论述:

“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70]

作为实施海洋治理的重要方案和规则,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所产生的行政效果并不亚于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或者国内法院判决所发挥的效果。 但是,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毕竟不同于涉海法律法规,二者在适用、运行机制以及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间隙。 然而,这种间隙可以依赖于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丰富性和多元性来得到融合和填补。 某种意义上,涉海纲领性文献形成了党与政府机关之间在海洋治理上的互补。 关于这一点,也可从中国共产党与国家行政机关在海洋治理领域联合发文的做法中得到佐证。 不仅在海洋治理领域,在其他领域里联合发文制度在治国理政上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与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做法历史悠久,并不断完善和形成了多种制度形态。 中国共产党通过纲领性文献将党的组织机构、价值理念以及行动逻辑等政治“基因”嵌入行政体系,从而实现对后者的深度塑造[71]。显然,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兼具中国的海洋立法与海洋治理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因此,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对于国际法治的嵌入比立法更为深刻和全方位。

其二,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缓解了中国尚未实现“国际条约入宪”的司法压力。 一般地,由于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理论上的纷繁复杂、中国司法机构适用国际条约的经验不足等因素,国际条约在中国本土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不确定性。 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将“国际条约入宪”,这是为了满足全面依法治国、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需要。中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为“国际条约入宪”积累了一定的经验[72]。为了参与海洋秩序的全球治理,中国宪法应该尽力对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等基本国际法范畴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73]。 上述主张基本上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正如有学者在阐释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统筹发展时,认为就规范结构而言,不仅要在宪法中更加明确地规定国际法的地位,而且在其他法律规范中也要保证国际法的有效适用[74]。 从国际条约发展演进的历史看,国际条约从最初抽象规定国家整体的责任与义务逐步发展到直接规定个人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义务,并明确规定条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同时出现大量的自执性条约[75]。 可见国际法的形态是变迁的,这也为理解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重塑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提供了启迪。

然而,在海洋治理领域真正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中国本土化,并非是一劳永逸的事情。 不能简单地认为在宪法中明确国际法的地位便可以一劳永逸地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统筹发展。海洋秩序的全球治理问题非常复杂,短期内难以依赖“国际条约入宪”来彻底解决海洋治理问题。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逻辑很好地诠释了作为一种重要“国家实践”的政党纲领文献在丰富和发展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协调功能。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形式多元、影响力大,成为了中国海洋立法和海洋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因此,面对涉海领域国际司法机构适用国际法规则、认定作为“事实”的国内法以及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关系等一系列令人困惑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可以缓解中国由于尚未实现“国际条约入宪”而带来的法治压力。 全球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被全人类共同遵守的普遍规范,全球治理就无从谈起[76]。 而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晚近发展,非常注重对于国际法理据的吸收和采纳,特别是对于国际法治新成果和新发展的借鉴。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色彩日益浓厚。 故此,把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融入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协调领域中是完全可能的。

六、结 论

中国共产党的海洋治理实践及其基本经验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不可小觑,其国际法治逻辑值得重视和梳理。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以其特有的方式记录、传播、表达和阐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海洋治理领域的立场、观点与主张,是中国共产党在涉海领域治国理政的重要依据和导向。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流变规律与基本经验对于国际法价值的发展和国际法传统问题的再认知,具有重要的发展与推动作用。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的国际法治逻辑生命力正是在于对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等国际法基本范畴的重塑。

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不仅展示了一个政党与国际法的互动实践,而且其文本承载着丰富的国际法治贡献和价值。 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与涉海国际法治文明与时俱进、共同发展,形成和阐释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共产党涉海纲领性文献在特定情境下可以构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习惯海洋法体系之下的“国家实践”,而且在重塑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上弥合了政党与政府在涉海治理机制领域的反差或空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中国尚未实现“国际条约入宪”而导致的国际海洋法治上的司法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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